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追回:
(一)减免或未按规定程序核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二)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不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
(三)故意延迟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拨款项的;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受贿索贿的;
(五)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应追回被挪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医疗保险基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于举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浙江省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单独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适时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每个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待遇基数的具体标准,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拨付。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院、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年度内一个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累加后可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
本县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试行。2001年12月31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玉环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玉政发〔2001〕181号)、《玉环县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玉政发〔2002〕22号)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本办法的细则。
主题词:卫生 医疗保险 办法 通知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
法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