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关于2015年9月1日后大学生居保大病操作事项的通知

2018-10-30 16:39

同济大学关于2015年9月1日后大学生居保大病操作事项

的通知

根据市医保管理中心《关于2015年9月1日后本市大学生居保

大病操作事项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15〕7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参加本市居民保险的大学生自2015年9月1日起,因大病发生住院或门诊治疗的相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校医院不再开具《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和《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二、大学生因大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校医院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各定点医疗机构凭该凭证按规定进行结算。

三、大学生因大病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小结、明细清单、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等材料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

四、大学生大病门急诊就医实行校医院转诊制度。大学生因大病经校医院转诊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先按《同济大学在校大学生校外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规定》进行普通门急诊报销,并开具《上海市大学生门诊报销凭证(大病专用) 》(见附件)(以下简称《报销凭证》),学生凭《报销凭证》(原件)、医疗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就诊记录(原件或复印件)、明细清单(原件或复印件)、病史记录(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六个月

内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

五、大学生在外省市因大病住院或门急诊治疗,接规定不可进行居保大病的报销。

附件1. 《关于2015年9月1日后本市大学生居保大病操作事项的通知》(沪医

保中心〔2015〕74号)

附件2. 大学生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指南

附件3. 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机构一览表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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