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圆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2 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项目销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同”)。
1.3 甲、乙双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采用任何方式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1.4 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违反本协议行为的,有义务即时向对方监督部门举报(双方监督部门电话附后),举报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2.1 应与乙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2.2 在商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2.2.1向乙方单位及乙方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乙方单位以及乙方工作人员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好处费、感谢费等;
2.2.2 在业务活动中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态度粗鲁、刁难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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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在乙方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4 要求或接受乙方单位或乙方工作人员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或为其配偶及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提供方便;
2.2.5参加乙方单位或乙方工作人员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桑拿按摩等活动;
2.2.6向乙方单位或乙方工作人员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或其配偶及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等活动。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3.1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
3.2 在与甲方的商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损害甲方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3.2.1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2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3.2.3 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安排婚丧嫁娶活动及为其配偶或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或牵线搭桥、提供方便;
3.2.4 以任何理由宴请甲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其组织的健身、娱乐、桑拿按摩等活动;
3.2.5 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亲戚朋友介绍经营业务、提供经营业务的便利条件,进行经营业务合作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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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违约责任
乙方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或第三条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甲方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将永久性地取消乙方与甲方再次合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甲方将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代表:
甲方监督部门电话:028-87826336、028-87826305、400-8888-116、 甲方投诉信箱:brctousu@qq.com 、lgjs@brc.com.cn
乙方: (盖章) 代表:
乙方监督部门电话: 028-876096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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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蓝光“十不准”
本公司从尊重员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以坚持员工道德风险“零容忍”为原则,为建立“阳光、透明、责任、担当、健康、成长”的诚信企业,特拟定了“蓝光十不准”,望贵司在与我司的合作过程中,以“蓝光十不准”为准则,对我司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以促进我司与合作伙伴的共同发展,共同创造客户价值。
蓝光十不准
一、 未经授权,不准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 不准贪污、挪用、受贿或作假欺骗公司,损害公司利益 三、 不准利用公司资源违规获取投资收益 四、 不准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损害业主利益 五、 未经批准,不准在外兼职 六、 不准利用公款挥霍浪费
七、 未经批准,不准参加“乙方”宴请
八、 不准以制度不适用为由,破坏制度的权威性 九、 不准泄露或出卖公司秘密
十、 遇到需回避事项,不准隐瞒,应主动回避
蓝光十不准解析
“蓝光十不准”体现了公司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公司尊重员工个人利益,同时坚持员工道德风险“零容忍”,全体员工应当熟知并遵守。为更好地理解、并有效运用“蓝光十不准”,具体解读如下:
一、未经授权,不准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一)公司员工应守法、诚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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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二)维护公司利益是公司员工的义务。公司员工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公司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发现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员工应向公司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三)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公司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公司员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五)严禁公司员工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业务指引的要求,对客户和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在公司内部,公司员工应实事求是地对工作做出承诺,并努力兑现。
二、不准贪污、挪用、受贿或作假欺骗公司,损害公司利益
(一)公司员工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业务关联单位、业主、商家财物,或借、贷款项。
(二)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利用公司合作单位,要求为个人提供服务,如:提供装修、装饰服务等。
(三)公司员工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
(四)公司员工有贪污、受贿或作假欺骗公司的行为,无论给公司造成损失与否,公司均可无条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五)公司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酬金,或提供招待、馈赠等,应符合一般道德标准和商业惯例。
(六)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业主、商家的利益。员工于对外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合法给予的佣金或其它奖励,一律上缴公司处理,不得据为己有。
(七)在公司经济业务往来和经营活动中,公司员工因工作关系确实无法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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