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规程管理

2018-10-30 18:35

作业规程(措施)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矿井技术管理,做到科学地组织生产,实现正规循环作业,提高采、掘、运质量标准化水平,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每个采、掘(开)工作面、每条运输线路都必须在投产(或开工)前,按照一定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工作面作业规程。严禁沿用、套用以前的作业规程进行生产。采、掘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遇到地质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停产处理或临时决定搬家倒面时,来不及编制作业规程的,可由矿、队有关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定临时措施,要求在倒面2天内写出作业规程,并进行审批。

第3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依据采区和工作面设计、地质报告、技术装备、煤矿安全规程、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4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应根据各个工作面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的要求和措施,真正起到指导生产,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

第5条 作业规程编制中,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合理进行劳动组织,实现正规循环作业。

第6条 采、掘作业规程与《煤矿安全规程》、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及工种岗位责任制三者的关系要求为:

1、凡《煤矿安全规程》中要求在作业规程中做出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予以明确规定。

2、凡《煤矿安全规程》、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包括各种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办法等)中无规定,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3、凡《煤矿安全规程》、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包括各种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等)中有规定的,在作业规程中必须贯彻执行的,应写上执行该规程规定的条文序号。在贯彻作业规程时,同时贯彻其条文内容。

第7条 作业规程内容必须做到清晰明了、通俗易懂、叙述准确、图表正确、标识清楚。

二、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核与贯彻

第8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由施工单位(队组)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要求在开工15天前编制、会审、贯彻、考试完毕。

第9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按照批准的工作面设计及各专项设计进行编制,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1、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掘(开)工作面地质报告,必须具备说明书,顶、底板等高线及构造(包括预测构造)工作面平面布置图(或工作面设计布置图),剖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地质报告要在工作面开工前一个月,提供给作业规程编制单位。

2、上级业务部门批准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3、本矿井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矿区顶板分类及相邻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资料。

5、生产设备、设施的技术特征。支架、单体液压支柱、采掘机械、运输机等设备的技术特征。

第10条 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按照批准的工作面设计进行编制。工作面设计施工图由生产科负责,在开工前2个月绘制完毕,并发送给机电、通风、安全部门和施工队组做为专项设计和编写作业规程的依据。

第11条 在送达设计图的同时,生产科主管技术员向机电、安全、通风等部门下达索取资料通知单,要求机电、通风、安全部门在接到通知单后十天之内提供供电、通风、防尘、瓦斯监测、排水、通讯等专项设计及资料,并经签字后,交生产科主管技术员,由生产科主管技术员交付施工单位技术员做为编写规程的依据。

第12条 在作业规程中涉及到以下各项设计资料,各科室要认真、严格的进行编制:

1、工作面支护设计由生产科负责编制。

2、通风、瓦斯监测、防尘等设计由通风部门提供。 3、供电、排水、通讯、运输等设计由机电部门提供。

4、凡涉及新投入的装备、新材料、必须由机电、生产部门提供相应的技术特征及说明。

第13条 作业规程必须在工作面开工、运输线路投入运行前一月编写完成,送交生产技术部门。由生产技术部门的主管技术员先进行把关审阅,对编制不完善的要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编制。然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

2

工程师组织会审,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质、调度、煤质等部门及施工队组队长、技术员和一名有经验的老工人参加。提出会审意见,按照会审意见修改后,由各业务科室科长签字、盖章,最后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14条 作业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要及时打印,作业规程要内容齐全、数据正确、图表清晰。并分发: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副总工程师及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安全科、调度室等业务科室,在报送时必须有相关领导及业务科室接受人在报送记录表上签字,送交生产科存档备案。

第15条 批准后的作业规程,在工作面开工前15天由队长负责组织,队技术员向全队职工(包括队级领导)进行学习贯彻,并签名或盖章,学习贯彻后要进行考试,对轮休或请假人员,必须进行补充贯彻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矿生产科和安全科要在新工作面投产时,对规程贯彻及考试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在工作面正常生产中,要定期组织全队职工学习规程和补充措施,每月贯彻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考试,由队长和技术员负责。

第16条 对作业规程的编制、贯彻、学习、执行情况,每月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复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提出改进意见。复查要有记录,并在生产科存档备案。

三、作业规程管理细则

第17条 作业规程应附如下内容: 1、 作业规程会审记录。

2、 作业规程贯彻、考试记录及花名表。 3、 作业规程复查记录。

第18条 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非正常工作(如安装综掘机、耙岩机、皮带机头等设备,延长皮带、移耙岩机,材料运输等)具体安全技术要求。

第19条 当现场与作业规程不符时,施工队组技术员应立即报相关科室及总工程师,并对作业规程进行修改审批或及时编制补充措施。

第20条 当工作面停产复工时,必须对施工人员重新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并签名或盖章,学习贯彻后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21条 采掘工作面在施工结束后,由队组技术员负责,写出施工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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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管理总结,报生产科存档。

第22条 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规程的评优评比活动,促进规程编制质量的提高。

四、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监督检查规定

第23条 当工作面(场所)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作业规程中未涵盖的单项施工项目(搬家倒面、大型设备出入井、电气焊作业、大巷换轨、井巷维修设备、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大型检修、临时工程等)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24条 措施的编制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要求,对《规程》中未明确编制人员时,原则上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

第25条 措施的编制要求在工程开工前一天编制、审批完成,措施未经审批、学习,严禁工程开工生产。

第26条 措施的编制要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工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上级部门及矿有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编写人员深入现场,结合实际,广泛征求队长、老工人意见,切实起到指导施工、保证安全的作用。

第27条 措施编制的基本内容要求:

1、工程概述(原因、地点、工程量等); 2、工程规格或基本要求; 3、安全和施工技术要求; 4、相关图表;

第28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好初稿后,首先由施工单位队长审批签字和由主管业务科室技术人员审批,然后按照措施性质不同由相关的业务科室科长审批(当过构造,地质条件变化时的措施要由地质科长审批),最后经总工程师审批。特殊措施审批程序,如井下电氧焊、摄像等执行《规程》中规定。

第29条 措施封面一律采用矿规定的标准封面(附后),内容必须用计算机打印。

第30条 措施审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技术员按照修改审批意见正式打印并分发有关科室和总工程师,对于重大工程(如搬家倒面、瓦斯排放、倒换系统等)措施要求发送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等。

第31条 对经审批的措施原稿,在措施编制审批结束后1天之内,由施工单位技术员交相应的主管业务技术员存档备查。

4

第32条 措施的贯彻要求在开工前的班前会或专门组织的贯彻学习会上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对全队所有人员贯彻学习,并由每名学习者在专用记录本上签名,对因轮休、病事假无法学习的,在返岗上班前由技术员组织学习并签名,严禁未经学习人员上岗作业,主管业务科室和安全培训部门要对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33条 矿业务科室和矿领导要深入现场,对照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5

附件一:

采掘作业规程封面格式

[200×] ×××公司 ××矿 1 2 作业地点:×××× 3 ×第 ×号 4 5

作 业 规 程

编 制: 施 工 单 位: 施工负责人: 批 准 日 期:

注:1、年度(黑体、小四)

2、公司名、矿名(黑体、小四)

3、工作面巷道编号名称(黑体、小四) 4、填写、采掘单字(黑体、小四)

5、填写、采掘分别的统一编号(黑体、小四)

6

(采掘作业规程)会审名单

(签 字) ( 年 月 日)

总 工 程 师:分 管 副 总:生 产 科:安 全 科:机 电 科:通 风 科:地 测 科:调 度 室:煤 质 科:审 核:

7

矿采掘作业规程会审记录

规程名称: 会审时间: 会审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 会审意见:

8

矿采掘作业规程贯彻记录

规程名称: 贯彻时间: 贯彻地点: 主持人: 贯彻人: 贯彻内容:

9

矿采掘作业规程补充贯彻记录

规程名称: 贯彻时间: 贯彻地点: 主持人: 贯彻人: 贯彻内容:

10

矿 规程贯彻考试名单

队 组

第 次贯彻 第 次贯彻 第 次贯彻 考试 序号 姓名 日期 签字 (盖章) 日期 签字 (盖章) 日期 签字 (盖章) 日期 签字 (盖章) 本队在册人数: 人 第一次贯彻人数: 人 未贯彻人数: 人

第二次贯彻人数: 人 未贯彻人数: 人 第三次贯彻人数: 人 未贯彻人数: 人

11

矿 规程补充贯彻考试名单

队 组

第 次贯彻 第 次贯彻 第 次贯彻 考试 序号 姓名 日期 签字 (盖章) 日期 签字 (盖章) 日期 签字 (盖章) 日期 签字 (盖章) 第一次补充贯彻人数: 人 第二次补充贯彻人数: 人 第三次补充贯彻人数: 人

12

矿采掘作业规程复查记录

规程名称: 复查时间: 重点复查内容: 复查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 复查意见:

13

附件二:

措施封面规格

安全技术措施

总工程师: 分管领导:

通防副总: 地质副总:

安 全 科: 调 度 室:

通 风 科: 机 电 科:

煤 质 科: 地 测 科:

生 产 科: 审 核:

队 组: 编 制:

年 月 日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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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作业规程作具体规定的内容

1、第26条: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第44条: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及围岩涌水的管理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3、第46条:开凿或延伸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4、第53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5、第67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的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6、第73条:在使用耙装机时,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根据岩性在作业规程中作明确规定;耙装机作业时,耙装机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的允许距离必须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7、第126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压风区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扇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8、第159条:采区设计采掘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9、第317条: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

10、第337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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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必须编制的安全措施

1、第24条: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2、第41条: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第45条:掘进巷道在揭通老空时,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通老空等,必须预留的煤(岩)性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第49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5、第54条: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破碎、过段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第53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7、第57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8、第67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运送安装和拆除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措施。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等,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9、第72条: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10、第92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时作业。

11、第96条: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2、第99条: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安全措施。 13、第114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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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118条: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15、第127条: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6、第140条: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7、第156条: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8、第215条;生产和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19、第223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爆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0、第276条: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21、第285条;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

22、第287条: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害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23、第322条;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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