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理论之需根解损

2018-10-30 20:45

息上的问题。所以,当时为了回答学弟的这个问题,我手起刀落,匆匆打了篇差不多七百字的短文。不过,就在按下回覆键之前,不知道为什么──我觉得越看越不满意。

于是,我嚼着口香糖,坐直身子,开始增添删改,一个多小时后,短文延伸成了长文……但看起来还是很怪……于是,我一边含着山楂糖,一边转身开始翻书,这次,长文扩张到了五千字……嗯,依然不对劲……又在不知道多久之后,我拍掉桌上芝麻糖的碎屑,沮丧的,删掉了整篇文章,当时,全文是一万四千字。 那天深夜,我最后写到手指微微发抖,嗯,不是因为糖中毒,而是因为当我开始试着用圈内既有的解释过程来解释我对一个稍嫌无趣(绍良,请原谅我这么说)论点的解释时,我却发现──喔,我希望这真的是我的发现──过去既有的解释方式之所以能够解释,其实是源自我们在不经意间所套入了的已然解释。 用白话来说,这叫做「理论的循环论证」。

所以第二天一早,我起身,用最快的速度写下了我前一晚的整个思考过程。虽然,这最后可能是我想错了,虽然,这最后依旧没有回答到学弟的问题……不过,谁知道呢?

我们都知道,在政策辩论中有所谓的四大核心议题,分别为需要、根属、解决与损益。传统上,在理解与拟定辩题架构的时候,其讨论流程往往依序是「需要 → 根属 → 解决 → 损益」。不过我认为,这个流程用在辩论上,其实并不正确──要能够真正理解并解释政策辩论的架构脉络,其所应遵循顺序,反而应该是「解决 → 根属 → 需要 → 损益」。

这两种顺序,前者,我个人暂称为「医生模式」,后者,则暂称为「推销员模式」。

什么是医生模式?

比如说:看病的时候,医生会问病人:「你哪里不舒服啊(你的需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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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病人也许会说:「我的肚子痛(我的需要是让肚子不痛)!」

可是,引起肚子痛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胃癌,也可能是胃炎,而医生总不能什么药都开一点(只知需要无法判断解决方案)。所以,他必须先试着找出是什么造成了病人的肚子痛(找出肚子痛所根属的原因)。而在一连串的检查后,医生终于发现,这位病人的肚子痛,原来是胃溃疡引起的(肚子痛根属于胃溃疡)。 此时,医生便可以向病人建议各种治疗胃溃疡的方法(向决策者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看他是要选择用药物,还是要动手术。

不过,每一种治疗法,多半都有其各自的利弊,像吃药或许安全、便宜,却是复原慢、疗效差;而开刀虽然能快速根治,却是费用高、风险大……这时,病人就得根据自己的条件与偏好,去评估利弊(损益比),选出一个最好的治疗方式(当然,所谓的最好,必定是一种价值判断)。 以上,就是医生模式在处理问题时的基本流程。 在此,让我先强调几个观念:

一、确认根属性,是确认解决力「有/无」与「强/弱」的关键

对每一个决策者而言,他们最需要、却同时也是最难以判断的,就是:要如何才能在某方案实际执行之前,确认此一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

比如说:由于高登市的治安持续恶化,亟待改善(需要),因而市政府提出了一个警力增强计划,打算扩编警察员额,加强打击犯罪(解决方案),并将此案送进市议会,希望可以争取到预算(提交决策)。此时,盯着厚厚的一本计划书,市议员们又怎么知道这项耗资不菲的计划,是否能解决高登市的治安问题(解决力的有无)?又能解决多少问题(解决力的强弱)?

所以,他们必须要先搞清楚:高登市的治安恶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找出治安恶化的根属)?

治安为什么会恶化?可能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警察贪污,所以不愿抓坏人,可能是警械老旧,所以不敢抓坏人,可能是警察太笨,所以抓不到坏人,可能是警力不足,所以坏人抓的太少……当然,也可能与警察都无关,其实都是检查官在私纵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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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高登市的治安恶化,主要是导因于警察的风纪、素质或配备(确认根属为何);那么光是增加警察人数,恐怕还是没有用(从而推断解决力的有无)。反之,如果高登市的治安恶化,有某部分的原因,的确是来自警力不足;那么随着厘清这部分原因所占的比重(确认根属的强弱),我们便能进一步的,预测出警力增加对改善治安的影响有多大(从而推断解决力的强弱)。

二、确认根属,是扩大寻找解决方案的过程

另外,在前述看病的例子中,那位医生在发现了肚子痛是根属于胃溃疡后,除了建议药物与手术,他也可以选择继续向下挖掘,去寻找造成病人胃溃疡原因(找出更深层的根属)。此时,医生或许会发现:原来病人之所以会长期胃酸分泌过多,是因为他平日的精神压力过大。于是,医生便可以提出种种抒解精神压力的方法,以减轻症状产生(找到新的解决方案)。

接着,要是这位医生还不满足,继续向下挖掘,他就能再找出造成病人精神压力过大的原因,然后,再找出其原因的原因……结果,病人之所以精神压力过大,是由于夫妻口角;而夫妻之所以口角,是由于家境贫困;而家境之所以贫困,是由于中年失业;而中年之所以失业,是由于阿扁执政……

于是,每向下挖一层,这位医生就会发现更多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离婚、抢银行、换总统),可是,由于每向下挖一层,解决方案就会变的更间接,变量更大(例如:抢了银行后,家境就不再贫困,夫妻就不会口角,精神就没有压力,胃就不会溃疡,肚子就不会痛……),故虽然解决方案的的选择增加了,却不一定通的过损益的检验。

当然,除了垂直回溯,这位医生也可以试着横向思考:从这位病人的肚子痛中,找出其他可能的共因。这种情况,叫做「多因一果」──亦即这位病人之所以会肚子痛(果),乃是根属于下面几项因素共同成立的结果:首先,是因为他的体内有胃这个器官(共因一);其次,是因为他的胃发生了溃疡(共因二);再者,是因为他的胃部有感知神经作用(共因三);最后,是因为他的脊椎将痛的感觉传递到了脑部(共因四)……而只要上述任何一个因不存在,就不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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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所以医生满足病人需要的解决方案,也可以是:一、割除整个胃,二、治疗胃溃疡,三、服食止痛剂,四、脊椎神经阻断……不要觉得这几种方法很蠢,因为所谓的安宁疗护,就是从这个方向去思考的;而安乐死,则更是找出了会让世间所有病人感到肚子痛的最大共因──因为人活着(至于上述方法值不值得,就是价值判断了)!

附带一提,相较于上述的例子,佛教找到了另一种痛苦所根属的共因:他们认为一切世间的痛苦,都是根源于人有感受、有分别。所以这位病人若是能执意修行,进入无增无减、无苦无乐、无生无死、无思想觉受,不分别、不爱恶、不取舍,观外境如梦如幻,内事悉皆空寂,一切灭尽、寂静无形的涅盘境界,那么他就会发现,任何肉体与心灵上的痛苦,便都是假的、虚妄的(这是一种完全靠价值转变来解决病人需要的方法)。

到此,我们总算大致了解了医生模式,接下来,我要解释什么是推销员模式。 政策辩论中,需根解损的观念调整(二) 什么是推销员模式?

比如说:某位推销员按了某户人家的门铃,对屋主说:「您好,请问您想买一台贵妇人果菜榨汁机吗(你是否想采用我的解决方案)?」此时,屋主面无表情,回答道:「不,我不想买(我没有需要)!」

此时,如果推销员摸摸鼻子就走,那么,他就不是推销员了。所以他一定得先想出一套理由,好让屋主觉得:我应该要接受推销员所建议的方案。所以推销员必须先问问自己:要在什么情况下,人们才会需要一台「贵妇人」呢(要在什么样的需求下,对方才会采用我的解决方案)?

于是,这位推销员开始仔细研究他的榨汁机。他发现:贵妇人果菜榨汁机有许多特点──某些特点,象是造型可爱、价格低廉、自动清洗装置……是「贵妇人」所独有的,别家的产品都做不到(这些特点,根属于「贵妇人」);而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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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象是能打果汁、滤残渣、不锈钢刀刃……则是不管哪一家产品,只要是果菜榨汁机,通通都会都有的(这些特点,不根属于「贵妇人」)。

接下来,这位推销员得继续想:这些「贵妇人」所独有的特点,能为人们满足什么需求呢(寻找出根属于解决方案的需要)?也许可爱的造型,可以让它成为厨房装饰的一部份?也许低廉的价格,可以吸引住宿舍的穷学生?也许方便的自动清洗装置,能让懒惰的老公都会乐于打一杯果汁给家人?

不过,为了让最顽固的顾客点头,在找出适当的需要之后,推销员还得要想办法扩张这些需要的质与量:或许,他可以强调厨房布置的目的,不只是为了美观,更重要的,是愉悦的厨房气氛能让烹调充满情趣,其对促进夫妻生活的影响,啧啧啧,更胜印度神油(提升需要背后所代表的意义)!或许,他也可以提醒顾客,如果他每次使用榨汁机后都能省下十分钟的清洗时间,那么,一位上班族每年就可以省下一百二十个小时,相当于多了五天年假(累积需要当中所隐含的数量)。

最后,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无论「贵妇人」的价格有多便宜,都不可能是免费的。所以,在推销员陈述完他的种种理由后(向决策者提出可能的需要性),这些理由是否值得付出代价来满足,还是要由顾客根据自己的条件与偏好去评估利弊,才能做出最好的决定(当然,所谓的最好,也必然是一种价值判断)。 以上,就是推销员模式在处理问题时的基本流程。

好,让我们先暂停,好把医生模式与推销员模式做个比较。我想,写到这里,大家应该都已发现:这两种模式的最大差别,是在于他们的目的不一样。前者是要解除病痛,后者是要卖出商品;所以医生思考的,是要为病人找出解除病痛的方案,而推销员思考的,是要为顾客找出购买商品的理由。

对医生而言,他所面对的病痛(需要)是既定的、不能选择的;当病人抱怨肚子痛时,医生总不能说:对不起,我不喜欢治疗肚子痛,你可不可以改成牙痛?因此,医生模式的努力方向,是「在既定的需要下,确认根属于此需要的原因,进而寻找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

但对推销员而言,情况刚好相反,他所面对的商品(解决方案)是既定的、不能选择的;当公司生产榨汁机时,推销员总不能说:对不起,我不喜欢卖榨汁机,可不可以改卖台灯?因此,推销员模式的努力方向,是「在既定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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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理论之需根解损

(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损益比)

奥瑞冈式辩论比赛与身为政策决策者的光荣

我们都知道奥瑞冈式的辩论比赛是政策性命题的辩论比赛,他的赛制源自于法庭辩论的制度,其不同于新加坡式辩论比赛的价值性命题讨论,奥瑞冈式讨论的都是关于国家政策决策的题目。所以,在这样子的比赛制度之下,早期,前人都常以身为国家决策思考者为荣,甚至也在辩论场上深信,其所支持的政治制度必定是自己认为对国家来说是最好的制度、有一定的立论基础,才敢在辩论场上道出。因此,前人们设计了一套关于国家政策的思考框架来帮助初学奥瑞冈式辩论的新手们如何思考国家政策的架构。

而这套思考方式我们通常称为「需根解损」或「一般性论点」。 正方的政策决策思考

由于奥瑞冈制度下的正方立场必定是违反现状政策制度的一方,所以作为想要推翻现今政策制度以建立新的制度的一方,必须要有符合一定的论述证明的标准才能被人信服。而又正方因为要推翻现状制度所以必须是先讲的一方,所以为了比赛双方进度的顺利进行,通常裁判会要求正方最好能在一辩的时候就负起「需根解」三者的立论证明完整,否则就很有可能会直接输比赛。而正方在这一开始就要负起的这三个推论证明,通常则被称作为「初步方案」,那我们现在就开始来为正方的需根解损来个别作介绍吧: 需要性:改变现状制度的理由、原因、需要。

「需要性」即「需根解损」当中的「需」。一般而言,如果一个政治制度进行顺利,你若想改变它,就必须要有改变它的理由。要不然它进行的好好的,何以要莫名其妙的突然被改变,而这就是需要性的精神。这样的思考模式也可以用在于说服观念当中,如果某人在某时某地的行为正在进行顺利,当吾人今天想要说服它对此行为做出改变,就不能莫名其妙地叫他说改就改,一定要告知其现在的行为何以有需要被改变,让他了解改变的需要,他就自然能够心甘情愿地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改观。而一般来说,论述需要性的方式有三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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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导向

问题导向即是正方发现今天现状底下,有很严重的问题存在,动摇到社会或动摇到原本的制度。而这样严重的问题用现状的制度又不能够解决,所以必须改变制度以解决这个问题。而解决这个严重的问题,即是采取这种策略的正方的需要性。

Eg:在「我国应对青少年施予宵禁政策」一题中,正方发现,在深夜,青少年的犯罪率相当的高。为解决此一问题有所需要对青少年采取宵禁政策。

Eg:在「我国高级中学应回复留级制度」当中,正方发现因为学分制导致学生在高中对课业挑食,造成用学分制新进大学的新一批学生们,二一人数及选错课的人数大幅暴增。为解决此一问题所以有回复留级制度的需要。

2. 价值导向

采取价值导向的正方,相信有某种精神、某种价值是更值得今天的我们去追求的。而当然的,这样的价值与精神并不存于现状的制度当中,所以正方才必须要改变制度去追求。而追求这样子的价值即是采取这种导向的正方的需要性。然而有的时候采价值导向的正方会将其追求的价值视为绝对的、视为应当去遵循的,意与反方的价值做出相抗,而这样比赛胜负关键就在于双方的价值说服能力和具有渲染力的举例了,而非数据资料了。(不过这由于价值导向十分抽象,没有好的口语表达能力与渲染力将会把比赛打得相当空洞。所以如能阐明出在这价值落实后,对社会所连带带来的实质利益,正方的立场将会更加稳固。)

Eg:在「我国应对青少年施予宵禁政策」一题当中,正方发现,青少年皆多为在学学生,而学生晚上本就应该乖乖待在家睡觉,不得外出游玩。且又青少年依法规的概念,身心智发展都尚未成熟,一个良好的政府本应主动对他们伸出保护。所以在深夜如此危险且治安防治较为困难的时段,政府基于保护青少年的立场,理应对他们实施宵禁。

(像这样,之后的比赛争执点将会重在,政府保障青少年的权限界线应当划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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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哪一方划赢了,架构就算哪一方获胜了。比赛的层次和着重点就比较不会在实质看得见的利益上面,而会着重在价值层次上。)

Eg:在「我国高级中学应回复留级制度」当中,正方认为高中为基本学识,是一般的知识基础。所以作为学生不能够任意抛弃其中的学业。不然新一波的因学分制而学业挑食则被二一的大学新生增加,就是最好的例子。所以不管如何,高中生本应要学好高中的一切学业,并学习如何分配读书时间和学习读书方法,因为高中是知识的基本,高中生本就不应有自我决定该学何者科目的自由。(这则是连带实质利益的例子。)

3. 补充性导向

采取补充性导向的正方发现,某国在某方面与我国国情相同,却因其所采取的国家制度不同,因而能带来其他庞大的利益,所以我国也应使用同一制度,来吸取此一制度所产生的利益价值。这种吸取他国制度来补充我国所不足的,即是补充性导向。(注:此种导向在台湾的辩论圈使用较少,由于与台湾政治或社会制度相近的国家不多,所以多为国外辩论所用。且采用此种导向的论述方式,需要将其整体论述得明确,困难度较高。故口传技巧不高和概念不清的人,常会因此在台上被问得难以回答清楚我国在实施后的实况。)

Eg:在「我国立委选举应采单一选区制度」一题当中,正方发现由于英国采行了单一选区之后,造成了两党政治的出现,两大党良性竞争实现了政党政治的最佳典范,也促进议会进度的顺利和民意的反应。所以我国也该实施相同的制度。

在此请注意的是,不管上述何种导向,那都只不过是论述需要性时,正方可采行的方法而已。没有说用了哪一项就必须不能用哪一项,而且现今辩论圈时常混合着用,根本不太注意彼此的分别。在此只是为了介绍在论述需要性时可出发的思考方向而已。论述本身是自由的,只要你能够清楚阐明出你要表达的意义和需要,并清楚的落实出您方的需要和利益制度的连结,让别人不会听不明了。那么不管怎么讲、从哪种方式出发,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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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属性:制度和需要性之间的确切关联。

根属是一个逻辑上的专有名词,由于一般人于日常生活中没机会习惯这个词汇,所以在以前辩论圈常常因为为了这个词语更深入的思考与应用而有许多的争执。根属这个专有名词,简单的来说,就是当今天有因果关系时,原因「造成」结果,而结果「根属于」原因。

那为什么,在打辩论时会使用到这个逻辑上的专有名词呢?这是肇因于当今天我们在和别人讨论问题之时,时常会发现对方所说的结果可能不导因于他所想象中的原因。而为了能够清楚明白直接指出对方在逻辑上的错误,因而使用了这个专有名词。所以我们会常在辩论场上听到有人说:「对方辩友您所说的利益好像不根属于您方的制度喔!」之类的话语。举例来说:

Eg:在「我国普通刑法应废除死刑」一题中,偶而会听到有正方论点是,在废除死刑之后就可以解决误判的问题了。由于词语逻辑不清楚,这个论点像这样子的发展相当有问题,所以通常你会听到反方回应正方论点的思想架构是这个样子的:由于误判不根属于死刑,正方想藉由废除死刑来解决误判的想法,也就被推翻了。

不过根属性的观念不只运用于在需要性与制度之间的关联,象是制度与制度所带来的利益之间也有根属关系,所以我们在场上有「利益不根属」的攻击。而在思考质询问题的设计之时,也有所谓「答案不根属于问题」的状况,也就是所谓的答非所问。而也有制度与题目不根属的状况,我们通称「合题性」。但我们没有必要去硬背每种不根属的名称和状况,只要在辩论场上很自然的从因果关系去思考,能抓出对方不根属的地方,然后用简单的语句告出对方的所说的结果并不源自于他所说的原因就好了。

解决力:制度能达成需要性的程度多寡。

正方藉由制度来解决其需要的程度会因为在比赛进行的当中,由于正方语句的重新补述和资料的填补、或者是对方的攻击和对正方利益大小的拆解,而变得与正方一开始所预期能够达成的解决能力而有出入。而「需根解损」中的「解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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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的就是这个。

正方一辩上台至少要负起一定程度的证明,去证明正方的制度能够解决他想达成的需要性。如果不能的话,那我们根本不知道今天正方的制度到底有没有效用,而也就根本无法能相信正方的立场。所以有满多人会说一开始在正方一辩申论要负起「需根解」的成立,也就是之前所说的「初步方案」。(但要在几辩成立通常在辩论圈裁判会因辩士素质、程度不同,而有不一样的要求。一般来说,是对初学的高中生能要求到在正二申论前做完就可,而大型杯赛则标准会再提高更多;而对大学生则是要求要在正一申论就要达成。不过也有人是则是要求在正一答辩之前,因为可能有些「初步方案」和「合题性」问题是需要看对方的质疑和正方的回应而定的。)

总之,正方从头到尾一定要能守住制度所能带来的解决力,如果制度不能带来任何解决需要的程度,那比赛也就没什么好谈了。 损益比:正反双方的利益比较。

但是正方就算整场比赛从头到尾都确保了需要性、根属性、解决力的成功,告知了裁判这需要的存在以及今天的题目的制度能够解决这需求而且还有确实的解决效力,但这样并不代表正方就已经赢得了比赛了。此时的正方还差一个步骤,即是「损益比」。

因为今天正方是一个要变动现状的一方,就算他的制度可以带来利益,但那也要所带来的利益比现状既存的利益还来的大;或是换句话说,正方变动现状所带来的利益必须在扣除「变动成本」之后还要比反方的利益来得大,才算是赢得比赛。

而什么是变动成本呢?因为今天正方要改变制度,而在改变制度时,必定会因为制度的转变所花费掉一些社会成本。举例来说:在「我国应成立色情特区」一题里,盖出特区的花费、重新划定都市规划的人事成本等等…这些都是「变动成本」。或是在「我国应继续兴建核能电厂」一题里,盖核能电厂的费用就是「变动成本」,而带来发电的利益那则是属于「正方变动制度后所带来的利益」,然则反方攻击正方会有环境污染问题,这我们一般则把这归类在是「反方维持现状的利益」(因为环保是反方的利益而正方的利益则是经济),则与变动成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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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前人打趣地化约了一个公式,来解释损益比,大家不妨可以参考: 正方变动后带来的利益 - 正方的变动成本 > 反方提出的利益

要依照这公式,正方才算是利益比反方来的大。我们才能够相信变动制度改采正方所提出的新世界会是更好的,所以裁判会依此派定正方赢得比赛。 这样子双方利益的互相比较,就是「损益比」。而损益比的工作不太可能在比较前面的辩次做到,象是正一申论时,反方根本还没上台,正一根本还不知道反方的制度为何,要如何做损益比?所以损益比的工作在申论上只有正二和正三能够做得到。不过,一般而言都是正三时才会做损益比的,因为正二的辩次多半要全力回应完反方一开始的攻击,所以比较没有时间做损益比的动作。不过谈到这里,这就是「辩士职责」的问题了。之后会另开一课再谈,现在是在讲需根解损,所以不对此多做说明。

而损益比的工作,正反双方都可以做。因为只要哪边比赢了,比出谁带来的利益比对方大,谁就赢了。所以正三反三理应都会花不少时间在这上面,只不过在整场比赛没做损益比,而双方又互相攻击来攻击去弄得彼此千疮百孔的情况下,裁判一般会比较苛责正方没做损益比。因为是正方要变动现状,所以正方有积极证明自己制度比现状来得大的责任在。不过若是裁判自己在心中可以厘清双方的利弊关系,有的时候裁判会以纯逻辑的方式去整理整场比赛,来看出哪一方利益比较大。但这样子让裁判自己来处理比赛的论点其实是非常不好的(裁判这样子因为双方没有给出个比较标准而用自己思想介入来处理比赛论点的状况,我们一般称为「裁判的自由心证」或「心证空间」。),虽然就字面上来说损益比是在「比较」利益而已,但这「比较」的一个过程中,其实包含了许多正反双方解读双方利益价值及制度的方式,而这样的解读将会积极的突显或放大出己方利益的优胜之处,让人一目了然,而这样比赛也才能够干净利落,不用劳烦裁判去思索到底是哪一方赢得比赛。

因为今天辩论本来就是一个积极说服的过程,我们既然能够拥有说服裁判不得不让得我们赢的空间(因为对方不做损益比)。我们又何必放任裁判去思索胜负呢?要不然学习辩论、学习说服的意义又何在呢?

反方的政策决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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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完了正方的「一般性论点」之后,当然要来介绍反方了呀!虽然正方一开始先上场讲述,因而造成反方的论点选择将必须依循正方所打出的论点而有限制。(这意思就是,正方没有打的论点,你反方不能因为你曾有设想讨论过,所以就硬在场上说正方有这个论点而要和他讨论。)但是由于反方只要反对题目就好。于是乎,不同于正方只侷限于要符合题目,反方所可以采用的立场空间会比正方还来得多的很多,我们接下来就是要来介绍反方所能够采用的四种立场: 维持现状:维持现今所有制度或既定政策而不做任何更动的立场。 奥瑞冈辩论赛所订的题目必须要是违反现状的,故当题目为「我国普通刑法应废除死刑」时,现今的我国的普通刑法上就必定会还存有死刑。所以正方为了支持题目必定会更动到现今制度,而如果反方采取维持死刑没有修改任何制度时,像这样维持着现今制度的立场,我们便称为「维持现状」。

反方采取维持现状的立场有一种好处,就是反方由于没有更动现状的任何制度,所以花费不到任何的「变动成本」,所以当正方如果只能证明到正方变动制度之后所带来的利益只能和现状的利益一样时,裁判会判比赛胜方为反方。因为再双方制度带来的效能都相同时,反方少花了「变动成本」,所以他比较省。因此赢得比赛的论点分数,而反方这样子没有花费到变动成本的优势,我们一般称之为「推定利益」。

而这样子由于「推定利益」影响比赛胜负的观念,大家可以参照之前在讲「损益比」时所写的那个公式。

但是维持现状为何?或者是何谓现状?这其实有时会因为政府的「既定政策」而有争议,象是「我国应成立色情特区」一题当中,由于就今年的制度之下而论是还有公娼存在的。但是政府已经有「既定政策」宣布要废除公娼,但为顾虑原有公娼的工作权问题,所以采用的是逐年逐步让公娼凋零,最后进而达到零公娼的目的。那就这么说来,究竟现今的制度到底算是有合法的性工作者还是没有呢?说没公娼,但在此时此刻我们的人民还是可以合法去找公娼消费;而说有公娼,但政府的政策和财政都已经拨人力拨钱去做废除公娼的动作了,所以像这样子已有「既定政策」但还在实施中或还没实施的状况,很令人对现状的立场为何而头痛。所以像这样子的「既定政策」的问题通常都会有大会定义现状为何。但如果没有的话,也多是认定以既定政策为主,因为既然已经通过法案和政策了,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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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国家现今是认同既定政策内的制度价值的。不过遇到大会没定义的时候,反方如要以既定政策为现状,最好还是准备一下相关资料,以证明既定政策的状况为何。以免场上对现状的解释有太多的纷争。 修正现状:小幅度的修正现今制度的立场。

有的时候,反方可以视现状制度的一些缺失,或意图想要达到某些正方想追求的利益,而小幅度的修正现状,以得取利益之。

而由于「修正现状」只是小幅度的修正,所以反方还是享有「推定利益」(因为推定利益是相较于有变动现状的正方来说)。只是会比「维持现状」的推定还来的小些。

相抗计划:大幅度的变动现今制度的立场,就好比等同另外一个正方。 同样的反方也可以像正方一样地「变动现状」(不过当然不是变得和正方都同样支持题目啦>_<”)。当反方想追求的利益或价值在现状之中找不到,或甚至小幅度修正现状也做不到时,反方就会考虑改采相抗计划(也就是如同变动现状精神)的方式了。而当反方采行了这种立场之后,辩论场上就好比有两个正方在互相对打。因为采取这个立场的反方大幅幅度变动现状,所以同样也要负起需根解损的责任,故也就是等同是两个正方在场上。而且,由于反方也变动现状,所以他也失去了原有的「推定利益」。所以双方要互做「损益比」,互相积极地比较双方制度,才能证明出制度谁优谁劣。

所以像这样放弃「推定利益」的打法,除非是现状有着很大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是反方想要想出奇袭赌正方猜不到要打这个制度,或真的相抗计划所使用的新制度真的很不错。要不然,一般而言,现今辩论圈内通常不敢冒这个风险去放弃已原有的推定利益来打比赛。

但是究竟修正现状和相抗计划到底要怎么区分呢?这个小幅度和大幅度又是怎么定义的呢?现今辩论圈对此的学说一般有三种: 1. 有无否定现状的价值

这种学说相信每个题目讨论到最后一定有要它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而这样的核心问题所讨论的是相对立的两个核心价值,它们各自体现在今日人们所赋予现状的精神之中和正方制度设计里的最终价值精神里。而在今日人们所赋予现状的精神中有与题目核心价值有对立到的部分,即是我们今天要看是否有被否定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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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如被否定了,即是相抗计划。

这样子讲述很空泛,让我们举些例子来看好了。 Eg:

在「我国区域立委选举应采单一选区制」一题中,正方用单一选区,反方用完全比例代表制。此时反方都习已被视为相抗计划,此乃因这个题目所要讨论的核心价值是「选举制度」的问题。而反方整个否定现状的选举制度精神,所以是相抗计划。如果今天反方只是变更立院内部议事章程规范,希望来达到正方想达到的议事效率的彰显,而没有改变选区制度的话,此时我们会说反方式修正现状而非相抗计划,因为他没有变动到这个题目的核心价值,选举制度。 Eg:

在「我国土地交易所得应改课所得税」一题中,通常惯例会说反方改成实价课征是修正现状,因为它仍然支持现状原来土增税的涨价归公的精神,而涨价归公的精神废立即是这题目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2. 看反方的变动成本与正方变动成本相不相近

这种学说则是认为,去界定现状的精神或题目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来当对此问题的一个绝对地判断准,这样是很不合理的。举例来说,如在「我国区域立委选举应采单一选区制」一题,反方说要改采内阁制,内阁制虽和选区制度无关,也和题目要讨论的本意无关,但他变动的成本和对社会的影响可比选区制度还来得吓人。这或许是反方异想天开,想要用内阁制的行政立法合一的政策执行效率来想比过正方改采单一选区想得到的议事效率的利益吧!但像这样子反方跳开题意打比赛的漏洞,就不是前面那个学说所能解决的。这学说的支持者认为前者会认为题意一定有确切的核心价值可以界定,这样的想法其实是用辩论圈大家打比赛所习惯用的论点架构去导果为因而成的思考,这样是不能涵盖到特例的。然而前面的一个学说对这里的质疑则是认为,那种跳开题意打比赛的人本来就该掷判输比赛,因为他不符合题目要讨论的主旨,而修正计划和相抗计划的比较基准本来就应该是从反方自身的变动大小来看,所以这样子的基准我们应该明确地从其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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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去划出界线。然而后者的学说却与正方比较,虽有基准,但其实还是没有把界线划清楚,没清楚交代如何界定出相近不相近。

3. 交由场上双方损益比

此学说觉得前述两者意图找出修正现状与相抗计划的客观界线供辩论圈的裁判有普遍判准的本意固然是好的,但变动成本的大小其实会因场上双方的论述及辩论技巧的展现而会有所不同。不可能一个题目就能够订出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存在,所以还是要回归到双方的损益比。看双方如何做出损益比,看反方如何阐述及捍卫自己制度比正方更贴近现状的部分,来界定反方之于正方是否还享有推定利益。而这样子反方是否比正方还贴近原来的现状制度的精神的举证,裁判会觉得这是反方的责任,因为是反方要变更制度的,本来就应该对其有变更到的部分做以说明和负责。

现今辩论圈使用1、3两者的人居多,但这里介绍这些学说并不是要大家去死背或互相评议,只是让大家对于在自己做反方时如有修改变更到现状制度的情形,现今辩论圈里的裁判们是有可能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评判反方的立场。其实不管如何,只要反方有积极去做损益比的动作,将敌我双方的利弊差距扩大,那这样子需要介入裁判自由心证来界定反方是修正现状还是相抗计划以作为决胜关键的状况,就更不可能会发生了。而这样子的问题也就不会出现了。所以如果会有不同的裁判在场上对反方的修正现状或相抗计划感到困扰时、或有看法歧异时,这其实要苛责的是场上的双方辩士,不积极厘清比赛战场或积极去做损益比,害得裁判不得已「介入心证」,用裁判的主观认定来看反方是否为相抗计划以决定比赛的胜负关键,所以如果因为裁判使用的学说造成比赛评判结果不一其实这不能怪罪于裁判,这还是归因于辩士们没把比赛打好的问题。

纯反对:纯拆解正方的逻辑架构,找出其中的矛盾使其自动崩溃。 「纯反对」的立场又被称作为「检视角度者的立场」。顾名思义,他其实是一种没立场的立场。只想藉由逻辑检证来看正方是否符合一般性论点的要求、或其中的架构是否有矛盾与不成立的地方。至于正方意图攻击反方的现状问题时,反方全以其为检视角度者的立场一句带过,不予之讨论,因为当正方的架构如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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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的地方,那今天根本不用谈及损益比,而也就不用讨论到反方的制度或现状了。

Eg:在「我国应成立色情特区」一题,有情况是反方在一开始提出何以金钱性交易如此的完好没问题而您方却还要设立特区来限制住他们的自由,之类的意图攻击特区存在的需要性上的两难,如果正方回答不出来,可见其无法说服裁判有理由要成立特区。更遑论之后正方想攻击现状之下大陆妹走私或性需求无法发泄的问题了。

但像这种没有立场一昧只想检証正方的「纯反对」,辩论圈是有很多人不认同他的存在的,因为如果正方确定「初步方案」成立,接下来该做双方制度的比较与损益比时,这个时候反方可不能再说他只是检视角度者的立场吧!他最终可能还是要提出一个制度或回归到现状来,要不来要怎么作损益比!所以反方演变到像这样子的情况,不就已经是前述那三种立场了吗?之前所用的立场,没有规定说用了维持现状或相抗计划就不能去检証正方架构是否合逻辑、是否通过初步方案。如果真规定成这样的话,那比赛正方就太轻松可以乱虎滥还没事了!所以纯反对的检証观念其实都已经隐含于前三种立场当中,特别立出「纯反对」来,这只能算是一种暂且回避对方攻击的取巧技巧,不能当做一种立场来看待。

需根解损在生活观念上的运用

介绍完了需根解损与反方立场之后,其实像这样子政策决策者的思考观念是可以活用于生活之中的。我们人常常会一时糊涂或随兴乱决定要做什么事情,而等到事后才开始后悔做事之前没有三思。但虽然警惕自己要三思,却又不知事情抉择有何可循的思考架构可用,往往事情多想了等于没想,最后还是糊涂做事或又回到随兴决定事情的循环之中,如果我们有着需根解损的概念之后,就有好的决策思考的框架了,也就比较不会发生糊涂的决定了。

举例来说,当今天你在家里写作业时,如果突然有朋友要找你去玩,你因此而犹豫不决到底要不要写功课的时候。那这个时候你就可以把写作业视为正在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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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而放弃写作业则是正方的「变动现状」。然后开始思考自己的「需要性」。自己是觉得找你出去玩的朋友很重要呢?她是不你想追的女生呢?还是是一个你很想多陪陪他的人?或是你的需要只是觉得和他出去玩只是纯粹的想去玩而已?来找你的朋友你觉得并没有特别需要陪他的意义,他又不是心情难过想找你倾诉之类的……确定了自己心中的感受所需之后,再来看看「制度」,也就是「根属、解决」的部分。如果你心中的想法是想去玩的,那他找你是去唱歌,唱歌这个方案真的能够满足你想玩的感觉吗?搞不好你是不喜欢唱歌的人,去了会很无聊。又或是你朋友是很久不见的好友,他找你去看电影,但是你心中的本意是想和他聊聊他的近况的,去看电影就不能聊到什么了。似乎这样去看电影的「制度」就不能够满足你想陪他聊聊的想法,那倒不如和他改天约出来喝茶之类的。又如果你对于出去玩能有效满足你的想法的「需根解」都思考无误了、确定没问题了,但此时还是要比较现在这时候没写功课的「现状」与出玩的「变动现状」的「损益比」。仔细想想如果明天作业不交会不会很惨,如果惨到会被当掉,那这一时贪玩就划不来了。如果你是要改采「相抗计划」玩完回家之后还是要写作业,那也如同正方需根解损的方式来思考制度「可行性」的问题。你回来真的能写吗,就算能写,那「解决力」也就是能够写多少,如果不够的部分拖到明天再写还ok吗?……诸如此类的问题,用了政策决策者的思考模式下去在心中做比较,你真正想做的和能够做到的事情,将会一目了然。

当然在些思考架构在生活运用的方式还不只这样,大家可以试图用依自己的生活方式去套用看看,相信一定会助于生活思考的。

思考讨论题

为了让大家对这一堂课的概念更清楚,以下有两个问题要让大家想想并且讨论讨论。 1.

如果当今天出现了一个夸张的情况,正反双方上台都没有人有讲话,通通都只是说声谢谢就下台了。但是依规定裁判的论点分数和胜方只能判给一方时,请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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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夸张的情况下,到底是正方还是反方赢?为什么?请说出理由来。

2.

如果又发生了和上述同样的状况,只是反方上台多说了一声我方要采相抗计划某某某,但没陈述理由原因和制度就下台了;或者是当今天反方采相抗计划和正方同样也变动现状时,但此时已经没推定的反方,却只有证明他制度的利益顶多只能到和正方的制度一样好的时候。请问此时裁判应该要判谁赢?为什么?请说出理由来。

朱衍文:为什么是需、根、解、损?

昨天看了洪一玮那篇关于需要性与根属性的文章,大体意思是在讲,为什么需要性会摆在根属性的前面?当然起因还是有些台湾辩手爱玩花样,提出:根、需、解、损的概念。小一(请容许我这么叫)觉得这种打法是不正确的,作为初学者也不应该有这样想法。在文章里有句话我很同意,西方校园辩论160年的历史,所提出来的观念真的就这么容易撼动吗,那未免也太讽刺了。

我码这篇文章,首先不是为了挑战谁,纯粹是因为小一的论述让我有点晕(因为我脑子基本上慢半拍),包括文中提到的:根属封闭性,根属豁免性,想了一个晚上都没搞明白这个词倒底是什么意思。但隐约有种感觉,他的想法跟我的看法应该是差不多的。所以我决定试着用自己的方法来解释一下:为什么是需要性会摆在根属性的前面。

既然要讨论需要性与根属性,就必须要先了解什么是需要性,什么是根属性。 一、需要性:政策不可能无缘无故被实行,要实施的前提要件,一定因为是现状出现严重的问题,要我们去解决。(摘自《奥瑞冈Bible》)

为什么是这样?需要从奥瑞冈基本设定下手,大致两条:1、推定利益,2、既然政策性命题必然讨论的旧政策的存废,新政策是否实施;而政府在行政上不能象是在菜市场买菜那般随意,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我一般都会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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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否有实施的必要,事关重大不可草率)

基本概念清楚了,那要怎么陈述:需要性。包括三个因素,首先是:上位概念,然后是:恶害,最后是:实际强度。(这三者的顺序不能乱)

为什么不能乱?上位概念是我们的价值观(当然是相对价值观),恶害则是指事实只有配合着价值观才能够清楚凸显出的恶形,而实际强度,乃要表明这个问题倒底有多严重,且严重到,必须实施新政策不可。

为什么要这样做?只有这样做,才有一定的说服力!(因为评委也不是白痴,当你在提出一个论述时,他在心里也是会天人交战的,不这样做别说赢得比赛,恐怕连评委的心证(经验法则)你都没有打垮)

二、根属性:「根属」两字是一种逆向思考的表达方法,先说了结果,才由结果推导出原因。根属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逻辑上要解决问题必须直接从病灶下去着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摘自《奥瑞冈Bible》) 当然根属性还会有细分,暂时不讨论了。

然后在这里想了很久,需要性与根属性的内部逻辑在哪里。以我的理解应该是跟:恶害有关系。恶害是结果,因此推导出原因,然后从原因下手,提出解决方法;这样说,似乎跟没说一样,于是我决定换了个方法,论证:根、需、解、损为什么不合理。

所谓:根、需、解、损,大体意思是:先告诉大家恶害,同样从恶害推导出原因,再找出解决办法,得出:需要性。(甚至可以这样讲,当推论照这样进行的时候,其实有没有需要性,根本不重要,反正问题都解决了,还需要理由吗?)如果是这样的想法,实质是完全违背奥瑞冈的基本设定(参看第二条)而这样的推论再将其简化成:因为有恶害,所以有需要。真的是这样吗?举个例子:我有香港脚,而达克灵治香港脚是百治百灵,所以我需要买达克灵。问题来了,谁告诉你,我需要买达克灵了,我最喜欢香港脚了;你讨厌那是你的事情。(傻了吧,没想到吧)

但,如果换成这种推论方式:我有香港脚,每天痒不欲身,听说达克灵治香港脚是百治百灵,所以我需要买达克灵。(当然你也可以说用其他的药,这个不在根属性讨论范围)。而这两段推论差别在什么地方?

差别在:恶害的判断上。就如上文所述,恶害是指事实只有配合着价值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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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清楚凸显出的恶形,而价值观的形成来源于我们对众多事实的归纳,但归纳法最让人讨厌的地方就是有例外。因此必须把事实套用在上位概念上,避免该事实是:例外!所以,我们要先有价值观,然后用来判断好坏,然后根据坏处找到原因,再对症下药。在没有判断标准之下,所谓的:前提(恶害),只是陈述句;但究竟是不是“恶害”不得而知,接下来所谓的,根属性和需要性就完全没有讨论的意义了。

当然,用根、需、解、损来架论点行不行?当然行,当你把“前提”也就是所谓的“恶害”陈述出来的时候,场上评委都非常认可(评委都恨香港脚),自然也会认可你因此推论出来的需要性。(换个角度想,台湾会有根、需、解、损的观念出现,某种程度上不是托评委的福吗?)

为什么要一直强调:需、根、解、损。我的答案只有一个:只有这样的逻辑铺陈,你的论点才能是最严谨的,最稳固,最有可能扛住反方从不同角度发出的质疑。

当然,我的论述是否正确不敢保证。不到之处请另行发文论述!

写到这里,不禁感叹,奥瑞冈真是个麻烦的东西;你在用这套方法去检验正方的政策,但同时又用这套方法去检验“奥瑞冈”本身,然后我就发现如同每个政策性辩题一样,需要照顾的因素太多,而每一层每一条的推论我自己都必须亲自完成,不断验证。天资愚钝,纵然有个好老师指点,却仍然无法将它梳理出完整的体系,好难呀!

为什么是需、根、解、损 TAG: 朱衍文

政策辩论中,需根解损的观念调整(一)

这篇文章,源自几年前绍良对我所问过的一个,有关比赛论点的问题。

一般而言,我总觉得所谓比赛论点上的问题,其实,往往都只是技术上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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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确认根属于此方案的特点,进而发展所有可能的需要」。

而如果换个大家比较熟悉的政策性命题作例子,那么,医生模式所讨论的问题就是:台湾应如何解决能源危机(能源危机是题目所设定的需要,讨论的目的,是找出能解决危机的方案)?而推销员模式所讨论的问题则是:台湾是否应继续兴建核电厂(兴建核电厂是题目所设定的解决方案,讨论的目的,是找出让人同意兴建的理由)?

再者,如果我们把前面所提到关于「贵妇人」的种种特点,做个进一步的分类,我们就会发现:

首先,有些特点,是几乎一切物品都具备的,例如占空间、有质量……而有些特点,是专属于电器用品的,其他物品(如桌椅、草木)都不具备,例如要耗电、会短路……又有些特点,是专属于榨汁机的,其他物品(如电视、冰箱)都不具备,例如打果汁、滤残渣……还有些特点,却是专属于贵妇人果菜榨汁机的,其他物品(包括其他榨汁机)都不具备,例如专利的造型、创新的清洗装置… 所以,这里便有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身为一个推销员,他能够使用一个不专属于「贵妇人」(不根属于解决方案)的特点,来创造需要吗?

假设,某位推销员按了门铃,然后对前来开门的屋主说:您好,马老先生,我知道您是位书法家,所以当您在挥毫的时候,如果纸会滑来滑去,想必一定很麻烦吧(让纸不会滑动,是书法家的需要)?而这个问题会发生,其实就是因为您的宣纸份量太轻(纸张会滑动,根属于它的重量不足以抵销笔墨的附着力),因此,只要有个东西把纸压着,就不会有事了。好在,您今天是遇到了我,因为本公司生产的贵妇人果菜榨汁机,净重足达五公斤(解决方案),用来当纸镇,绝对是八风吹不动。绝对可以让您写字时,稳如泰山,屹立不摇(利益)!

好,先不管马老先生最后买了没有,在此,我们先问问自己:这位推销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购买「贵妇人」),有没有产生利益?或着,问的更清楚一点:该架构所主张的利益(压纸),是否应被裁判承认?或着,问的更严重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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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架构,有没有初步成立?

对此,我曾听过两种说法:主流的说法,是认为这位推销员的架构虽然初步已成立,其利益亦获承认(虽然微小),可是由于反方(顾客)能够轻易的提出更有利的替代方案(捡个路边的石头当纸镇),所以他的解决方案,将会很容易在稍后的损益比中落败。不过,由于持此论的裁判,是以场上实际进入的损益讨论作为判决点,所以若该比赛的反方未主动对正方的微小利益提出反驳,则此类裁判便认为其不得不「含泪判正方赢」──换言之,这类裁判对于反方,课以较高的的反驳责任。

而另一种少见的说法,则是认为这位推销员所主张的利益,并不根属于其解决方案,亦即他只论证了顾客可以(Could)买「贵妇人」当纸镇,却没论证顾客应该(Must)买「贵妇人」当纸镇,因此,根本不用进入反驳环节,他的立论就已经初步不成立──换言之,这类裁判对于正方,课以较高的的整体举证责任。 这类型的观点稍嫌复杂,请容我慢慢解释…… 政策辩论中,需根解损的观念调整(三)

在进一步讨论之前,我得先解释一下什么叫做「初步成立」。

无论是为了自然法倡导者口中的初始正义,还是为了法实证主义学者所计算的的司法效益,我们都知道:在法治国家中,检察官是不能够想起诉谁,就起诉谁的。通常,检察官必须先向法官提出他的起诉理由,证明某个原本应享有无罪推定的嫌犯,的确有了审判的必要后,这件官司才会正式成立,被告也才会被要求出庭辩护。

而同样的,在脱胎自法庭辩论的奥瑞冈规则中,对于扮演检察官的正方,我们也有着类似的要求──就是正方必须在第一次上台时,先证明某个原本被推定为合理的现况,的确已经有了改变的必要后,这场辩论才会被视为初步成立,反方才会被要求上台负起反驳责任。所以辩论上所谓的初步不成立,就相当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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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不起诉处分──前者会被直接判输,后者,则根本不会进入司法程序。 在了解了何谓初步成立后,让我们想一想下面这两个假设:

假设一:某位检察官正在侦办一宗窃盗案,经过搜证,发现某位「会开保险箱」的锁匠张三不但「身强体壮」、「纵跃自如」,而且案发当晚也「没有不在场证明」。于是这位检察官认为,只要手上的证据不出错,那么就足以证明张三可以是(Could Be)涉案的这个贼(也就是说:张三拥有犯案的能力),因此准备将之起诉。

假设二:某位检察官正在侦办一件窃盗案,经过搜证,发现某位「坚称与屋主素不相识」的李四不但在保险箱上「留下了指纹」,而且也有证人从案发当晚的监视录像带中,「认出了李四的相貌」。于是这位检察官认为,只要手上的证据不出错,那么就足以证明李四应该就是(Must Be)涉案的这个贼(也就是说:除了李四,不会是别人),因而准备将之起诉。

好了,如果我们是法官,谁的起诉会成立?张三?还是李四?而如果张三和李四都拒绝认罪,那么,法官会认为那一位被告会有「出庭反驳检方证据的责任」?张三?还是李四?

首先,在假设一中,由于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身强体壮、会开保险箱),并不是一位犯下本案的贼所「专属」的特点(世上身强体壮,会开保险箱的人不止张三),所以他所提出的,是一项「无法根属于张三是贼」的证据。因此即使这位检察官的证据无误(张三的确会开保险箱),也不代表能排除其他的可能(例如另一位会开保险箱的王五)。

换言之,倘若张三要声明自己清白(张三「不是」贼),他并不须要去否认检察官的结论(张三「可以是」贼)──因为他们两个人的立场,能够并存。

相反的,在假设二中,由于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保险箱上的指纹、监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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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带上的的相貌),乃是一位犯下本案的贼所「专属」的特点(只有犯本案的贼,才能出现在库房,并留下指纹),所以他所提出的,是一项「根属于李四是贼」的证据(亦即只有当李四是贼时,这项证据才会产生)。因此只要这位检察官的证据无误(保险箱上的指纹的确是李四的),那么对这个案子而言,就不会再有其他的可能。

换言之,如果李四要声明自己清白(李四「不是」贼),他就一定得要去反驳掉检察官的结论(李四「应该就是」贼)──因为他们两个人的立场,不能并存。

由此可知,要判断正方架构是否初步成立,就要以在其证据成立的前提下,对方是否必须负起反驳责任为标准(至于证据实际上是否成立,则是在反方负起反驳责任后,所要反驳的内容)。

有了这种观念后,再回头去看之前在推销员与书法家的案例中,我们所提到的问题:推销员是否能用一个不专属于该产品的特点来创造需要?

答案是:恐怕不可以,因为一个不专属于产品(解决方案)本身的需要,将不能排除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而对一位推销员来说,让顾客认为他需要买一个纸镇与需要买「贵妇人」当纸镇,在意义上是全然不同的──如果推销员不能证明后者,那么就这个推销方案本身的目的(卖出「贵妇人」)而言,显然在初步上便是无法成立的。

当然,由于世上永远有笨人,所以一个在理论上不成立的架构,不代表在实务上一定不会有效果(有些傻子不管推销员说什么都会买)。但构思理论的原始目的,本来就是为了解释而非预测世界(虽然后者一直是我们的理想),故若是有人以实务上「有愚蠢行为的发生」,去质疑理论的诠释能力,甚至去否定理论思维的意义与价值,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到此,我们总算是讲完了最困难的部分,后面的,就会简单一点了…… 昨天看了洪一玮那篇关于需要性与根属性的文章,大体意思是在讲,为什么需要性会摆在根属性的前面?当然起因还是有些台湾辩手爱玩花样,提出:根、需、解、损的概念。小一(请容许我这么叫)觉得这种打法是不正确的,作为初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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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应该有这样想法。在文章里有句话我很同意,西方校园辩论160年的历史,所提出来的观念真的就这么容易撼动吗,那未免也太讽刺了。

我码这篇文章,首先不是为了挑战谁,纯粹是因为小一的论述让我有点晕(因为我脑子基本上慢半拍),包括文中提到的:根属封闭性,根属豁免性,想了一个晚上都没搞明白这个词倒底是什么意思。但隐约有种感觉,他的想法跟我的看法应该是差不多的。所以我决定试着用自己的方法来解释一下:为什么是需要性会摆在根属性的前面。

既然要讨论需要性与根属性,就必须要先了解什么是需要性,什么是根属性。

一、需要性:政策不可能无缘无故被实行,要实施的前提要件,一定因为是现状出现严重的问题,要我们去解决。(摘自《奥瑞冈Bible》)

为什么是这样?需要从奥瑞冈基本设定下手,大致两条:1、推定利益,2、既然政策性命题必然讨论的旧政策的存废,新政策是否实施;而政府在行政上不能象是在菜市场买菜那般随意,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我一般都会说:新政策的是否有实施的必要,事关重大不可草率)

基本概念清楚了,那要怎么陈述:需要性。包括三个因素,首先是:上位概念,然后是:恶害,最后是:实际强度。(这三者的顺序不能乱)

为什么不能乱?上位概念是我们的价值观(当然是相对价值观),恶害则是指事实只有配合着价值观才能够清楚凸显出的恶形,而实际强度,乃要表明这个问题倒底有多严重,且严重到,必须实施新政策不可。

为什么要这样做?只有这样做,才有一定的说服力!(因为评委也不是白痴,当你在提出一个论述时,他在心里也是会天人交战的,不这样做别说赢得比赛,恐怕连评委的心证(经验法则)你都没有打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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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属性:「根属」两字是一种逆向思考的表达方法,先说了结果,才由结果推导出原因。根属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逻辑上要解决问题必须直接从病灶下去着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摘自《奥瑞冈Bible》)

当然根属性还会有细分,暂时不讨论了。

然后在这里想了很久,需要性与根属性的内部逻辑在哪里。以我的理解应该是跟:恶害有关系。恶害是结果,因此推导出原因,然后从原因下手,提出解决方法;这样说,似乎跟没说一样,于是我决定换了个方法,论证:根、需、解、损为什么不合理。

所谓:根、需、解、损,大体意思是:先告诉大家恶害,同样从恶害推导出原因,再找出解决办法,得出:需要性。(甚至可以这样讲,当推论照这样进行的时候,其实有没有需要性,根本不重要,反正问题都解决了,还需要理由吗?)如果是这样的想法,实质是完全违背奥瑞冈的基本设定(参看第二条)而这样的推论再将其简化成:因为有恶害,所以有需要。真的是这样吗?举个例子:我有香港脚,而达克灵治香港脚是百治百灵,所以我需要买达克灵。问题来了,谁告诉你,我需要买达克灵了,我最喜欢香港脚了;你讨厌那是你的事情。(傻了吧,没想到吧)

但,如果换成这种推论方式:我有香港脚,每天痒不欲身,听说达克灵治香港脚是百治百灵,所以我需要买达克灵。(当然你也可以说用其他的药,这个不在根属性讨论范围)。而这两段推论差别在什么地方?

差别在:恶害的判断上。就如上文所述,恶害是指事实只有配合着价值观才能够清楚凸显出的恶形,而价值观的形成来源于我们对众多事实的归纳,但归纳法最让人讨厌的地方就是有例外。因此必须把事实套用在上位概念上,避免该事实是:例外!所以,我们要先有价值观,然后用来判断好坏,然后根据坏处找到原因,再对症下药。在没有判断标准之下,所谓的:前提(恶害),只是陈述句;但究竟是不是“恶害”不得而知,接下来所谓的,根属性和需要性就完全没有讨论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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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用根、需、解、损来架论点行不行?当然行,当你把“前提”也就是所谓的“恶害”陈述出来的时候,场上评委都非常认可(评委都恨香港脚),自然也会认可你因此推论出来的需要性。(换个角度想,台湾会有根、需、解、损的观念出现,某种程度上不是托评委的福吗?)

为什么要一直强调:需、根、解、损。我的答案只有一个:只有这样的逻辑铺陈,你的论点才能是最严谨的,最稳固,最有可能扛住反方从不同角度发出的质疑。

当然,我的论述是否正确不敢保证。不到之处请另行发文论述!概不接受笔仗。

写到这里,不禁感叹,奥瑞冈真是个麻烦的东西;你在用这套方法去检验正方的政策,但同时又用这套方法去检验“奥瑞冈”本身,然后我就发现如同每个政策性辩题一样,需要照顾的因素太多,而每一层每一条的推论我自己都必须亲自完成,不断验证。天资愚钝,纵然有个好老师指点,却仍然无法将它梳理出完整的体系,好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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