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模板支撑工程登记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支模施工单位 方案审查单位 预计支模时间 支模形基 本 情 况 式 最大高度/最大跨度/施工总荷载 监理单位 方案设计单位 方案审查编号 预计拆模时间 支撑部位 监督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大高度 m 最大跨度 m 施工总荷载 kN/㎡ 集中线荷载 kN/㎡ 支模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实际拆模时间时间: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签名(盖章) 监理单位: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超过一定规模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 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 kN/㎡及以上。
起重设备登记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安装单位 维修保养单位 设备类型 生产厂家 设备备案基 本 情 况 编号 检测单位 检测报告备案号 使用登记牌编号 拆除日期 监理单位 设备产权单位 拆卸单位 设备型号 出厂编号 计划安装日期 检测时间 最大高度重新检测 检测超过一年检测 超规模的专家论证审查编号 监督编号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签名(盖章) 监理单位: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 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设备安装、拆除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
备 忘 录
东莞生态产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0 一 二年三月
目 录
一、安全监督开展方式 二、安全监督执法程序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控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五、施工现场视频监控
六、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及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 七、安全评价书签发程序及资料要求
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摘录 九、《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摘录
十、《关于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
2、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告书(施工单位) 3、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告书(监理单位)
4、复 工 申 请 书
说明:1、监督范围:在东莞市范围内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
2、本安全交底备忘录主要是告知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市安监站在工程安全监督中监督的方式,监督过程中行政执法手段和程序,以及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注意的一些事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必须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规范为准,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新的规定发布,按新规定执行,本备忘录供参考。
3、附件给出的一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目录,为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部分目录,供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参考。
一、安全监督开展方式
东莞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分为一级监督和二级监督。其中市财政投资的市属工程,由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实施市站一级监督。其它工程,由市安监站、镇(街)规划建设办共同实施二级监督。市安监站的监督工作主要由监督一、二、三室和综合一室负责,监督一、二、三室负责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业务,综合一室负责监督执法文书的记录统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的发放、行政处罚上报和动态扣分上传等。
日常监督工作的开展方式以巡(抽)查为主,并对所监督的工程进行分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评级较差的项目重点抽查。
工程办理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由市安监站监督室主任指派一名安监员为项目监督员,并由主管站长确认。项目监督员负责联系工程各方,收集工程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整理监督档案,按要求更新工程台帐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台帐,参与监督检查小组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巡(抽)查工作。在巡(抽)查时,监督室主任随机指派两名安监员与项目安监员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及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实行二级监督的工程,镇(街)规划建设办指派镇(街)级项目监督员参与市安监站监督检查工作。镇(街)安监组除参与市安监站监督检查工作外,按各镇(街)的监督模式实施监督工作,建立监督档案。
全市受监工程日常的监督检查按其安全管理水平分为不同级别,不同级别的工程按不同的监督检查频率进行监督。安全管理较好(达到优良样板)的工程市安监站将适当减少检查频率,安全管理基本符合要求的工程按正常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较差的工程加强监督检查,增加安全检查频率。
二、安全监督执法程序
(一)安全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
监督工程日常监督采取小组巡(抽)查的检查方式,按照差异化监督管理的原则,小组巡查的工程项目由室主任每天统一安排,每次随机指派两名安监员与项目安监员组成监督检查小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监督执法文书的签发
(1)在对施工现场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不规范作业和行为,可能会产生安全事故隐患或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对施工现场签发?东莞生态产业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主要问题告知书?,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预防安全事故隐患发生。
(2)发现施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对施工单位签发?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签发?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责令工地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限期改正。
(4)对监理单位安全行为检查时,发现监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监理单位签发?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监理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且签发?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3、省、市动态管理的扣分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发?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时,同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扣分处理,按?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以及?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签发?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4、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又较为复杂的,监督室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由监督室主任及时上报主管站长。
(二)对监督执法文书的回复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针对市安监站发出的行政执法文书(?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根据整改情况回复。施工单位回复文书采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中第429页编号为AQ4.4.5□的<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告书>和第432页编号为AQ4.4.8□的<的复工申请书>,监理单位回复文书采用类似表格(见附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执法文书回复时,应写明执法文书发出时间、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并针对指出的问题一一回复。
施工单位对??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回复时,监理单位应给出明确意见,必须得出结论。?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结论为已基本按要求整改;或者主要问题已按要求整改;或者基本未按要求整改。?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结论为已基本按要求整改;或者主要问题未按要求整改;或者基本未按要求整改;并且必须明确同意复工或不同意复工。
(三)安全监督复查 1、执行程序
发出的监督文书到期后,由各监督室主任安排相关监督人员对工程进行复查。监督员到达现场后,根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书?或?复工申请书?,针对上次签发的监督文书涉及到的违法违规行为,逐项进行检查并记录,确认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
2、处理结论
(1)对签发?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良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复查:
i、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本按要求整改或主要部分已按要求整改,复查予以通过。
ii、施工单位基本未按要求整改或主要部分未按要求整改时,监督员
?关于加强监理企业在莞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东建字[2008]41号) ?关于在建工程实施监理周报制度的通知?(东建质安[2009]29号) ?关于监理周报上报方式的补充通知?(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09-8-31)
?东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业务办事指南?(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2009-7-29)
生态园质量安全监督工作QQ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指派一人加入。
68707927
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告书(施工)
AQ4.4.5□工程名称 整改期限 已整改内 整改单位 自检评分 容 项目负责人签名: 公司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 总监理工程师签章: 见 年 月 日 安监机构复查意见 监督员: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告书(监理)
工程名称 整改限期 已 整 改 内 容 项目总监签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安监机构复查意见 监督员: 年 月 日 整改单位 自检评价
复 工 申 请 书
AQ4.4.8□
工程名称 (暂)停工通知书 编 号 施工单位 通知书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暂时)停工后整改情 我单位特提出复工申请,请予批复。 项目负责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公司意见 项目总监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安监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公章) 年 月 日 注:被责令停工单位整改完毕后提出复工要求时,填写本书;如由安监站签发《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报安监站批复;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停工通知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深基坑支护工程登记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 基坑监测单位 方案审查单位 开挖时间 支护形基 本 情 况 式 开挖面积 监理单位 基坑设计单位 基坑施工单位 方案审查编号 支护有效时限 最大开挖深度 基坑支护验收时间 监督编号 (m)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m2)/槽长(m) 水平位移预警值 mm, 控制值 mm 沉降预警值 mm, 控制值 mm 预计基坑回填时间: 年 月 日 实际基坑回填时间: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签名(盖章) 监理单位: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建筑深基坑工程: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 ,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市安监站、各镇(街)建设规划办、松山湖建设规划局、虎门港管委会办公室、生态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证)。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臵送达并拍照取证。
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动态扣分。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5、量化扣分的申诉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的机构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6、量化扣分的处理 (1)施工企业
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
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半年至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监理企业
监理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5至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个月至半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3)施工企业责任人员
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非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任职资格1至3个月,期间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1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
(4)监理企业责任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
(5)责任人员的处理
上述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被扣满分后的处理情况,将抄送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
7、量化扣分的监督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
摘录
根据东莞市建设局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东建?2008?6号)的规定,建设局建立全市
统一的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1、行为记分的检查
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复查或其他相关检查时,发现相关责任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签发相应执法文书,,同时按按?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签发?东莞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对相关责任单位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进行扣分处理。
2、行为记分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市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动态监管。
3、记分周期
记分周期从发出执法文书之日三个月起至三年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的记分清零。
4、记分的执行
执法检查中,检查人员必须由二人以上持?行政执法证?,听取受检单位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查阅建设资料,检查现场实际情况,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记录。对施工现场工程安全检查的,可由一名持?行政执法证?和一名持?监督员证?的人员实施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拍照、检测、检验和收集书面资料),对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事实予以确认后,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的决定一旦作出,应依据?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同时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对施工现场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应予以拍照保留证据。
5、记分的申诉
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执法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局提出申诉,建设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6、信用等级
根据企业积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80-8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70-79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不定级。
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管理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7、记分的监督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关于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
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保障分局、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社会保险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 01 2年9月1日起,凡承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后,对在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建筑项目基坑工程可以单独作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工程合同造价为基数核定工伤保险费。
承建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障部门以工程合同造价(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它工程合同)的15%为缴费基数,1.0%为费率,核定该项工程的工伤保险费,并按合同确定的施工期限核定该施工项目参保关系有效期,提供?建筑工地缴费清单?,连同?参保登记证明?一并交建设单位。
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对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四、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凭?建筑工地缴费清单?、?参保登记证明?向办理参保登记的镇(街)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除经住建部门证实建筑
工程项目未施工之外,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均不予退还。
五、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全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提出该类人员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调整意见,报市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建局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六、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须提交注明工程项目名称的?参保登记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凭证。 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同样须按本通知规定为工程项目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该工程工伤保险费。
七、因工程原因须延长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的,建设单位提前3 0天向办理参保的镇(街)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
八、施工作业人员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履行及时组织救治工伤施工作业人员,为施工作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办理工伤康复、劳动能力鉴定等申请,协助施工作业人员到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并按规走支付应当由建筑业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
九、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后,建筑业企业应在事发2 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障部门,并在4 8小时之内向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现场调查核实,有需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施工作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及争议处理等,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执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除特殊要求外,均按目前全市工伤保险的业务办理流程办理。 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时,施工作业人员的“本人工资’’以事故发生时(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十一、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的,视为未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业企业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永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 (一)施工作业人员发生事故或诊断职业病时,该工程项目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保险关系不能生效的其他情形。
十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筑业企业应在工地显著位臵予以公示,并按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告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渠道和待遇标准。
十三、施工作业人员工伤预防费用由市住建局根据年度工伤预防计划提出年度申请,市社会保障局从工伤预防费用列支,并进行监督。
十四、建立实行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巡查制度。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十五、已办理参保的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住建局。
建筑业企业拒不为受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推诿、隐瞒职工受伤事实阻挠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调查取证的,社会保障部门将情况通报市住建局处理。
十六、对未办理参保手续、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及骗取工伤保险遇(含提供虚假资料意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市住建局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向社会公示。 十七、本通知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从2 01 2年9月1日至2 01 7年8月31日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分参考目录
一、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
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http://www.cin.gov.cn/)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
[2007]201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2008]91号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659号)
三、 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建设监督网http://www.gdcic.net/)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4]169
号)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粤建管字
[2004]112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年延期有关工作的
通知?(粤建安函[2007]37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
[2009]1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面推进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粤建安函[2008]156号)
?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
号)
?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粤建安字[2008]85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粤建管字[2003]39
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公告第95号)
四、 东莞市规范性文件
(东莞建设网http://www.dgjs.gov.cn/) (东莞建设监督网http://www.dgjsjd.net/)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记分办法(试行)?(东建[2008]6号)
?关于作出“不良行为扣分”行政行为的工作规程?(东建制?2008?8号)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1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平安卡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安函?2008? 003号 ?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东建?2006?60号) ?关于进一步严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东建函[2004]63号) ?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通知?(东建函?2007?172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维护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
44号)
?关于增加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费用的通知?(东建函?2007?180号) ?关于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先安装视频监控的通知?(东建安[2010]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管理的通
知?(东建质安?2008?50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22号)
?关于限制使用超年限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通知?(东建质安?2008?48号) ?关于加强起重设备安装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08?38号)
?建设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备案办事指南?(东建质安?2009?4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