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货币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的计算和付款均使用人民币。
15.2 进度款支付
15.2.1 承包商应按附件C的要求及时提交月报,说明已完成工作的百分比。月报应包括必要的详细资料及需拨款数量,以便发包方批准。
15.2.2 发包方收到上述承包商要求拨付进度款说明后,按附件B规定的付款条件支付。
15.2.3 颁发临时接受证书后,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准备并提交已付款和可付款的最终详细决算书。
该决算被批准后,承包商应据此准备并提交最终发票。发包方在收到最终发票当月末起三十日内给承包商支付应付金额。
15.2.4 上述最终发票是承包商开具的最后发票,此后发包方不再接受和支付与该工作有关的任何发票。
15.2.5 如果存在承包商应向发包方付款的情况,发包方将从对承包商的应付款中扣除,或由承包商在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内直接向发包方付款。
15.2.6 发包方有权从对承包商的应付款中扣除在执行合同中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针对发包方的任何置留或索赔发生的款额。
第16条 账目和审计
发包方所作的任何付款都不得解释为发包方放弃对已付款项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
·承包商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和颁发接受证书起两年内,按照普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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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的会计惯例,妥善保管和保存精确而详细的会计帐薄。
·在上述期间内,发包方在工程审计(或委托他人审计)中需要承包商提供的依据,承包商应积极配合提供。
第17条 中 止
17.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的中止
只要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了另一方并提供了该不可抗力的证明,那么,不可抗力造成的工作中止按规定执行。但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该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后果。
17.2 由于承包商原因的中止
如果承包商在收到发包方要求他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后,仍继续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发包方则有权要求承包商中止履行工作或工作的有关部门,直到承包商已补救了这样的过错为止。在这样中止的情况下,发包方不给承包商任何补偿。同时,上述中止也不能免除承包商履行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包括遵守工作进度表的义务)。
17.3 由于发包方原因的中止
17.3.1发包方有权在任何时候通知承包商中止履行工作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一旦收到这样的中止通知,除非发包方另有书面要求,承包商应: ·按照通知明确规定的日期和范围立即停止工作;
·不再发出与被中止工作有关的订货单和不再签订与此有关的分包合同;
·立即做出合情合理的努力,使与被中止工作有关的订货单,分包合同和租赁协议中止履行,并在条款上力争使发包方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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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未中止部分的义务(包括保护/维修被中止了工作的工件和设施)。
17.3.2连续中止超过7天,发包方承担工程实际误工人员及设备费用。
17.3.3承包商一旦收到发包方的复工通知,就应按通知要求的范围,立即恢复被中止的工作。
第18条 终 止
18.1 一般规定
在不损害合同其它条款的情况下,在依据本条终止合同时,承包商应将发包方已经付款的工作的所有部分和/或设备、散装材料、施工材料以及所有权利立即交还或归属发包方。
双方将按合同规定进行协商,对合同终止时已完成的工程量作出公正评价。
18.2 由于不可抗力的终止
如果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提供了该不可抗力致使工作已不可能完成的证明;或该不可抗力的情形已持续超过了60个连续工作日;或合同双方一致认为该不可抗力的情形将持续60个连续工作日以上,并已影响了工作的主要部分,合同的任一方只要根据规定发出了相应的通知,应可在工作完成以前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将向承包商支付合同终止日前已完成工作的未付款项。
如果该不可抗力只影响到部分工作,发包方有权将该部分从合同中取消。上述有关补偿的规定将适用于该部分。合同对其它部分的工作仍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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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18.3 承包商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终止
18.3.1 在下述情形中,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而无须给予承包商任何补偿或赔偿。
承包商在收到发包方要求他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后,仍坚持不履行其义务,特别是:
·承包商未能按时开工;或故意拖延工作进度;或已放弃其工作; ·承包商未能提供符合数量或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而不能有效地按合同规定实施工作;或承包商违反第22条的规定,已转让或未经发包方确认分包了合同的任何部分;
·承包商对合同的违反已无法补救。
18.3.2 当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终止合同时
a)为了完成工作,发包方将有权直接接管或使用所有的或部分由承包商为履行该工作交付或提供的施工设备、散装材料、设备、施工用料和各类财产(包括产权)。发包方可采取任何便利的方法包括雇用其它承包商来完成工作。
b)从通知终止之日起,在整个工作全部完成之前,承包商无权要求发包方对其发票付款。整个工作全部完成之后,发包方将应该终止之日前承包商已完成工作的未付款部分付款。
然而,如果最终完成该项工作的费用(包括附加的管理费、发包方承担的其它费用或遭受的损失)超出了发包方依合同就未完成工作部分的应付款额,发包方有权扣除这部分差额。但发包方应提供上述费用的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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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18.4 由于发包方原因的终止
18.4.1 在不违背18.2和18.3款规定的情况下,发包方保留为其便利而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应:
a)就该终止之日前承包商已完成工作的未付款部分付款。 b)赔偿承包商由于这样的终止对未完成工作部分确已承担的或支付的和发生的任何合理的、不可撤消的费用。
18.4.2 如果由于第17.3款所述的中止影响到工作的主要部分;则: a)如果该中止为连续90天或连续90天以上,承包商在收到该中止通知后最迟7天内通知发包方,是接受这样的中止或是终止合同; b)如果该中止期限少于连续90天,但实际上已超过了连续60天,并且该中止期限有可能超过连续90天,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最迟在中止的第六十五天通知发包方,是接受中止延长或是终止合同。 如果承包商依上述规定通知发包方决定终止合同,发包方应允许承包商在上述连续90天内发包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停止全部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第18.4.1款的规定适用于本条。
第19条 责 任
19.1 从承包商开始工作起到临时接受证书颁发之日止,承包商对设施及所有用于履行工作的发包方财产负有看护和保管义务。如果承包商未尽看管义务,使上述设施或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遭受损失或损坏,承包商应自负费用修复,以使设施在临时接受时处于良好状态,在各方面满足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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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吨级油气码头港池、调头地疏浚工程
招标文件
XXXX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第二章 投标指南 附件1 投标承诺书格式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第三章 第四章
投标书格式 银行履约保函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工程报价 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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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邀请函
非常欢迎贵公司参与XXXX公司“五万吨级油气码头港池、调头地疏浚工程”施工招标工作。
XXXX公司现组织“五万吨级油气码头港池、调头地疏浚工程”的邀请招标,在招标书中对本工程的性质、工程范围、合同条件等做了详细说明,特邀请贵单位参加密封投标:
招标时间安排表: 序号 1 2 3 4 5 内 容 颁发招标文件 接收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 评 标 定 标 签订合同 2011年 4月19日17:30时前 2011年4月20日—24日 2004年4月25日-26日 发放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签订 时 间 安 排 2011年4月11日 因该项目的具体情况,该项目不进行公开唱标活动,发包方以议标的方式,分别与承包商单独核实、确认技术标和商务标内容。
标书提交地点及议标定标地点:广西XXXX市XXXX港XXXX公司工程部
凡对上述招标提出询问,请以电话和传真的方式与XXXX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联系。
地址:广西XXXX市XXXX港经济开发区
3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XXXX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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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指南
一、投标须知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公司“五万吨级油气码头港池、调头地疏浚工程” 2、建设地点:XXXX公司“五万吨级油气码头”
3、建设规模:五万吨级油气码头港池、调头地炸挖礁石(卵石)、泥砂(详见:五万吨级油气码头港池、调头地开挖工程量计算格网图工程量和地质勘探岩土分类。)。
4、建设周期及开工日期:施工周期计划为 180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1年 月 日,完工日期为2011年 月 日,施工天数以实际开工日期计算天数为准。
5、工程项目特点:在码头进出船舶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进行码头港池、调头地疏浚施工作业。(详见:附件2 “五万吨级油气码头港池、调头地疏浚工程”生产与施工同时作业管理办法)。 (二)、招标范围 1、 工程范围:
五万吨级油气码头港池、调头地水下施工许可等作业证办理;炸挖礁石(卵石)、泥砂并装、运、卸到投标单位寻找的堆放场地内。 (三)技术标准:
执行国家和专业部委现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规范。 (四)、招标方式及投标要求
1、招标方式:工程施工邀请招标。投标单位按工程项目和承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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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
7.2.4 承包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坚持与发包方代表的会议制度,以检查和协调工作进度,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8条 文 件
8.1 发包方文件
8.1.1 发包方将在合同签订后向承包商提供发包方的详细设计文件和其它文件,承包商应核实发包方提供的这些文件,如发现任何错误、矛盾、遗漏和其它不符合合同要求之处,承包商应在从收到该文件起的15天内向发包方提出并澄清,若在上述日期内承包商没有向发包方澄清,应认为承包商已核实了发包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承包商便应对这些文件全面负责。从而解除了发包方对提供的文件的一切责任。
8.2 承包商的文件
8.2.1 承包商应按发包方提供的详细文件和供货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进行与建造、安装、调试、单机试运、施工方法及作业程序相关的所有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8.2.2 合同附件规定了承包商应提交发包方的所有文件的具体要求,承包商应按要求编制并及时提交这些文件。
第9条 承包商提供的材料、施工用料及各种服务
9.1 承包商负责编制材料、备件的采购计划,报监理公司审核后报发包方项目经理部审批并转商务部采购。
9.2承包商应提供执行工作需要的各种服务和公用设施(如用于各种用途包括试验用的交通、燃料、电话、办公室、仓库、住房、伙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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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由发包方有偿提供施工用水、电。
9.3 承包商应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备,这些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持有依据适用法律应具备的所有必要的证书,适合预期的用途、并能马上投入使用。承包商保证不因施工设备的修理或更换而对工作造成延误。
9.4 承包商在工作的任何阶段都应保持对装入设施的散装材料和设备在所装入的项目中和相应记录上都有适宜的识别标志。
9.5 为了发包方和承包商的利益,承包商应取得他的分包商和/或卖主对其提供的设备、材料、服务等的符合合同要求的保证。
第10条 工作的实施
10.1 总则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要求和与此类工程有关的良好惯例及工艺标准全力进行工作,并遵守和实行合同规定应遵循的工艺标准和管理方式。
10. 2 全面质量保证
10.2.1 在整个合同期间,承包商应提供和保持一套完成的质量保证系统,建立适当的组织,保证实施各种有关职能,编制一份包括各不同工作阶段的质量保证程序,所有这些都应符合附件D的要求。
10.2.2质量保证系统中的专业质量检查人员不能少于1人,且不能由其他管理人员兼职。
10.2.3 质量要求是执行合同的基础,由于工作执行不当,质量要求受到损害或可能会受到损害时,发包方在不减轻承包商责任的情况下,有权强制实施必要的纠正措施来满足质量上的要求。
10.3 承包商有责任按有关法律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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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第19条规定的承包商责任的情况下,承包商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可行的方法,防止任何损坏,特别是应采取适当的有效措施以保护工作现场及工地上发包方及他方的财产,并避免施工对公众造成不便。
承包商应遵守发包方可能随时通知的所有安全规定。
10.4 在工地工作期间,承包商应保持工地及其周围的整洁,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的排放。
10.5 承包商进入工地
10.5.1 承包商按工作进度表的要求进入附件A中说明的施工场地,但承包商进入工地须执行发包方的规定和程序。
10.5.2 承包商应与在工地工作的发包方委托的其它部门合作以便使该项目能顺利、有效地进行。
10.5.3 如果发包方为了便于其它工作而要求承包商暂时中止工作,那么第17.3的规定将适用。
第11条 检验和试验
11.1 在合同的整个执行期间,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详细规定的规范、质量保证计划、要求和程序以及适用法律进行所有必要的检验和试验,包括根据石油化学工业惯例一般要进行的检验和试验,并提供必要的试验设备以及与其有关的校正系统、材料、器具和人力。
11.2 承包商应保证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方、监理单位所安排的任何检验和试验工作,以便发包方选择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此检验和试验工作。承包商应将上述检验或试验的结果立即通知发包方。
11.3 同样,承包商应保证使发包方、监理单位提前48小时知道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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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封盖的或从此再也观察不到的工作,否则,检验结果无效,承包商应当在发包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检验一次,费用由承包商自负,且不得以此作为延长工期的借口。
11.4 发包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对有疑问的任一部分重新检验或试验。
如果发现重新检验的那一部分工作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方将承担由于要求重新检验或试验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此时,第6.1.4款的规定将适用。
如果被重新检验的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应立即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工作并且不得由此而延长工作进度表所规定的完工日期,承包商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1.5 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发包方代表在承包商通知的日期没有出席检验或试验(包括即将封盖或以后再也观察不到的工作的检验),承包商有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正常的检验或试验,并将结果报告发包方,只要检验或试验的结果符合合同的技术要求,发包方应对此结果认可。
第12条 工作的临时接受
12.1 工作的完工
承包商在完成工程施工后,应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检验和发证,保证设施的每一部分在各个方面都符合合同及法定标准的要求。承包商应适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和政府有关部门将要进行测试和检验的时间。
12.2 工作的临时接受
12.2.1向发包方提交尚未提交的最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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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要求发包方颁发临时接受证书。
发包方收到承包商的正式要求后15日内颁发临时接受证书。临时接受证书应写明所有条件都满足的日期,并从该日起生效。
12.2.2 工作的临时接受,并不解除承包商的保证义务和按合同其它条款明确规定或依其性质而延续到临时接受之后仍需承担的义务。
第13条 最终接受
施工工作的最终接受
13.1承包商按合同工作范围完成全部工作并在发包方和港口管理部门对设施进行了最后一次检查,而其结果满足合同要求,承包商有权提出颁发最终接受证书要求,发包方应在收到该要求起十五天内,向承包商颁发最终接受证书。
13.2工作的最终接受并不解除承包商应承担的那些有明确规定或依其性质到最终接受之后仍然有效的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
13.3最终接受证书上应注明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日期并从该日起生效。
第14条 调整价格
14.1 本合同承包总价是按固定承包总价执行,总承包费用不因发包方在招标时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承包商核对错误变化的工作量而调整价格;
14.2本合同承包总价不因为实际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价格; 14.3本合同承包总价不因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政策性调整而调整价格。
第15条 进度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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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报价
一、投标者应按附件1的要求提交总承包费用金额报价。
投标者的总承包费用金额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在报价有效期和合同期内(如果中标的话)不因工程量的变化和物价波动、税收或政府政策变化而调整总承包费用金额报价。
二、错误的修正
1、评标机构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查看其报价的计算或累计上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其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取总承包费用金额之和与分部分项总承包费用金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部分项总承包费用金额另行计算出的之和为准,除非项目业主认为总承包费用金额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分项总承包费用金额为准,并修正总承包费用金额之和。
2、项目业主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投标书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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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
本合同由XXXX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于2011年 月 日在广西XXXX港 签署。
鉴于发包方准备进行“五万吨级油气码头港池、调头地疏浚工程”工程发包。 鉴于承包商确认其拥有完成该项目所必须的设备、人员与能力,可实施并完成上述工作;
依此,双方一致同意下述条款。
第 1条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本合同所用的下述名词和术语,除非根据上、下文有明显的其它含义,其定义为:
协议是指包括第1条到第29条的本文件。
批准是指为进行某一部分具体工作,由发包方代表所作出的书面批准,包括对口头批准的书面确认。批准并不免除本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承包商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设施是指承包商按合同制造和安装的永久性装置。 设备是指按规定将组成设施的各种机器和装置。
工作是指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应实施的一切工作及应提供的设备、材料和服务。
工程是“五万吨级油气码头港池、调头地疏浚工程”。
工地是指广西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五万吨级油气码头港池、调头地内。 工作现场是指工地或工地以外进行设施制造、装配或实验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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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是指合同中所列出和所涉及的规则、规格书、标准和技术规范。 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商为实施工作而签订的完整合同,包括: 1.协议条款
2.附件A——合同工作范围 3.附件B——合同价格及支付条件 4.附件C——进度控制要求 5.附件D——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附件E——安全、环保要求
以及合同履行中双方签字的变更和备忘录。
承包商保障诸方是指本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及他们各自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关联公司。
发包方代表是指由发包方正式授权并书面通知承包商,为实现本合同的目的而代表发包方的人。
施工设备是指承包商和(或)分承包商为了工作和(或)与施工单位有关而提供的全部设备、材料、工具、包括全部临时性机器具,但不够成设施的一部分。
卖主是指承包商和分承包商的供货商。
最终文件是指与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安全说明书、检验和(或)检验记录、报告和(或)发证实体的证书、 买主文件及技术附件中规定的任何其它文件
变更是指对工作的修改、变更、增加或减少。一切变更都应通过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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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单进行。
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及不能控制的、使该方不能履行其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实际发生的行为/事件,如:天灾、战争、暴乱、全国性或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不包括承包商或分包商或卖主雇员中发生的)和政府或政府机构或其代表的任何行为。
●临时接受证书是指设施按合同技术要求通过试运转及第三方检验之后由发包方签发的证书。
●最终接受证书是指在承包商的保证期结束时,承包商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保证责任后由发包方签发的证书。
●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保障诸方或承包商保障诸方以外的任何一方。 ●第三方检验是指由发包方指定的一个公认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施工用料是指为执行工作所必需的由承包商提供的一切消耗品。 散装材料是指构成设施的但未详细列出的材料。
●工作进度表是指详细说明各种工作内容、任务及其它事件并标明完成各部分工作的关键路径和里程碑的进度表。
●生效日是指合同生效的日期。 1.2解释
1.2.1发包方的批准
承包商应是一个独立的富有经验的承包者,应严格地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工作。发包方的任何批准和/或任何检查实体颁发了任何证书和/或在任何作业执行中如试验、检查、检验,发包方代表到了现场或缺席,都不意味发包方接受有缺陷的工作;发包方的批准一旦与合同条款相抵触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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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改变,这种批准将视为合同变更。
1.2.2文件的优先次序
按定义条款“合同”中所列次序,但合同文件是相互关联、相互解释的,在一个文件中要求的工作而在另一文件中未述及的依然是工作的一部分,发包方不为其增加费用或支出,就这一意义来说,亦不考虑各个文件的优先次序。
1.2.3澄清
a)承包商认为合同文件之间或其中有冲突、不一致、前后矛盾、意义模糊、差错或疏漏时,应在有关的工作部分开工前通知发包方澄清,承包商若在澄清前开始工作,一切风险由承包商承担。
发包方在收到要求澄清的通知后5天内给予答复。但如果事情紧急而重要,承包商的意见明显合理,发包方则应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给予简明答复。
b)承包商接到任何澄清说明后,须在5天内对发包方的澄清说明提出异议。若在此时间内没提出异议,则认为承包商已经接受了发包方的澄清说明。
如果承包商认为任何这种澄清说明造成工作范围的变更的话,承包商应在b)款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发包方提出变更。
第2条 施工承包工作范围和内容
承包商负责以下施工承包工作范围和内容:
2.1负责到港口管理部门办理水下爆破等作业施工许可证等施工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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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负责落实五万吨级油气码头港池、调头地疏浚后的礁石、卵石、泥砂的堆放场地(海上抛弃区)并承担其永久使用所需费用;
2.3负责五万吨级油气码头港池、调头地炸(挖)疏浚后礁石、卵石、泥砂装、运输、卸到承包商寻找的堆放场地 (海上抛弃区) 内;
2.4 负责办理施工过程的各项手续并承担施工过程的各项手续的费用。 2.5协助发包方向港口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6 承担施工期间政府及业务管理部门收取的所有税、费等。
第3条 技术标准:
执行国家和专业部委现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规范。
第4条 承包商
4.1承包商作为独立的承包商,应行使对本项目控制、管理、指挥和实施的权力,取得合同所要求的成果。但发包方在不妨碍承包商正常作业的情况下(特殊情况例外)有确定承包商所进行的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权力,包括在履行合同阶段对工作进行检验的权力。承包商的雇员、服务人员或代理人都不应视为发包方的雇员、服务人员或代理人。
4.2承包商应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任命并保持一名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应是投标时的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的工作。项目经理要全面负责管理承包商承担工作的所有作业,在处理合同事务方面全权代表承包商,包括代表承包商对工作做任何变更。原则上,在整个施工管理期间,项目经理应固定不变(但如发包方认为该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如承包商确实需要更换,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发包方,并经发包方确认后方可更换,并扣罚合同总价0.5%的罚金。项目经理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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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5个工作日不在现场,扣罚合同总价0.1%的罚金。
4.3承包商还应按上述3.2款的要求在工程的不同阶段任命一名项目副经理。在项目经理不在的情况下,项目副经理要全权行使项目经理的职责。
4.4承包商应为履行本合同建立完整的职能机构,包括一套质量保证系统。承包商须使自己的人员编制完全符合合同的所有要求,其主要人员应是有经验的、称职的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这些人员应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需要更换,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发包方,并经发包方确认后方可更换,并每人次扣罚合同总价0.05 %的罚金。
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发包方提交上述组织机构表及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名单备案,包括在各工作现场的人员组织机构表。
4.5承包商应提供和雇用那些对各自专业非常熟练的、有经验的、足够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有能力按时完成任务的劳工。
4.6 对于承包商参加本项目工作的任何级别的人员,若其无能力胜任工作,或发包方认为由于某种重要理由不能继续工作,则发包方有权建议承包商撤换,承包商应立即用胜任者进行替换,且不得增加发包方的费用。
4.7 承包商应负责其全体人员的工资、其它报酬或利益,包括交通、医疗、膳宿、保险、税务等与工作和生活有关的一切开支,并负责和其签约。
4.8 承包商应保证其完成的工作符合合同的要求,从设计、建造、装配与安装各方面来说,显示出最熟练的技巧及最完善的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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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发包方代表
5.1 发包方将委派一名发包方首席代表和若干成员组成的代表组,发包方首席代表在以下各方面全权代表发包方:
a)与实施工作有关的所有批准;
b)根据合同的要求,提出变更和批准变更;出具证书; c)根据合同规定由发包方代表负责的所有责任事项。
5.2 发包方首席代表有权书面指定或委任代表组的其他人员作为首席代表助理,作为处理上述任一事项。发包方首席代表将向承包商提交其发包方授权书的副本。
发包方将向承包商书面通知其首席代表及代表组的人员名单及任何更换。
5.3 发包方首席代表和代表组将竭力与承包商合作,以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承包商应给予各方面的协助与合作,使发包方代表和代表组能履行其职责。
5.4 承包商应允许发包方代表、代表组任何成员在工作时间内自由地进入承包商的工作现场、办公室、车间、库房等,同时,在任何时候能自由地进入承包商使用的任何施工区域,以便从各个方面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并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应为这样的进入提供方便。
第6条 工作条件和风险
承包商确认,在签订合同前对发包方已提供的任何资料,进行了仔细的考虑并已仔细地检查过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按照良好的专业惯例,已完全清楚和了解工作的性质、质量要求和工作范围,并对合同条件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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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若承包商未仔细考虑或了解上述情况,则不能免除他由于不能适当预见可能的应急情况和完成工作所需费用应承担的责任,承包商不得为此提出变更要求。
第7条 工作进度和进度报告
7.1 工作进度
承包商应按附件C的要求编制并提供工作进度表供发包方批准。 7.1.1承包商必须按工作进度表中规定的时间按时完成所有的工作。 7.1.2在工作进行的任何时候,如果发包方证实承包商的实际工作进度未能达到工作进度表中规定的进度,发包方将通知承包商立即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迅速弥补其工作拖延,承包商应把他所采取的措施告知发包方。但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均不得增加发包方的任何费用。
如果发包方认为承包商所采取的措施不当或在适当时间内不能改进其工作以达到工作进度表的要求,发包方有权按18.3款规定终止合同。
7.1.3 承包商不得改变工作进度表中的工作顺序,除非发包方要求或批准这种改变。
7.1.4 如果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了工作进度的延误,承包商有权对受影响的工作适当延长工期。
a)由于履行了第11.4款的规定;和/或 b)由于第17.1款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原因;和/或 c)由于第17.3款所述的中止。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承包商的工作延误时,承包商应提供令人信服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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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证实实施的延误时间,且采取有效措施,如加班、调整工序等,以维持原进度,如果承包商采取了加班等措施仍不能维持原进度,则双方商定适当延长完工日期。
然而,如果这种延误的原因与其他不允许承包商延长时间的原因重叠时,承包商则无权延长时间。
7.1.5 当上述原因造成工作延误或中止时,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发生延误或中止的时间和日期。在自上述事件发生起的五天内,若承包商未能通知发包方,承包商将无权提出与上述事件有关的要求。
7.1.6 所有上述可能的时间延长须由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和发包方首席代表根据该事件发生的情况磋商后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第26条的规定解决。
7.2 进度报告
7.2.1 对于所进行的工作,承包商应保持一份详细而准确的日志,发包方代表可随时查看此日志。
7.2.2 承包商应随时无保留地通知发包方代表有可能影响或已影响工作进度的或要使工作进度表进行修改的任何事情,通知应包括对详细工作进度表的预期变化,对变化影响的估计以及纠正措施的说明。
7.2.3 在履行工作期间,承包商应按附件C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实际进度的阶段性报告,包括月报和周报,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实际投入的工时数;存在问题;下月或下周的工作安排;需要发包方决定的事项等。
月报和周报除提交发包方现场代表外,还应报送到发包方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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