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浙大远程土木工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 目
专 业 土木工程学习中心 姓 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2015年月日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就是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等方面满足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为确保项目在批准的成本预算内尽可能好地完成而对所需的各个过程进行管理。对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采取一系列监督措施,极时纠正发生的偏差,各项费用支出控制在计划成本规定的范围内,以保证成本计划的实现。成本管理贯穿整个项目的施工期,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自接到工程项目招标信息起,即开始了该项目的施工成本管理。因此,企业一定要逐步建立并完善工程项目施工成本的各种制度,尽最大可能降低施工成本。 我国传统的项目成本管理研究主要侧重于工程项目的成本确定和控制,而忽视了对成本计划、核算和分析的研究。近年来,随着现代项目管理对项目内涵的不断拓展,以及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的成本管理是不全面的,加强了对工程项目成本全过程、责任成本以及成本信息化等的研究。
目前,我国学者己经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成本管理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并对成本管理的思想和做法进行了创新,但由于起步较晚,对于能够有效、全面地指导实际的成本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距离。同时,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业主要求的不断提高,施工企业迫切需要一个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对项目的成本目标实行系统的全面的现代化的管理,从而顺利达到完成工程并盈利的目的。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项目成本管理方法比较系统化、现代化,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管理、项目全面成本管理以及项目全过程成本管理三种。
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防部首先提出了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管理的思想。近年来,随着工程项目全寿命期集成管理理论的发展,成本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一个内容,其全寿命周期的管理思想、理论也在不断地创新和提高。
项目全面成本管理思想是国际全面成本管理促进会前主席r.k.westney先生借助“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提出的,他在1991年5月发表了《九十年代项目的发展趋势》一文,给全面成本管理下了定义,:通过有效地使用专业知识和专一技术去计划和控制项目资源、成本、赢利和风险。在建筑领域,实行工程项目的全面成本管理,也就是实行全项目、项目全员参加、项目施工全过程的成本管理。
对项目全过程成本管理(the whole process of project cost management)的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该管理思想认为,项目成本管理应该是贯穿项目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因为项目的投资要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而且项目实施之前的决策和设计方案对投资的影响最大,因此,成本管理的关键在于采取经济技术手段,以设计阶段为重点,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管理。
(三)做好施工企业项目成本控制的意义:1、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是施工项目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施工项目成本的降低,表明施工过程中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的节约。加强施工项目成本控制,可以及时发现施工项目生产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措施,充分利用人力和
物力,降低施工项目成本。 2、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有利于项目经理项目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在项目经理项目承包责任制中,规定项目经理必须承包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文明施工和项目成本五大约束性目标。其中成本目标是经济承包目标的重点和综合体现,因此,项目经理要较好地实现经营承包责任制,就必须充分利用生产要素市场机制,管好项目,控制投入,降低消耗,将质量、工期和成本三大相关目标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性的控制。
3、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是增加企业利润、扩大社会积累最主要的途径。在施工项目价格一定的前提下,成本越低,盈利也相应地越高。施工企业以施工为主营业务,因此其施工利润是企业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也是企业盈利总额的主要构成部分,故降低施工项目成本即为施工企业实现盈利的关键所在。 二、论文提纲
一、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概念及意义 (一)、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概念 (二)、施工企业项目成本控制的意义
二、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思想上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三)、施工方案上存在的问题
三、建筑施工企业成本控制方法的改进措施 (一)、建立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保证体系 (二)、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保证体系的实施 四、案例分析-以某集团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模式为例 (一)、某集团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某集团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对策建议 五、结语和展望 三、参考文献
[1]庞峋,李书源.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 [2]叶毅等.项目法施工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王生谦.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初探.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4.[4]孙慧:《项目成本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5]池仁勇:《项目管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6]王又庄:《现代成本管理》,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 [7]万寿义:《现代企业成本管理研究》,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8]郭继秋、唐慧哲:《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 [9]唐著著:《建筑工程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 [10]李书源、高晓兵:《工程项目经济核算与成本控制》,中国铁道出版社,1993. [11]石新武:《论现代成本管理模式》,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12]徐大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5.
《施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篇二:浙大远程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参考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 目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专 业 学习中心 姓 名学 号指导教师 年月 日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一、文献综述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作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恰恰相反,它对司法独立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背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在李永红、于晓青的《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文中,对地方人大能否对同级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作者认为,这种监督是宏观的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只作事后的总体监督,而不宜作微观的个案监督,否则,司法独立将受损害,对法治化进程不利。事实上,只要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出发,就会发现,在行政权强大、司法权薄弱以及政与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人大对司法的监督非但无损司法独立,反而有助于司法与法外因素的抗衡进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司法的一个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尽管从制度上看,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选择,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人大的个案监督可视为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
蔡定剑在《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中对个案监督持折中的观点,作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还应承认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和实践的必要性。人大对个案监督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治司法腐败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个案监督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各种不规范的表现,而导致了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受到怀疑。另外,个案监督对法院的审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者认为,应当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规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监督的严格标准,极大限度地减少它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为此需要解决一些理论、观念和制度性问题。
王贵松在《法院:国家的还是地方的?》一文中指出,界定法院的宪法地位,是明确地方人大与法院监督关系的前提。作者的观点是,设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应是代表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的机关,而不应是臣属于地方的审判机关。法院应该能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宪法上来说也是需要接受人大监督的。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有限度的,应该顾及法院的这种国家属性。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一种受宪法委托的监督,是代替国家监督设在其治下的法院。这种监督的性质应该主要是法律监督,是事后监督,而且应该具有一种谦抑性,。为此人大虽然有权监督法院,但是它并不能取代法院或者说代替法院进行审判。 王利明在《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一文中,结合了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探讨了权力机关与法院的相互关系,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立法者与执法者、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监督者与被 监督者的关系。文章重点讨 论了权力机关是否可以实行个案监督的问题,作者认为,权力机关对法院实行个案监督有可 能使权力机关成为具体处理案件的机构,不符合权力机关的地位,而且有可能会妨碍法院的 独立审判。作者最后对如何 保障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 且这种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只是对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监督,权力机关不能对法院的裁判 予以更正或宣告无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和理由,由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具有较大分歧,个案监督利大还是弊大,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也是本论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
1、关于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行使的问题。从宪政实践的角度看,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并非只限定作为法院的司法机关才能够或只允许实行司法权。同时,立法机关分享司法权也并不意味着对司法独立的破坏。①美国参议院据美国宪法规定分享了审判权。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具备调查权及准司法权, 国会在行使调查权或听证权时,可以调动警察机关、情报单位或调查局,甚至还可根据相关法律适当惩处配合意愿不足的官员或民众。②英国实现两院制和“议会至上”,贵族院实际上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其议长同时是贵族院首长,首席大法官和内阁成员;而英国的法院系统由贵族院议长办公室直接管理.针对特殊的案件议会也可以直接行使审判权。③日本的国政调查权制度。所谓的国政调查权, 是两议院按照日本宪法的规定,可以进行有关国政的调查,为此可要求证人出席并提供证言和记录.这种国政调查权的对象主要限于为了有效、适当地行使国会的权能而进行的必要调查.
2、关于立法机构的监督权行使。纵观世界各国,在处理立法机构在对司法案件行使具有司法性质的监督权时,可资借鉴的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来自立法机构的监督权往往与政治责任追究相联系,二是对案件司法过程的内在机制运行则一般不予干涉。①在美国、英国和北美各州,监督权主要表现为弹劾权。弹劾权交由国会来行使。弹劾案涉及到的都是总统、副总统、法官等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指控的行为是对于人民委托的滥用或背离。弹劾权被形容为“立法机构手中驾驭政府中行政公仆的缰绳”,由民意机构来审理既符合民主的原理,又具有足够的尊严和必要的无所偏倚。②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议会可以选出一个富有法律知识和
忠诚正直的人作为国会的代表去监督所有的官员和法官,以保证法律和法令的执行.议会监察专员既不隶属行政机关,也非司法机关,却兼有对二者进行监督的职能.督察专员享有很大的权力,他可以出席任何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审议会,并有权查阅任何法院或行政机构的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可以对有犯罪行为的法官提起诉讼。但是,瑞典的政府组织法又明确规定:任何机关乃至议会都不得干预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也不得干预法院对某一案件的法律运用。③德国的议会调查委员会。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议会的临时委员会。联邦议院可以在不依赖政府来源的情况下通过调查委员会独立获得它所需要的信息,因为调查委员会拥有准司法权,可以像法院那样强制收集证据和要求任何有关机构提供咨询。它的工作方向主要是调查未公开的丑闻,特别是与腐败有关的丑闻。这类丑闻一旦提到调查委员会上,通常就等于将其公之于众,影响到涉嫌人的政治生涯、甚至政党的利益。
3、外国的一些探索与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不同国家都在根据其国情、经济、政治条件的不同制定了各种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但无论是美国的国会行使弹劾权,还是瑞典的议会督察专员,或德国《基本法》规定的议会调查委员会,都是依据宪法建立了一套严谨、严格的程序制度,即使是立法机关依照宪法惯例采取的司法措施,也相应地要遵循固定的程序,这类常规制度中的例外恰好是对于制度合理性的维护,充分显示了如何建立一种更加合理的分权体制和维护程序正义的深思熟虑,也充分考虑到如何在司法独立与人民主权之间达成一种良好的平衡。 二、论文提纲
引言:谈及个案监督的发展沿革和现状 一、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法律分析 (一)法院的宪法地位
(二)人大对法院监督的性质 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一)个案监督的定义 (二)个案监督的沿革
三、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实操作和存在的争议 (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行规定和具体操作 (二)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争议 四、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弊端和理由
(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理合理性问题 (三)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规范依据合法性问题 五、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对个案监督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二)立法建议 六、参考文献
三、参考文献篇三:2015浙大远程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规范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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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专 业 学习中心 姓 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2015 年 月 日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国外研究现状 xxxxxxxxxxxxxxxxxxx (三)论述意义: 二、论文提纲 一、概念及意义 (一)、xxx的概念 (二)、xx的意义
二、目前xxx存在的问题 (一)、xx的问题 (二)、xx的问题 (三)、xx的问题 三、xx的改进措施 (一)、xx的保证体系 (二)、xx保证体系的实施 四、案例分析-以xx为例 (一)、xx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xx对策建议 五、结语和展望 三、参考文献 xx - 1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国外研究现状 xxxxxxxxxxxxxxxxxxx (三)论述意义: 二、论文提纲 一、概念及意义 (一)、xxx的概念 (二)、xx的意义
二、目前xxx存在的问题 (一)、xx的问题 (二)、xx的问题 (三)、xx的问题 三、xx的改进措施 (一)、xx的保证体系 (二)、xx保证体系的实施 四、案例分析-以xx为例 (一)、xx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xx对策建议 五、结语和展望 三、参考文献 xx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