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910)”是指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而发生的收支行为,包括①与计算机有关的服务:数据库(如数据开发、存储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如制表、数据处理服务、代理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如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计算机和边缘设备的维护和修理;②新闻代理服务:向新闻媒介提供新闻、照片和报道;③直接的非批量定购的报纸和期刊。(汇国复【2002】10号)
(1)国内企业收到或向境外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10”;如果是网络通讯服务,申报“服务-通讯、邮电”项下;如果是网络信息服务,申报在“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如果是对计算机设备的维护,申报在“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汇国复【2003】2号)
(2)向境外公司支付图片拍摄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10”。 (汇国复【2003】2号)
(3)中央电视台支付的新闻素材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10”。 (汇国复【2003】2号)
(4)数据录入费用:境内某咨询公司为渣打银行及其分行提供金融数据后台录入服务,每月从香港收到报酬,数据录入为数据处理服务的一种形式,应申报在“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10”,交易附言注明:数据录入收入。
(三)“服务—其他—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1920)”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和出具文书;会计、审稽、记帐和税务咨询服务以及同提供咨询、指导或帮助企业运行有关的管理咨询及其他技术服务等。(汇国复【2002】10号) (1)境内公司收入的展览会咨询费应申报在“服务- 其他-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20”。
(2)境内企业委托国外律师事务所代理外国专利认证机构支付的专利申请费应当申报在“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20”,交易附言注明:专利申请费。(汇国复【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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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境外支付的租金,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汇国复【2002】10号、汇国函【2001】26号、汇国函【2001】30号、《案例分析》) (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物业收取的租金汇出,其交易编码为“利润汇出(4113)”。(汇国复【2002】10号)
(2)对境外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房屋租金汇出,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其他(1960)”。(汇国复【2002】10号)
(3)员工境外培训等房租汇出,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教育、医疗、保健(1930)”。(汇国复【2002】10号)
(4)设备租金应区分经营租赁的租金和国际金融租赁的租金。 A、经营性租赁的租金:(汇国函【2001】26号、汇国复【2002】10号) a、对于备有机组人员运输工具的租赁,该租金收支应归入相应的运输项下; b、对于未备有机组人员的租金收支,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其他(1960)”;同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经营性租赁租金”。。
B、国际金融租赁的租金,其交易编码为 “国际金融租赁(4317/4417)”。(汇国复【2002】10号)
(5)非酒店房租:国外航空公司或其他境外企业驻京代表处支付国外企业(非酒店、旅行社)房租,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汇国复【2003】2号)
(6)关于居民在境外租房支付给非居民房租的申报:如该居民为自然人,则申报在“对私支出”的“1100”(旅游)项下;如该居民为单位,则申报在“非贸易(含资本)对公支出”的“1960”(服务项下的其它)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支付房租”。 (汇国函【2001】30号)。
(7)《案例分析》P14:非居民个人在境内购房后出租给境内居民,所得租金汇出境外应进行对私付款申报,其交易编码为“160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个人房屋租金收入汇出”
(8)《案例分析》P14:居民个人在境外购房并出租给境外非居民,所得租金收入汇回境内应进行对私涉外收入申报,其交易编码为“2100”。
(9)《案例分析》P16:境外机构因长期租用境内酒店或房屋而汇入的租金,申报交易编码为“5200”。如是短期租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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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售后服务类支付、佣金、回扣、担保金、押金和订金的交易编码(汇国复【2002】10号、汇国复(2003)1号、《案例分析》P20) (1)售后服务类支付的交易编码,应按照其售后服务的交易性质来确定,如果是技术方面的售后服务,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1920)”;如果是与计算机有关的售后服务,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910)”。
(2)关于佣金、回扣的交易编码。运输项下的佣金、回扣,应申报在运输项下的“其他”;保险项下的佣金、回扣,应申报在保险项下的“其他保险支出(1226)”, 其他佣金、回扣,则申报在“佣金、回扣(1970)”项下。
(3)有关担保金、押金等的交易编码。在交付担保金、押金的情况下,其交易编码为“存放境外存款(4320)”;在进行担保、抵押履约的情况下,其交易编码应为担保、抵押项下的实际交易行为的交易性质。
(4)银行直接将贸易出口收汇中包含的第三方佣金划给第三方的,由出口商进行全额申报,并将相关的佣金填写在国内扣费明细中“佣金”项下。(汇国复【2003】1号)
(5)《案例分析》P20: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而预付的订金收入,申报交易编码为“5100”。
5、关于境内机构承包境境外工程和境外机构承包境内工程的申报(汇国复【2002】7号、汇国复【2002】19号、汇国复【2002】10号)
(一)境内机构承包境境外工程的申报(汇国复【2002】7号、汇国复【2002】10号):
(1)在境外建筑安装、劳务承包工程超过一年的,申报在直接投资项下。 (2)在境外建筑安装、劳务承包工程一年以下(包括一年)的,应视下列情况进行申报:
①、收入方面:
A、因境外工程需要而由国内企业提供的设备出口收入,其交易编码为“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0111)”。
B、对工程统一核算无法区分工程、出口设备款的,按劳务工程收入进行申报,其交易编码为“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1600)”。
②、支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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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对外承包工程的支出,其交易编码为“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1600)”。 (二)境外机构承包境内工程的申报:(汇国复【2002】19号) 境内公司为境外机构在境内承包的工程提供设备而获取的收入: (1)若该承包工程超过一年的,则申报在直接投资项下。
(2)若该承包工程为一年以下的,则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为境外机构在境内承包的工程提供设备”。
6、投标保证金和入学保证金的交易编码问题(汇国复【2002】1号、《案例分析》P53)
(1)境内企业对境外招标,收到非居民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其交易性质属于非居民在境内的存款,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交易编码,因此交易编码暂时采用“4360”,保证金退还时,进行对外付款申报,交易编码采用“4350”。
(2)如境内企业参与境外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时,交易性质属于存放国外存款,对外付款申报的交易编码采用“4320”,收到保证金退回,属于存放国外存款的收回,涉外收入申报的交易编码采用“4331”。
(3)《案例分析》P53:中国居民个人向境外缴纳入学保证金,其交易性质属于居民个人存放国外存款,申报在“资本—其他投资”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200”;收到境外退还的保证金时,属于“各类资本撤回”,交易编码为“4000” 。 7、中标服务费的交易编码(汇国复【2002】1号)
对于投标人竞标成功后向中介单位缴纳的中标服务费,应申报在服务的其他项下,交易编码为“1960”。
8、易混入1960项下的涉外收入、非贸易对外付款项目附表(汇国函【2001】22号)
附表1: 易混入1960项的涉外收入项目一览表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定义 范围及常见交易附言 因私旅游(1320) 并不具有商业目的和因包括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公任务的非居民旅游者的一切开支,如旅游者在中国购买的货物和获所购买的货物、机票及得的服务 客房开支。常见交易附言:宾馆房费、餐饮费、机票款、差旅费、外币信用卡消费、公园门票款等 咨询费(1920) 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包括法律咨询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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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教育、医疗、保健(1930) 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 与教育、医疗、体育、保健等有关的服务 广告、宣传(1940) 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广告、宣传服务 驻华机构办公经费驻华机构及国外企业在(1970) 中国设立的并不具有独 立法人地位的机构,如办事处、事务所。 外国母公司、附属及关联外国直接投资者或其附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属、关联企业对国内直业贷款(4112) 接投资企业的贷款 费、会计、审计和税务咨询费、以及提供咨询指导或帮助企业运行的管理咨询费、市场调研费、顾问费、新产品的研究、应用开发费、认证费、建筑设计费、模具设计费、工程筹划、制图费、产品试验、验证费、技术服务及资料费、人事咨询费、商标注册费、制图费 包括与教育有关部门的培训费、学术交流费(如留学生的学费)、病人的医疗费、参加体育竞赛赛事的费用、保健娱乐费(如高尔夫球场及类似俱乐部的会员费) 包括广告的设计、创作、推销、媒介版面推销,贸易交易会提供的展览服务。常见交易附言:参展费、展览费、推广费、市场调研费、媒体宣传费等 驻华机构的所有开支计入本项。常见交易附言:经费、办公费、总公司拨款、总公司汇款、备用金、日常开支等 这部分借贷分别反映在两个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上。常见交易附言:经费、往来款、资金往来、划款、总部划款等。与1970的区别关键在于收款人的企业属性:1970的收款人是无独立法人资格的驻华机构,而4112的收款人是在我国注册的三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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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常见问题汇编(链接版)
目录:
一、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方面 .................................... 5
1、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范围的界定。(汇发【2003】21号)........................... 5
2、关于境外机构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帐户所发生的交易行为的申报问题。(汇国复【2002】12号、汇国复【2003】2号、汇综复【2007】7号)5 3、关于外币信用卡申报的问题(汇国复【2002】12号) ................................. 5 4、深加工结转(转厂)收付汇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汇国函【2000】50号) . 6 5、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汇国函【2000】50号) .......................................................................................................... 6 6、关于统借自还贷款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汇国函【2000】28号) . 7 7、限额内申报的问题(汇国函【2000】28号、汇国复【2002】21号) .......... 7 8、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取得的外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问题(汇国复【2002】13号) .......................................................................................................... 7 9、关于携带证申报问题(汇国复【2002】18号) .......................................... 7 10、关于外资参股国内金融机构的国际收支统计问题(汇国复【2003】2号) . 7 11、关于汇路跨境的境内资金划拨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汇国复【2003】2号) ..................................................................................................................... 7 12、委托贷款的存量报送的申报(汇国复【2004】1号) ................................ 7 13、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存款的申报(汇国复【2004】1号) ......................... 8 14、向境外购汇偿还银行卡垫付资金的申报(汇国复【2004】2号)............... 8 15、有关旅行支票的申报(汇国复【2004】2号) .......................................... 8 16、有关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汇国复【2008】12号) ....................... 8 17、关于现钞结算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和核销问题(汇综复【2006】106号) . 9 18、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的主体(汇综发【2005】133号) .. 10
二、特殊申报方面 ............................................... 10
1、关于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支的申报问题(汇发【2001】72
号)............................................................................................................ 10 2、关于B股保证金涉外收入和支出的申报问题(汇发【2001】72号) 10 3、关于福费廷业务(汇复(2000)413号、《案例分析》P28、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1号)......................................................................11 4、关于押汇申报的问题(汇国函【2000】28号、汇国函【2001】2号、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1号) .............................................. 12 5、从境外收到的各种退款,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汇国复【2002】11号、汇国复【2002】21号、汇国复【2003】1号) ............................. 13 6、关于“商务单位”代理三来一补企业收汇申报的问题(汇国复【2002】12号、汇国复【2002】11号)..................................................................... 13 7、一笔涉外收入款可能涉及不同的用途如何申报(汇国复【2002】11号) ................................................................................................................... 14 8、出口贸易中现金收入的申报(汇国复【2002】1号) ......................... 14 9、关于外商以携款入境方式支付国内企业服务费问题(汇国复【2002】6号)............................................................................................................ 14 10、信用证转让项下涉外收入的申报处理。(汇国复【2003】1号) ...... 14 11、邮政汇兑中心与境外通汇机构之间进行的国际汇款业务(汇国复【2004】1号).......................................................................................................... 14 12、关于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申报(汇国复【2003】3号)14
1
13、关于中资银行担保履约申报问题(汇国复【2002】18号) .............. 15 14、关于收回境外欠款的申报问题(汇国复【2002】21号).................. 15 15、关于不合格产品异地处理费用支出问题(汇国复【2003】2号)..... 16 16、关于对海洋合作油田筹款收支业务的申报(汇国复【2003】2号) . 16 17、关于转口贸易收支的申报(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2号) ................................................................................................................... 16 18、外币现钞办理光票托收业务的申报(汇国复【2004】1号) ............ 17 19、融资性租赁项目及其发生经常性费用的申报案例(汇国复【2004】1号)............................................................................................................ 17 20、船长借支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汇国复【2004】1号) ................... 17 21、个体工商户委托银行收回支票款的申报问题(汇国复【2004】1号)18 22、海外代付业务的申报(汇国复【2004】2号) .................................. 18 23、出料加工直销第三国的申报(汇国复【2004】2号) ....................... 19 24、西联汇款业务的申报(汇国复【2004】2号) .................................. 19 25、境外银行卡消费支出的申报(汇国复【2004】4号) ....................... 19 26、非居民在境内外资银行贴现境外银行票据的申报(汇国复【2004】4号)19
三、交易编码方面 ............................................... 20
(一)经常项目项下: ....................................................................................... 20
1、关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及其利息的申报(汇国复【2002】19号、汇国复【2002】21号、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4号) ........ 20 2、“1800”服务专利和特许权使用费、“1910”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和“1920”咨询费的申报(汇国复【2002】10号、汇国复【2003】1号、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2号) .................................................................... 20 3、向境外支付的租金,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汇国复【2002】10号、汇国函【2001】26号、汇国函【2001】30号、《案例分析》) ............. 22 4、关于售后服务类支付、佣金、回扣、担保金、押金和订金的交易编码(汇国复【2002】10号、汇国复(2003)1号、《案例分析》P20) ............. 23 5、关于境内机构承包境境外工程和境外机构承包境内工程的申报(汇国复【2002】7号、汇国复【2002】19号、汇国复【2002】10号) .............. 23 6、投标保证金和入学保证金的交易编码问题(汇国复【2002】1号、《案例分析》P53) ........................................................................................... 24 7、中标服务费的交易编码(汇国复【2002】1号) ................................ 24 8、易混入1960项下的涉外收入、非贸易对外付款项目附表(汇国函【2001】22号) ....................................................................................................... 24 9、外籍员工工资取现的申报(汇国函【2001】30号、汇国复【2002】12号)............................................................................................................ 26 10、境外汇入“工资”、“海外员工工资补贴收入” 的申报问题(汇国复【2002】11号、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3】2号) ................ 27 11、非居民个人收支申报(汇国复【2003】1号、《案例分析》)P18) ... 27 12、境内居民个人收支的申报(汇国复【2002】8号、汇国复【2003】2号、《案例分析》)P18).................................................................................. 28 13、境内居民拍卖物品收入及拍卖公司收取费用的申报(汇国复【2003】2号)............................................................................................................ 28 14、保险公司贸易项下偿付款追回的申报(汇国复【2004】2号) ........ 28 15、无偿转让“3100”项下的申报(汇国复【2002】10号、汇国复【2002】11号、汇国复【2002】14号、汇国复【2003】1号、汇国复【2003】2号) ................................................................................................................... 29 16、境内保险公司收到境外保险公司汇入的分保理赔款的申报(汇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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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号) .......................................................................................... 30 17、服务项下其他疑难问题的申报(汇国函【2001】30号、汇国复【2002】10号、汇国复【2002】11号、汇国函【2002】15号、汇国函【2002】19号、汇国复【2003】1号、汇国复【2002】14号、汇国复【2002】21号、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1号、汇国复【2004】2号、汇国复【2004】4号、《案例分析》)关键字索引:加工费、企业筹办经费、非贸易项下货运费用、公告、钻井平台、检验费、样品款、物业管理、石油公司、维修费、商品检验检疫费、快递费、外债担保费用、养老保险费、气象导航费、外国驻华使领馆、押钞服务、合作项目项下经费、报纸、期刊及软件、搬运代理费、印刷费、滞纳金、系统管理费、垫付款、折旧费、境外公司向境内A公司购买商品供境内B公司使用、IP地址费、仓储费、非居民的工资性收入、搬家费、会议费、医药咨询、演讲费、乐手劳务费、标书费、银联网络服务费、银联清算备付金、港口服务费、集装箱租金、海运加速费、解聘补偿金、海运包装费用、房屋装修费、货物分拣费、版面费、模具费、入渔费。 .............................................. 30 (二)资本项目项下: ....................................................................................... 38
1、境内机构归还境内银行外汇贷款的申报(汇国复【2002】13号)..... 38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的申报(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3】1号、《案例分析》P162-164、汇国复【2004】1号) ............... 38 3、偿还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贷款本金和利息的申报(偿还股东贷款本息的申报(《案例分析》P103-104)................................................... 39 4、外债转贷款的申报(《案例分析》P103) ............................................ 39 5、境内企业向境外某非相关企业借款的申报(《案例分析》P126) ....... 39 6、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先行收回投资支付汇出款的申报(汇国函【2001】4号)............................................................................................................ 39 7、股权转让的申报(汇国复【2002】6号,汇国复【2002】11号) ........ 39 8、实物投资市场价格溢价部分汇出境外的申报(汇国复【2002】10号)40 9、将境内固定资产向境外拍卖收入的申报(《案例分析》P169) ........... 40 10、境外公司出售境内房屋款项的申报(汇国复【2003】2号) ............ 40 11、关于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归还境内企业用于质押的外汇申报(汇国复【2002】9号) .......................................................................................... 40 12、外国政府贷款直接汇至境内中标企业的的申报(汇国复【2002】8号、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1号)........................................... 40 13、私人股权转让金收入的申报(汇国复【2003】3号) ....................... 41 14、境外期货业务收支的申报(汇国复【2003】2号) ........................... 41 15、备用金退回境内的申报(汇国复【2003】2号)............................... 41
四、其他方面 ................................................... 41
1、在非开户银行以人民币直接购汇对外支付时帐号的填写(汇国复【2003】
1号) ......................................................................................................... 41 2、收款银行在向解付银行拨付涉外收入款项时的责任(汇国复【2002】12号)............................................................................................................ 42 3、关于“涉外收入申报单金额之间的平衡关系” 及“其他金额”栏的问题(汇国函【2000】28号 、汇国复【2002】4号) ............................... 42 4、关于对银行直接从境内扣除应收取国外费用的国际收支申报金额的问题(汇国函 【2001】31号) ....................................................................... 42 5、关于贸易项下信用证付款申报金额的问题(汇国复【2003】2号) ... 42 6、关于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国别问题(汇国复【2002】3号、汇国复【2002】18号、汇国复【2002】2号) ................................................................... 42 7、关于技术监督部门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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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单位企业属性划分标准的对应关系(汇国复【2002】21号) .............. 43 8、关于结算货币与入账货币不同的情况下申报币种的选择(汇国复【2002】21号) ....................................................................................................... 44 9、关于银行代申报单据盖章问题。(汇国复【2002】21号).................. 44 10、关于境内外资银行对公涉外收入申报企业账号无法填写的请示(汇国复【2002】21号) .................................................................................... 44 11、一些申报主体的界定(汇国复【2003】2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军队、报社、电视台、基金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 44 12、外国投资者开立临时账户涉及国际收支申报的名称问题(汇国复【2004】1号) ......................................................................................................... 45 13、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国际收支赋码问题(汇国复【2004】1号、汇国复【2004】2号) .......................................................................................... 45 14、境外实际付汇人与合同对方不同时付款国别的填报(汇国复【2004】2号)............................................................................................................ 46 15、出口结汇行与解付行不同时的申报问题(汇国复【2004】1号、汇国复【2004】2号) ...................................................................................... 46 16、对私涉外收入中外汇现钞和人民币收入申报的金额填写问题(汇国复【2004】1号、汇国复【2004】4号) ...................................................... 46 17、外资银行改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事项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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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方面
1、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范围的界定。(汇发【2003】21号)
目前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体系是银行代客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体系。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即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范围为交易主体的所有跨境资金流动。
2、关于境外机构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帐户所发生的交易行为的申报问题。(汇国复【2002】12号、汇国复【2003】2号、汇综复【2007】7号) (1)离岸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72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汇国复【2002】12号)
(2)离岸账户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由境内收付款人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国别应填写开立离岸账户的境外机构和非居民个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汇国复【2002】12号)
(3)离岸账户收支及资金运作情况统计的问题将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通过设置专门的交易编码来解决。(汇国复【2003】2号)
(4)关于离岸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交易编码的填报问题。对离岸客户与境外的资金往来,如在资金汇入/汇出时能够明确资金用途和交易性质的,则按照实际的交易性质填写相应的交易编码;如在资金汇入/汇出时确实不能明确资金用途和交易性质,则交易性质填写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汇综复【2007】7号)
3、关于外币信用卡申报的问题(汇国复【2002】12号)
待《银行卡条例》颁布实施后,有关外币信用卡的申报将按照外币信用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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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申报。目前有关外币信用卡申报应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从境外将款项直接汇入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包括外币信用卡),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如提取外币现钞,目前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如提取人民币,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3)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代兑点提取人民币现钞时,代兑点和相应的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4)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ATM取现和在POS消费,目前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4、深加工结转(转厂)收付汇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汇国函【2000】50号) 深加工结转(转厂)收付汇的交易双方如果均为中国居民,则不需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具体操作如下:
(1)企业在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时,为确保该核销单(代申报单)只用于核销,不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须在“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一栏中选择“是”,并须在“交易附言”栏中注明该笔款项为“深加工境内结转”。 (2)银行必须认真审核该核销单(代申报单)中“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与“交易附言”的内容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该核销单(代申报单)上加添“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并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 (3)各级外汇局须对该类交易进行重点核对,确保该类数据只用于核销,不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5、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汇国函【2000】50号)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须进行金融机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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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统借自还贷款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汇国函【2000】28号)
对于统借自还贷款,境内用款单位在还贷资金没有跨境的前提下偿还境内转贷银行款项,不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范畴,因此,境内用款单位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而从境外借款的银行在偿还境外贷款时发生的交易,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范畴,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申报。
7、限额内申报的问题(汇国函【2000】28号、汇国复【2002】21号)
凡涉及贸易进出口核销、B股保证金和非居民项下的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均不实行限额申报。
8、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取得的外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问题(汇国复【2002】13号)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取得的外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不需作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9、关于携带证申报问题(汇国复【2002】18号)
在开立携带证时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对于中国居民因公、因私出国取现和开立旅行支票等的申报处理按汇国复【2002】3号文中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关于外资参股国内金融机构的国际收支统计问题(汇国复【2003】2号) 凡外资参股国内金融机构,无论参股比例高低,均须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填报《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 11、关于汇路跨境的境内资金划拨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汇国复【2003】2号)
收付款人均为境内居民,且汇出行和汇入行都是境内银行,汇路跨境的境内资金划拨业务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2、委托贷款的存量报送的申报(汇国复【2004】1号)
境内委托人在境内委托银行办理对境外委托贷款时,如果受托银行在会计处理上将境外委托贷款列入表外业务进行核算,则委托人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无需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如果受托银行在会计处理上将境外委托贷款列入表内业务进行核算,则该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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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
13、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存款的申报(汇国复【2004】1号)
根据《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无论该资产、负债和损益的表现形式是外汇或人民币。非居民在境内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属于该银行的对外负债,境内银行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贷款属于该银行的对外资产,银行均应当按非居民所在国家(或地区)填报“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或“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14、向境外购汇偿还银行卡垫付资金的申报(汇国复【2004】2号) 对于中国居民持境内银行发行的境内卡到境外旅游消费透支形成的外汇垫款,持卡人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时应根据实际旅游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汇兑统计申报。
15、有关旅行支票的申报(汇国复【2004】2号)
(一)有关中国居民出国时购买旅行支票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汇国复【2002】3号的规定。中国居民归国后将未用完的旅行支票退回银行时无论是否结成人民币,经办银行均应当办理汇兑统计申报,记录在“中国居民退汇”项下。
(二)如果出售旅行支票的银行与购买旅行支票的银行不是同一家银行,中国居民向银行退回未用完的旅行支票时,经办银行应当办理汇兑统计申报,记录在“中国居民退汇”项下。
16、有关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汇国复【2008】12号) 一、有关境外发行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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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代兑点或者在境内自动柜员机(ATM)提取人民币现钞,境内银行及其代兑点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汇兑业务申报。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目前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汇兑业务申报。
(二)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二、有关境内发行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从境外将款项直接汇入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二)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柜台或自动柜员机(ATM)取现,以及在境内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汇兑业务申报。
17、关于现钞结算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和核销问题(汇综复【2006】106号) 一、关于现钞结算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问题。以现钞形式(包括人民币和外币)进行的结算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也无需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二、关于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核销问题。贸易项下的现钞结算应当按照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规定办理核销业务。具体处理流程为:企业要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银行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留存该申报表的银行留存联复印件,银行不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也无需将该申报表的数据录入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企业凭该申报表(银行留存联)正本、结汇水单、核销单、报关单到外汇局办理核销业务。外汇局需将该申报表(银行留存联)的相关信息补录入出口核报系统后为企业办理核销业务,并留存该申报表和结汇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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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的主体(汇综发【2005】133号)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主体包括: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拥有境外资产、负债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二、特殊申报方面
1、关于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支的申报问题(汇发【2001】72号)
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行为,均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申报。具体操作如下:
(1)如非居民能够前往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则应由非居民明确其款项的交易性质,银行根据其申报的性质,选择相应的交易编码,填制申报单。 (2)如非居民不能前往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则可由银行代其进行申报:如果发生涉外收支的帐户属非居民个人拥有,涉外收入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交易性质为4000,对外支出应填报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交易性质为3200。如果发生涉外收支的帐户是非居民公司或机构拥有,涉外收入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其它资本的其它项,交易编码为4360;涉外支出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其它资本的其它项,交易编码为4350。同时,还应在附言中注明“非居民帐户收入/支出”。 2、关于B股保证金涉外收入和支出的申报问题(汇发【2001】72号) (1)经营B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券商)收到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B股保证金时,在券商明确告知银行其款项性质的条件下,银行可代其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手续,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时,交易性质为“证券发行”,交易编码为4211;同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B股交易保证金”及受益人。 (2)券商应投资者的要求将B股保证金汇出境外时,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对外付款申报,填制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证券投资项下的“股本支出”,交易编码为4211,在“交易附言”中应注明“B股交易保证金”。该申报单可作为券商向银行申请此类对外汇款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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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境内清算银行与境外券商进行B股资金清算时,由清算银行代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填制相应的申报单,交易编码为4211,“交易附言”注明为“B股资金清算”。
(4)银行须审核券商填报的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确保其行业属性填写为“金融保险业”,代码为009。
3、关于福费廷业务(汇复(2000)413号、《案例分析》P28、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1号)
(1)外汇指定银行和出口单位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当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出口单位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应当预留一份加盖出口单位印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在收到相应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填制并传送涉外收入统计表;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负责代出口单位填制预留在该银行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收款人为出口单位名称,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福费廷业务”,交易编码根据出口贸易方式填写,由经办人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印章。(汇复(2000)413号)
若境内公司取得的是外汇,则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如境内公司取得的是人民币,则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同时,在国内扣费的“还贷款”项下填写境内公司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取得的本金以及所支付的利息之和。境内银行收取的银行费用应填列在国内扣费的“银行费用”项下。(案例分析P28)
(2)当境内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的当日,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编制申报号码。(汇国复【2003】2号)
(3)、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又转让给境外另一家银行,则境外买入行将福费廷款项汇入境内时,境内卖出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汇国复【2004】1号)
(4). 如果已做福费廷业务的银行将福费廷业务转让给境内另一家银行,则: A:如果该卖出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后再将该款项划入境内买入行,则由福费廷业务的卖出行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申报。
B:如果福费廷业务的买入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福费廷款项,则由福费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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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汇国复【2004】1号)。同时,卖出银行应将申报主体预填的涉外收入申报单转交给买入行。(汇国复【2003】2号) 4、关于押汇申报的问题(汇国函【2000】28号、汇国函【2001】2号、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1号)
(1)出口押汇:外资银行境内分行为境内企业办理押汇业务,但押汇资金是从外资银行的境外账户行划入境内时,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28条、《关于中银营(1995)3号文的答复》((95)汇国函字第213号)第十一点、《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函[2000]28号)的规定,应在境外款项实际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汇国复【2004】1号)
采用押汇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在境外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在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中有关“金额”项目时,具体如下:
①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外汇,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结汇的,则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汇国函【2000】28号)
②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人民币,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现汇的,则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汇国函【2000】28号)
③押汇业务项下发生的本金和押汇利息均填写在‘还贷款’项下”,至于在该笔业务款项下扣除的押汇手续费则应填写在“国内扣费”项下的“银行费用”栏内。(汇国函【2001】2号)
(2)、进口押汇:在办理进口押汇对外付汇时,应将付汇金额填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中“现汇”栏目。(汇国复【2003】2号)
(3)、境内某公司在A银行办理出口押汇业务,该公司在A银行无账户,故
将押汇款划至其在B银行的账户中,在境外款项入境时,分情况处理如下:
1. 如果境外款项到达A银行,A银行在扣除押汇款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划往B银行,则A银行作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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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28条,在境外款项实际到达时通知原收款人就押汇款部分办理申报;对于原币划转到B银行的余款,由收款人在B银行办理申报。
如果境外款项到达另一家银行(即C银行),C银行直接将款项拆分,即将还押汇款及相关费用划给A银行,其余款项划给B银行,则应当由收款人分别在A银行和B银行就押汇款和余款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5、从境外收到的各种退款,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汇国复【2002】11号、汇国复【2002】21号、汇国复【2003】1号)
(1)从境外收到的货物贸易项下的退款,其交易编码为“商品退货(0208)”。(汇国复【2002】11号)
(2)从境外收到的非货物贸易项下的退款,其交易编码应为该笔退款相对应的对外付款申报时的交易编码;如果没有相对应的交易编码,则其交易编码选择所属的大类交易项目项下的“其他”项。(汇国复【2002】11号)
(3)国内进口商对外付进口款,后因商品打折、降价而使汇出款有剩余,外方将剩余款退回,对于因价格调整的退款应申报为“特殊贸易-商品退货”(0208)。(汇国复【2002】21号)
(4)《案例分析》P37:国内企业预收国外企业的货款,由于某种原因将收到的预收货款退还境外企业时,该笔支出申报为“贸易—特殊贸易—其他”,交易编码为“0205”。并且应当在申报时填写与该笔对外付款相应的原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
(5)《案例分析》P38:国内企业预付货款到国外,由于某种原因收到境外退还的预收货款时,该笔收入申报为“贸易—特殊贸易—其他”,交易编码为“0209”。
(6)涉外收入入帐后发现错汇并退回的申报处理。(汇国复【2003】1号) 若申报主体尚未进行申报,则由相关银行将该笔收入所对应的《涉外收入统计表》作删除处理;若该笔收入已由申报主体进行了申报,则应填写相应的对外付款申报单,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中所填写的交易编码。 6、关于“商务单位”代理三来一补企业收汇申报的问题(汇国复【2002】12号、汇国复【2002】11号)
(1)商务单位同时代理多家三来一补企业的收汇,无论每天收到多少笔外汇,均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逐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汇国复【20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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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来一补加工厂(企业)出口收取的工缴费,其交易编码为“来料加工装配贸易(0105)”。(汇国复【2002】11号)
7、一笔涉外收入款可能涉及不同的用途如何申报(汇国复【2002】11号)
一笔涉外收入款可能涉及不同的用途,可按照交易金额大的交易性质填列该笔涉外收入款的交易编码。
自出口收汇核销系统推广以来,出口收汇核销的有关规定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在某些问题上存在着不一致,今后,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定与出口收汇核销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在涉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上均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为准。(汇国复【2004】1号)
8、出口贸易中现金收入的申报(汇国复【2002】1号)
对于某些单位出口贸易中部分采用现汇、部分采用现金结算的情况,现金部分收入入帐或结汇时,在确认其确属出口贸易收入的前提下,应进行涉外收入申报,交易编码选择贸易项下的相应编码,结算方式选择“其他”。
9、关于外商以携款入境方式支付国内企业服务费问题(汇国复【2002】6号)
外汇管理规定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因此国内企业在境内不应收取外币现钞。如果国内企业已收取外币现钞,则应经外汇局批准方可到银行办理结汇或保留外汇,并必须按《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申报。如果经批准企业保留现钞,则申报为“其他金额”。
10、信用证转让项下涉外收入的申报处理。(汇国复【2003】1号) (1)由前手全额收取货款后再向后手划拨的,应由前手进行全额申报;
(2)由银行直接将款项分别划入转让人和受让人账户的,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进行申报。
11、邮政汇兑中心与境外通汇机构之间进行的国际汇款业务(汇国复【2004】1号)
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与境外通汇机构之间进行的国际汇款业务清算与结算,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在从境外收到或向境外汇出款项时应当逐笔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该汇款性质通常为工人汇款、赡家款和侨汇等,因目前无相应的交易编码,暂时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
12、关于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申报(汇国复【2003】3号)
(一)、关于申报主体: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设资所发生的跨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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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支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托管人应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二)、关于资金汇入、汇出时的申报:
1、资金自境外汇入时,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6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资金汇入”。
2、资金汇出境外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申报:
(1)本金汇出境外时,目前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5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本金汇出”。
(2)利息汇出境外时,若能够区分,则将购买股票所获得的利息收入申报在“证券发行—股票股息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21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股息等汇出”;购买债券等其他证券所获得的收益申报在“证券发行—债券利息支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214”,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债券等利息汇出”;若不能进行区分的,则统一申报在“证券发行—股票股息支出” 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21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收益汇出。”
(三)对于人民币特殊账户余额,境内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填写表一《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申报在“负债—境外其他部分存款—短期存款”项下。
13、关于中资银行担保履约申报问题(汇国复【2002】18号) 中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付款时应根据《关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季员会关于外汇指定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的反映及建议的复函》(汇综函[2000]4号)中第6点“┉┉保函项下发生对外赔付时,应当由担保人办理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交易性质应视同为被担保人对外支付时的交易内容”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对外担保履约,被担保人为ХХХ”。
14、关于收回境外欠款的申报问题(汇国复【2002】21号)
案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到中国银行南非分行划来的自境外收回的欠款。该欠款系九十年代上海茶叶进出口公司与也门进口商进行贸易时开成的应收账款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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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境外欠款的收回应申报为“延期收款的收回”(4340),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不良资产收回”。
15、关于不合格产品异地处理费用支出问题(汇国复【2003】2号) 不合格出口产品异地处理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
16、关于对海洋合作油田筹款收支业务的申报(汇国复【2003】2号) (一)海洋合作油田筹款收入时,应申报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1”。
(二)海洋合作油田筹款支出时,应申报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撤回清算中止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4111”。
17、关于转口贸易收支的申报(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2号)
(1)案例:境内A公司从境外B公司采购配件和辅料且直接交货至境外的最终用户C公司并进行再安装,配件和辅料不入境,无海关报关单,但需向国外供应商B公司付汇。C公司向A公司支付全款。 总局答复:A公司向境外供货商支付不入境的配件和辅料款,属于转口贸易,因目前没有相应的交易编码,因此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申报在“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16”;A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全款时,应根据金额大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如主机出口收汇的金额大,申报在“正常贸易——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如配件和辅料款收汇金额大时,应申报在“特殊贸易——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202”。
(2)、境内A公司将从境外B公司采购的货物卖给国外进口方,货物直接从境外运往国外进口方。境内银行从国外开证行收到可转让信用证全款后将款项分两部分处理,将A公司应收的价差部分划入A公司的账户,将B公司的应收出口货款支付给B公司,A公司应在收到货物买进和卖出的价差时应将价差款项申报在“特殊贸易-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202”。
如果境内银行将可转让信用证全款划入A公司的账户,A公司再将B公司的出口货款支付给B公司,则A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全款时应当申报在“特殊贸易-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202”;A公司将出口货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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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B公司时,应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申报在“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16”,交易附言注明:支付转口贸易的货款。
18、外币现钞办理光票托收业务的申报(汇国复【2004】1号) 银行为残损的可自由兑换外币现钞办理光票托收业务时,委托人应当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该交易的性质为“存放国外存款”,目前对私申报中无相应的交易编码,因此暂时申报在“资本-其他投资” 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200”,交易附言注明“残币托收”;当委托人从境外收到划回的港币时,该交易的性质应为“货币和存款的收回”,但目前对私申报中无相应的交易编码,因此暂时申报在“各类资本撤回”,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000”,交易附言注明“残币托收划回款”。
19、融资性租赁项目及其发生经常性费用的申报案例(汇国复【2004】1号)
广东某发电有限公司向香港某公司提供50%电站容量使用权,即电站的两台设备由香港公司进行调度,因此,该购买电站容量使用权应视同设备租赁处理,收到的款项应申报在“其他资本-租赁收入-本金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51”;支付的电站运行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支付的代收保险费应申报在“服务-保险-其他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224”,交易附言中注明“代收的保险费”。
20、船长借支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汇国复【2004】1号)
船长借支的国别应该填写船只的国籍,船长提取现钞的申报问题请参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案例分析》“19.船务公司收支申报案例”,如果能够分清船长借支费用的用途,应分开申报:伙食开支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工资、补贴开支申报在“雇员报酬-支付外籍员工报酬”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100”,港口使用、轮船检修申报在“服务-港口服务(装卸货物、代理、救助打捞、港口使用、列车换轮费、检修、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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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行李费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130”;如果对该类费用开支难以分清用途,则按照从大原则进行申报。
21、个体工商户委托银行收回支票款的申报问题(汇国复【2004】1号) 对于有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应申报在“特殊贸易-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209”;对于无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应申报在“服务-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400”;交易附言均注明“小额贸易款”。
22、海外代付业务的申报(汇国复【2004】2号) 对于海外代付业务,分情况处理如下: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给境外出口商,同时,境内开证行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受益人(即境外出口商),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境内进口商通过境内开证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此时,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开证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交易性质按照“取大原则”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支付海外代付的货款及其利息。
(二)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60”,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的汇入;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应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50”,交易附言注明:归还代付款项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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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出料加工直销第三国的申报(汇国复【2004】2号)
境内某企业从事出料加工,部分产品直接销往第三国,则该部分销售收入应申报在“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
24、西联汇款业务的申报(汇国复【2004】2号)
(一) 目前,西联跨境汇款解付业务(以下简称“西联汇款”)是通过中国农
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进行的,对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西联汇款的,中国农业银行在向境内收款人解付款项时或境内付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向境外汇款手续时,由境内收/付款人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对于通过邮政储汇局办理西联汇款的,由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4】1号)“七(三)”中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5、境外银行卡消费支出的申报(汇国复【2004】4号)
国内某些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卡,其在境内消费和/或提现后归还境外发卡行款项时应当申报在“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项下,本金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4313”;利息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413”;其在境外消费和/或提现后归还境外发卡行款项时应当申报在“服务-旅游-因公旅游”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310”。
26、非居民在境内外资银行贴现境外银行票据的申报(汇国复【2004】4号) 非居民在境内外资银行贴现境外银行票据并按照当日的兑换率折成人民币提现,之后,境内外资银行将此票据寄回境外银行进行托收,则非居民在境内银行贴现票据时应当比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部分分局有关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3]2号)“六(二)”中有关福费廷业务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即非居民在办理票据贴现时,应预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交该银行审核;当境内银行从境外实际收到票据款项的当日,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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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在申报主体预留的申报单上编制申报号码。
三、交易编码方面 (一)经常项目项下:
1、关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及其利息的申报(汇国复【2002】19号、汇国复【2002】21号、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4号)
(1)、货物所有权变更时间的确定。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规定,货物所有权变更的时间以货物跨过国境或海关关境为界定标准。(汇国复【2002】19号)
案例(汇国复【2002】21号):江西A公司与韩国B公司签订了向韩方出口一次性输液器的代理协议,协议中规定:“A公司在收到B公司 人民币贰肆千元后,两个月内按双方共同确定的样品向B公司提供合格的样品,如B公司向A公司购买的一次性输液器超过壹千万套时,A公司将模具费人民币贰肆仟元返还B公司,返还方式为满壹千万套后在合同货款中扣除”。 A公司收到以上该笔B公司汇来的模具费应申报为预收货款。
(2)、境内公司收到的境外公司支付软件编制及调试部分的预付款应申报在“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10”。
(3)、我国的进口企业对境外预付货款而从境外收到的利息属于向国外出口方提供贸易信贷而获得的收益,应当申报在“对国外贷款的收回-利息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322”,交易附言中注明“预付款利息收入”。(汇国复【2004】4号)
2、“1800”服务专利和特许权使用费、“1910”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和“1920”咨询费的申报(汇国复【2002】10号、汇国复【2003】1号、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2号)
(一)“服务—专利和特许权使用费(1800)”包括:经批准使用无形、非生产性、非金融资产的专有权(如专利、版权、商标、制作方法和经销权等)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和原型(如手稿、胶片等)而发生的收支行为,是指专利和特许权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的转让而发生的交易行为。(汇国复【2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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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易混入1960项的非贸易对外付款项目一览表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定义 范围及常见交易编码附言 运输费用 非居民向中国居民提供包括:客运支出、货运支 的各种形式的运输服务 出和港口服务。常见交易附言:船票、车费、运输费、码头费、吨位费等 旅游 中国旅游者在非居民国包括因公旅游(1310)和购买的货物和获得的服因私旅游(1320)。常见务 交易附言同附表一 咨询费(1920) 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同附表一咨询费栏 的咨询服务 支付外籍员工报酬支付给受雇于中国企工资、薪金、专家费、补(2100) 业、政府的外籍员工的贴、奖金等 报酬 外国母公司、附属及关非居民直接投资者或其往来款等 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关联企业收回对其在中企业贷款的收回(4112) 国的直接投资企业的贷款 9、外籍员工工资取现的申报(汇国函【2001】30号、汇国复【2002】12号)
(1)取现用于国内(如果申明不带出国外),不需进行申报。 (2)取现用于带出境外:
①如果该外籍员工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声明其取现目的是带出境外,则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如由对公单位申报,其交易编码为“捐赠及无偿援助(3100)”;如由个人申报,其交易编码为“赡家款(2200)”,交易对方项为“外籍员工”,国别为该外籍员工所在国家(或地区),交易附言为“一年以上外籍员工工资”。
②如果该外籍员工在国内连续居住不满一年,并声明其取现目的是带出境外,也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如由对公单位申报,其交易编码为“支付外籍员工报酬(2100)”;如由个人申报,其交易编码为“其他(1600)”,交易对方项为“外籍员工”,国别为该外籍员工所在国家(或地区),交易附言为“一年以内外籍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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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境外汇入“工资”、“海外员工工资补贴收入” 的申报问题(汇国复【2002】11号、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3】2号)
(1)、某公司收到境外汇入的“工资”、“海外员工工资补贴收入”等,其交易性质需根据交易主体来判断,如果该公司为从事劳动承包、合作方面的公司,则其交易编码为“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1600)”;如果不是,其交易性质应为“收益”或“经常转移”项下,但目前可放在“其他(1960)”项下。(汇国复【2002】11号)
(2)、对外服务公司向境内的外商办事处输出工作人员,收到从境外汇入的员工劳务收入,因目前无相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应暂时申报在“服务-其他-驻华机构办公经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70”,交易附言注明“员工劳务收入”。(汇国复【2003】2号)
(3)、境外公司汇款给境内公司,用途为给境内公司的某个人的工资,如果该境外公司与境内公司之间无附属或关联关系,境内公司收到该款项后应申报为“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交易附言注明:代收工资;如果该境内公司为境外公司的驻华办事机构,则应申报在“服务-其他-驻华机构办公经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70”;如果该境内公司为境外公司的附属或关联企业,则应申报在“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3”。 11、非居民个人收支申报(汇国复【2003】1号、《案例分析》)P18)
(1)在境内的非居民个人收到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的款项时,因目前无相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暂时申报在“各类资本撤回4000”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收入用于发放工资”。 (汇国复【2003】1号)。
(2)在境内的非居民个人收到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款项时,应申报在“各类资本撤回”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00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购房款汇入”。 (汇国复【2003】1号)
(3)、非居民个人购房款的申报(《案例分析》)P18:境外非居民个人收到用于在境内购房的汇入款,交易编码为“400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购房款汇入”。
(4)、境外华人将资金从境外汇到境内,收付款人均为其本人,资金用途暂时不明确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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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72号)中“二、关于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支的申报”的规定执行。
12、境内居民个人收支的申报(汇国复【2002】8号、汇国复【2003】2号、《案例分析》)P18)
(1)、对境外汇款处理如下:
如该居民个人在境外短期经商,则房租费应申报在“服务-旅游”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100”;购设备费、购货物款由于目前没有贸易项下的编码,暂时申报在“服务-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600”,交易附言中注明“设备/货物采购”。 (汇国复【2003】2号)
(2)、如该居民个人已在境外成立公司,则房租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600”,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房租支出”;购设备费应申报在“资本-直接投资”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 购货物款由于目前没有贸易项下的编码,暂时申报在“服务-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600”,交易附言中注明“货物采购”。 (汇国复【2003】2号)
(3)、居民个人贸易收支申报:现行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和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中没有关于中国居民个人的贸易收入和支出的交易编码,目前该类交易统一申报在相应的对私申报中“服务—其它”项下,交易编码分别为(1400/1600)。(汇国复【2002】8号)
(4)、居民个人购房款的申报(《案例分析》)P18: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购房的汇出款,交易编码为“3100”。
13、境内居民拍卖物品收入及拍卖公司收取费用的申报(汇国复【2003】2号)
1、国内企业或个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物品获得的收入应根据拍卖标的和拍卖的目的选择相应的交易编码,如:拍卖用于消费的物品,交易性质为“一般贸易”;拍卖企业的不良资产,交易性质根据标的不同属于“直接投资”或“其他投资”。
2、拍卖公司从中收取的服务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交易附言中注明“拍卖服务费”。
14、保险公司贸易项下偿付款追回的申报(汇国复【2004】2号) 境内出口企业向境内保险公司投保,双方约定若境外进口商不能如期付款则由保险公司先行偿付,保险公司事后向境外进口商追偿,则保险公司收到境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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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商支付的款项视为贸易货款的追回,应申报在相应的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代企业追回出口收汇款。
15、无偿转让“3100”项下的申报(汇国复【2002】10号、汇国复【2002】11号、汇国复【2002】14号、汇国复【2003】1号、汇国复【2003】2号)
(1)国内进出口公司向境外支付的出口配额费,应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交易附言注明“出口配额费”。(汇国复【2003】2号)
(2)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境外母公司无偿提供的经费时,应申报在“捐赠及无偿转移”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母公司提供的无偿经费”。(汇国复【2003】1号)
(3)、卫生部援外办公室向援赞比亚医疗队的汇款,应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 3100”。 (汇国复【2003】2号)
(4)、世界汉语教学学会支付给中国驻巴基斯坦使馆的汉语基金应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 3100”。(汇国复【2003】2号)
(5)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的奖励性费用,其交易性质为经常转移项下,交易编码为“捐赠及无偿援助(3100)”(汇国复【2002】10号)
(6)外汇转贷款贴息收入的申报(汇国复【2002】14号)
案例:境内A卫生局(借款人)通过境内B银行(贷款人)申请使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境内C公司(委托进口商)和境外D公司(出口商)就境内A卫生局利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引进医疗设备项目签订合同,财政部和北欧投资银行签署医疗项目专项政府贷款总协议。境内B银行、A卫生局和境外D公司签订贴息协议,D公司向A卫生局支付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利息的专项款项。 境内A卫生局收到以上专项贴息款系境外D公司向其无偿支付的补贴,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
(7)、税款和偿还境内公司(境内办事处)代付的税款的申报(汇国复【2002】11号)
境外汇入的税款和偿还境内公司(境内办事处)代付的税款,其交易性质为“转移”项下,目前其交易编码为“捐赠及无偿援助(3100)”。
(8)、统战部付给境外某人(中国的居民或非居民)的捐助款,应申报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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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汇国复【2003】2号)
(9)、无偿技术援助:中国医疗卫生对外技术合作公司支付援瓦努阿图专家费用,应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无偿援助的主体除了中国各级政府外,其他机构(如企业、协会、国外机构的驻京办)应当包括在内。(汇国复【2003】2号)
(10)、境内某福利院收到的由境外领养人支付的领养费,其性质为捐赠款,应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
(11)对于北京国际邮政汇兑中心与境外通汇机构之间进行的国际收支汇款业务清算与结算,北京国际收支邮政汇兑中心在从境外收到或向境外汇出款项时应当逐笔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该汇款性质通常为工人汇款、赡家款和侨汇等,因目前无相应的交易编码,暂时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100”。(汇国复【2004】1号)
16、境内保险公司收到境外保险公司汇入的分保理赔款的申报(汇国复【2004】1号)
境内保险公司收到境外保险公司汇入的分保理赔款,应申报在“无偿转让-国外支付的赔偿”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20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再保险赔偿收入”。
17、服务项下其他疑难问题的申报(汇国函【2001】30号、汇国复【2002】10号、汇国复【2002】11号、汇国函【2002】15号、汇国函【2002】19号、汇国复【2003】1号、汇国复【2002】14号、汇国复【2002】21号、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1号、汇国复【2004】2号、汇国复【2004】4号、《案例分析》)关键字索引:加工费、企业筹办经费、非贸易项下货运费用、公告、钻井平台、检验费、样品款、物业管理、石油公司、维修费、商品检验检疫费、快递费、外债担保费用、养老保险费、气象导航费、外国驻华使领馆、押钞服务、合作项目项下经费、报纸、期刊及软件、搬运代理费、印刷费、滞纳金、系统管理费、垫付款、折旧费、境外公司向境内A公司购买商品供境内B公司使用、IP地址费、仓储费、非居民的工资性收入、搬家费、会议费、医药咨询、演讲费、乐手劳务费、标书费、银联网络服务费、银联清算备付金、港口服务费、集装箱租金、海运加速费、解聘补偿金、海运包装费用、房屋装修费、货物分拣费、版面费、模具费、入渔费。
(1)企业将半成品出口境外,由境外企业进行深加工后在当地或者第三国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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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该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的加工费,其交易性质为与贸易有关的服务支出,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其他(1960)”,交易附言注明“境外带料加工费支出”。(汇国复【2002】10号)
案例:某香港公司委托境内一家商店加工模具,图纸和原料由香港公司驻深圳的办事处提供,加工好模具交给境内的办事处,境内办事处再将模具携带出境,模具加工费由香港公司从境外汇入,该模具加工费应当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交易附言注明“模具加工费”。
(2)企业筹办经费
①、向境外个人汇出企业筹办经费,其交易性质为“其他商业服务”,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管理咨询(1920)”。(汇国复【2002】10号)
②、境内单位向境外汇出境外办事处的开办费用,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 (汇国复【2002】14号)
③、境外公司将用于驻内地办事处开办费的汇款至个人账户,该笔款项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申报在“服务-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400”,交易附言注明:办事处开办费。
(3)非贸易项下货运费用的申报(《案例分析》):P146-147
目前的货物运输仅分进口、出口两类(即贸易项下的货运),对于非贸易项下的货运费用支出,根据实际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分别计入“货运支出—出口货运费用”的相应项下。
(4)上市公司在境外刊登公司有关公告,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广告、宣传(1940)”。(汇国复【2002】10号)
(5)配餐服务有限公司为在海上的钻井平台提供配餐服务,其交易编码为“服务--其他—其他(1960)”;(汇国函【2002】15号 )
中国海洋石油某公司为钻井平台提供后勤支持(主要提供水、食品等)收取的款项,其交易编码为“其他 0209”;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为海上钻井平台提供的运输服务(主要是人员),其交易编码为“空运(1112)”。(汇国复【2002】11号)
境内某公司为海上钻井平台开采石油提供提油服务,即在石油从储油轮转到提油轮时进行指挥,提供技术服务,该提油服务费应当申报在“其他-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20”。(汇国复【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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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某海上安全技术服务公司收到的检验费,其交易编码为“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等)(1920)”。(汇国复【2002】11号) (7)样品款的申报(《案例分析》)P21
无论样品是否向海关领取了报关单,交易性质均视为”正常贸易_其他”,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16”,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样品款”.
(8)物业管理费、保安费、大楼清洗费、绿化费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收支,其交易编码为“其他(1960)”。(汇国复【2002】11号)
(9)为石油公司提供的“岩心分析费”、“石油测井费”,其交易编码为“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1920)”。(汇国复【2002】11号) (10)对于发生的“维修费”,
①、应区分不同的维修对象,如维修计算机,则其交易编码为“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910);”如维修除计算机以外的,其交易编码可为“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1920)”。发生的“设备调试费”,其交易编码为“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1920)”。(汇国复【2002】11号)
②企业将设备运到境外维修再运回,对外支付修理费的申报:
对于需要更换零部件的维修,需按贸易进口付汇申报;对于不需要更换零部件的维修,需按非贸易申报,“服务-其他-其他”(1960)。(汇国复【2002】21号) (11)“商品检验检疫费”的交易编码为“咨询费(法律、会计、管理)(1920)”。(汇国复【2002】11号)
(12)快递费:境外快递公司的境内办事处将收支余额汇给境外母公司时,应申报在“服务—通讯、邮电(电话、电报、电传、传真、卫星通讯、电缆、邮政、邮递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500”。(汇国复【2003】1号)
(13)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外债担保费用,应申报在“服务—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400”。(汇国复【2003】2号)
(14)境内居民收到或对外支付养老保险费: (汇国复【2003】1号、汇国复【2004】1号)
①、如果境内居民收到来自境外的养老保险费,则该境内居民一般为境内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应申报在“保险企业收入—人寿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222”。
②、如果境内居民对外支付养老保险费,则境外收款人一般为保险公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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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并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申报:
A、境内非保险公司、非保险代理机构或非保险经纪公司的机构向境外支付养老保险费时,应申报在“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210”。
B、境内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向境外支付养老保险费时,应申报在“保险企业保费支出—人寿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222”。
C、境内居民个人向境外支付养老保险费时,应申报在“服务—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60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支付养老保险费”。
③、境内企业收到其驻外员工从境外偿还的养老金和社会医疗保险费应申报在“服务-保险-人寿险”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222”,交易附言中注明“偿还代缴的养老金和社会医疗保险费”。(汇国复【2004】1号)
(15)境内船公司向境外支付气象导航费时,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咨询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20”。 (汇国复【2003】1号)
(16)外国驻华使领馆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关于近期中国银行国际收支申报所涉及部分业务操作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汇复[2002]46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外国驻华使领馆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汇国复【2003】1号)
(17)押钞服务,其交易编码为“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1400)”。(汇国复【2002】11号)
(18)国际经济合作项目项下经费(如果指研究费、开发费等)收入,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咨询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20”。 (汇国复【2003】2号)
(19)非批量定购报纸、期刊及软件的费用支出统一申报在“服务—其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10”;批量经报关进口图书或软件的,应填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申报在“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 (汇国复【2003】2号)
(20)国内运输服务公司向境外支付的搬运代理费应申报在“港口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130”。 (汇国复【2003】2号)
(21)印刷费:为非居民印刷说明书等资料而发生的涉外收入,其交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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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他(1960)”。(汇国复【2002】11号)
(22)土地买卖滞纳金收入,其交易性质属于无偿转移项下,交易编码为“国外支付的赔偿(3200)”。汇国复【2002】9号
(23)酒店支付给国外管理公司的订房系统管理费,即国外管理公司代为提供订房服务,应申报在“服务-其他-佣金、回扣”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70”。(汇国复【2003】2号)
(24)垫付款的申报(《案例分析》)P25、P26、汇国函【2001】30号) A、对于货物出口境外,但资金由境外进口商的境内办事处垫付的申报。 境内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境外,境外进口商要求其在境内的办事处代付货款给A公司,虽然该笔出口收入款发生在境内,但其根本性质仍属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但A公司不申报,应由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的办事处在收到境外汇入款时申报:如办事处确知收入款所要垫付的款项性质时,按该性质作收入申报,若无法确定所收款项的交易性质,则按“驻华机构办公经费申报”,交易编码为“1970”。
B、境内出口方先行垫付海运费后又收到境外返还的代垫海运费的申报。 ①、境内出口企业代垫海运费向境外海运公司支付时,申报在“服务—出口货运费用—海运”,交易编码为“1121”。
②、当境内出口企业收到境外进口商返还的代垫海运费时,申报在“服务—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海运”,交易编码为“1122”。
C:境外公司汇款偿还境内公司垫支的外籍员工在境内的各项支出,该涉外收入应申报在“1310”(因公旅游)项下。(汇国函【2001】30号)
(25)关于折旧费的申报(汇国函【2002】19号、汇国复【2003】2号) 1、来料加工设备折旧费: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解释“??从实际角度考虑建议把所有加工的货物内。??货物加工前和加工后的价值应该在该项货物出口和接下来进口或进口接下来又出口之时记录”,因此设备损耗(折旧)费应计入该货物的价值中,构成工缴费的一部分,申报在“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5”。( 汇国函【2002】19号)
2、境内企业收到境外汇入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申报,应视该笔折旧费产生的交易背景进行判断。如果该笔折旧费是因加工贸易产生的,应按照来料加工设备折旧费(汇国函[2002]19号)处理。(汇国复【2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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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境外公司向境内A公司购买商品供境内B公司使用的申报(汇国复【2003】1号、汇国复【2004】1号)
境外公司向境内A公司购买商品供境内B公司使用,货款由境外公司汇入时,如果境外公司与境内B公司无关联关系,则境内A公司收到境外公司支付的货款时,应申报在“特殊贸易—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209”。如果境外公司与境内B公司为母子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则该货款应申报为“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3”。
(27)清华大学支付国外的“IP地址费”应申报在“服务-通讯、邮电”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500”。(汇国复【2003】2号)
(28)仓储费用的申报(《案例分析》)P158、汇国函【2002】15号 为非居民提供仓储服务无需区分在港口和非港口,均申报在“港口服务”项下,交易编码为“1130”。
(29)非居民的工资性收入的申报(《案例分析》)P154
境外机构将支付给外派境内员工的补贴、奖励和一些日常经费汇给境内合作机构,因境内合作机构代收的这些收入属于非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一般用于其在境内的各种生活费用和购物支出,故申报在“服务—旅游—因公旅游”项下。交易编码为“1310”。
(30)对境外支付的员工搬家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 (汇国复【2003】2号)
(31)会议费:国内企业收取或向境外支付的会务费及董事会会费应申报在“服务-因公旅游”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310”。 (汇国复【2003】2号)
(32)医疗或医药咨询属于医疗、保健咨询,应申报在“服务-其他-教育、医疗、保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30”。(汇国复【2003】2号)
(33)国内企业请国外专家来华演讲对外支付的演讲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教育、医疗、保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30”。(汇国复【2003】2号)
(34)对外支出乐手劳务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电影音像”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50”。(汇国复【2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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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中国水利有限公司水电工程总公司购买标书费,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汇国复【2003】2号)
(36)银联网络服务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香港银联通宝有限公司联合开展粤港跨行ATM提款业务,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提供网络服务和广州地区各银行网点提款垫付资金的清算。对于广州分公司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当申报在“服务-通讯、邮电(电话、电报、电传、传真、卫星、通讯、电缆、邮政、邮递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500”。(汇国复【2004】1号)
(37)银联清算备付金:对于香港银联通宝有限公司汇入的清算备付金应当申报在“旅游-因私旅游”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320”,交易附言注明“香港银行卡在境内ATM机提现”。(汇国复【2004】1号)
(38)港口服务费:境内某船级社向外轮船舶提供技术检验而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应申报在“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港口服务”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130”。(汇国复【2004】1号)
(39)集装箱租金:某对外运输公司运送出口物资到国外,其对外支付的集装箱租金的性质属于经营性租赁的租金,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交易附言注明:集装箱租金。(汇国复【2004】2号) (40)海运加速费:某公司向境外出口方支付的要求提前运抵货物的“加速费”,其性质应当为加急的海运费,应申报在“进口货运费用-海运”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125”。(汇国复【2004】1号)
(41)某公司因解聘一名外籍员工而支付的解聘补偿金,应申报在“无偿转让-对国外支付的赔偿”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3200”。(汇国复【2004】1号)
(42)国内某公司进口一批设备配件,外方为该批配件提供在进口运输过程中的包装,国内该公司向外方支付的相应的进口海运包装费用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汇国复【2004】1号)
(43)房屋装修费:为境外公司的境内办事处提供室内装修和厂房内部装修,该装修费应申报在“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600”。(汇国复【2004】1号)
(44)货物分拣费:境内某进口企业按销售需求对其进口货物进行分拣,分拣费用按合同规定由境外出口商另行支付,则该笔分拣费收入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60”,交易附言注明:货物分拣费。(汇国复【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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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版面费:对于国内企业、学术团体或个人在国外的杂志上刊登文章而向该刊物支付的文章版面费,其性质为广告费,因此,国内企业和学术团体支付的版面费应当申报在“服务-其他-广告、宣传”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940”;个人支付的版面费应当申报在“服务-其他”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600”。(汇国复【2004】4号)
(46)、模具费:有关模具费的申报问题(汇国复【2004】4号)
1. 专业制造模具的厂商将其成品出口至国外,该模具为一般商品,应申报在“正常贸易-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
2. 国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加工模具,如果原料为国外企业从境外提供或者国内企业从境外购买,加工成品出口到境外,则属于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国内企业收取的款项应当申报在“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分别为“0105”和“0106”;如果原料为境外企业在境内购买之后再提供给国内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出口到境外,则境内加工企业在收到款项时应当申报在“正常贸易-一般贸易”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0101”。
3. 国外母公司向境内模具加工厂商支付模具加工费,模具交由境内子公司使用时,则该模具费应当申报在“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3”,交易附言注明:母公司代子公司支付模具加工费。
由此可见,模具是一种普通的产品,对模具费和模具加工费性质的判断要取决于具体的贸易方式。
(47)、入渔费:(案例分析31页)
境内某远洋渔业公司在境外海域捕鱼,国外政府部门按其捕鱼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称之为“入渔费”——入渔费属于海洋专有经济区收费,具有税收性质。应申报在“无偿转让——捐赠及无偿援助”项下,交易编码为“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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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项目项下:
1、境内机构归还境内银行外汇贷款的申报(汇国复【2002】13号)
(1)为归还境内A银行的外汇贷款,境内机构(公司K)将其在国内B银行帐户上的外汇汇往K公司在A银行的境内外汇帐户。K公司无需作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2)为归还境内A银行的外汇贷款,境内机构(公司K)将其在国内B银行帐户上的外汇汇往A银行指定的A银行境外帐户,为实现对资金跨境流动的统计监测,境内机构需要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操作规程进行申报,付款人为“K公司”,收款人为“境内A银行”,帐号为A银行境外帐户号,收款人国别为“中国”,交易性质为“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交易编码:本金“4313”,利息“4413”,交易附言中注明“归还国内(需注明“中资”或“外资”)银行外汇贷款本金或利息(汇往境外)”。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的申报(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3】1号、《案例分析》P162-164、汇国复【2004】1号)
(1)境外母公司替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归还境内公司的借款的申报
境外母公司替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归还境内公司的借款,应申报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3”,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由境外母公司归还境内公司的借款”。
(2)、对于境外投资者的汇入款,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如以后需境内直接投资企业还款,则申报在“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2”;
②、如以后不需境内直接投资企业还款,则申报在“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3”;
③、如不确定以后是否需要境内直接投资企业还款,则申报在“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3”;
(3)、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交易类型比较复杂,除了可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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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区分的交易项目外,其他的申报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项下,交易编码分别为“4113/4114”;或“我国在外直接投资—与境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项下,交易编码分别为“4123/4123”。(《案例分析》P162-164)
(4)境内某运输公司(简称甲方)与香港某运输公司(简称乙方)合作成立中外合作公司,甲方负责派出管理人员和出场地,乙方每月支付甲方派往合作公司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并负责合作公司的一切成本开支(包括场租费)及缴纳税金等,合作公司收到乙方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成本开支和税金时应申报在“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3”。(汇国复【2004】1号)
3、偿还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贷款本金和利息的申报(偿还股东贷款本息的申报(《案例分析》P103-104)
对于偿还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贷款的本金,应计入“直接投资—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的收回”项下,交易编码为“4112”;对于利息的偿还,计入“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利润汇出”项下,交易编码为“4113”。
4、外债转贷款的申报(《案例分析》P103)
(1)对于正常外债转贷款的的程序,外债款项应先汇入境内直接借款人帐户,由境内借款人作“其他资本”项下的相应申报。而后由借款人划转至境内转贷人帐户时不作申报。
(2)对于国外款项直接汇入境内转贷人帐户时,应由转贷人进行“其他资本”的相应申报。
5、境内企业向境外某非相关企业借款的申报(《案例分析》P126) 境内企业向境外某非相关企业借款,属于借入外债,境内企业申报在“其他资本—借入债务的汇入—其他”,交易编码为“4319”。
6、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先行收回投资支付汇出款的申报(汇国函【2001】4号)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全部回收投资前,其先行收回投资的对外支付,应用交易编码“4111”进行申报,待外方投资已全部收回投资后,在合作期满前继续分成的对外支付用“4113”进行申报。
7、股权转让的申报(汇国复【2002】6号,汇国复【2002】11号) (1)、境内公司收购境外企业设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权,境内公司将款项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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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划给境外企业, 其交易性质为外方投资资本金撤资,交易编码为“4111”。 (汇国复【2002】6号)
(2)、境内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某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外方投资者,收到外方汇入的股权转让款,其交易性质为直接投资项下,交易编码为“4111”。(汇国复【2002】11号)
注:境内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某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外方投资者,转让股权比例大于10%的收入计入直接投资项下,交易编码为“4111”。转让股权比例低于10%的计入“其他资本-其他”,交易编码为“4360”。
8、实物投资市场价格溢价部分汇出境外的申报(汇国复【2002】10号)
某境外企业对我国以实物进行直接投资,因实物市场价格溢价,将溢价部分汇出境外,其交易编码为“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4114)”;如该实物进口报关时已发生溢价,则汇出该溢价款时,其交易编码为“一般贸易(0101)”。
9、将境内固定资产向境外拍卖收入的申报(《案例分析》P169) 将境内固定资产向境外拍卖的收入,申报在“其他资本—其他”项下,交易编码“4360”。交易附言注明“资产拍卖款”
10、境外公司出售境内房屋款项的申报(汇国复【2003】2号) 境外公司出售境内房屋款项汇出,应申报在“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撤回清算中止等”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111”,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已购房出售款汇出”。
11、关于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归还境内企业用于质押的外汇申报(汇国复【2002】9号)
对于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归还境内企业用于质押的外汇,如果资金是从境内外汇指定银行的境外帐户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另一家银行开立的帐户上,则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其交易编码为“存放国外存款的收回(4331)”;如果资金是从境内外汇指定银行的境内帐户汇入境内企业在境内另一家银行开立的帐户上,则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2、外国政府贷款直接汇至境内中标企业的的申报(汇国复【2002】8号、汇国复【2003】2号、汇国复【2004】1号)
案例一:境内A企业是某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中标方之一,该笔贷款直接汇至A企业帐户,资金往来不通过贷款方时,则A企业申报在“其他资本—借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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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境外实际付汇人与合同对方不同时付款国别的填报(汇国复【2004】2号)
境内某公司与美国A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并将货物发往美国,现收到由日本B公司支付的该笔货款(B公司为A公司的债务人)。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时,付款人国别应填写该笔涉外收入的实际支付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在本案例中,申报单上的付款人应填写B公司,国别为日本。
15、出口结汇行与解付行不同时的申报问题(汇国复【2004】1号、汇国复【2004】2号)
一笔涉外收入款项经境内A银行划转至境内B银行,A银行收取一定的划转费用,如果A银行将该笔款项原币划转到解付行B银行,则应当由收款人在B银行按境外来款金额进行全额申报;如果A银行将该笔款项结汇后划转到解付行B银行,结汇行在收到来自境外的款项时,应于结汇当日向申报主体发出结汇水单,在结汇水单上写明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申报主体应于何日前办理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申报主体在结汇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中,账号为款项结汇后解付入申报主体的收款账号。申报主体为机构的,结汇行应在结汇前首先建立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
16、对私涉外收入中外汇现钞和人民币收入申报的金额填写问题(汇国复【2004】1号、汇国复【2004】4号)
有关《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收入款金额”栏目所对应的“结汇金额”和“现汇金额”,现汇金额包括现汇和外币现钞,因此,个人收到境外汇款提取外汇现钞应申报在“现汇金额”项下,边贸人民币收入款项应申报在“结汇金额”项下。
此外,《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中有关金额项目之间的平衡关系应为:“收入款金额”大于或者等于“结汇金额”和“现汇金额”之和。
17、外资银行改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事项
一、关于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刷方面外资银行改制后的境内法人银行(以下简称“改制银行”)可继续使用其已印刷的涉外收付相关凭证,但之后新印刷的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应对其名称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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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的有关规定报外汇局备案。
二、关于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标识码调整方面 (一)改制银行沿用原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标识码。.
(二)境外法人银行在境内保留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境内分行(以下简称“保留分行),其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须重新申领和赋码。
(三)以上两种情况均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将《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等相关材料传真至总局(传真号010-6840242068402130)。
三、关于金融机构名称调整方面
(一)在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总局将对改制银行进行更命操作、对保留分行进行新增操作等调整。
(二)在旧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汇兑业务统计申报系统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损益申报系统中,总局暂不就外资银行改制等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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