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的原则主要有:①对价无须相等;②过去的对价无效;③履行原有的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④平等原则;⑤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3.侵权行为法中的责任原则 (1)英国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概念。
侵权行为是侵犯私人利益的民事过错行为。侵权行为法是英美法特有的法律部门,也是最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在大陆法系中,侵权行为属于债法领域,是债发生的依据之一。
侵权行为法的渊源主要是判例法,近现代颁布过不少制定法。但无论是判例法还是制定法都没有规定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没有将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则纳入一个协调一致的体系。
(2)侵权行为责任原则。
在英国,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先后出现过三种。
第一,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即“无过失即无责任”。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没有尽法律所要求的应该注意的义务就是过失,由于这种过失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应该负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原告必须清楚地证明被告未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的义务,而且原告本人必须毫无过失。过失责任原则形成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盛行于19世纪资本主义上升时期。
第二,比较责任原则。19世纪中期后,在过失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形成比较责任原则。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而且要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确定责任的大小。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19世纪后半期,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出现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的含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有无过失,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偿责任。1868年“赖兰兹诉弗莱彻”案确立了这一原则。
4.英国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陪审制度。
①陪审制的起源和演变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源自法兰克的一种调查程序制度。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诏令,正式确立英国的陪审制。它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
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另设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即小陪审团。大、小两种陪审团在英国长期共存数百年,成为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②陪审团的职责。在历史上。陪审制曾被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采用,几乎所有初审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陪审团参加审理。20世纪后,陪审制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小。陪审团仅就事实问题进行裁决,适用法律是法官的职责。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必须就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裁决;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必须决定被告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
(3)辩护制度。
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已经出现,当事人可以为自己辩护,也可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已流行。英国继承了这一制度,并加以发展。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对程序的重视,使英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
① 什么是对抗制?在英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的诉讼方式。对抗制又叫“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辩论。法官主持法庭,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与提问,而只是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纠问制的诉讼方式,对诉讼的进行及调查以法院为主。
②律师制度的特征。英国律师制度的最大特征是将律师分为两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出庭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出庭为当事人辩护,他们可以在任何法庭出庭辩护。事务律师则主要从事一般法律事务,如提供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事务律师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辩护。
[考点提示]
陪审制度;大、小陪审团;对抗制;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习题]
一、填空
1.在中世纪英国形成的三种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形式是 、 和 。在这三种基本形式中, 是英国法的基础和主要构成部分,它体现着英国法的基本特点, 因此通常称英国法为普通法。
2.判例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 ,它是判例法的基础。
3.英国宪法性法律没有制定和修改的特殊程序,因此英国宪法被称为 宪法。
4.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 。
5. 是英国中世纪财产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的发展与衡平法有直接联系 , 后来演变为英国重要的信托制。
6.大 、 小陪审团在英国存在了几百年, 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出控诉; 负责审理案件的事实,决定被告是否有罪。20 世纪后, 陪审团仅就 问题进行裁决,适用法律是 的职责 。
7 .英国的律师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其律师分为两类:一类是 ,一类是 。 二 、 判断题
1 .英国法是西欧惟一独立于罗马法之外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所以英国法没有罗马法的影响 。( )
2 . 法国是近代宪法的策源地,法国宪法经常被人们誉为 “ 近代宪法之母 ” 。( )
3 . 英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最早提出司法独立的,在 1689 年 《 权利法案 》 和 1701 年 《 王位继承法 》中就明确宣布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 ) 4 .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各类案件都有约束力。( )
5.《 英国法总论 》是科克的著作。( ) 三 、选择题
1.英国封建社会法律的三大渊源是 。 A .制定法 B .判例法 C .普通法 D .衡平法
2 .普通法的形成是 的直接后果。
A .中央集权 B .司法统一 C .陪审制度 D .土地调查制度
3 .衡平法是 。
A .判例法 B .制定法 C .习惯法 D .商业法
4 .一般认为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是 。
A .美国 B .法国 C .英国 D. 德国 5 .在英国, 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
A .高级法院 B .枢密院
C .上议院 D .下议院
6 .英国律师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律师被分为 两类 。
A .出庭律师 B .事务律师 C .高级律师 D .职业律师 四 、 名词解释
1215年《大宪章》;遵循先例;普通法; 衡平法; 委托立法; 判例; 判例法; 对抗制
五 、 简答题
1 . 英国普通法是怎样形成的? 2 . 英国衡平法是怎样产生的? 3 . 英国宪法的特点是什么? 4 . 英国辩护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三、美国法 [考试大纲要求]
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美国宪法的制定;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修正案;违宪审查制度;法院组织;美国法的主要特点 [内容指导]
美国法与英国法之间有着历史渊源关系,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其联邦制对美国法的发展有深刻影响;其分权原则对近代宪政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美国的立法和司法都是双轨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的创立和实施在美国政治制度发展史上有重要作用。美国建立了世界最早的反垄断系统。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是以成文法改造普通法的成功范例。
(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美国法与英国法存在深厚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就受到英国法的影响。但是,美国法在接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同时,以批判和创新精神建立了符合美国国情的、独特的法律制度。
1.北美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这是英国法在北美强制推行的时期。英国取得对北美殖民地的统治地位后,在那里强行推行英国法。但在早期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比较简陋,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随着英国殖民者对殖民地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会条件的变化,殖民地接受了英国法的传
统,具有英国法的基本特点。但某些不适合殖民地的封建性的普通法原则,如长子继承制、某些烦琐的诉讼程序等,还是受到殖民地的抵制未被采用。18世纪后,英国普通法文献和知识在北美被广泛传播,特别是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在费城出版,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到18世纪中期,英国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后的美国法
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
(1)1776年在费城召开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北美独立,建立美利坚合众国。美国革命的胜利为美国法的独立发展创造了条件。1777年的《邦联条例》、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更表明了美国法的独立化倾向。
(2) 路易斯安那州编纂法典和纽约州的“菲尔德法典”——继成文宪法制定后,19世纪美国掀起改革法律、编纂法典的强大运动。1824年路易斯安那州的新奥尔良地区,按照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制定了民法典。1847年美国法学家达德利·菲尔德被任命为纽约州法律编纂委员会委员,先后编纂出《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政治法典》、《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法典,被称做“菲尔德法典”。
(3)1830年美国法学家肯特的《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地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
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了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具体表现为:
(1)废除奴隶制的第13条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第14条宪法修正案为公民提供了更充分的宪法保障。
(2)在财产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 (3)对烦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 (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
(5)法学教育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创造了判例教学。
(6)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的趋势。例如,建立律师协会以推动统一立法为目标;建立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先后制定出一百多部标准法案供各州采纳。
4.现代时期的美国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与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法较19世纪末之前有了较大变化。
(1)成文法增加,系统化加强。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标准
法制史 曾尔恕
中国法制史 .................................................................................................................................... 1
【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 1 【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 5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 11 【宋元时期的法律】 ........................................................................................................ 14 【明清时期的法律】 ........................................................................................................ 15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 17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19 外国法制史 .................................................................................................................................. 23
第一节 罗马法 ................................................................................................................. 23 第二节 英 美 法 系............................................................................................... 36 第三节 大 陆 法 系 ...................................................................................................... 57
中国法制史
【西周以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
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
(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注意: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具体表现: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2)“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3)两者的关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 西周的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一) 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1) 注意:“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 (2)“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契约;(1)“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二)婚姻制度
1、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注意:
(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
(2)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2、 婚姻“六礼”——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又称“七去”):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其中: (1)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2)无子是绝嗣不孝;(3)淫是乱族;(4)妒是乱家, (5)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6)口多言会离间亲属;(7)盗窃则是反义。注意:夫家不能离异休弃的情形: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既不能离异休弃——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
(2)“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3)“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的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三)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
(2)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注意: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四、铸刑书与铸刑鼎——春秋中期后,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的打破旧传统、公布
成文法的活动
(一)原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1、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
2、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发展要求; (二)具体活动
1、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 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注意: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
3、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三)意义
1、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
2、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公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五、《法经》与商鞅变法 (一)《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1、主要内容——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1)《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产的法律规定; ——注意: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2)《网法》(又称《囚法》)——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3)《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4)《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金禁等; (5)《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总之,《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
2、基本特征:
(1)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2)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3)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历史地位
(1)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3)其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
部为极为重要的法典。 (二)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1、商鞅的变法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
2、基本情况: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过两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贯彻到了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3、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注意:“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 (2)颁布系列法令。
A:奖励耕织——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自己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B: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 C: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A——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B——“轻罪重刑”。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 C——不赦不宥。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反对赦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D——鼓励告奸。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E——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 F——行军事连坐、家庭连坐;
4、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一)罪名
1、 危害皇权罪
(1)谋反——最严重的犯罪;
(2)操国事不道——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 (3)其他——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行机密;偶语诗书、以古代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第二,普通法的基本内容是传统的习惯规则,它是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的。
第三,普通法是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发展的,普通法院对发展习惯法规则起重要作用。
第四,普通法的规则是普通法判案的依据。 (4)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①什么是“判例”?
在英国法中,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原则是从大量的判例中归纳和抽象出来的。英国法院的判决有两种作用:一是既判的效力;二是通过判决建立“法律原则”,将来出现类似案件就可以用同样的原则处理。通过判决建立的这种“范例”或“法律原则”就是“判例”。
②什么是判例法?
判例可以作为将来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就形成了判例法。
③什么是“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一项原则,是判例法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确立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至19世纪随着官方判例制度的建立,这一原则才最终确立。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或是说包含在先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拘束力。在英国,这一原则具体地说就是:一是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二是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有约束力。
(5)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它的含义是: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这个特征的形成与普通法的令状制度有直接关系。
2.衡平法
(1)衡平法的概念。
衡平法是英国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是在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衡平法主要采用了罗马法、教会法和商法的规则,弥补普通法的不足。
(2)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的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衡平法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而产生的。14世纪后,经济发展迅速,由于普通法的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有限,许多当事人在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的情况下,按照古来的习
惯直接向国王请求裁决。国王授权大法官,以“国王良心的保护人”的身份审理案件。大法官以“公平”、“正义”即“衡平”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决,逐渐形成一套法律体系,称做衡平法。
(3)衡平法的特点。
第一,衡平法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活动,以“公平”、“正义”和法官的“良心”为基础发展起来。
第二,衡平法比普通法具有更有效、多样的救济方法。
第三,衡平法的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有很大的伸缩性。
第四,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但当衡平法与普通法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制定法
(1)制定法的概念。
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与之相对的是制定法。制定法就是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
(2)制定法的作用。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以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法、劳动法等几乎完全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制定法的发展。
封建时期享有立法权的主要是国王,13世纪后作为等级代表机关的国会成立后分享了部分立法权,王权逐渐受到限制。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以后曾被资产阶级用来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并被确认为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之一。14世纪后国会获得了颁布法律的权利,国会正式分为上下两院。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制定法的数量增多,地位逐渐上升。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随着“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国会获得至高无上的立法权。
(4)制定法的种类。
①欧洲联盟法。根据欧洲联盟法的优先适用和直接适用原则,欧洲联盟法不仅是英国法的有效组成部分,而且其效力高于国会制定的法律。
②国会立法。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
③委托立法。委托立法是国会将特定事项的立法权委托给本不享有立法权的政府部门或其他团体,由它们制定成法令、条例、章程等。20世纪后委托立法的数量与日俱增,成为英国重要的法律形式。
4.其他渊源
习惯和学说也是英国法的渊源。在英国普通法的发展中,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引用的被称为“权威性典籍”的早期法学著作有:格兰威尔的《论英国的法律与习惯》;布拉克顿的《英国的法律与习惯》;利特尔顿的《土地法令》;科克的《英国法总论》;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 [ 小结 ]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有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其中,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衡平法的产生,使英国出现普通法院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院的衡平法的二元造法机制。19世纪英国实行司法改革,原来彼此独立的普通法高等法院和衡平法院合并,成立统一的高等法院。作为英国封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制定法,并非一开始就享有如同普通法一样重要的地位,而是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逐渐提高的。
[ 考点提示 ]
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的形成;遵循先例原则;衡平法的概念;衡平法的兴起;制定法的发展。
(三)英国宪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被西方学者称做“近代宪法之母”。
1.英国宪法的渊源
英国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三部分:宪法性法律、宪法性判例、宪法惯例。 ?宪法性法律。
英国历史上出现过许多宪法性法律,所谓宪法性法律是从13世纪起,英国颁布的含有宪法内容的制定法。
①1215年《大宪章》。1215年英王迫于贵族、骑士和市民的压力而签署,是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法律。它所体现的王权必须受法律限制的原则,被确立为宪法原则沿用至今。
②1628年《权利请愿书》。国会在资产阶级革命期间针对国王滥用权力而制定的法律。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宣布非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迫征收赋税;非经合法判决不得逮捕、拘禁任何自由民或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③1679年《人身保护法》。国会针对国王的专横而制定的法律。主要内容是对被拘禁者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有关事宜的规定。该法对限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专横,加速法院审判有进步意义,被视为人权的基本保障和宪法的基石。 ④1689年《权利法案》。奠定君主立宪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规定:未经国会同意,国会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税,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滥施酷刑和罚款,不得在判决前没收特定人的财产,议员在国会内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等等。它扩大了国会的权力,限制了王权,提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些主要原则。
⑤1701年《王位继承法》。奠定君主立宪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根据长子
继承制原则,详细规定了王位继承顺序。明确了国家基本结构和政权组织方式及活动原则,规定非经国会解除职务,法官得终身任职等。
⑥ 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主要内容为限制国会上院的权力,扩大国会下院的权力。
(2)宪法性判例。
所谓宪法性判例是指法院就某些涉及宪法制度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如关于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保障这些权利的司法程序、法官的豁免等。
(3)宪法性惯例。
所谓宪法性惯例是指那些未经制定法明文规定,却被国家许可而在实践中起宪法作用的原则和制度。这些宪法性惯例大多是历史上形成的,例如,关于英国君主的许多特权,责任内阁制,等等。
2.英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1)国家的基本制度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内容包括:英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议会是惟一的立法机关(议会由英王、贵族院和下议院组成);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主要由首相、枢密院大臣和某些主要的大臣组成);司法独立(英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最早提出司法独立的)。
(2)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法治原则。 4.英国宪法的主要特点
(1)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是长期政治历史发展的产物。
英国宪法不是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系统地规定在一个书面法律文件中,而是由成文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性判例和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构成的,这些宪法性法律、判例和惯例是在不同历史时期颁布和形成的。因此,英国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
(2)英国宪法的渊源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
英国宪法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由各种不同的“成文法”、“判例”、“惯例”构成的。这使英国宪法的渊源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
(3)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的渊源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并且对宪法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没有特别的程序。因此,英国宪法只有实质上的根本法意义,而无形式上的根本法意义。
[小结]
英国是近代宪政的发源地,在形式和内容上有独特风格。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典型。英国宪法的许多制度和原则都被其他国家广泛继承。
[考点提示]
英国宪法的主要渊源;英国宪法的主要特点。 (三)英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里只对英国法律制度中的几个问题进行辅导。 1.英国财产法中的信托制
信托制是英国法中特有的制度,因其以信用为基础,所以称信托,由衡平法调整。
(1)英国的信托制源于受益制。
什么是受益制? 受益制又称“用益权制”,即为了他人利益而占有和使用土地。在受益关系中,地产拥有人,即出托人将地产交给受托人代管;受托人享有对地产的使用、收益权,并按约定将地产的收益交给出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受益制的发展与衡平法有直接关系。14世纪初期,英国出现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他们要求摆脱封建义务,使土地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转移,这样,出现了受益制。受益制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而得到了衡平法院的承认,得到衡平法的保护。1535年《受益条例》颁布后,受益制逐渐发展成信托制。信托制由衡平法调整,是英国法中特有的一种制度。
(2)信托制。
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中有三方面的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人为了第三者的利益,把一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其依协议占有并经营管理,使第三者得益。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信托契约、有关法律以及法院命令加以规定。
财产信托制得到制定法的承认后,发展成为一项广泛适用的法律制度。信托的标的物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动产和不动产。信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信托制的盛行是英国财产法的主要特征之一。
2.英国契约法中的对价制度
(1)英国法的契约必须具备的要素:①当事人必须有缔约的能力;②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③必须具备有效的对价,即“约因”;④契约的内容必须合法。其中,“约因”是英国法中契约成立的特殊条件。
(2)什么是约因?对价又译为“约因”,是缔约当事人之间,由于缔约行为,一方获得利益,一方遭受损失。例如,某甲同意按一定价钱出售货物给某乙,约定乙得到货物后于一定期限付款,但到期后乙未付款,因而甲遭受损失,乙获得利益。在这里,乙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的约定,就是甲出售货物约定的“约因”。约因是在“违约损害之诉”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英国契约法,除少数例外,没有对价的契约不能成立,当事人不能以这种契约为依据,向法院请求实现其权利。
(3)对价的原则。
(2)物的分类。罗马法上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可有物和不可有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有主物和无主物、原物和孳息等。
(3)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只有法律规定的物权才受法律的保护。
(4)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信托、 典质、抵押)。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权利则为他物权。
(5)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禁止他人对其所有物为任何行为的一切权利。
(6)所有权具有三个特征。罗马法学家总结出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绝对性, 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不受限制;排他性,是指所有人有权禁止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的任何干预;永续性,是指所有权与其标的物的命运共始终。
(7)所有权的形式。所有权的形式随罗马社会的发展有所变化。最早出现的是罗马市民所有权,主体为罗马公民,客体十分狭窄(只有罗马附近的土地和法律限定的动产),转移时必须用要式买卖方式进行。万民法形成后,外国人也享有了万民法上的所有权,最终形成统一的、无限制的所有权形式。无限制所有权的概念以后被资产阶级发展为私有财产权无限制的原则。
(8)他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直接享有的权利,他物权不能离开所有权单独存在,是基于他人的所有权所产生的权利。
罗马法上的他物权包括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法
(1)继承的概念:罗马法上的继承的概念与现代不同。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早期采取“概括继承”原则,即家父的人格由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后来逐步确立“限定继承”原则。
(2)罗马法将遗产继承分为两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死者生前未立遗嘱,按照法律确定继承人顺序的继承制度。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遗嘱无效或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全部拒绝继承时,才
可以采用法定继承。在早期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主要以宗亲为基础,到查士丁尼时期确定了完全以血亲为基础的法定继承制度。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按照遗嘱确定继承人、分配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两者不能并用。
3.债权
(1)债的定义:《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来连结和约束的意思。
(2)债的基本特征:第一,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债的标的是给付;(3)债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3)罗马法规定债发生的四种原因: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①契约:契约是债发生的主要原因。罗马早期,契约的种类很少,共和国后期,契约的种类开始增多,主要有四类,即要物契约、口头契约、文书契约、合意契约。
②准契约:准契约即虽未订立契约但与契约具有同样效果的法律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共有、遗赠等。
③私犯: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如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对人私犯。行为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④准私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如法官的渎职、向公共道路投弃物品致人损害等。
(三)诉讼法 1.公诉与私诉
在罗马,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对应,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的审理。
私诉——根据个人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2.三种私诉程序
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私诉程序先后出现三种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罗马诉讼制度的演变,是一个由复杂烦琐到简便易行的发展过程。
[考点提示]
人格;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物权法;债的定义;债发生的原因;诉讼程序的三种形态。
(一)罗马法的复兴 1.罗马法复兴
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其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学习和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在历史上称做罗马法复兴。通过罗马法复兴,罗马法的地位和适用范围得到提高和扩大,成为许多国家适用的法律,在地方习惯和王室法令没有规定的问题,都可以引用罗马法解决,罗马法成为西欧各国一种重要的补充法律。
2.罗马法复兴的原因
第一,当时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10世纪~11世纪,西欧商品经济逐渐恢复,形成城市,与之相随的是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动产的重要性不断提高,新产生的许多法律关系需要调整,而当时西欧各国的法律,包括习惯法、商法、城市法、教会法和王室立法都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例如,其中商法虽然是规定商业关系的法律,但只调整商人之间及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由于商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都不是商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适用。
第二,罗马法作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其作用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它能够满足当时西欧各国调整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需要。
3.罗马法复兴的经过
12世纪中期,在意大利阿玛尔非城发现《学说汇纂》原稿抄本,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们采用注释的方法研究,因而得名“注释法学派”,其创始人是伊尔纳留斯。注释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起了开创的作用。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又形成研究罗马法中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致力于罗马法和西欧社会实践的结合。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在法国崛起,法国成为复兴罗马法的中心。德国在13世纪就广泛采用罗马法,到18世纪研究继承罗马法进入极盛时期,即《学说汇纂》中兴运动。在英国,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没有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汲取了罗马法的精神,借鉴了罗马法的部分原则和制度。正是由于英国和大陆各国在继承罗马法上有明显区别,后来形成两大法系。
4.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第二,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第三,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提供了思想武器;第四,促进了法学的发展。
(二)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
物法、诉讼法的体例;1900年《德国民法典》则以《学说汇纂》为蓝本,形成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继承的五编制体系。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日本等众多国家仿效。
2.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权不受限制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法人制度、物权制度、陪审制度等。
3.罗马法的概念、术语措辞确切、严谨,其中的许多概念、术语(如公法、私法、人格、法律行为、不当得利等)为后世立法所接受。
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学也产生深远影响。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的著作,特别是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成为19世纪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小结]
12世纪中期以后罗马法复兴的潮流从意大利扩展到西欧各国,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西欧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要求,也是罗马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罗马法复兴最初以意大利波伦亚为中心,经过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的研究和传播,罗马法与各国的社会实际相结合。这为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大陆各国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创建资本主义的私法制度提供了条件。罗马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关系均作出详尽和明确的规定,成为近现代西法法律与法学的重要渊源。
[考点提示]
什么是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和经过是怎样的?罗马法复兴的意义是什么?罗马法对后世法律有什么影响?
[习题] 一、填空
1.罗马王政时期,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
2. 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是历史上第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3.罗马法中权利主体的资格称做 ,它是由三种身份权构成的,它们是 、 、 。
4.市民法专指罗马固有的 , 仅适用于 的法律 。
5.罗马法中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有 、 、 、 的权利。 罗马法学家总结出所有权具有 、 、 三
个法律特征。
二、判断题
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不是罗马法学家的首创。( )
2.罗马法上的自然人包括奴隶。( )
3.罗马法上的继承方式只有法定继承。( )
4.罗马法的物的概念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包括法律关系和权利。( )
5.罗马法上债发生的原因有: 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 )
三、选择题
1.罗马法是指 。 A. 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的法律 B. 查士丁尼时期的法律 C.《国法大全》 D.《十二表法》
2.市民法的适用范围是 。
A. 罗马公民 B. 罗马公民与外邦人 C. 外邦人之间 D. 自由人 3.《国法大全》包括四部,它们是 。 A.《十二表法》 B. 《法学阶梯》 C.《法学汇编》 D. 《新律》
4.在罗马法中,按照法学家对法律的分类,成文法指。 A. 告示 B. 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 C. 皇帝的敕令 D. 元老院的决议
5.罗马法学家的活动主要包括四方面 。 A.解答 B .编撰 C.诉讼 D .著述
6.在罗马法上人的权利能力,即人格,是由三种身份权组成的,它们是 。
A. 人身权 B. 自由权 C. 市民权 D. 家族权
7.罗马物权法规定,他物权包括 。 A. 役权 B. 所有权 C. 永佃权 D. 地上权
8.罗马法上的准契约包括 。 A. 不当得利 B. 监护 C. 共有 D. 无因管理
9.罗马法复兴最早发生在 。 A. 法国 B. 德国 C. 意大利 D. 英国
10.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体例继承了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 A.《法学阶梯》 B.《新律》
C.《学说汇纂》 D.《查士丁尼法典》
四、名词解释 《十二表法》; 市民法; 万民法; 最高裁判官法;无夫权婚姻; 人格; 自物权; 罗马法; 私犯;《国法大全》
五、简答题
1.罗马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
2.简述罗马法学家在罗马私法发展中的作用。 3.简述查士丁尼的全面立法活动。 4.什么是罗马法复兴?
六、论述题
1.怎样理解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2.罗马法对后世有怎样的影响
第二节 英 美 法 系
[考试大纲要求]
历史沿革;英美法系的形成和特点;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美国宪法(宪法的制定、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修正案);司法制度(法院组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陪审制度、辩护制度) 一、英美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一)什么是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中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海洋法系。
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普通
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这三种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发展,而且有着长期的重大影响。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美国法律制度虽然源于英国,但它在英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已有很大差别,所以英美法系可以分为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 (二)英美法系的形成
1.英美法系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法。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后建立了相对强大的王权,统一了司法制度,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步得到统一,形成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同时,国王通过行使王权,颁布大量法令,制定法也获得发展。从14世纪起,为弥补普通法的不足,通过大法官的审判活动,逐步形成衡平法制度。从此,普通法与衡平法并行发展,相互冲突又相互作用,英国封建社会的法制走向完善。
2.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逐步实现了从封建法向资本主义法律的转化。随着英国殖民地范围的扩大,英国法向外输出。由于各殖民地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接受英国法的途径和后果也不同,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尚未进入文明时代的地区,初期英国强行推行英国的法律,后来对殖民地适用英国法的原则作了适当调整,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第二,原有社会发展水平落后,但已有粗浅的法律制度的殖民地,英国殖民者既强行推行英国法,又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原有的习惯法和宗教法的适用,如亚洲、非洲的许多前英国殖民地。第三,原来就具有较发达的法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英国殖民者通过逐步引入英国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原有的法律传统进行改良等方式,建立与英国法相兼容的法律制度。
3.美国在独立战争后,其法律制度开始脱离英国独立发展,曾出现过制定成文法,背离普通法的倾向。但随着政权的巩固以及文化法律背景等诸因素的存在,美国最终保留了普通法的制度,不过保留的方式独具特色。 (三)英美法系的特点
1.在历史渊源上,英美法系是西欧惟一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体系,是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英国法开端于较为纯粹的日耳曼习惯法——盎格鲁撒克逊法,日耳曼法的原则和制度对英国法有很大影响。虽然英国法也受到过罗马法的许多影响,但没有系统地接受罗马法,只是在契约、动产、商法、遗嘱等具体制度上借鉴了罗马法。
2.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存在着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虽然有制定法但并不编纂成文法典,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英美法常被称为不成文法,这是因为英美法的主要规范不是通过立法文件,而是通过法官的判决表现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大都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整理,往往缺乏系统性,其法典也不像大陆法系那样高度概括、严密和富有逻辑性,在内容上往往比较狭窄,不能涵盖整个法律部门。
3. 在法律体系上,英美法系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并不按照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而将各法律部门划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许多国家没有统一的民法部门。
4. 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它是判例法的基础。遵循先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它保证着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与判例汇编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判例汇编中的判例都比较重要和明确,所以遵循先例通常以判例汇编中选载的为准。
5.在法官的作用上,英美法系的法官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判例法是由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创建发展的。一项判决既已作出,不仅对当时的案件有拘束力,而且对以后相应的案件也同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此外,对制定法的理解和适用也离不开法官的解释。英美法有“法官造法”之说。
6.在法律推理的方法上,英美法采用归纳法。由于以判例法为重要法律渊源,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归纳、比较和筛选。因此, 英美法的推理形式和方法是归纳法。这一传统影响到英美法的学习方法和判决形式。
7、诉讼中心主义。英国中世纪普通法院审理案件是根据令状,令状决定诉讼方式和救济方法。于是形成“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征。尽管19世纪已废除了这种诉讼方式,但程序优先的传统使英美法系的法学家仍然从司法救济方法的有无,看待实体法的权利。
[考点提示]
英美法系的一般概念;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习题] 一、填空
1、英美法系又称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的 传统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2、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是 、 和 。其中, 是主要法律渊源。
二、选择题
1、英美法系是在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A.日耳曼法 B.罗马法 C.判例法 D.教会法 2、英美法系以 为主要法律渊源。
A. 判例法 B.制定法 C.习惯法 D.惯例
三、简答题
1、什么是英美法系?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3、英美法系是怎样形成的? 二、英国法
[ 考试大纲要求 ]
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英国法的历史沿革;英国法的渊源;英国的法院组织;诉讼法中的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 [ 内容指导 ]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英美国家的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都源自英国。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在一般教科书中所使用的普通法的概念,是指作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的普通法,它是在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体系。普通法具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点,实行遵循先例原则。14世纪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为补充普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出衡平法体系,以所谓公平、正义为基础而得名。制定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规定与颁布的法律,在英国,它的地位是伴随着国会立法权的加强而提高的。英国是最早进行资产阶级宪政实践的国家,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其表现形式是不成文的,是柔性宪法的典型。英国没有统一的民法部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等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现代信托法起源于英国,来源于中世纪的受益制度。对价是英国契约法中的一项独特的制度。英国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先后出现三项,即过失责任原则、比较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在长期的实践活动中,英国逐渐形成具有特色的辩护制度,律师制度也得到发展。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英国法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大致分为三个时期: 1.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从公元5世纪至1066年被诺曼征服前,不列颠的法律主要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吉利王国,使英吉利王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在逐渐强大的中央政权的支持下,建立了皇家统一的司法机构,逐渐形成普通法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关系的变化,普通法不能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新需要,13世纪后产生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衡平法。英国形成两种法律、两种法院和两种涉讼程序并存的局面。与普通法、衡平法两种判例法相对应,在1265年作为等级代表机关的国会成立后,国会立法成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是英国封建社会的三大法律渊源,建构了英国封建法的体系。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阶级力量的对比和政体的改变,使古老的封建法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是:
首先,国会立法权得到加强,制定法的地位提高。君主立宪政体的确立,王权受到极大限制。随着“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国会获得至高无上的立法权。
其次,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再次,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新的含义。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20世纪以来,英国的国际地位发生很大变化,许多殖民地宣告独立。国内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和垄断,工人运动和民主思潮广泛传播。英国法得到相应发展。
首先,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其次,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民主化的社会思潮。 再次,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加强。 最后,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二)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其基本渊源有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1.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
作为英国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的普通法,是指大约在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它被认为是来源于 “王国的普遍习惯”,所以称做普通法,意思是它代替了各地的习惯法而通行于全国。
(2)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既有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又有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和发展起来的衡平法,它是英国中世纪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第一,中央集权制的建立。1066年诺曼征服后,威廉一世通过土地调查等措施建立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较为统一的法律制度,克服了过去法律的分散性。
第二,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统一的司法机构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前提,威廉一世设立“御前会议”,既是国王的咨询机关,也行使部分立法、司法职能。后来,从司法职能中逐渐分离出一系列专门机构,分别行使皇家的司法权。这些司法机构是“棋盘法院”、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王座法院,分别审理财政、民事和刑事案件。为了扩大皇家法院的管辖权,法官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第三,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主要内容是确立巡回审判制度、陪审制度。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普通法的产生。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陪审员的帮助下,既了解案件又熟悉地方习惯法。他们之间相互交流切磋法律问题,并在以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久而久之,形成通行全国的普通法。
(3)普通法的特点。
第一,普通法是判例法,它的规则是通过判例体现出来的,法官在作判决时把习惯法规则加以整理和筛选,然后精确地表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