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光大路3号5层。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方式:010-5910xxxx
被告:王xx,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东城区礼士胡同乙65号
联系方式:13xxxxxxxxx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17707号裁决书,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50000元;
二、判令无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0元; 三、判令无需向被告报销交通费300元;
四、判令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0000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由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开庭及裁决。京海劳人仲字[2014]第17707号裁决书中裁令:一、原告支付被告工资50000元;二、原告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0元;三、原告报销被告交通费300元;四、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000元。 对此裁决,原告认为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特别是: 一、年休假已经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