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
补贴发放办法
为加快推进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努力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冬季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决定在我国“三北”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现供热补贴的货币化管理,同时,自治区明确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列入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更好地适应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市本级制定了2003年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发放办法,改变了过去以家庭为单位的报销制度,变“暗补”为“明补”,通过工资发放将取暖费补贴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职工个人。
一、发放范围
市本级财政供养的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发放办法
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按规定标准由财政部门通过工资统发系统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工资帐户或由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再由职工个人按实际住宅面积与供热单位结算,凡实行取暖费财政补贴的单位一律不再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
三、发放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级别
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及包头地区取暖费支出财政负担标准(2元/平方米?月)计算(补贴标准及附件),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其中: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职务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职务(待遇)为准。
(二)事业单位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双肩挑”的在职人员,其取暖费补贴标准应就高执行,其技术职称对应的行政职务按照《包头市人事局、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地方职务岗位责任补贴和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地方补贴的通知》(包人发[2003]14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包头市本级负担的行政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以及本级财政供养的离休人员丧偶或检配偶长期无业及下岗失业的,除按规定标准发放住宅取暖费外,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市财政核准后按420元/年?人定额标准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并由职工所在单位组织发放。
(四)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其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以每年9月30日以前的在册与任职资格为准。
四、经费来源
(一)包头市本级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及财政供养的其他离休人员取暖费补贴由包头市本级财政负担。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住宅取暖费仍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审批职责
包头市本级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
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申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拨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由单位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发放标准范围内自行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 项目 职务级别 副省级 正厅级 副厅级 正处级 副处级、正高 正科级、副高 副科级、中级 科员、助理级以下
应享受住房面积 (平方米) 200 130 120 110 100 90 80 70 年发放标准(元) 1200 780 720 660 600 540 480 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