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国税发?2009?117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市局各处室:
为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市局进一步完善修订了《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县(区)局、市区税源管理机构风险应对实施办法, 于9月底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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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9日印发 校对:征管处 卢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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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风险是税收流失的风险,是指因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低而导致的税收流失的可能性,因此也称纳税遵从风险。
第三条 税收风险管理整合利用现有管理资源,围绕税收管理的战略与目标,最大限度的防止和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收率,提高纳税遵从度。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评定和风险应对三个环节。
第四条 对所有纳税人实行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大企业实施个性化的特别风险管理,中型企业实行一般的风险管理,小型企业实行以基准税额为主要内容的风险控制,个体零散税源实行社会化委托征收。
第五条 纳税人不登记、不申报、不缴税风险或其他个别异常信息所显示的单项风险,直接由税源管理部门通过信息比对、实地巡查核实等方法进行识别和应对。
第六条 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既要发挥信息化在信息归集、过程规范和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优势,又要发挥税收管理人员在纳税人信息掌握和实际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实行“人机结合”,切实提高税收风险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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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流程 第一节 风险识别
第七条 全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各管理部门都是税收风险识别的主体,应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能,积极开展税收风险识别工作。
第八条 税收风险识别源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报送信息,税务机关采集信息、社会举报信息和第三方提供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坚持落实“信息管税”的思路,充分利用总局、省局公布、下发的信息,以及地方政府税收征管保障机制传递的信息,不断提高税收风险识别的质量。
第九条 税收风险识别要运用多种风险分析方法,从不同角度,寻找税收风险领域,在此基础上,提取和确定用以识别这些风险领域的风险特征。
第十条 税收风险分析主要有政策分析、税收分析、案例分析和经验分析等。
第十一条 风险识别的一般方法主要包括完整性、逻辑性、波动性、配比性、类比性、基准性等分析方法。
第十二条 市局确定全市范围内重点风险领域及其风险特征,风险特征由各种风险指标及其阀值组成,用于对纳税人进行风险分析。市局建立全市的风险特征库,并不断完善。在建立一般企业风险特征库的基础上,按照我市大企业的个性特点,对全市大企业建立个别风险特征库,实行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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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税收风险特征库内容属于保密范畴,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积极为提取新的税收风险特征提供税收风险信息。
第二节 风险评定
第十五条 税收风险评定由市局主导。市局运用税收风险特征库,通过人机结合、上下联动的方法,对掌握的纳税人信息进行风险扫描、排序、赋分、积分、定级。税收风险评定一般按季实施,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一年不得少于三次。
第十六条 税收风险的大小用税收风险积分表示,以税收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发生造成税款流失的严重程度即强度为主要评价因素,通过建立风险评定模型,计算风险积分。按风险积分高低,将税收风险分为五个等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
第十七条 市局计统处在发布风险等级前,将四级、五级风险等级的评定情况与各县(区)局、市区各税源管理机构和市局稽查局进行沟通,各县(区)局、市区各税源管理机构和市局稽查局应根据工作安排和掌握的企业情况,选择确定本期应对的四级、五级风险企业,并在5日内反馈市局计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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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以及风险管理小组掌握的企业新的风险信息,需要纳入市局风险评定因素的,应在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中录入,市局计统处认为有效的,作为下一次风险评定因素,特别紧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企业的风险进行重新评定。
第三节 风险应对
第十九条 税收风险应对,实行差别化应对的原则,根据风险的高低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实现税收管理效能的最大化。从税收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到税收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在风险应对措施的选择上,应体现调查顺序由事后到事前、调查项目由少到多、进户频率由低到高、事项审核由宽到严的变化,使税收管理对纳税人的影响程度、介入深度、管理力度逐步增加。
第二十条 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实行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一级风险企业,遵从激励。在一定期限内,原则上不作为税收检查的对象。二级风险企业,风险控制。一方面,对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太规范的企业,主要通过对其生产经营、机器设备、发票使用、资金运营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测定企业基准税额,据此进行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对其他的二级风险企业可选择一部分企业采取案头分析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风险控制,比例一般不高于10%。三级风险企业,风险核查。风险核查主要是指根据纳税人风险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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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进行进一步分析、比对或实地核查,并视情况督促纳税人自我纠正或提请税务稽查。风险核查一般每年一次,核查面最低不少于60%。四级风险企业,纳税评估。对所有四级风险企业全面开展评估,并按纳税评估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五级风险企业,税务稽查。
对风险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后,应根据情况对各风险形成因素进行分析,分“保持、减弱、消除”三种可能情形进行结果回复,并调整相应的应对系数。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情况应按照有关要求在征管信息系统、基层管理平台和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中录入,涉及行政处罚的应按照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需要保存的纸质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县(区)局、市区税源管理机构主导税收风险应对,实行统分结合的风险应对模式。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稽查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是税收风险应对的基本执行部门,重大税收风险,县(区)局、市区各税源管理机构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应对。
第二十三条 县(区)局、市区税源管理机构要加强风险应对质量控制,形成一套有效的风险质量控制机制。各单位要制订风险应对实施办法,细化风险应对的具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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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标准和方法。每一轮风险应对的总体方案和结果,要经局长办公会议确认;对在一年中二次被评为四级、五级风险的,应调整应对人员或应对层级;严格控制风险应对下户行为,并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各单位的风险应对办法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局,市区各税源管理机构要通过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团队作用,进一步促进风险应对质量的提高。县(区)局税源管理分局,市区税源管理机构的税源管理科,设立一个税收风险管理小组,负责风险应对的具体工作。税收风险管理小组由税源管理分局负责人或税源管理科科长担任组长,配备不少于一名专职税收分析员。风险管理小组具体负责二级风险抽查、三级风险核查、四级纳税评估和五级稽查的协同工作。涉及税款计算与确认的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减免退税调查、所得税汇算检查、企业注销登记调查和由税源管理机构实施的专项检查等也应由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县(区)局、市区税源管理机构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税收分析员在实施风险应对和有关流程处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日常税收管理规定问题的,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具体负责日常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有:税收宣传与辅导,办税提示提醒,信息采集、比对和核实,税务文书送达,税控器具或新的办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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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行推广,单项风险的应对,以及各单位、各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异常情况的必须及时向税收风险管理小组提供相关异常信息。
第二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应根据企业税收风险等级和风险情形的不同,在服务环境、办税流程和审核审批方面提供差别化的服务或控制措施,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同风险等级企业及其风险情形在进出口税收管理中的应对。稽查局着重负责五级风险企业的稽查工作和质量控制。
第三章 评价引导
第二十七条 对税收风险管理的监督与评价覆盖税收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以促进税收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局通过税收风险指数、税收风险管理能力指数评价一个地区的税收风险状况和税收风险管理成效,引导各地不断改进管理,推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不断深入。组织开展“税收风险管理标兵”、“优秀纳税评估项目”评选活动,引导和推动各单位和全体税务人员不断提高税收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全系统税收风险管理人才库。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与管理,要为风险管理人才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和工作环境。税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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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必须在税收风险管理人才库中选择。
第三十条 县(区)局、市区税源管理机构通过目标管理、团队建设、绩效评价、案例讲评等多种手段,提高风险应对水平,按规定提供风险应对分析报告。
第四章 组织与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局成立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建立税收风险管理联席会议,负责重要的税收风险管理事项的审议,制定年度风险管理规划,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联席会议成员为各业务技术部门的负责人。税收风险管理部门联席会议下设税收风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征收管理处和计划统计处。各县(区)局,市区税源管理机构,市局稽查局,市局办税服务厅设立相应组织。
第三十二条 市局各业务技术部门应加强协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税种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分析。政策分析应按年组织实施,有重大税收政策调整应适时组织实施,并形成政策分析报告。跟踪分析和选择质疑相关风险特征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处理情况,推动相关政策性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税种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选择一定数量的企业参与风险应对或进行跟踪质疑。
稽查部门应按年提供稽查建议报告,对风险管理工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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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计统处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省局下发的风险信息;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税收分析和案例分析,收集分析的税收管理案例、稽查案例各不少于100户,并分别形成税收分析和案例分析书面分析报告;收集分析其他部门和县(区)局、市区税源管理机构的分析报告,提取新的税收风险特征,维护税收风险特征库;按季组织开展税收风险评定;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系统业务需求的提写与优化,税收风险管理成效的分析与评价。
征管处负责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和运作模式的优化,部门间工作的协调,主体特征的分析研究,税收风险管理制度的拟订、完善和推动落实。
信息中心负责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系统的技术开发与维护;为市局各部门、各县(区)局、市区各所属(直属、派驻)机构的税收风险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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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计统处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省局下发的风险信息;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税收分析和案例分析,收集分析的税收管理案例、稽查案例各不少于100户,并分别形成税收分析和案例分析书面分析报告;收集分析其他部门和县(区)局、市区税源管理机构的分析报告,提取新的税收风险特征,维护税收风险特征库;按季组织开展税收风险评定;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系统业务需求的提写与优化,税收风险管理成效的分析与评价。
征管处负责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和运作模式的优化,部门间工作的协调,主体特征的分析研究,税收风险管理制度的拟订、完善和推动落实。
信息中心负责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系统的技术开发与维护;为市局各部门、各县(区)局、市区各所属(直属、派驻)机构的税收风险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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