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田赋制度的演进历史
(贵州财经大学 10级税务班 秦煜 201011341041)
摘要:税收既是政治的范畴,也是经济的范畴。税制的变迁作为一面镜子,深刻的反映了政治经济发展的脉络。田赋制度是古典税制的重中之重,其成功与否影响着经济的繁荣,政治的稳定,乃至国家的兴亡。中国田赋制度拥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与世界其他文明相比,我田田赋制度产生最早,也最有连贯性。在数千年中,田赋制度对我国经济历史以致整个历史的发展,都产生过多种的、有时是很大的影响和作用。古代田赋制度的丰富遗产(包括有关的思想传统)在今天仍具有巨大的影响,使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它的了解和研究。
关键字:田赋制度 封建制度 封建经济 正文:在中国封建社会,田赋被列为国家正供,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基本、最主要来源。中国田赋史富有特色,也富有成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它具有一个完整的演变历史,并依靠传统的自身力量完成了这一演变和发展,而每一次的改革都较前次有所发展并日趋完善。
一:夏商周时期的田赋制度
赋税制度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夏商周三代的田赋征收分别采用贡法、助法、彻法,即“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贡者贡也,助者助也,其实皆什一也。”①夏代的贡法,是出现最早的征课方式,相当于定额课征。商代实行助法,农民助耕公田,是劳役课征形式。周代实行彻法,农民在公田上“通力而作”,收获时按公田数量比例征课,是向实物课征的过渡形式。总之,夏商周三代的田赋制度是建立在奴隶制国有制的基础上,是对农业劳动者最直接的最残酷的财政剥夺。贡、助、彻的演变说明了田赋制度的变革和生产关系的发展。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田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对田赋制度都有一些改革,其核心内容大体一致,主要的基本形式是“分定等级,差别征税”到“按亩征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上的收获”到“田亩面积”;课税形态为实物,即以粮食缴纳,兼有其他产品纳税。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当时鲁国开始推行 的“初税亩”即履亩而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占有田亩的多少征税,是我国田赋的开端,是税制由征收劳役转向征收实物的重要变革。“初税亩”的推行是生产力的发展引起土地所有制由王田制向私人占有制的巨大变革在赋税制度上的体现。
此外,由于常年战乱,春秋战国时期对田赋的横征暴敛现象极为普遍。虽说田赋采用实物征收,并按土地肥瘠,物产丰歉,制定不同的税率,但因国用不足,各国竞相提高税率,重税课征。秦国更是在田租的基础上,征收刍蒿税,以弥补军用。可见,春秋战国时期的农民负担是极其沉重的。
三:秦代的田赋制度
秦代的田赋制度包括田租与刍蒿两种形式。公元前408年,秦简公七年,颁布了“初租禾”,国家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土地私有权被确认,但需依法纳税。公元前359年开始的商鞅变法,废除了奴役制所有制,使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秦国快速发展起来。自此,广大的自耕农和中小地主必须按秦律规定,以“受田之数”缴纳赋税,即田租。史称田租“二十倍于古”②,“收泰半之赋”③,由此可见当时的税率实际上是承袭六国旧制。当时秦国的粮食亩 ①②
《孟子·滕文公》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食货志》
产量已有六石四斗,较前相比,高出六倍之多,这也是劳动者能支付起如此税负的主要原因。而究其根本,是商鞅在变法中提到的“诱三晋之民,已尽地利,任其所耕,不限多少”①此举刺激了拓荒开垦,有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分说明了秦代的寓垦于征的土地课税制度较于其他各国更胜一筹。
此外,刍蒿之税是秦代的土地附加税,可以追溯到奴隶制时代,及至春秋战国时期的刍蒿交纳已基本定型,秦承旧制,也对农民课征刍蒿。秦代还有根据法律规定活为帝王临时诏令,免除劳动者应纳的租税和应服的徭役的复除制度。
四:汉代的田赋制度
汉代的田赋,仍称作田租,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课征的土地税,属收益税,其课税对象为土地,课税标准为土地总收益量,纳税人为土地所有者。两汉的天赋制度由田租、刍蒿、附加和减免四部分组成。
1.田租:汉初坚持“轻田租”的原则,是其“与民修养生息”政策的主要措施之一。两汉的田租税率基本定为“三十税一”。宋人感慨,田租“在昔独两汉为最轻,非后世不可及,虽三代亦所不及焉”。②今人评述“三十税一的田赋在旧中国历史上是最轻的”③但汉代虽有意减轻徭役,却征收很重的人头税(如算赋、口赋、更赋等)。在“轻田租,重人税”的思想指导下,人头税税率不断提高,甚至成为汉代收入的主要来源。
2.刍蒿:汉承秦制,不但继续征收刍蒿,而且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逐渐上升,史载:“已奉谷租,又出蒿税”④,又“田租刍蒿,以给经用”⑤。两汉坚持田租刍蒿并行,它们已成封建王朝极为重要的量大赋税收入。
3.附加:汉代田租还有临时附加。属田租额外之征,实属横征暴敛。 4.复除制度(减免制度):复除为依法规定或为帝王临时诏令,免除劳动者应纳的租税和应服的徭役。汉代田租刍蒿的减免,大致分为以下4种:①灾荒减免,②抚慰减免,③恩幸减免,④贫困减免。
五:三国时期的田赋制度
三国时期的田赋制度主要包括租调制和复除制度
租调制亦称田租户调制,是沿袭秦汉的田租口赋制度演变而来的,它创始于曹魏,成为唐代租庸调制的先导。曹魏时期,曹操在屯田制的基础上推行租调制,按亩征租,按户征调,并废除了口算赋制和“什一税、三十税一”的比例税,改为定额税,以实物缴纳,并采取“九品相通”计资纳税。西晋政权随着占田制的实行,对租调制进一步改革和发展。特别是对户调制的改革,纳税标准按每户劳动力的强弱不同而纳税。北魏推行均田制,对租调进行全面改革,如租调分征、降低征税额等,并与三长制相配合,使户调制更系统、周密。租调制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对小农经济的一种课征,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赋税制度。
三国时期的复除制度,主要是身份性复除。曹魏和孙吴都实行“给客”制度。即:将屯田户赐给有功的将士,为其私家僮仆。“复客”即免除客的租掉或徭役。“复田”则为免除田租。另外,也有一般性减免。诸如延康元年“其复谯租税二年”⑥;青龙元年“鳏寡孤独无出今年租赋”⑦;景元四年“特赦益州士民,复除租赋之半五年”,⑧等等。
六:两晋时期的田赋制度
西晋武帝于太康元年颁布了占田法令,在实行占田制的同时,颁布了租调制。西晋沿袭 ①②
《通典》卷一《食货·田制》 周密:《齐东野语》卷一《汉租最轻》 ③
《中国农民负担史》第1卷,中国财经出版社1991年版,第49页。 ④
《汉书·贡禹传》 ⑤
《续汉书·百官志三》 ⑥
《三国志·魏书·文帝记》 ⑦
《三国志·魏书·明帝纪》 ⑧
《三国志·魏书·少帝纪》
了曹魏的租调制,只不过田赋由每亩四升提高到每亩八升,户调增加了绢一匹,棉一斤。与曹魏的租调制相比,西晋的占田课田制要完善的多,自然劳动者的负担也要重一些,田租高出一倍,户调增加三分之一。但是总的来说西晋的占田课田制是成功的,在执行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租调制的特点是,田租从丁征,户调从户征。随着租调制的推广和发展,劳动者的赋役负担不断加重,租调制的缺点日益暴露,流弊甚大,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田租制度是对小农经济的实行超经济剥削。户调制度又缺乏一定的公平性。
东晋和十六国的田赋户调制度也与西晋大相径庭。东晋的租调制的特点是税无定制,征收混乱,只考虑国家的赋税收入,不顾及人民的负担,是一种竭泽而渔的赋税制度。十六国大部为内迁的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史籍也鲜有记载,可查的记录只能看出他沿袭了魏晋的租调制度,但其具体的征收方法,史无记载。
七:南朝时期的田赋制度 宋、齐的租调制度
南朝宋、齐时期的租调制,基本上沿用了东晋旧制,又有所改进。这一时期田租的变化繁杂多变,但主要趋势是按丁口税米制方向发展。宋、齐的户调征收对象、征收方式皆承西晋旧制。西晋法定“户调绢三匹,”而宋大明五年(公元461)规定“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①
由此可见,征收数量增加一匹,加重了人民的生活负担。同时,南北朝时期,常年战乱,社会经济动荡不安。南北方经济发展极为不均,对货币制度处置不当,使通胀通紧交替发生。产生了畸形的“折变”征收方式。使得人民的租调负担进一步加重。
梁、陈的租调制度
从史料《隋书·食货志》记载中不难发现,梁、陈时期的租调从以往的户调征收逐步往丁调征收靠拢。显然,“记丁为布”或许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仅是经济负担,更是一场灾难。其次,梁、陈的租调制并没有除去田租部分,二十田租与丁调相结合的双重赋税制度,更是加重了人民的生活负担。最后,梁、陈在户调中加入了许多新的税目,是对劳动者的残忍榨取和无情的掠夺,直接导致了农民阶级的绝对贫困化。
八:北朝时期的田赋制度
北魏均田制实施之前的租调征收,仍然沿袭魏晋的“九品通混”法,即租调征收,先召集县乡三老,按贫富程度把本地农户分为九等,然后将规定征收总额,按户等分摊,户等高的负担多,户等低的负担少,客户负担不尽相同。
至此,苟重的赋税,随时导致中等农户破产转为荫附,而下等农户只能一贫如洗,亡命他乡,国家税源不断湮灭,财政收支入不敷出。为此,北魏政府只得改革田制税制,另谋出路。为使农民能切实占有一定数量的田地,从而“齐等”地负担赋役,南北朝时期北魏(公元386—534年)实行了均田制。均田制就是政府对每户男女劳力授予规定数量的田地,并随人口的增减不断调整土地占有情况,同时征收一定数量的赋税。
北魏均田制实施之后的租调征收,有以下特点:第一,租调制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第二,租调即按户征收也按丁征收;第三,租调制有负担均衡的作用;第四,租调制执行“轻税入官”的政策。
均田制的实施,俨然实现了从孟子到汉儒的理想,它从公元480年代开始,中经北朝、隋,到唐代前叶,实行了有数百年之久,成为中国土地和赋役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北齐的租调制是按床征税,相比北魏,税负有所增加。
北周的租调制同样从床计征,并且根据收成情况确定相应的复除政策。 九:隋代的田赋制度
隋代的天田赋制度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他同样沿用前朝采用“床”作为其计税单位。一般来说,租调的负担不能算重,相比以往各王朝,应该是减轻了不少,这主要是得益 ①
《宋书·孝武帝纪》
于均田制的推广。隋代均田制的最大特点是他扩大了实施范围,以府兵为例,他们划分到的土地按率要缴纳税负,相应的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支出,特别是军费支出。这对隋代实行“轻徭薄赋”或“轻税”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隋代有固定的田赋减免制度,这对隋代的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充裕,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度支部尚书长孙平建议隋文帝开设义仓,让民众自愿存粮以备凶年。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二月,义仓粮由自愿缴纳变成强制按户征收,近乎“税”的性质。
十:唐代的田赋制度 唐代前期
国家颁布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①
有庸”。具体来讲,租是田赋,按田征收,是农民以课税形式缴纳的实物地租,庸是以绢丝等实物抵充徭役的代役金;调是按户征收的家庭手工业品。租庸调制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封建租税形式,将劳役课征的方式改为实物课征,体现了赋役合一的思想萌芽。
同时,唐前期在租庸调制以外,还征收户税和地税。也就是说租庸调制与户税、地税是并存的两种税收制度。
唐朝的户税即按户收税,但公元769年,唐代宗李豫进行了户税改制,其特点主要是:第一,课税范围扩大;第二,税率提高;第三,官吏按品级纳税;第四,游离户照章纳税;第五,将士从轻纳税。其次,唐代的地税是沿袭隋代的义仓税,但在唐代,其本质失去了以往了样子,从以备灾荒变为了一种正式的税种直接列入国税,供官府衙门之用。
唐代中期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新任宰相罢租庸调旧制,颁行“两税法”。其主要改革内容包括:采用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课税主体不分主户客户,均在现居住地就地纳税;课税标准,按贫富即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纳税;纳税期限分夏秋两季征收;以银定税。两税法将各种赋税统一征收,简化了税制,扩大了征税面,推行以银定税,增大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范围,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我国赋税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虽然“两税法”对当时社会经济有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税负不合理;第二,立法犯法,法外加征;第三,折钱纳物,额外盘剥;第四,“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
此外,唐代还有一定的田赋附加,主要包括:1.青苗钱;2.税草;3.脚租;4.加征两税钱。
十一:五代十国时期的田赋制度
五代基本沿袭了唐代的两税法,十国田赋没有统一制度,只是因时因事而定。也各自对田赋进行整顿。后梁有“两税之法,咸因唐制”。②后周有“均定田租”这也是最为著名,影响最大的。这次“均定田租”是按计划实行的,在这较大的程度上改变了五代以来两税不均的状况,故而,其意义和影响较为深远。
五代十国的田赋均按亩征收,采用夏钱秋米的方法。除此之外,还有计亩税捐。在一定的时期,将钱、谷折合成绢,从而构成钱、谷、绢的三大色,分夏秋两季交,钱折的绢称为夏绢,谷折的绢称为秋绢。
此外,这一时期还有一定的田赋附加,主要包括:1.省耗;2.农器钱;3.曲钱;4.布袋钱;5.牛皮税;6.进际税。
十二:宋代的田赋制度
宋承唐制,其田赋主要是两税及附加。两税为正税,附加繁杂多变,往往超过正税的数倍。
①②
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 《册府元龟》卷四八八
宋代的田赋按其税目分为五类:
1.公田之赋;2.民田之赋;3.成廊之赋;4.丁口之赋;5.杂变之赋
宋代的田赋征收,以田亩为标准,田亩按土质、色泽分等定级,按等级定税率,分为夏秋两次缴纳,夏税以钱记,秋税以米记,故又称夏税秋米。
关于田赋(两税)收入数,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林勳上奏曾说“本朝二税之数,视唐曾至七倍”①可见当时农民负担之重。
宋代两税的征收,还有所谓的“折变”,这是因官府临时需要而改征他物,避免所征非所需的一种变通办法。此外,宋朝两税的缴纳,还有“支移”,即强制纳税者自备运输工具和盘缠,将税粮送到指定的地点才算完纳。
宋代的田赋附加主要有:头子钱、加耗、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税、其他田赋附加六项。此外,宋代的天赋制度还有田赋预借和田赋减免。
十三:辽、金的田赋制度
辽代的田赋制度既受唐宋之影响,又有自身的特点。
辽代亦行两税法,但其纳税依据既有田产多寡,又有门第、官品高低。史载所言“辽人士庶之族赋役等差不一”②这是其一。
其二是辽代折纳之法特殊,即以钱折物,而一般都是以物折钱。对劳动者而言,当然是一项“善政”。
其三是纳税期限与唐宋的两税法有差异。
辽代的税收法令不甚严密,随意性强,百姓税负因时因地而又较大的差异,对其税收负担的评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还原历史真面貌。
金代的田赋制度可以分为地租、牛头税和两税等三类。史载“金制,公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③金国田制规定,私田按土质分为九等,按等纳税。
公田输租,租种官地的佃户要缴纳官租,官租即租税合一,实为田赋的表现形式之一。 “牛头税,即牛具税,猛安谋克部女真户所输之税也。”④牛头地为国有土地,牛头税是牛头地制度在税制上的体现,其性质属地税,是猛安谋克部女真户对国家所承担的一种田赋义务。
夏秋两税,就是一般民田所缴纳的田赋,以田亩作为征税依据,按土地肥瘠和自然条件分为九等,按等定税。
十四:元代的田赋制度
元代的田赋,亦称税粮科差。税粮行之于南方叫做夏税、秋税,行之于北方则叫做丁税、地税。科差在南方有包银与户钞,在北方则有丝料、包银与俸钞。
北方税粮—丁税、地税制度始于元太宗元年(公元1229年),史载“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⑤。丁税、地税缴纳均已粮食为主,除了主要的正税外,还有附加税额。
南方税粮分为夏税与秋税。元代的秋税没有统一的税额,地区有明显的差异,土地的等级不同,税负也不同。夏税是有的地方征有的地方不征,夏税征钱钞,实际上就是以宋代夏税为基数,折成钱钞,依次完纳夏税。同北方一样除了正税外南方的粮税也有附加税额。
元代的科差作为一个税种是前代未有的,一般认为类似前代的“户调”。元代的科差,包括丝料、包银、俸钞和户钞。此外,元代的官田与寺官田的税粮采取不同的方式缴纳。
十五:明代的田赋制度
明初的田赋沿袭两税法,分为“夏税”和“秋粮”,“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 ①②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七 《金史·食货志》 ③
《金史·食货志》 ④
《金史·食货志》 ⑤
《元史·食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