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事主体——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1.概念:
《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特征 (1)独立的名义;(2)独立的财产;(3)健全的组织机构;(4)独立的责任。
案例1:有张三李四两个自然人,各自出资形成公司A,公司A和公司B 又各自出资一部分形成了公司甲。现在公司甲因为经营不善破产了,那么他们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企业法人的股东则仅以其对法人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案例2:某市机电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某贸易公司。1999年3月,该公司与本市某铝厂签订了一份铝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铝厂向贸易公司供应铝锭若干吨,共计价款24万元。付款期限为1999年3月11日前。3月6日,铝厂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贸易公司,3月11日要求该贸易公司支付货款。而此时,贸易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力偿还。考虑到贸易公司股东有充足资本偿还,于是以此11家企业作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如何判决? (解析:本案实际上涉及到的就是法人的独立责任问题。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企业法人的股东则仅以其对法人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本案中,某贸易公司应该独立地承担对外债务,某铝厂只能向该公司讨回其欠的货款,不能向其股东追讨。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机电公司等11家企业只是贸易公司的股东,而原告是与贸易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贸易公司,其债务应由该公司承担,而不是由股东承担,因此依法驳回铝厂的起诉。)
案例三:甲乙丙三人各投资20万元依法成立丁贸易公司。现丁公司亏损160万元,问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是谁?
3.法人的本质
法人拟制说
法人否认说(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管理人主体说) 法人实在说(有机体说、组织体说)
二.法人的分类
1、国外立法和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
区分标准: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
公法人:依据公法所设立、组织的法人。 私法人: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
(2)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私法人)
区分标准: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 财团法人: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3)公益法人、营利法人
区分标准:法人的设立目的
社团法人有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之区分;而财团法人则只能为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2)非企业法人(公权与拨款) 国家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职权的需要而享有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社会团体法人
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可分为: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如中国法学会;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如中国律师协会
总结:我国的分类(以是否营利来分):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行政、司法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中外差异和联系:
1、外国法上的公法人大致相当于中国法上的机关法人。 2、外国法上的营利法人大致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
3、外国法上的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中公益法人相当于中国法上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例、基金会属于下列哪一类或哪几类法人?(BD) A、事业单位法人 B、社团法人 C、财团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1、甲涉嫌犯罪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一年,但是经二审无罪开释。甲一方面感谢二审法官明镜高悬,另一方面同时深感法治建设尚待完善,否则便不会一审判决徒刑一年。因此,甲便立下遗嘱,将其一栋房屋捐赠给法治建设基金会。而甲去世后,其子却向法院起诉,以基金会系法人无继承权为由,要求宣告遗嘱无效。可否?
案例2、乙散布不实消息,某食品公司所生产的牛肉汉堡混有未经卫生检验的猪肉,导致该公司生意锐减,该公司自老板到员工均为此深感痛苦,于是该食品公司便起诉乙,要求乙赔偿营业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若干,可否? 案例3、一个孤儿院(财团法人),董事丙见房价飞涨,便以该孤儿院名义购得土地使用权一处,想要建成高级商品房出售。不料恰逢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导致房价突然走跌,孤儿院眼看要要赔尽所有资产。此时,孤儿院提出,本孤儿院是以救助孤儿为目的,而签订该合同违反了法人的设立目的,因此,要求宣告该合同无效。有无理由?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1)法人自然性质的限制。 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即以自然人身体存在为前提的生命、健康、身体权,法人不能享有;以自然人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亲属权、配偶权,以及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继承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3)法人目的范围的限制。
中国民法中所谓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就是指法人目的。 超出目的限制的法人行为性质如何?
a权利能力限制说;b行为能力限制说;c内部责任说;d代表权限制说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关于法人有无行为能力的问题,有不同见解。
持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是法律的拟制物,没有意思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持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也有意思能力,并具有行为能力,法人是通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参加各项民事活动的。
我国就法人本质采法人实在说,因此《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2.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A.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B.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3.法人的代表人:代表法人为法律行为者。
关于法人代表人的学说 A、代表说 B、代理说
我国采代表说。民法通则38条: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责任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我国民法认为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于它的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关于法人有无民事责任的学说
肯定说:法人有侵权行为能力。有的认为基于意思能力,有的认为产生于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有的认为产生于法律规定。法人实在说则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
否定说:法人无侵权行为能力。不过有的以法人无意思表示为根据,有的以法人不能进行违法行为为根据。在传统民法上,法人拟制说完全否认法人的责任能力。
无关说:法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能力与赔偿责任无关,只要法人有此责任,就应赔偿。
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1)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2)须因法人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3)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
四.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1.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设立的原则 2.法人设立的立法原则
自由设立主义(放任主义)、 特许设立主义(立法设立主义)、 行政许可主义(核准主义)、 准则设立主义(登记主义)、 强制设立主义(命令主义)。
3.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A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采准则主义(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批的,仅需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为许可主义。
3)非公司企业法人:a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采准则设立主义;b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才可申请登记,故采行政许可。 B机关法人:特许设立主义。 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C事业单位法人:特许设立主义。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需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D社会团体法人:有采特许设立主义,也有采行政许可主义。 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团组织等;也有采行政许可主义的,即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4、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于成立后在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或活动宗旨等事项的变更。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1)分立: 存续式分立、新设式分立 (2)合并: 吸收式合并、新设式合并
5、法人的终止(法人消灭)
概念:法人丧失民事主体的资格,又称为法人消灭。其意义与自然人的死亡相同。
法人的消灭,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即解散和清算。
(1)法人的解散
A自愿解散:依章程规定解散、股东决定解散、因企业法人的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B强制解散: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撤销或关闭、命令撤销或关闭。 C司法解散:公司法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D破产解散
(2)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参与的全部财产关系。
《民法通则》第40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
活动。
《民法通则》第47条: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法人的职责:了结现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财产、清算终结(清算人完成上述清算职责,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 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法人的机关
1、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2、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权力机关(意思机关、决策机关):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它们有权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实现业已形成的法人意志。 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
活动。
《民法通则》第47条: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法人的职责:了结现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财产、清算终结(清算人完成上述清算职责,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 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法人的机关
1、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2、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权力机关(意思机关、决策机关):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它们有权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实现业已形成的法人意志。 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