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银行高管试题简答部分(四)
44.(151)列举五项认定为呆账的情形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5.(152)列举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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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5)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方案侦查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6)余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6.(157)简述如何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金融资产已经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47.(163)简述或有事项的定义及特征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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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未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特征:
(1)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是指或有事项的现存状况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客观存在。
(2)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或发生的具体时间或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3)由未来事项决定,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有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
48.(169)简述平台贷款的退出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法人类平台,可以推出平台贷款管理,按照商业化运作: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同时,退出类平台必须是企业法人,并已按要求进行公司治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贷款利率等方面整改,合格后方可退出。
49.(171)简述对贷款组合信用风险进行识别的要点 多笔贷款组合在一起,即为贷款组合。贷款组合内的单笔贷款之间通常存在正相关或负相关关系,因此将信贷资产分散于负相关的不同行业、地区、信用等级、业务领域的借款人,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商业银行在识别和分析贷款组合信用风险时,应当更多的关注系统性风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其中宏观经济因素、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尤需关注。
50.(174)简述信用风险监测体系的目标
(1)确保商业银行了解借款人或交易对方当前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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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变动趋势。
(2)监测对合同条款的遵守情况。
(3)评估抵押品相对债务人当前状况的抵补程度以及抵押品价值的变动趋势。
(4)识别合同还款的违约情况,并及时对潜在的有问题授信进行分类。
(5)对已发生问题的授信对象或项目,可迅速进入补救和管理程序。
51.(181)简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三种操作风险计量方法
(1)基本指标法,以单一的指标作为衡量商业银行整体操作风险的尺度,并以此为基础配臵操作风险资本的方法。
(2)标准法,将商业银行所有业务划分为八类产品线,对每一类产品线规定不同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系数,并分别求出对应的资本,然后加总八类产品线的资本,即可得到总体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3)高级计量法,商业银行在满足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资格要求以及定性和定量标准前提下,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资本要求。
52.(183)简述商业银行控制操作风险的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管理和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将操作风险划分为可规避的操作风险、可降低的操作风险、可缓释的操作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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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的操作风险等四大类。
(1)可规避的操作风险可通过调整业务规模、改变市场定位、主动放弃某些产品等措施让其不再出现。
(2)可降低的操作风险可通过采取更有力的内部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发生频率。
(3)可缓释的操作风险可通过制定应急方案和连续营业方案、购买保险、业务外包等方式将风险转移或缓释。
(4)对于不管商业银行进多大努力,采取多好措施还是无法规避和降低的风险,即最终还是应承担的操作风险,需要为其计提损失准备或分配资本金。
53.(189)简述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
(1)对本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首先,设立相应的比率/指标,判断流动性变化趋势;其次,计算特定时间段内商业银行总的流动性需求;最后,根据现金流量计算特定时段内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缺口。
(2)对外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首先,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外币流动性的管理架构,选择将流动性管理权限集中在总行或分散到各分行;其次,是制定各币种的流动性管理策略;最后,应当制定外汇融资能力受到损害时的流动性应急计划。
(3)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一是危机处理方案。二是弥补现金流量不足的工作程序。
54.(193)简述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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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2)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促进金融资产有效配臵。
(3)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4)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强化资本管理和约束,促进其国际化经营。
55.(202)简述关联交易的监管比例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的监管比例要求包括:
(1)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
(2)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3)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4)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56.(204)简述关联自然人的范围 (1)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2)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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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4)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5)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57.(213)简述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性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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