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苏建招(2006)37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省市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扬州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分别具体组织实施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日常考核和动态管理;
(三)依法查处工程招标代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上报处理结果。 (四)受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并审核上报;
第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办公室,对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 凡在我市承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由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在核定的营业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活动。
代理机构不得超越资质从事代理,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靠。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
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该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代理机构不得恶意压价竞争,或以低于正常运作成本的价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计取。在代理合同中应明确收费金额或费率,合同收费金额或费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幅度范围下限的20%。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代理机构可以对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招标人预算)等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发售以收取编制成本费,但不得超出允许范围进行不合法收费或采用其它非法操作手段谋取不当收益。
第六条 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时,应对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核实项目批文、手续和有关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制定代理工作计划,并应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及项目所在地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招标办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项目时,应当组建项目组,明确项目组长。代理机构其他非项目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目的代理工作。
项目组长必须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并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项目组长不能同时从事(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发出中标通知书止)三个以上(不含三个)工程的招标代理活动。
项目组的所有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专职人员或已备案的退休返聘人员,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注册在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师。取得代理资格1年以上的代理机构,项目组成员应全部持有《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取得暂定级资格不足1年的,项目组成员至少1人持有《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
第八条 本省外市代理机构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进入本市从事招标代理,应当到市招标办进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单项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资料的复印件,并携带相应原件材料供核实:
1、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 2、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3、《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
4、项目组组成人员的有关证件(身份证、《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及其他必要的证件);
5、代理机构近半年为项目组组成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 6、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及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代理项目合同备案及单位诚信证明;
7、项目代理活动期间的在项目所在地的工作场所、满足开展业务需要的工作设备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外省市代理机构除需提交第九条1—7款材料外,还应提交省招标办签发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表。
第十条 市外代理机构应在合同备案后,必须在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登记申报工作,否则不能开展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市招标办对代理机构实行扣分制量化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扣分标准细则另行制定。考核结果、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与代理机构评优活动、资格复审及升降级挂钩。考核结果在扬州工程建设信息网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考核年度内,代理机构考核扣分累计达30分及以上、在6个月内出现2次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辖县(市、区)招标办可暂停招标代理机构3—6个月承接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如不良行为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暂停12个月直至永久取消其承担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在扬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公布,并上报省招标办。
专职人员考核扣分同时等量累计为代理机构考核扣分。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信用手册》交市招标办,由市招标办在《信用手册》上记载考核结果,统计上季度代理机构考核得分情况。
单项备案的代理机构应于代理项目完成后5日内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和《信用手册》交市招标办,由市招标办在《信用手册》上记载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将在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同时在扬州市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因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导致扬州市建筑市场年度信用成果记录为黄、红牌的代理机构,按照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办理工程项目招标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同时提交已由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一式三份),由招标办经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价。
代理机构应每季度向市招标办报送《招标代理业绩汇总表》。未在《招标代理业绩汇总表》上报过的业绩不得作为资格复审、升级依据。
第十五条 市招标办每年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一至二次综合考核。一般考核以下内容:
1、代理机构人员、财务等基本情况; 2、代理机构业绩及合同执行、收费情况;
3、代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4、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执业情况; 5、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6、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誉情况。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招标办制定,考核结果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并与资格复审、升级挂钩。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发生机构变更、法人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在按规定及时进行相关变更登记后,方可继续进行代理工作。
第三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岗位培训合格证》;
2、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是代理机构的在册职工并持有《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不同时在两个代理机构服务;
5、按时参加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专职人员应持《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上岗,并佩戴工作标识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招标书面情况报告等主要环节的备案和开标、评标应按照项目组人员分工由专人办理。
第十九条 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应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及项目所在地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招标办的监督管理。
专职人员的代理行为,由招标办监管人员进行动态考核。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专职人员,按附表有关规定扣除相应分值,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及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轻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警告直至暂停或取消代理业务资格等处罚,并同时在扬州市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对专职人员的考核采用扣分制,满分为15分。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该专职人员代理下一季度招标业务的资格:
1、上季度累计扣分5分(含5分)以上; 2、半年累计扣分8分(含8分)以上; 3、三个季度累计扣分10分(含10分)以上; 4、年度累计扣分12分(含12分)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专职人员一个考核年度内被暂停代理业务累计半年以上的,该专职人员应在重新参加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下一年度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发生工作调动等重要情况变化的,应及时提交变更材料并在《江苏省招标代理信用系统》中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方可继续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相应法律法规条款处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代理行为中的失误、差错造成招标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 月 日起执行,原《扬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扣分标准细则
1、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以行政监督意见书方式要求改正,未造成后果的,扣2—5分;
2、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造成后果,被招投标监管机构以行政监督意见书方式要求改正的,扣6—9分;
3、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15分;
4、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扣3—5分;
5、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扣3—5分;
6、超越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或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扣3—5分;
7、出租、出借、倒卖、非法转让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扣3—5分;
8、伪造、涂改资格证书或《代理机构信用手册》的,扣3—5分;
9、伪造、涂改、转借《从业人员信用手册》;或盗用他人名义伪造签字的,扣3—5分;
10、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因存在失误、差错或出具的文件内容不全或工作质量低劣导致招标失败的,扣3—5分;
11、违反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恶意压价竞争,违规收费的,扣3—5分;
12、拒绝接受或不配合招标办开展的调查、工作检查、考核;或在调查、工作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扣3—5分。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考核扣分标准细则
1、项目注册及发包方案
﹙1﹚招标内容多填或漏填、标段划分、工程规模、投资总额等关键内容填写错误导致备案时2次以上(含2次)修改、调整的扣0.5分;
﹙2﹚因发包方案填写不当影响建设单位后续发包工作的扣1分;
﹙3﹚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违反苏建招(2003)65号文第7条规定的,扣3分;
﹙4﹚在编制发包方案时有规避招投标相关法规的现象的,扣5分。 2、招标公告发布
﹙1﹚因填写错误、填写不全或不规范导致备案时2次以上(含2次)修改、调整的扣0.5分;
﹙2﹚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项目经理等级、报名时间、资审时间、业绩条件等关键内容填错扣0.5分;
﹙3﹚有必须公布的公告内容未放入附件,或者公告内容不全、前后矛盾导致歧义或者导致资格审核时招投标各方理解混乱,或者资格审查失败需要重新发布公告的扣1分;
﹙4﹚网上发布的公告与书面公告内容不符合扣3分。
﹙5﹚招标公告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扣5分。 3、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核
﹙1﹚招标代理办事人员不持证挂牌上岗或与代理合同中人员不符的,每次扣0.5分;
﹙2﹚未及时公示资格审核结果的扣0.5分;
﹙3﹚资格审核中必须的书面记录未准确、完整记录的扣0.5分,影响后续招标工作的扣1分;
﹙4﹚资格审核中由于招标代理的原因导致失误,引起投诉的扣2分;
﹙5﹚不能在资格审核中坚持原则,未按公告要求严格认真审核,或者对不同报名单位有偏袒行为,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扣3分。
4、招标文件备案
﹙1﹚招标代理办事人员不持证挂牌上岗或与代理合同中人员不符的,每次扣0.5分;
﹙2﹚未及时在招标文件发布前移交前期资料的,扣0.5分;标前会前仍未及时移交前期资料的,扣2分;
﹙3﹚招标文件内容粗糙或违反规定,被要求修改的,每修改一处扣0.2分,五处以上扣2分;
﹙4﹚因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工程量清单、答疑、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关键内容未予提示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扣3分;造成招标失败或开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扣5分;
﹙5﹚招标文件、答疑及有关资料发出未及时备案的,每次扣0.5分; ﹙6﹚标前会编制标底人员未到现场的,每次扣2分;
﹙7﹚投标截止时间距招标文件发出的时间不满20天的,每次扣1分; ﹙8﹚编制的招标人清单、预算及招标控制价违反规定、内容不完整,有重大漏缺项或重大偏差,或无根据随意压低造价,造成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每次扣1分。
5、开标、评标、定标
﹙1﹚未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造成开标及评标现场混乱的扣1分;
﹙2﹚项目组组长不到场的每次扣3分,代理小组中分工开标评标及编制标底的人员不到现场的扣1分;
﹙3﹚开标时没有提供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清单及预算光盘的每次扣2分; ﹙4﹚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施工图、勘测报告、项目特征及技术要点等必备内容,导致评标困难的,扣2分;
﹙5﹚在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过程中,代理人员试图施加影响,干扰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的,扣5分;
﹙6﹚评标结束后次日不递交书面及网上评标结果公示的,扣0.5分; (7)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向招标办反映的,扣2分。
6、合同及资料备案、审核
﹙1﹚未及时提交合同备案的(按投标有效期截止日考核)扣0.5分; ﹙2﹚因招标代理前期工作导致合同签订困难的,扣2分
﹙3﹚备案的工程合同条款未按照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填写的,扣3分, ﹙4﹚招标备案资料缺代理盖章或重要备案文件缺少相关人签署的,每处扣0.1分;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无故不办理招投标资料备案的,扣3分; (6)备案资料混乱、装订不整齐,内容填写不全的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