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

1970-01-01 08:00

第二章

案例1

1

案例二

1、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2、票据上权利的内容,以票据记载为准,不能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2

1.流通转让性: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特点: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善意/完全对价)

习题

A向B 购货,由此A 签发了一张以C 为付款人,B 为收款人的1万元的汇票,经C 承兑。B以完全对价转让E。

1. 对E而言,票据的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有那些?

2. E票据被偷,F在市场上以1000元获得该票据,F拥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吗?为什么? 3. E票据遗失后,在9月1日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在诉讼期间有人声称他在9月3日从市场上以扣除利息的正常价格9800元获得该汇票,那么E还能实现其票据权利吗?为什么?

第三章

1、汇票样本

案例1判断下面这张汇票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请说明理由并改正或补充使之有

效。

interest calculate at the rate of X%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

案例二汇票案例

? 出票人:Overseas Development Bank. ? 持票人:AB公司

3

? 付款人: National Bank,Chicago

? 事件:浙江兴业银行收到AB公司交来的银行汇票要求办理贴现,金额为200万美

元。此前该行曾收到过一份以该汇票付款行总裁名义发来的电报,称已备妥200万美金,请求代为通知AB公司可随时兑现。初看上去汇票一切正常,要素齐全,且付款行属于国际性大银行。但出票行有问题,因为在银行年鉴上查不到。

结果:兴业银行并没有立即办理贴现,而是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在卢森堡的分行代查出票行情况。结果付款行称从未有过“出票行”这个客户,更不知晓这一汇票的存在;经分行核实:多年前该国曾有一家名字相同的银行,但早已倒闭。 启 示

? 检查出票行或付款行或承兑行等相关银行是否能够在银行年鉴中找到; ? 汇票金额巨大或者付款为远期的,应当谨慎;

? 查看汇票金额及日期等关键要素有无涂改迹象,印鉴是否清楚; ? 必要时委托银行鉴别。

2、汇票样本

作业:按要求制作汇票

? Drawer(出票人): Continental Co.,London

? Drawee(付款人): Bank of Europe,Paris ? Payee(收款人):the order of Ace Trading Co. ? Sum:USD 1,250.00

? Date of issue:01 April,2002 ? Tenor: at 90 days after sight

4

汇票案例二

? ? ? ?

出票人:某市B公司 承兑人:某市银行

收款人:新加坡A公司

事件:A与B签订贸易合同,其中我国B公司为进口方,分批装运。第一批货款结清后,双方合作愉快,于是A公司提出下批货款可延期一年付款,条件是我国B公司只需开立一张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B公司原本资金紧张,考虑到能先到货物的优越条件,同意开出经我国某市银行承兑的汇票。

? 结果:B公司将汇票交于A后,迟迟不见发货。一年后,美国某银行持此汇票要求

我国某市银行付款。原来,A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即在美国银行办理了贴现,使我国银行和企业遭重大损失。

启示:

? 出具汇票一定要谨慎,票据具有无因性,与背后的商品交易无关,只要汇票要式成

立,即便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3

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1998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

汇票。B公司用此汇票进行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工程款。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E公司于1998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公司的条件背书是否影响汇票效力?(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哪些当

事人行使追索权? 案例3答案:

(1)不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

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E公司属善意持票人,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

(2)该票据为有效票据。票据的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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