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并将其激进化,卢梭认为,所谓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公意是在人民缔结社会契约时就形成,是社会契约的精神所在。人们服从公意就是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任何人都不得违反。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和绝对的。政府、官吏不过是执行主权者托付给他们的权力——即行政权,他们只是实现公意的工具,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限制、改变甚至收回这一权力。在卢梭看来,为了保证“主权在民”,立法权—这——主权者所能掌握的唯一力量——必须牢牢掌握在人民手里。他说:“法律既然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显然,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但是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是可以而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用在法律而已。”可以看出,卢梭在此将立法权与立法者做了区分。立法者是人民委托编订法律的人,他们编订的法律必须首先得到人民的认可方能成为真正的法律。而只有全体人民享有立法权。传统分权学说中所界定的各项权力实际上只是主权权威的派生物,他们均被涵括在卢梭这里的“行政权力”概念之内。
从以上的逻辑思路出发,卢梭提出了自己的政体学说。他按照政府成员的人数将政体划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国君制。民主制是指主权者将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人民中的大部分,从而使做行政官的公民在全体公民中占据多数;贵族制意味着将政府委托给少数人掌握;而国君制则是将整个政府委之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官手里,所有其他人都从他哪里得到权力。贵族制又可区分为三:自然的贵族制、选举的贵族制和世袭的贵族制。按照卢梭的观点,世袭的贵族制是最坏的一种,而选举的贵族制(实际上是贵族共和制)才是严格意义上的贵族制,是最好的政府形式。
卢梭认为,真正的民主制仅仅是一种理想,实现这一理想既不可能,也无必要。
在卢梭眼里,各种政府形式之间常常在某些因素上相互重叠,而且变动不居。在实践中,政府的形式往往和国家的数目一样多。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整体的选择有赖于一个国家的自然地理条件(包括人口、疆域、气候、资源、地理位置等)。而且判断整体的好坏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是最好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可能是最坏的。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是政体理论走向全面成熟的时期。首先,从霍布斯开始,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政体理论逐步摆脱了古典和中世纪时期伦理、道德和宗教的束缚,将整个理论的逻辑前提建立在人性观和自然法学说基础之上。从而将政体理论和现实政治实践密切结合起来。其次,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人性普遍流露出一种空前的幽暗意识,在他们看来,若缺乏强有力的外部制约力量,人性中恶的一面随时都会肆意蔓延。这一思想反映在近代资产阶级宪政革命的实践中则表现为在体制内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张对个人权利的侵害。最后,启蒙思想家所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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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的“人民主权”思想称为现代民主政治的理论源泉。
从亚里士多德到阿奎那,再到卢梭,政体理论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精细的发展轨迹。这不仅反映了各个时代思想家们的认识水平和理论视野,更是特定时空背景下人类政治实践状况的具体体现。从理论本身来看,各个时代思想家们的理论构设具有明显的历史延续性和继承性。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现代政治理念及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设计,不仅依赖于各个时代人们的政治实践,而且得益于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降历代政治思想家们不断的研究、思考和总结。
三、政体类型的划分标准
就政体类型的划分标准来说,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最先按照执政者的人数将政府划分为君主政府、贵族政府和民主政府;亚里士多德沿用了这一分类标准,并更具古希腊各城邦的政治实践提出了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三种类型。随着现代国家政体形式的日益复杂化,政治学家门在这一传统分类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执掌者的产生方式、任职期限以及国家与政府的结合程度等对国家政体提出了更为精细复杂的分类方法和标准。
(一)约翰·威廉·柏杰斯的政体划分标准:
柏杰斯提出了政体分类的四项标准:
1、以主权机关与政府机关有无区别为标准,分为直接政府和间接政府。直接政府又称为直接民主制,这是主权机关直接行使政府职权;间接政府又称为间接民主制,这是主权机关与政府机关分别组织,由主权机关将政府职能委托一个或几个机关来行使。
2、以元首产生的方式为标准,分为世袭政府和选任政府。世袭政府是国家元首由血统有关者世代继承;选任政府是国家元首由定期选举产生,并不限于一姓的血统关系。
3、以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的关系为标准,分为内阁制政府和总统制政府。内阁制政府简称内阁制,其行政部门须对立法部门负责;总统制政府简称总统制,其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各自独立。
4、以政府机关职权的集散为标准,分为单一制政府与联邦制政府。单一制政府简称单一制,是国家事权统归于中央政府,所以又称为集权政府;联邦政府简称联邦制,是国家事权分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以又称为分权政府。
(二)塞缪尔·亨廷顿的政体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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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从发展政治学的研究角度出发,根据政治参与和政治制度化两项标准对政体进行划分:他首先根据政治参与的程度由低到高将政体划分为传统政体、过渡型和现代化型三种,然后再根据制度化与政治参与之间比率的高低将政体分为公民型和普力夺型。两种标准结合便产生六种政体类型:公民政体中有建制型、辉格型和参与型,与之对应,普力夺政体包括寡头型、激进型和群众型三种。
此外,还有学者按照统治的性质将其划分为专制政体、共和政体和极权政体;有的根据统治方式将政体分为动员的、神拳的、官僚的和和解的;有的根据现代化的程度将政体划分为英美式的、欧洲大陆式的、前工业化或半工业化式的,以及集权式的,等等。
事实上,每一种政体类型学说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成为我们认识现实中政体现象提供帮助。然而,由于各个国家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以及民族构成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政体的形态常常表现出空前的多样化特征。即使在一个国家,其政体也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当中。因此,要找出一种最佳的分类标准和方法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三)马克思主义对政体的划分
在政体分类问题上,经典作家采用的分类标准主要有:(1)执政者人数的多寡;(2)执政者的产生方式与任职期限。
按照这两项标准,古往今来的国家政体可以从总体上划分为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两大类。 马克思主义首先从经济基础、阶级关系等本质要素来认识和把握国家,它并不否认划分政体的重要性,但强调只有把握国家的阶级性质才能真正理解和认识政体,因为政体仅仅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施统治的方式。
第二节 政体的基本类型
一、君主制与共和制
按照传统的政体分类方法,现代国家的政体类型主要包括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君主制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世袭君主手里的政体形式;而共和制则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执掌者由选举产生,并规定相应任职期限的政体形式。由于各国具体条件的差异,同一政体在各国可能表现为不同政权组织形式。例如同样是君主制,由于君主权力受到的限制不同,而使该政体下的政权组织形式表现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的差别。在二元君主制下,君主的权力尽管受到宪法的限制,但仍然握有相当大的权力:君主与议会属于相对独立的两大权力系统;君主才是真正的权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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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仅有权任命内阁,而且有权任命议会中的部分议员,其行政不受议会的约束,有权否定议会决议,甚至解散议会;国家宪法由君主钦定。这一政体一般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封建势力比较强的国家,如摩洛哥、约旦、沙特阿拉伯以及一战前的德国和二战前的日本等过。议会君主制的主要特征在于: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议会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而君主只是礼仪上的象征性国家元首;政府内阁由议会多数党或政党联盟产生,向议会负责,如果内阁失去议会信任,要么集体辞职,要么解散议会,重新组织选举。这一政权组织形式一般都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早、但仍然保留着君主制的某些传统的国家,如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典、挪威、丹麦、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西班牙,以及日本、泰国、马来西亚等。
共和政体也因各国政治、经济以及历史文化等条件的差异而在不同的国家表现为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总统制、议会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制集中。
总统制: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职权。美国是最早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它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并互相制衡的制度。与议会内阁制相比较,总统制的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议会。在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美国是实行总统制的典型,其特点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的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内阁由总统指定的官员(通常为各部部长)组成,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分立,权力相互制衡。议员和政府官员不得相互兼任,国会无倒阁权,政府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但国会行使立法权受总统的制约,如美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但国会再以2/3多数通过,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的权力也受国会的制约,如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违宪犯法,国会可提出弹劾。
实行总统制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孟加拉国、象牙海岸、喀麦隆、加蓬、卢旺达、肯尼亚、墨西哥、危地马拉、博茨瓦纳、巴西、智利、阿根廷、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和大多数中亚和非洲国家。
议会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会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它由选民选举产生,享有立法权、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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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政府或内阁的权力;总统虽然由选举产生,但其权力仅限于任命议会中多数党领袖或多党联盟领袖担任政府总理,在礼仪上代表国家,是国家的“虚位元首”,总统如有违宪行为,也会受到弹劾和审判;内阁掌握一切行政大权,是各种内政、外交政策的制定,并向议会负责,若内阁提案遭到议会拒绝或否决,必须集体辞职或解散议会,重新组织选举。目前实行议会制的典型国家包括德国、意大利、以色列等国家。
议会制与总统制的主要区别:
第一,政府的组织方式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政府(内阁)一般由议会中(两院制议会中,一般指众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政府成员由当选的总统任命并领导。
第二,议会的职权不同。议会制共和制下的议会不仅具有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还具有组织政府的权力;总统制共和制下的议会仅具有一般议会所拥有的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而没有组织政府的权力。
第三,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政府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政府的政策不满而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者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领导下的政府只对选民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议会制共和制下的政府成员却同时也是议员)。总统行使权力时对议会不负政策上的责任,议会不能因政策问题对总统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辞职,但在总统有违宪行为时,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总统应向议会报告工作,且无权解散议会,但是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四,国家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而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
第五,执政党的产生方式不同。议会共和制下的执政党一般是指在议会大选中获性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而总统制共和制下的执政党则是指在总统大选中获胜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
第六,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不同。在议会共和制下,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大部分国家由议会选举产生,只有少数国家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而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一般由全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委员会制的主要特征: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委员会,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产生,向议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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