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制定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度体系及效力
第三章 制度制定的原则及内容要求
第四章 制度制定、签发和修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依据《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分工负责与授权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制度是公司为实现有效激励员工、规范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完善企业文化等目的而制定的,在公司内部具有强制约束力或指导作用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可以使用“制度”、“办法”、“规程”、“实施细则”等名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
第二章 制度体系及效力
第六条 公司制度体系由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基本管理制度、一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部门内部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
第七条 公司制度的效力由大到小依次为: (一) 公司章程; (二) 基本管理制度; (三) 一般管理制度; (四) 实施细则和部门内部制度。
第八条 效力层次低的制度不得与效力层次高的制度相抵触。
第九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会制定和修改,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相应的机构制定和修改,并对其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基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人员拟订,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涉及机构设置、部门职责、业务经营、风险防范和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制度。
第十二条 一般管理制度是指涉及工程施工、产品制造和资金、财产、综合管理与审计监督等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业务部门拟订,报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实施细则是在一般管理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各部门拟订,报请分管总经理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部门内部制度是在公司相关制度基础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拟订,部门总经理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由总经理、分管总经理指定部门拟订,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职业操守; (二)岗位职责;
(三)指引或指导意见; (四)其他。
第十七条 党、团、工会等组织的制度根据其章程及相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三章 制度制定的原则及内容要求
第十八条 制定和修改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三)审慎性原则,制度的拟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四)可行性原则,制度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利于贯彻执行; (五)前瞻性原则,制度的拟订应当具有前瞻性,以保证能适应公司发展。 第十九条 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做到内容完整、层次清晰、语句通顺、言辞简练。
第二十条 公司制度根据内容,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内容较少的制度可以不分章、节,直接以条款列示。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达;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十一条 分编、章、节的制度,应在制度标题下编写制度目录,目录由编、章、节的标题按顺序列示。
第二十二条 各项制度应注明适用范围、解释权及生效时间。
第四章 制度制定、签发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公司制度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根据管理、业务的需要或总经理、分管总经理的授权拟订制度; (二)行政中心法规岗对各部门拟定的具体制度进行规范和汇编; (三) 行政中心报请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等相关机构审议;
(四)拟订部门根据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或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的内容进行修订;
(五)拟订部门修改后,报请总经理决定或上报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一级的制度经有权审定制度的机构审议通过后,由行政中心负责草拟发文通知,拟订制度的部门会签后,报请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发。
第二十五条 制度的原拟定部门应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提请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或完善。
第二十六条 修改制度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 由提议部门提出修改公司制度的书面提议; (二) 行政中心法规岗对相关提议进行审核和规范;
(三) 行政中心法规岗在受理修改制度提议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提议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馈修改意见;
(四) 行政中心报请总经理决定修改或上报董事会等相关机构决定修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制度的签发、存档、保密等事项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