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4、列举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1、监护人责任2、用人者责任3、产品责任4、环境污染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5、归纳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适用情形。 适用范围: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23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31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33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害他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87条)
6、简述我国立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各要件作用。
加害行为 损害后果 因果关系 过错 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是确定责任的客观基础和逻辑起点 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责任的范围 过错:在于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
7、归纳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并阐释其含义。 1、正当理由免责:加害行为虽致害,但加害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因而免责。 职务授权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受害人同意 自甘冒险 2、外来原因免责:损害非被告所致,而是被告行为外的原因所致,因而免责。 不可抗力 第三人过错 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过错 意外事件 9、简述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责任承担规则。
共同危险行为:二人及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并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断谁是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责任承担规则:数人实施危及他人的危险行为;数危险行为是在同一时空下;共同危险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加害人的不确定性
10、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意义。 是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同时也是一般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即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这个小的一般条款与第二条规定的大的一般条款互相搭配,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鲜明特色。 11、归纳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
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法》分则部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用人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12、简述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之处。
(一)归责原则特殊:以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
(二)适用法律特殊:没有一般条款作为裁判依据,通常需要在《侵权责任法》“分则”中寻找具体的法律规定; (三)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通常是“三要件”;
(四)免责事由特殊:免责事由须依据具体条文的规定,不能一概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的规定。
14、简述用人者责任的类型和责任承担规则。 (一)用人单位责任
在用人单位责任中,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直接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直接行为人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于有过错的直接行为人,可以依法追偿。 (二)劳务派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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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接受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工作人员在执行派遣劳务的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有过错的,则在用工单位承
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2 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个人劳务责任
1.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接受劳务一方为提供劳务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后,如果提供劳务一方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则该接受劳务一方有追偿的权利。
2.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规则
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是否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
15、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的“提示规则”。 违反“通知规则”(避风港原则)
即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告知其网站上的文章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经过提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实已经明知,其接到该通知之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就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6、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中的“明知规则”。 违反“明知规则”(红旗原则)
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任凭侵权行为实施,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就损害后果应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7、归纳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种类及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
学生受到由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侵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8、简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 1 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 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3 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4 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19、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和产品缺陷的类型。
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种类型: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缺陷;跟踪观察缺陷;
20、简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1、简述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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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简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情形。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3、简述医疗产品侵权的责任承担规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产品侵权
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24、简述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特征:1 某一活动或物品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 2 该活动或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3该种活动或物品只有在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使用 4 涉及该种活动或物品的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合法性
25、简述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与建筑物缺陷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
1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缺陷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造缺陷)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缺陷) 26、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高空抛物行为是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致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共同危险行为是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比较而言,确定抛掷物致害责任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不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的责任是适当的补偿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而承担的责任是侵权责任。
27、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简述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1、“致伤”赔偿范围=误工费+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2、“致死”赔偿范围=未来收入损失+支出的费用
死亡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即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胎儿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 医疗费、与抢救治疗有关的交通费等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致残”赔偿范围=未来收入损失+支出的费用
残疾赔偿金(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即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受害人依法负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胎儿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 残疾辅助器具费
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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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简述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1自然人人格权遭非法侵害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物质性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精神性人格权 2自然人身份权遭非法侵害
监护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此外,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也包括在内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 论述题(28分)
评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成功和不足 不足之处:
一、同命同价问题。侵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法条使前期一度热议的“同命同价”问题有了“定论”,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体现了“同命同价”,但此条规定中“可以”一词却使其现实意义大打折扣,留给法院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中,法院和法官完全可以自由裁量
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问题。侵权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问题只字未提,即受害人残疾或死亡后,被扶养人“依法”将不能得到生活费的赔偿。
三、精神赔偿问题。侵权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将精神赔偿仅限于侵害“人身权”,范围过窄。
四、雇主的责任问题。侵权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雇员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律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不论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故意。此条规定大大减轻了雇员的“合理注意”义务而人为的加重了雇主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五、教育机构的担责问题。侵权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成功之处:
一、《侵权责任法》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突出表现
二《侵权责任法》是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规定的,这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特点。
三,侵权责任法保持了《民法通则》的传统。实际上,确定侵权法在民法中的相对独立地位这一点,并不是从《侵权责任法》开始的。
(二)《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借鉴 2.实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立法模式融合的关键 .《侵权责任法》规定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独具特色
四、案例分析(每题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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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幼儿园聘请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甲有事离开学校,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玩耍,其中乙(5岁)和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乙用石块将丙头部打破,而丙则用笔把乙脸戳伤。为此,丙花去医药费6000元,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
问:(1)脸部受伤的乙的医药费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所以乙的脸部受伤主要是由丙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所以乙的医药费主要由丙的监护人直接承担责任;
(2)学校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的工作人员甲有明显过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为什么?
答: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责任由学校承担,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甲的过错事后向甲追偿
2.2010年7月某日晚,张某骑行电动车从某开放小区出来,因小区内没有灯光,张某未发现路上的井盖缺失,车前轮掉入井内,张某被从车上甩出,路过的人员打电话报120后送医,花费医疗费8万多,并造成四级伤残。张某及其家属找到井盖的所有人要求进行赔偿协商未果,诉诸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证人、及法院主持的现场勘察,足以证实原告因被告的井盖缺失导致摔伤致残四级,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善尽管理责任,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故意摔伤的。问:法院该如何判决?
答-法院该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实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 原告提供的证据、证人、及法院主持的现场勘察,足以证实原告因被告的井盖缺失导致摔伤致残四级,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尽到管理责任,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故意摔伤的,应对造成原告摔伤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3.李某要将旧房子翻新,于是请来村里的个体工匠王某,商定:扒旧房3000元,建新房10000元,房屋建成之日给付报酬。然后王某就召集手下经常一起干活的几个工人开始施工。在扒房过程中,工人杨某被倒塌的房梁砸死。谁应当承担对李某亲属的赔偿责任呢?
答(1)这是一起因农村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对于杨某的死亡,李某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杨某有过错,李某与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
(2)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成立承揽关系,而王某与杨某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王某的赔偿责任要根据杨某本人是否也有过错,有多大过错确定。如果杨某本人也有过错的,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明知王某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仍然与其建立委托建房关系,依法应与王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2011年某日,35岁的李某为上海某公司职员, 年薪20万, 某日因颈部不适,带着家人去A医院进行按摩治疗,该院医师刘某在对李某实施按摩过程中,听到颈部“嘎”的一声,李某便当即倒在地上。因伤情严重,医院不得不对其实施截瘫手术。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一级伤残,且与不当按摩有直接因果关系。
1. 试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谁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此次事件是A医院和该院一时刘某的诊疗行为,二是导致了李某一级伤残,三是不当按摩与李某的伤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四是医院以及医师刘某的过错。
2.设上海2010年居民人均收入为10万元,你认为受害人获得多少残疾赔偿金为合适?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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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60万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计算。 10万 残疾生活补助费: 一级伤残赔偿20年 400万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30万 合计:490万
5、年龄五十开外的王女士,随退休职工合唱团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森林公园二日游”活动。游客被旅行社安排居住在森林公园内的蒙古包。当天在导游的讲解下,部分游客参与了当地居民的篝火晚会,当时王女士自告奋勇参与了民族舞蹈“竹竿舞”的表演,期间她的左脚不幸被竹竿击中,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王女士受伤致左胫、腓骨下端骨折伴踝关节脱位,该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程度。王女士认为,跳“竹竿舞”活动场所灯光昏暗,现场秩序混乱且地面坑洼不平,组织者没有告知活动规则及安全事项,导致自己左脚踝被竹竿敲击后倒地,脚部受伤。旅行社未尽到组织者的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万余元。而旅行社认为,在篝火晚会开始前,导游已告诉游客篝火晚会活动不在旅游项目中。王女士自愿报名参加跳“竹竿舞”活动,完全是她个人的决定,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旅行社无关。
【分析】本案中,在导游的介绍下,王女士观看了“竹竿舞”。可以看出,导游的介绍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另外,旅行社也无法预见游客会“自告奋勇”地参加跳舞并导致脚受损伤。而且,“竹竿舞”的表演并非旅行社的安排,纯粹是游客自主选择参与的,旅行社对活动过程的安全性也无法控制。旅行社对王女士受到损害的结果没有主观上的过错。“竹竿舞”作为一种娱乐性的舞蹈,跳舞时人的双脚在分分合合的竹竿中间来回跳动,本身就有脚被夹住的危险。对于王女士来说,既然选择参加这种活动,说明她自己已经认可承受可能发生的被夹脚的危险。从法理的角度来讲,由于一种活动本身就存在可能损害人身安全的危险,当参与者遭受损害时,只能由自己承担责任。当然,“竹竿舞”的组织者应该能预见游客参与跳舞时被夹脚的可能性比较大,毕竟普通游客不是跳舞的行家,所以在拉动竹竿的速度和力度上应该要保持适度。同时,组织者还应该清除跳舞场地上的障碍,防止游客摔倒。所以,“竹竿舞”的组织者对王女士遭受损害的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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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D )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 B) A.劳动法律关系 B.婚姻法律关系 C.经济管理关系 D.税收关系
3.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责任的(A) A.独立性 B.无形性 C.专有性 D.法律确认性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A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5.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出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6.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7.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B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8.根据侵权责任法,什么时候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C )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9.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B )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10.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C)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1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不应当赔偿的是(D ) A.医疗费 B.误工费
C.护理费 D.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12.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的是著名的(C ) 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14. 这部法律中,首次把(C )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3.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预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体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商定付款期限为 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形,于2004年7月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以下哪一项诉讼要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D )
A.要求宣布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要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 万元债 D.要求丙承担侵权义务
1
15.继承权和一般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是(B ) A.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 B.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C.继承权隶属继承法管理 D.继承权可以放弃
16.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 )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1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D )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18.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C ) A.医疗机构 B.医务人员
C.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19.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时,患者可以向谁索赔?( D) A.只能向药品生产厂家索赔 B.只能向药品运输厂家索赔 C.只能向医疗机构索赔 D.可以向生产者、医疗机构索赔 2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A) A.向有责任的药厂追偿 B.向国家要求补偿 C.向药品代理商追偿 D.向药品广告商追偿
21.对于第五条所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中的特别法是指(D ) A.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 C.地方法规 D.法律
22.构成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D) A.分别实施 B.造成同一损害
C.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侵害 D.造成两个损害
23.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C )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A.提出请求时 B.判决生效时 C.损失发生时 D.财产生成时
24.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关于该媒体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 A.不构成侵权 B.侵犯小兰的健康权 C.侵犯小兰的姓名权 D.侵犯小兰的隐私权
25.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 )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26.患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A ) A.应当提供 B.可以提供 C.应当不提供 D.可以不提供 27.医疗机构侵犯患者隐私权时,正确?(B ) A.无论患者有无损害结果,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只有在造成患者损害时,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造成患者严重躯体损害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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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只有造成患者精神病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28.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______的检查” ( C ) A.必要的 B.必须的 C.不必要的 D.非必须的
29.不法人员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必须(D ) A.受到刑事处罚 B.被处以高额罚款 C.剥夺其就医的权利 D.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0.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 C ) A.2009年12月26日 B.2010年3月1日 C.2010年7月1日 D.2010年10月1日
31.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2. 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个抗辩理由能成立? ( D )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
33.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年 月 日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C ) A.2009 12 26,2009 7 1 B.2009 7 1,2009 12 26 C.2009 12 26,2010 7 1 D.2009 7 1,2010 12 26
34.第20条所规定的,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顺序依次是( A ) A.损失—利益—协商—判决 B.损失—协商—利益—判决 C.协商—损失—利益—判决 D.利益—损失—协商—判决
35.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讲的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下列不应由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是( C )
A.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客户买卖股票造成客户的损失。 B.公司职员违反规定擅自将车辆开回家,造成第三人的侵害的。 C.某单位职工在上班期间,与同事争吵并把其打伤。
D.某售后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在服务后返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
36.医院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护工来护理病人,护工因疏忽造成病人伤害的,应当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C ) A.护工的家庭 B.派遣护工的劳务派遣公司 C.接受劳务派遣的医院 D.当地人民政府
37.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病人的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吗?( B ) 3
A.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包括 B.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包括 C.由法官自由裁量 D.根据医闹的激烈情况确定
38.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未被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纠纷,可否进行赔偿?( B ) A.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不予赔偿 B.根据侵权责任法,可以赔偿 C.根据法官自己的认识决定赔偿与否 D.以上都不对 39.侵权责任法适用于什么样的医疗机构?( D ) A.只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 B.只适用于私立医疗机构 C.适用于三级以上医疗机构 D.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 40.下列那一项不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D ) A.医疗行为有过错 B.医疗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 C.过错与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D.医生收取红包回扣
41.侵权责任法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下列不应承担的情形是( B ) A.醉酒 B.梦游
C.滥用麻醉药 D.精神药品
42.劳务派遣规定的是为谁工作谁承担责任,但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补充责任。下列由派遣单位承担的情形是( A ) A.派遣没有电工证的人去做电工活。
B.应用工单位要求,派遣女工去用工单位做侍应生。 C.按照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一花甲老农去做茶炉工。
D.用工单位要求一退伍军人去做保安,遂指派一退伍3年的职工去用人单位做保安。
43.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的是( B ) A.严格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无过错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44.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 C )赔偿。 A.补偿性 B.赔偿性 C.惩罚性 D.惩戒性
45.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此处主要指哪条规定( C ) A.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 B.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 C.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D.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 D )起施行。(第十二章九十二条)
A、2009年12月25日 B、2010年1月1日 C、2010年5月1日 D、2010年7月1日
2、因同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先承担( A )(第一章第四条)
A、侵权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经济责任
3、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 D )(第二章第九条)
A、相应责任 B、部分责任
C、补充责任 D、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
A、有过错的 B、无过错的,仍 C、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D、无过错的,不
5、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C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
A、有关单位 B、有关个人
4
C、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D、有关单位和个人
6、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 B )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A、医务人员 B、医疗机构
C、医疗机构负责人 D、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7、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必须是造成他人( A )(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A、严重精神损害 B、一般精神损害 C、精神损害 D、身体残疾
8、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C )(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A、受害人自行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D、由受害人和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
9、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B )(第二章第二十六条)
A、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B、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C、必须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D、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0、个人之间所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D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A、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B、由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承担责任 C、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D、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C )。(第三十二条)
A、应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B、酌情减轻其侵权责任 C、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D、不承担侵权责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中,首次把( C )作为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第一章第二条)
A、生命权 B、健康权 C、隐私权 D、用益物权
13、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 C )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章第十九条)
A、提出请求时 B、判决生效时 C、损失发生时 D、财产生成时
1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 B )。(第十一条)
A、主要责任 B、连带责任 C、相应的责任 D、平均赔偿责任
15、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 C )赔偿。(第五章第四十七条)
A、补偿性 B、赔偿性 C、惩罚性 D、惩戒性
二、多选题:
5
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ABCD )。(第十五条)
A、消除危险 B、恢复原状 C、赔礼道歉 D、排除妨碍
2、侵害他人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当赔偿( ABCD )。(第十六条)
A、护理费 B、交通费 C、残疾赔偿金 D、医疗费
3、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ABC )(第五十八条)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4、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BCD )(第六十条)
A、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公开患者的病历资料
B、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C、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D、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 ACD )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三条)
A、醉酒 B、梦游 C、滥用麻醉药品 D、滥用精神药品
6、下列各项权利中,应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 ABC )(第二条)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顺序错误的是( BCD )(第20条)
A、损失—利益—协商—判决 B、损失—协商—利益—判决 C、协商—损失—利益—判决 D、利益—损失—协商—判决
8、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ABC )(第五十三条)
A、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B、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基金垫付
C、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D、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无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A:影响;B:不影响;C:不需要。
(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A:应当;B:无需;C:不必。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应当;B:视实际情况;C:部分。
(四)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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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医疗费;B:护理费;C:死亡赔偿金。
(五)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A:医疗机构;B:医务人员;C: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六)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务人员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A:承担;B:视损害情况;C:不承担。
(七)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A:不能;B:可以;C:只能。
(八)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患者单位领导;B:属地居委会干部;C:授权的负责人。
(九)因医疗事故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A: 恢复名誉;B赔礼道歉;C:精神损害赔偿。
(十)在处理医疗侵权案中,发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条款不一致的情形时,应执行《侵权责任法》。 A:患方有利原则选择适用法律;B:医方有利原则选择适用法律;C:《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 ABC 。
A: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 B: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C: 名誉权、所有权、监护权。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ABC :
A: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B: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AB 。 A:医疗费、护理费;B: 交通费、误工费;C:生命权费。
(四)患者因疾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ABC 。 A: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B:取得其书面同意;C: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五)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B 承担赔偿责任。 A:医务人员B:医疗机构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
(六)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ABC :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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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 ABC 。
A: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B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C: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八)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是 ABC : A: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B: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C: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九)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A 检查。
A: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B:根据收入需要进行;C:防止漏诊进行。 (十)医务人员无意间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 A 承担侵权责任。 A:应当;B:视情况;C:不需。
二、 名词解释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侵权责任: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的情况下侵权人依法应当对被侵权人一方承担的财产或人身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形式赔偿受害人精神上所受的损害
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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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 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并其有权向为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而使整个责任主体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
直接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不法行为后果依法应当直接承担的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侵权责任,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行为人丧失他的应有的预见性而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失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被侵权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侵权人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致害:是指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此等损害应由该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 雇主责任:是指用人者对被使用人在从事职务活动时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聚合性因果关系:是指二个同时存在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但其中任何一个原因均足以导致相同结果发生之情形 共同的因果关系:是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的条件:
一、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使用的具体案件类别有1)自然人的人格权2)监护或其他亲属关系受到侵害的3)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等受到侵害的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损毁的。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轻微的和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不适用赔偿的侵权责任方式。 四、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的适用。
精神损害的考虑因素:1)侵权热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的细节;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什么叫相当因果关系? 其基本含义是:侵权人必须对以他的不法行为为相当条件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超出这一范围的损害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第四个问题:共同侵权: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共通过失,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连带侵权:是指数个侵权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顿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主体对全部损害承担着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普通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主体的负数性 二、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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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果的统一性
共同侵害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人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
构成要件:(一)、数人同时或者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 (二)、数人的行为均具有危险 (三)、侵权人的不可确定性
(四)、结果的统一性与原因的具体性之推定
第五个问题:责任竞合:(P55)侵权人实施某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现象称为责任竞合。由于规范竞合的存在,当事人的统一行为可能以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2)举证责任不同。3)义务内容不同。4)时效不同。5)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6)责任形式不同。7)责任范围不同。8)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9)诉讼管辖不同。
第六个问题:抗辩事由:侵权责任法中的抗辩事由,亦称为不承担责任或减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它具有对抗性、客观性、法定性和使用的范围特定性等特征。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重点好好看看 特征: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2)对抗性3)法定性4)客观性。
过失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对损害只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或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特征:1)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侵害2)受害人对于损害扩大有过错3)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是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1)受害人有过错。2)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同一损害发生或损害原因。3)受害人必须具有过失相抵能力。 第七个问题:看教材了解问题 第八个问题: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依法应当对侵权损害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形势和类别。
惩罚性赔偿的限制条件包括:其一,侵权人的有故意;其二,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人身自由权或者具有感情依依的财产。因此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一般不得判决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除非被侵权人在诉讼中能够证明侵权人有故意的过错。此外惩罚性赔偿有最高额度限制。
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用人者责任:用人者责任又称用人责任,雇佣责任,即传统生所说的上所说的雇主责任,是指用人者对别使用人在从事职务活动时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指安全保障义务人在自己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其他提供的保障安全的硬件或软件设施达不到强制的或者合理的标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简称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者保有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三、简答题(每题15分)
1.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有哪些?
答: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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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 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此之下,分为哪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
答: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 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 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
4.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5.患者有损害,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6.患者有损害,哪些下列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答: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7.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 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2. 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 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8、 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 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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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一、过错的含义
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义:一、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分类
第一次分类:过错分为单独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
第二次分类:单独过错分为: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
共同过错分为: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过错分为: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 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
加害方违反义务,受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三,过错认定标准
过错是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概念,须在主客观相结合方面对过错进行认定。就其本质而言,过错仍然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主观状态的评价上。所以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首先应考查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当行为人之过错表现为过失时,无法用主观标准确定其过错,我们必须借助客观行为来反映其主观状态,这里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其一行为违法性,法律体现着一种社会评价和价值判断。其二行为人之行为违反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10、机动车致非机动车、行人损害的责任构成及责任承担
1、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2)交通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4)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交通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3)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过错的认定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耗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法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注意是,该司法解释实际上过分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因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只有证明其没有过错才可免责。 1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实行何种归责原则,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为过错责任,其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42条之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1条之规定。根据新物权法的规定,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至于《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是规范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责任分配问题,不是产品责任的性质问题。 12..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A.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B.违法行为:是指侵权行为具体为发行
C.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D.主观错误: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13.简述特殊侵权行为
14.简述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及功能(有可能是论述题)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有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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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二是严格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推定,其使用有明确的限制的
三是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时,根据公平观念进行责任的分配。
四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特征有:a.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主体,责任主体b.过错的共通性c.结果的同一性d.责任的连带性
侵权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1、具有违法性2、行为人一般有过错3、侵害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4、可以通过民事责任方式进行救济 1.过错责任原则有何特点?
答: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主观要件。(2)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因此,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3)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居核心地位。无论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采取何种观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都是公认的归责原则,且属于居核心地位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哪些特点?
答: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不考虑侵害人有无过错。就是说,侵害人有无过错,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不产生影响。(2)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侵害人是否有过错,也无需推定侵害人具有过错。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的事实及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人即应承担责任。(3)适用范围由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责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有适用的余地。 3.公平责任原则的特点有哪些?
答:公平责任原则具有如下特点:(1)公平责任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补充。在侵权责任中,只有在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2)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3)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由于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体现的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担,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 1.侵权损害的特点有哪些?
答:侵权损害具有如下特点:(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后果,就是损害。因此,不仅侵害民事权利会造成损害后果,侵害其它合法利益的,也会造成损害后果。(2)损害具有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损害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是在客观上能够认定的。首先,损害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存在的侵害后果;其次,损害是在客观上能够认定的。(3)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损害的补救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损害具有补救的必要性;二是损害具有补偿的可能性。
1.受害人同意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受害人同意须具备如下条件:(1)受害人自愿承受某种损害后果。如果受害人只是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但不希望自己蒙受损害的,则不能视为受害人的同意;(2)受害人的同意应当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胁迫、欺诈等情况下,受害人所作出的同意,不发生免责效力。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当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但在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行业惯例的情况下,受害人默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发生效力;(3)受害人的同意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虽然受害人同意是其放弃自己的权利,但这种放弃权利亦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不能有违公序良俗;(4)受害人同意是在损害发生前作出的。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后表示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属于受害人对侵害人的责任的事后免除,而不属于受害人的同意。 1.简述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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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作业人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只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才有可能发生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主要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2)须发生损害后果。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人身损害。(3)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损害须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所造成的,才能成立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就是说,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2.简述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产品须存在缺陷。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缺陷。(2)须发生损害后果。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以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如果产品存在缺陷,但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则不能产生产品缺陷致害责任。(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在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中,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应当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即产品的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3.简述污染环境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污染环境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环境污染的行为。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点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环境污染行为主要表现为一定的作为,如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2)须有污染环境的损害后果。污染者承担污染环境致害责任,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基本条件。(3)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致害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由侵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简述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这一要件包括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特定的地点,即限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二是特定的活动,即进行挖坑等地下施工。(2)须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施工人必须同时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是施工人设置的明显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须达到足以使任何人采取通常的注意即可防止损害事故发生的程度。(3)须存在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存在是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了施工作业的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损害,才能产生地面施工致害责任。(4)须受害人的损害与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欠缺间有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因安全措施的欠缺致使路人掉入开启的坑(井、渠等)内遭受损害。如果受害人的损害与安全措施的欠缺没有关系,则不产生这种责任。 5.简述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因工作物致人损害。工作物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地上工作物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其它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2)须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工作物塌落有因果关系。工作物塌落作为致害原因无外乎有两种情形:一是工作物塌落的物理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二是工作物塌落的物理力非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是引起其它物理力作用于他人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3)须工作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只有在工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工作物的塌落没有过错时,才能成立工作物致害责任。 6.简述动物致害责任的承担及抗辩事由。
答:动物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有以下三项:(1)受害人的过错。如果动物造成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2)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动物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当然,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必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即使动物致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也不能免责。(3)免责约定。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占有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的,则可预先免除责任。 7.简述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2)须是动物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动物的独立动作是指动物基于其本身的危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躯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如果动物是在人们的强制或驱使下损害他人权益,则不属于动物的独立动作,而是属于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为侵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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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3)须存在损害后果。动物基于自身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必须造成损害后果,才能产生动物致害责任。这里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同时也包括动物所造成的妨害状态;(4)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1.共同危险行为有何特点?
答: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所谓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行为均有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可能性。这种危险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人损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2)数个行为中只有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判明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共同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害,但由于数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是相同的,因而受害人无法判断谁是加害人;(3)数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数个行为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也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因此,共同危险行为人没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而只有共同的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数个行为人都应当知道其行为有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为不正当的、不合理的,因疏于注意而导致结果发生。 2.简述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答: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两个方面:(1)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无论是何种形态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行为人之间都发生一定的效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虽然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应当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所起的作用的大小为依据进行责任确定。例如,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共同过失表现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的,则故意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1.简述过失相抵原则适用的条件。
答: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受害人的行为与侵害人的行为系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就是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由受害人和侵害人双方的行为所共同造成的,或者受害人的行为导致了已经发生的损害的扩大。(2)受害人的行为须有不当。受害人的行为是否不当,应依社会一般观念确定。(3)受害人须有过错。这里的过错,仅指过失,而不包括故意。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侵害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没有过失相抵的适用。(4)须依侵害人和受害人的过失程度以及各方行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确定各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并据此确定减轻侵害人赔偿责任的数额。 2.简述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条件。
答: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须侵害人造成受害人损害。没有损害的发生,就没有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也就不会有损益相抵的适用。(2)须受害人受有利益。受害人受到损害,但如果没有因此而受有利益,则没有损益相抵的适用余地。受害人所受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3)受害人的损害与受有利益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与利益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而发生。
3.简述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答: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如下情形:(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其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其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四,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它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它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其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它方式侵害遗体、遗骨。(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简述《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简述《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种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并阐明其涵义。
1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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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60万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计算。 10万 残疾生活补助费: 一级伤残赔偿20年 400万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30万 合计:490万
5、年龄五十开外的王女士,随退休职工合唱团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森林公园二日游”活动。游客被旅行社安排居住在森林公园内的蒙古包。当天在导游的讲解下,部分游客参与了当地居民的篝火晚会,当时王女士自告奋勇参与了民族舞蹈“竹竿舞”的表演,期间她的左脚不幸被竹竿击中,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王女士受伤致左胫、腓骨下端骨折伴踝关节脱位,该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程度。王女士认为,跳“竹竿舞”活动场所灯光昏暗,现场秩序混乱且地面坑洼不平,组织者没有告知活动规则及安全事项,导致自己左脚踝被竹竿敲击后倒地,脚部受伤。旅行社未尽到组织者的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万余元。而旅行社认为,在篝火晚会开始前,导游已告诉游客篝火晚会活动不在旅游项目中。王女士自愿报名参加跳“竹竿舞”活动,完全是她个人的决定,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旅行社无关。
【分析】本案中,在导游的介绍下,王女士观看了“竹竿舞”。可以看出,导游的介绍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另外,旅行社也无法预见游客会“自告奋勇”地参加跳舞并导致脚受损伤。而且,“竹竿舞”的表演并非旅行社的安排,纯粹是游客自主选择参与的,旅行社对活动过程的安全性也无法控制。旅行社对王女士受到损害的结果没有主观上的过错。“竹竿舞”作为一种娱乐性的舞蹈,跳舞时人的双脚在分分合合的竹竿中间来回跳动,本身就有脚被夹住的危险。对于王女士来说,既然选择参加这种活动,说明她自己已经认可承受可能发生的被夹脚的危险。从法理的角度来讲,由于一种活动本身就存在可能损害人身安全的危险,当参与者遭受损害时,只能由自己承担责任。当然,“竹竿舞”的组织者应该能预见游客参与跳舞时被夹脚的可能性比较大,毕竟普通游客不是跳舞的行家,所以在拉动竹竿的速度和力度上应该要保持适度。同时,组织者还应该清除跳舞场地上的障碍,防止游客摔倒。所以,“竹竿舞”的组织者对王女士遭受损害的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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