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

1970-01-01 08:00

特此公示。

区、县(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签名或社区居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十一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表

业主姓名 工作单位 政治面貌 专有部分座落

学历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职务职称 权属证明

专有部分面积M

2

有无欠交物业服务费用、

实施损害业主共同权益 的行为等情况

个人简历及自荐理由:

资格审核意见:

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注:1.此表须由本人填写;

2.权属证明指房地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拆迁补偿协议。

自荐人签名:

交表时间: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十二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其选举办法,本人 推荐 、 、 等 名业主为本届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具体名单如下:

被推荐业主姓 名

专有部分面积 座 落

幢 单元(座)

专有部分面积

M2

物业类型 推荐理由

楼层 户(门号)

填表说明:请本幢(单元、座、楼层)的业主于 年 月 日 时前将填写的本表送至 。推荐超过规定人数、推荐人不填写幢、单元、户门号、姓名和超过截止日期的,推荐表无效,视为放弃推荐权。

推荐人(签名): 住 幢 单元 楼层 号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十三

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依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及其选举办法,经自荐或推荐,最终产生 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现将名单公示如下:

序号

姓名

职 业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专有部分座落

专有部分物业面积M2

类型

简历 (另附)

别 龄

本公示期为 日,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业主如对上述候选人符合相应条件有异议的,请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向筹备组书面反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公示。

区、县(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签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

示范文本十四 姓名 工作单位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权属证明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

性别 职业

贴照片处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有无欠交物业服务费用、 实施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

标 题 发布文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杭房局〔2011〕217号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1-11-11 发布机构级别 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市)建设(房管)局(处):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进一步促进我市物业服务的健康发展,指导和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经调研,我局重新修订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1版)、《(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11版)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2011版)等三十七个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局,以便于修改完善。示范文本可登录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下载。网址:www.hzfc.gov.cn 附件: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1版) 2.《(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11版)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2011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2011版)

使 用 说 明

1、本议事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拟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表决通过后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本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 区(县、市)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三)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办公、其他): 。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 套;非住宅 平方米。

(五)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

(注:物业管理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并接受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二)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三)对业主非理性、过激的维权事宜,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 ; (十五)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召开时间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四) 。

第九条 属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随附提议人权属证明; 4、 。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并进行分析、研究,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召开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

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形式召开,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采取以第 种方式产生: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对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人数、专有部分面积进行了核实,现公告如下:

一、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业主在本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人数共计 个,建筑物总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特此公告。

区、县(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签名或社区居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八 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的公告

(第 号)

(适用于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经筹备组讨论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式进行。

特此公告。

(适用于集体讨论的形式)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经筹备组讨论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进行,届时将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以幢、单元、楼层、划分推荐区域为单位,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特此公告。

区、县(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签名或社区居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九 关于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

案)》修改意见的公示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经业主大会筹备组讨论决定,现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张榜公布,并以 等方式告知不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征求全体业主的书面意见,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筹备组于上述时间的上(下)午 时至 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

(具体地址)受理业主的咨询,并听取意见;同时还在本物业管理区域 (具体地址)设立意见箱,在QQ上设立意见栏,接受业主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示。

附件:《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区、县(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签名或社区居民委会盖章

年 月

示范文本十 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事项的公示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类型分布的具体特点,考虑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和不同物业类型专有部分的分布比例,现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委员候选人条件及选举办法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本届业主委员会拟由 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 名,候补委员 名。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组织协调能力较强,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七)无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拟采用下述第 项办法产生:

(一)筹备组根据业主自荐情况、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占总人数5%或 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以 为 区域确定 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共计 名。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进行审定。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成员被筹备组正式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名为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业主代表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四、选举工作要求:

(一)全体业主应配合业主大会组织者做好有关选举工作; (二)进行书面表决的时间不少于15日;

(三)本次选举应当经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五)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本公示期为 日,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业主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向筹备组书面反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

(示范文本2011版)

示范文本一

关于筹备业主大会的申请书

区、县(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杭州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 路(街) 号的 (物业项目名称)于 年 月 日竣工, 年 月 日交付使用,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现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 %(或首套房屋于 年 月 日出售并于 年 月 日交付使用,至今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 %),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特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 社区居委会

区、县(市)建设(房管)局(处)

示范文本二 关于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

(第 号)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的申请,经核查,杭州市 区、

县(市) 街道(乡镇) 路(街) 号的 (物业项目名称)已符合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现将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杭州市 区、县(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工作。

二、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 区、县(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三、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四、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自荐表和推荐表,请至 领取,填写完后交回 。业主自荐截止日为 年 月 日 时,推荐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时。

请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大业主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积极自荐或推荐能够认真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业主参加到业主大会筹备组中工作,共同切实完成成立业主大会的光荣使命。

特此公告。

区、县(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

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三 关于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办法的公示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及产生办法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二、筹备组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三、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以本物业管理区域中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组织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

四、本次筹备组业主代表组成拟划分为 个推荐区域, 分别是 ,每个推荐区域自荐或推荐 名代表,共计由 名代表组成。或按住宅类型 名代表(别墅 名代表,排屋 名代表,公寓 名代表,其他物业 名代表);非住宅类型 名代表(商业物业 名代表、办公物业 名代表、工业物业

名代表、其他物业 名代表)。

五、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 。 六、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采用下述 项办法产生: (一)业主报名自荐;

(二)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多少产生;

(三)占总人数5%或 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成员被筹备组正式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成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本公示期为 日,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业主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向筹备组书面反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公示。

区(县、市)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签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

示范文本四

业主姓名 工作单位 政治面貌 专有部分座落 专有部分面积

M2

年 月 日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自荐表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学历 职务职称 权属证明

有无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实施损害业主共 同权益的行为等情况

自荐理由:

注:1.此表须由本人填写;

2.权属证明指房地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拆迁补偿协议。

交表时间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五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推荐表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中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推荐产生 名符合相应条件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

所在专有部分座

被推荐业主姓名

有无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实

物业类型 施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

为等情况

特此推荐。

推荐业主(签名): 幢 单元(座) 楼层 户门号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六

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

(第 号)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以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自荐或推荐 名符合相应条件的业主代表,最终产生出 名业主代表作为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现将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公告如下: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年别 龄

职 业

文化

政治

幢、楼层、单元、专有部分

面积M

2

程度 面貌 户门号

备注 街道、乡镇 社区居委会 建设单位 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

二、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成员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造成筹备组工作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业主代表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三、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职责: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 。

特此公告。

区、县(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盖章)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七

关于业主身份、投票权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确认方法及结果的公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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