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教学案例

2018-11-11 17:06

宪法学案例

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案情介绍]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生于1801年初,当时美国的党争非常激烈。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与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之间的政治角逐白热化。在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连任,杰弗逊获胜,成为美国第三任总统。在总统权力交接之前,亚当斯利用手中的总统权力及其由联邦党所控制的国会,对司法机构作了重大调整,并且迅速委任联邦党人出任联邦法官。正好在1800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尔斯沃思辞职,亚当斯即提名当时任亚当斯政府国务卿的联邦党的重要领导人之一的马歇尔继任首席大法官。这一提名立即获得国会批准。但是马歇尔并未立即就任,而是根据亚当斯的要求,续任国务卿至换届为止。与此同时,亚当斯抓紧提名由联邦党人出任新调整的法官职位,这些新提名的法官在杰弗逊就任总统前两天获得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批准。因而这些法官被人们称之为“午夜法官”。在亚当斯任职总统的最后一天,即1801年3月3日,他正式签署了42名哥伦比亚和亚历山大地区的法官的委任书,并盖了国印。这些委任状都由国务卿马歇尔颁发给法官本人。作为国务卿的马歇尔于3月3日抓紧送发委任状,但是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仍有几位法官的委任状未能送出。其中一位就是马伯里。3月4日,杰弗逊就任总统任命麦迪逊为国务卿。杰弗逊对亚当斯御任前的这些做法十分恼火,决心采取措施纠正。第一个办法就是停发尚未发出的法官委任状。

马伯里等几位已得到法官任命,但未接到委任状的人对此当然不满,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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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对国务卿麦迪逊下达法院强制令,强制他向马伯里等人发出委任状,故此案列名为马伯里诉麦迪逊。马伯里等人的这一请求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789年9月24日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它规定,美国最高法院具有受理针对美国官员的排他管辖权,可以针对美国政府官员下达强制令。 2、申克诉合众国案

[案情介绍]

申克诉合众国案发生于1919年。申克是美国社会党总书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申克与其友人共同向应征男子散发反对征兵的传单,不但抨击征兵为违宪虐政,而且还煽动应召男子维护他们的权利,抵制征召。这种言论被政府当局认为企图在军队中引起反抗情绪,阻挠兵员征募,显然直接而危险地妨害了国会募集军队的权力,因而对其提起控诉。联邦区法院判决申克违反1917年的侦察法(Espionage Act of 1917),构成犯罪。

侦察法是美国国会继1798年的危害治安法(The Sedition Act of 1798)以后制定的第二个管制言论的法律,经1918年的修正,规定了12项对言论的管制情况,其中第2项和第三项涉及到征召兵员和煽动反叛的言论管制。申克辩称侦察法违背了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不应适用于本案,因而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3、赫恩登诉劳里案

[案情介绍]

赫恩登诉劳里案发生于1937年。赫恩登是佐治亚州的黑人,一位共产党员的组织者。他召开了三次吸收新党员的会议,会上他散发了传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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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失业救济和紧急救济。警察在他逗留的旅馆发现了主张在美国境内建立独立黑人共和国的文件,并逮捕了他。地方法院判处他18年—20年徒刑。赫恩登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4、索恩希尔诉亚拉巴马州

[案情介绍]

本案是所谓罢工纠察案的一例。在美国经常发生劳资纠纷而劳方实施罢工以示抗争。各个行业的工会为了罢工的顺利进行,常常派罢工纠察队以司巡查,劝导会员参加罢工而劝阻其进入工厂。而年一些州政府制定一些法律作出反应。亚拉巴马州法律就禁止罢工纠察活动。1940年索恩希尔因为违反这一规定而被州政府控诉,上诉法院判其有罪

5、坎特韦尔诉康涅狄格州案

[案情介绍]

本案是所谓的传教自由案的一例。美国康涅狄格州法律规定,任何人非经行政机关许可,不得在街上传教或者散发宗教书刊或劝人奉贤金钱等有价物品。如有违反规定,则处仪罚金或监禁。1940年,嵌特尔未经当局许可,在街上传教并留声机解说宗教书册教义,劝人奉献购买,因而被控。康州当局宣称该法旨在防止借传教之名行诈骗的罪行,属于警察权之正当行使。而坎特韦尔则指责该法剥夺了宪法所保障的宗教和言论自由,因而上诉到最高法院。

6、强迫向国旗敬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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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美国的一些州制定措施,强迫公立学校师生每日升旗典礼时,向国旗敬礼并宣誓效忠。1940年4月,最高法院对买纳维斯尔校区诉科比蒂斯案进行审理。这一案件起因于“耶和华见证教派”力图捍卫他们的孩子在学校向国旗敬礼。宾夕法尼亚州的迈纳斯维尔校区董事会要求师生向国旗敬礼,而学生莉莲戈比蒂斯和威廉戈比蒂斯拒绝参加。学校因而开除了他们。他们的父亲提出诉讼,要求校区尊重教派的信仰,废除学生参加升旗仪式作为上学的条件。

7、普莱西斯诉弗格森案

[案情介绍]

1892年,美国南部路易斯安纳州公民普莱西从新奥尔良乘火车去科利顿。列车长查票时,见普莱西斯坐在白人车厢,便命令他到黑人车厢去坐,而普莱西斯则坚持不去黑人车厢,于是,列车长便叫来警察将其逮捕。交由法院判罪。但是,普莱西斯认为他有7/8的高加索白人血统,且其长相除了头发有点弯曲、嘴唇绡厚之外,其它肤色外貌均酷似白人,因此,他享有美国公民的一切社会、经济及经济平等权。同时,他认为承办本案的法官不公,损害了他享有的联邦公民的权利,遂在联邦刑事地方法院反告法官弗格森违宪,剥夺其应得的司法救济的权利。该案几经各级法院审判,结果均对普莱西不利,最后,他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宪法基本权利问题,便予以受理。本案涉及的两个主要问题是:

1、路易斯安纳州州法院强制黑白分开是否违反宪法第13条修正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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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自由地位的规定?

2、该州有关本案的法律是否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给予黑人的宪法保障的规定。

8、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

[案情介绍]

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当局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子弟开设的学校上学,但被拒绝,布朗夫妇遂根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地方法院以“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1954年,布朗夫妇仍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控告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在学校中实行公开隔离的种族歧视的做法。

类似的案件在南卡罗来那州等都有发生,基本上是黑人未成年人通过他们的法律代理人请求法院取消种族隔离的基础上获得进入他们所在社区的公立学校学习的权利。在这些案件中,特拉华州的法院在判决中虽然坚持“隔离但平等”原则,但命令白人学校招收黑人学生,因为法院认为白人学校的条件

因为法院认为白人学校的条件比黑人学校的要优越。而其他各州法院则根据“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拒绝对原告给予救济,他们认为按照“隔离但平等”原则,只要为不同种族提供了物质上相同的设施,那么即使这些设施是隔离的,那也是体现了平等保护。

正因为这些案件涉及到一个共同的法律问题:黑白分校是否仍能维持教育机会的平等,是否与第14条修正案中“平等的法律保护”条款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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