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2018-11-11 20:45

±15mm 8 中线高程 无联结层±10mm ±20mm且横坡差≧ 9 横断高程 ±0.3% 20m 1 用水准仪具测量 20m 1 用水准仪具测量

注:①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运到现场堆放时间不得超过规定;

②含灰量、含水量的允许偏差值均指对于混合料总质量的百分数;

③B为施工要求的必要附加宽度。

5.4.9.3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5.4.9.4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料、脱皮、松散、颤动现象;

5.4.9.5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质量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9.5的规定。 水泥砂砾基层

5.5.1用水泥稳定砂砾的混合料简称水泥砂砾。宜用作城市主干路和快速路的基层材料。

5.5.2 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应优先选用终凝时间较长 (宜在6h以上)的325号水泥,不宜使用快硬水泥、早强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并经复试合格,方可使用;

5.5.2.2砂砾集料中砂料含量宜为30%~35%,砾料含量宜为65%~70%;集料中土的含量应小于2%;砾料强度应在4级以上,砾石干密度以实测为宜,参考干松密度为1.70~1.75t/m3;砂砾料的颗粒最大粒径应小于30mm,级配筛分要求见表5.5.2.2;

砂砾料级配筛分要求(方孔筛) 表5.5.2.2

筛孔(mm) 37.5 26.5 16.0 9.5 4.75 0.6 90~ 通过量60~30~10~- 100 (%) 80 50 20 100 0.075 0~2 级配标准 5.5.2.3 水:饮用水及不含油等有机物杂质的中性水 (pH6~8)。 5.5.3 水泥稳定砂砾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5.3.1水泥砂砾基层抗压强度标准值R7为3~4MPa(主干路、快速路);2~3MPa(次干路、支路);

5.5.3.2 应根据抗压强度标准值,通过试验选取合适的砂砾集料的组成,并确定水泥剂量和最佳含水量;水泥用量宜控制在3%~6%(厂拌不得小于3%、路拌不得小于4%);

5.5.3.3 施工时用的混合料中水泥剂量,应比室内试验确定的剂量增加0.5~1.O个百分点。

5.5.3.4 水泥砂砾配合比的抗压强度标准值,试件制作与试验方法见本规程附录B。

5.5.4 集中拌和水泥砂砾应符合下列要求:

5.5.4.1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使用的水泥砂砾,应采用专用拌和设备集中拌和;

5.5.4.2 集料应过筛,级配符合设计要求、混合料配合比计量准确、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拌和均匀;

5.5.4.3拌和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满足基层摊铺进度的要求;

5.5.4.4 集中拌和厂(站)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水泥用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R7、R28强度标准值。宜在水泥初凝前完成碾压。

5.5.5 水泥砂砾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混合料水分损失。水泥砂砾自拌和到摊铺完成,不应超过4h。

5.5.6 宜采用水泥砂砾专用摊铺机或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水泥混凝土路面摊铺机等摊铺水泥砂砾。

5.5.7 每段连续摊铺长度不得小于30m,宜按下式计算每车料的摊铺长度:

式中 L-计算的摊铺长度 (m); P-每车混合料的质量 (t); B-摊铺的宽度 (m);

H-压实后的厚度 (m); γ

-水泥砂砾最大干密度 (t/m3)。

Max

5.5.8 在摊铺水泥砂砾前,应清除基层表面杂物、浮土等,并洒水湿润。 5.5.9 碾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5.5.9.1 水泥砂砾摊铺后应找平整形,并测定含水量,当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及时碾压;

5.5.9.2 宜先用12t~18t压路机碾压;再用25t的振动压路机震压;最后用18t压路机或轮胎压路机碾压直至达到要求的压实度。使用振动压路机时,应符合环境保护、保护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构筑物的要求; 5.5.9.3 摊铺的水泥砂砾,应在有效时间内碾压成活。

5.5.10 接缝 (茬)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0.1宜全幅摊铺;分幅摊铺时,宜采用两台摊铺机,相距5~8m同步摊铺;

5.5.10.2 纵、横接缝处应用方木或钢模作挡边,其高度与水泥砂砾的厚度相同;

5.5.10.3 继续摊铺前,应在已摊铺好的水泥砂砾层端部,切除50cm宽度的水泥砂砾;

5.5.10.4 纵、横接缝宜采用直茬相接。 5.5.11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1.1水泥砂砾分层摊铺时,下层摊铺的水泥砂砾压实后,不能立即摊铺上层时,下层应经7天养护,方可摊铺上层水泥砂砾;

5.5.11.2 碾压成活后的水泥砂砾,应经7天养护后,方可在其上铺道路面层;

5.5.11.3 水泥砂砾基层宜采用洒水养护,保持面层湿润,不得时干时湿;采用乳化沥青养护时,其用量为1.2~1.4kg/m2,并在其上撒布适量石屑; 5.5.11.4 养护期间应封闭交通。 5.5.12雨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2.1 应及时了解天气预报及雨情预报;

5.5.12.2 摊铺好的水泥砂砾层应及时碾压成活;未成活的水泥砂砾受雨淋后,应进行测试、分析,按配合比设计要求,重新拌和;降雨时应停止拌和和摊铺;

5.5.12.3 拌和站和摊铺现场的排水系统应有效。

5.5.13 低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3.1北京地区水泥稳定砂砾不宜冬期施工;

5.5.13.2在最低气温接近5℃施工时,宜在水泥砂砾中掺入防冻剂,当掺氯盐时,其掺量为用水量的3%~10%。 5.5.14 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5.14.1 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灰; 5.5.14.2 12t压路机碾压无明显轮迹;

5.5.14.3 水泥稳定砾料基层质量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14.3规定。

水泥稳定砾料基层质量或允许偏差表 表5.5.14.3

质量或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点数 序项 目 快速路、 号 辅路、支路 范围 主干路 1 压实度% 98 ≤10 -5 3 纵断高程(mm) +10 4 宽度(mm) 5 厚度(mm) 6 横坡(%) 7 ≦设计规定+B -10 ±0.3 -12 ±0.5 20m 97 ≤15 2000m 2 检验方法 见附录B 1 1 1 2 平整度(mm) 20m 3m直尺和塞尺 水准仪 用钢尺量 40m l 1000m 21 1 1 用钢尺量 水准仪 见附录B 20m 无侧限抗压强23.0~4.0 2.0~3.0 2000m 度(Mpa)

注:B为施工要求的必要附加宽度。 ■石灰粉煤灰钢渣基层

一■总则

1.0.1为加强北京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遵循以城市道路实践有效的施工技术,保证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实现。

1.0.3 城市道路工程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变更设计与工程洽商应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经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批准。

1.0.4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城内一般地质环境条件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市域内的小区、城镇、工厂的道路工程,以及上述道路的大中修工程。

1.0.5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努力实现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开发新工法,应进行试验,经过评审,制定专项规定后方可实施。

1.0.6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技术质量指标、使用条件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规定。本规程未作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1.0.7 有关城市道路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文物保护及防火、防爆等要求,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定。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已建地上与地下设施保护、环境保护、交通保障等方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1.0.8城市道路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施工准备

2.0.1工程施工前,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设计文件。

2.0.2 施工前,施工管理人员应参加设计交底,以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当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提出质疑与变更设计要求。并按本规程1.0.3规定执行。

2.0.3 施工前应根据合同规定与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下列情况与资料:

2.0.3.1现场地形、地貌及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 2.0.3.2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2.0.3.3 气象资料;

2.0.3.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供水、供电、排水及环境条件; 2.0.3.5交通疏导、通讯条件;

2.0.3.6地上杆线、树木,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等情况; 2.0.3.7 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资料。

2.0.4 施工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用地图,实测占地边线桩,核实域内的房屋、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树木、坟墓、文物古迹、测量标志等。 造价人才网http://zj.job2299.com/ 2.0.5 施工前,拆迁准备工作已就绪。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2.0.5.1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拆迁协议已落实;

2.0.5.2地上、地下管线设施拆迁 (或加固)措施已落实,协议已签署,有关工作已进行;

2.0.5.3施工期交通疏导方案、施工便线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0.6 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与合同要求,结合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2.0.7 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会同勘察、测量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办理交接桩手续,并由监理工程师验桩。

2.0.8冬、雨期施工的工程应制定冬、雨期施工技术措施。

2.0.9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2.0.9规定。

通行车辆载物的最高点与外电架空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当外电线路电压小于1kV时为1.5m;1~1.5kV时为3m。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

交叉时的量小垂直距离 表2.0.9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 35kV 10kV 最小垂直距离 6 7 7 (m) 三 测量 ■一般规定

3.1.1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测量作业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3.1.1.1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与标准,掌握设计要求;

3.1.1.2 依据有关部门提交的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桩、点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并办理桩点交接手续。交桩由设计单位会同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 3.1.1.3 结合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测量具体技术方案; 3.1.I.4 对使用的仪器、工具,应认定在规定有效期内,且在使用前完成检查、校正。 监理工程师论坛

3.1.2 应对给定的平面、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验线。

3.1.2.1施工单位应对接到的工程测量控制资料,作内业计算复核;

3.1.2.2 施工单位在验线过程中,发现平面、高程控制点有疑问时,应向有关部门查询,并应取得准确结果;

3.1.2.3 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向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验线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外业观测记录,并获取成果确认。

3.1.3 应结合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提前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平面、高程测量数据的准备。开工前,依内业准备进行施工测量。 3.1.4 测量的记录应使用专用表格,按规定填写,且应编号按序保存。 ■平面控制测量

.2.1平面控制测量的一般规定:

3.2.1.1城市道路工程平面测量应采用北京地区坐标系统;

3.2.1.2 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制宜,作到确保精度,满足施工的实际需要,且方便应用;

3.2.1.3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各种精度的三角点,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导线点及相应精度的GPS点,根据施工需要,均宜作为城市道路工程的首级控制,可使用一点方向建立独立控制网;

3.2.1.4 城市道路工程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可采用三角测量、导线测量、三边测量和边角测量等方法;

3.2.1.5 应作好道路工程与桥梁工程控制网的衔接。 3.2.2三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2.2.I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2.1的要求; 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3.2.2.1

测回数 三角形测角中 起始边边 最弱边边 最 平均边长 控制等级 (m) (") 误差 误差 (") 误差 长相对中 长相对中 大闭合DJ2 U6 差 1000 一级小三角 二级小三角

500 10 5 ≤ ≤ 2 4 2 15 30 1/40000 1/20000 ≤1/20000 ≤l/10000 1 注:中误差、闭合差均为正负值。

3.2.2.2 三角测量的网(锁)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l)各等级的首级控制网,宜布设成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且其三角形的内角最大不应大于100°,最小不应小于30°;因受地形、地物的限制,个别的角可适当放宽,但也不应小于25°;

2)控制网的加密方法及一、二级小三角的布设,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规定。

3.2.3 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2.3.1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3.1的要求;

3.2.3.2 当导线平均边长较短时,应控制导线的边数,但不得超过表3.2.3.1中相应等级导线平均长度和平均边长算得的边数;当导线长度小于表3.2.3.1中规定的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3.2.3.3 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不宜相差过大。当附和导线长度超过规定时,应布设成结点网形。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点之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表3.2.3.1中规定长度的0.7倍。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3.2.3.I

导线 平均 控制 等级 测角 测距 中误差 测距相对 中误差 (") (mm) ≤ 一级 4 0.5 5 15 l/30000 2 4 测回数 方位角 相对 闭合差 DJl DJ2 DJ6 (") ≤ 1/15000 闭合差 中误长度 边长 差 (km) (km)

5.3.15.1石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且最大的土块粒径不得大于50mm;不得含有未消解颗粒及粒径大于10mm的石块;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致;

5.3.15.2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有浮土、脱皮、松散、颤动现象;

5.3.15.3 石灰土类基层质量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15.3的规定。

石灰土类基层质量或允许偏差表 表5.3.15.3

序号 质量或 项 目 允许偏差 无侧限抗压 1 强度(Mpa) ±1.5% 2 含灰量 -1.0% 重型击实 1000m 2检验频率 范围 点 数 检验方法 R7=0.6-0.8 2000m 21 见附录B EDTA滴定法 见附录B ≥95% 3 △压实度 轻型击实 ≥98% 4 序号 含水量 ±3%以质量计 质量或 项 目 允许偏差 范围 1000m 21000m 21 用环刀法测定或核子密度仪见附录A l 检验频率 点 数 燃烧法、烘干法 检验方法 用3m直尺和塞尺 5 平整度 ≤10mm 20m 1 量取较大值 6 厚度 ±10mm ≦设计 71 宽度 规定十B 8 9 中线高程 横断高程 ±15mm ±20mm且 20m 20m 路 1 <9 2 用水准仪具测量 用水准仪具测量 40m 1 用钢尺量 1000m 21 用钢尺量 横坡差≧ ±0.3% 宽 (m) 9-15 >15 4 6

注:B为施工要求的必要附加宽度。

■石灰粉煤灰砂砾基层

5.4.1石灰粉煤灰砂砾混合料是石灰、粉煤灰类基层材料的一种。 5.4.2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1石灰应符合本规程5.3.2有关规定; 5.4.2.2 粉煤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工程中使用的粉煤灰,应为低活性火山灰质材料,其SiO2与AL2O3,总量应大于70%;700℃时烧失量应小于10%;与石灰混合时能起水硬作用; 2)细度应满足4500孔筛通过量50%~80%,干质量密度500~800kg/m3 3)含水量宜为15%~20%。

5.4.2.3 砂砾应经破碎、筛分,级配符合要求,破碎砂砾中最大粒径不大于40mm; 5.4.2.4 水:饮用水及不含油等有机物杂质的中性水 (pH6~8)。 5.4.3 配料、拌和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配料应准确,石灰粉煤灰砂砾的最佳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可参照表5.4.3.1选用;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常用配合比范围 表5.4.3.l

常用配合比范围 混合料种类 (质量比%) 石灰:粉煤灰 石灰:粉煤灰:土 25~15:75~85 注 6:30:64或9:35:56 石灰:粉煤灰:碎石 7:30:63或10:50:40 石灰:粉煤灰:砂砾 5:15:80或12:38:50 石灰:粉煤灰:碎砖 10:50:40

5.4.3.2采用质量法配料:应根据一次拌和的混合料干质量和各种材料的含水量,计算出各种材料所需湿质量,按湿质量称量配料;采用体积法配料:根据混合的质量比,换算为体积比,用容器量测各种材料所占体积配料;

5.4.3.3 拌和过程中的加水量,应根据生产时的气候条件和材料的含水量确定。拌和后的混合料含水量应接近于最佳含水量;

5.4.3.4 机械拌和宜采用强制式拌和机等机械设备进行:

1)拌和时应先将石灰、粉煤灰按规定比例拌和均匀后,再加入砂砾和水拌和均匀。加水后混合料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含水量;

2)采用消解石灰、磨细生石灰拌制石灰粉煤灰砂砾均应作延迟时间试验,确定拌和均匀的混合料在贮存场 (仓)存放时间及现场完成作业时间;

3)在干燥地区或干热气候条件下,混和料含水量应适当增加,宜高于最佳含水量2%~5%;

4)雨期作业应采取措施保护石灰、粉煤灰免遭雨淋、浸泡。

5.4.3.5 拌和厂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石灰活性氧化物含量、粒料级配、混合料配合比及.R7、R28 强度标准值;

5.4.3.6运送混合料应加覆盖,防止遗撤、扬尘。 5.4.4 摊铺应符合下列要求:

5.4.4.1 摊铺混合料前,路基应经验收合格,符合本规程4.9.1和4.9.2规定,并应均匀洒水保持潮湿;

5.4.4.2 拌和均匀的混合料在摊铺前其含水量宜高于最佳含水量约2%; 5.4.4.3混合料虚铺厚度为设计厚度乘以压实系数。压实系数值应经试验段确定;

5:15:80的砂砾应有级配 5.4.4.4分层摊铺时,应在下层压实合格后及时摊铺上层混合料,在摊铺上层混合料之前,宜将下层表面洒水润湿。 5.4.5 碾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5.4.5.1 混合料的每层压实厚度最大宜为20cm,最小为1Ocm;

5.4.5.2碾压宜先自两侧向路中稳压1~2遍,并符合本规程5.2.3.1规定; 5.4.5.3 摊铺好的混合料,应当日碾压成活,道路两侧边缘的混合料,应增加碾压2~3遍;

5.4.5.4 分段施工时混合料层的纵横接茬应挖松、洒水、作补充拌和经整平后,再行压实;

5.4.5.5 初压时应及时找平,低处应挖松,挖深1Ocm、洒水、填补混合料,不得贴薄层找平;

5.4.5.6 混合料从摊铺、整型到碾压成活前,应断绝交通。 5.4.6 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5.4.6.1压实成型并经检验符合标准的混合料基层,应在潮湿状态下养生。养生期视季节而定,不宜少于6天;

5.4.6.2 采用洒水养生,应及时洒水,保持混合料湿润;当采用喷洒沥青乳液养生时,应及时在乳液面撤嵌丁料;

5.4.6.3 养护期间宜封闭交通,履带车辆不得通行,机动车辆应限速。 5.4.7雨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5.4.7.1应及时掌握气象及雨情预报,安排作业计划;

5.4.7.2 现场混合料备料宜适量,并集中堆放,采取措施防止雨淋;材料堆周围应设排水系统;

5.4.7.3 摊铺段不宜过长,并应当日摊铺,当日碾压成活;

5.4.7.4 摊铺过程中遇雨应停止摊铺,对已摊铺中混合料段及时碾压,并封闭交通,雨后采取处理措施; 5.4.7.5 连阴雨天,不宜施工。 5.4.8冬期施工应符合上列要求:

5.4.8.1石灰粉煤灰砂砾基层不宜冬期施工;

5.4.8.2进入冬期施工的石灰粉煤灰砂砾基层,应掺加防冻剂,其掺加量应据施工及养生期的最低温度经试验确定。当使用氯盐时,在养生期最低温度-10℃~-15℃时,宜用15℃比重1.1~1.15氯盐溶液拌和。 5.4.8.3摊铺段不宜过长,并应当日摊铺,当日碾压成活; 5.4.8.4基层成活后宜覆盖养护7天。

5.4.9 石灰粉煤灰砂砾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4.9.1石灰、粉煤灰品质,砂砾等配及破碎率符合要求,含泥量不得大于规定,混合料配合比准确;

5.4.9.2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拌和均匀,色泽一致,砂砾(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40mm;大于20mm的石灰粉煤灰团粒不得超过10%,且最大团粒不得大于50mm;石灰中不得含有未消解颗粒及粒径大于10mm的灰块;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质量或允许偏差表 表5.4.9.5

质量或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 无侧限抗压 1 强度(Mpa) R28=1.5~2.0 EDTA滴定法 2 含灰量 ±1.0% 0 1000m 2检验频率 范围 点 数 检验方法 R7=0.6~0.8 2000m 21 见附录B 1 见附录B 重型击实 3 △压实度 ≥95% ±1.5% 4 含水量 -1.0% 1000m 21000m 21 灌砂法见附录A核子密度仪 l 燃烧法、烘干法与最佳含水量相比较 用3m直尺和塞尺 5 平整度 ≤10mm 20m 1 量取较大值 6 厚度 ±10mm ≦设计 1000m 21 用钢尺量 7 宽度 规定十B 40m 1 用钢尺量

序号 △ 项 目 快速路和 主干路 次干路 实 度 支路 同上 见本规程 表9.4.1.3 同上 检验方法 用环刀 压 1 1000 m 23 法检验, 核子密度仪见附录A 用水准仪 2 △中线高程 ±20mrn ±20mm 20m 1 测量 路 <9 9~15 宽 (m) >15 3 1 2 尺和塞尺 量取较大 值 用3m直 3 平整度 10mm 30nnn 20m ≦设计 4 宽度 规定十B ±l 20nlm且 横断 5 高程 ±0.3% 横坡差≧ ±100mrn 40m 0 路 横坡差 20m ± 0.5% m 宽 >15 6 仪具测量 <9 9~15 2 4 用水准 l 用钢尺量 注:B值为施工要求的必要附加宽度。 路肩质量或允许偏差表 表4.9.4.2

压实度或 序号 项 目 允许偏差 压实度 1 (%) 宽度 2 (mm) 3 横坡 ±1% 40 2 量每测计一点 注①硬路肩应补充相应的检验项目;

检验频率 范围(m) 40 点数 2 每例计一点 用钢尺量每侧 40 2 计一点 用水准仪具测 检验方法 用环刀法检验 ≥92 (轻型击实) ≦设计规定 ②“宽度”为压实削坡后的宽度。

4.9.5.1边坡应平整、坚实、稳定、不得贴坡;

4.9.5.2边沟上口线应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 4.9.5.3 土质和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9.5.3的规定。

土质和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表 表4.9.5.3

检验频率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范围(m) 1 边坡坡度 不陡于设计规定 20 点数 2 用坡度尺量每侧计一点 检验方法 0 2 沟底高程 -30mm 3 沟底宽 20 2 用水准仪具测量每侧计一点 ≦设计规定 20 2 用钢尺量每侧计一点

五 道路基层

■砂石基层

5.1.1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I级配砂石或天然级配颗粒应坚硬,最大粒径应小于0.7倍砂石基层厚度,但不宜大于I00mm;

5.1.1.2 5mm以下颗粒的含量不得大于30%(体积比); 5.1.1.3 含泥量不应大于砂质量 (粒径小于5mm)的10%。 5.1.2 施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5.1.2.1检查整修运输道路; 5.1.2.2 补钉遗失或松动的测桩; 5.1.2.3 对路基进行量测修整。

5.I.3摊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1摊铺虚厚应按设计厚度乘压实系数,通过试验段确定;但每层不宜超过30cm;

5.1.3.2 摊铺砂石应均匀一致,无粗细颗粒分离现象;

5.1.3.3 对摊铺时发生的细骨料集中(“砂窝”)及粗骨料集中(“梅花”)情况,应及时处理。

5.1.4 泼水碾压成活应符合下列要求:

5.1.4.1砂石摊铺至少一个碾压段长度 (30-50m)后,可开始泼水,洒水量应便全部砂石湿润,不得使路基积水;砂石层厚度小于1Ocm时,可预先在料堆上泼水;

5.1.4.2 泼水后待表面稍干即可进行碾压; 5.1.4.3碾压过程中应随时补水,保持湿润;

5.1.4.4冬期施工应根据施工时环境最低温度,泼洒防冻剂,其掺量与浓度应经试验确定。随泼洒随碾压。当泼洒盐水时,其浓度和冰点的关系见表5.1.4.4;

不同浓度盐水溶液的冰点表 表5.1.4.4

溶液 食盐含量(g) 冰点℃ 在100g溶液内 15℃ 在100g水内 (g/cm3) 1.04 5.6 5.9 -3.5 1.06 8.3 9.0 -5.0 1.09 12.2 14.0 -8.5 1.10 13.6 15.7 -10.0 1.14 1.17 18.8 22.4 23.1 29.0 -15.0 -20.0 注:溶液浓度应用比重计控制。

砂石基层质量或允许偏差表 表5.1.5.3

序号 允许偏差 项 目 ≥2.3 1 △压实密度 t/m 3检验频率 范围 点 数 检验方法 灌砂法 1000m 21 见附录A ±20mrn 2 △中线高程 10% 路 3 平整度 ≤15mm 20m <9 9- 15 宽 (m) ≦设计 4 宽度 规定十B 5 中线高度 ±15mm ±l 20nlm且 6 横断高程 20m 20mm 路 1 <9 9-15 宽 m >15 6 仪具测量 2 4 用水准 用水准仪具测量 40m l 用钢尺量 >15 3 1 2 尺和塞尺 量取较大值 用3m直 1000m 21 用钢尺量 横坡差≧ ±0.3% 注:B为施工要求的必要附加宽度。

5.1.4.5碾压由路边向路中线逐次倒轴碾压.路边应先碾压3~4遍,碾压应先轻后重,最后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成活;

5.1.4.6 碾压成活后,发现粗、细骨料集中的部位,应挖出,换填合格材料重行碾压成活;

5.1.4.7 砂石成活后应设专人泼水养护。 5.1.5砂石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表面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与粗、细料集中(“梅花\、\砂窝\等现象;

5,1.5.2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5.1.5.3 砂石基层质量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3的规定。

■碎石基层

5.2.1碎石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宜用质地坚韧、耐磨的破碎花岗石或石灰石;软硬不同的石料不得掺用; 5.2.1.2碎石应为多棱角块体,清洁无土,不含石粉及风化杂质,且符合下列要求:

1)抗压强度不应小于8OMPa; 2)软弱颗粒含量应小于5%; 3)含泥量应小于2%;

4)扁平细长(1:2)碎石含量应小于20%; 5)碎石规格为30~70mm,嵌缝料为15~25mm。 5.2.2摊铺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I摊铺虚厚按设计厚度乘压实系数,通过试验段确定; 5.2.2.2摊铺碎石应按虚厚一次铺齐,不宜多次找补;

5.2.2.3已摊平的碎石,大小颗粒分布应均匀,虚铺厚度一致,碾压前应断绝交通,保持摊铺层清洁。 5.2.3碾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碾压以“先慢后快”、“先轻后重”为宜。压路机应

逐次倒轴碾压,重叠宽度,三轮压路机为二分之一后轮宽,双轮压路机不应小于30cm;

5.2.3.2碾压前应先泼水,每平方米约泼水3-4kg;碾压自路边开始向路中移动,路边应重复碾压,避免石料向外挤动;

5.2.3.3先用6t-8t压路机稳定碎石,碾速每分钟25-30m;碾压4-6遍,找补完成后,换用12t以上压路机继续碾压,碾速每分钟30-35m,随压随洒水(“打水花”),每次用水量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kg,宜碾压6-10遍;

5.2.3.4如发现碎石棱角呈圆形或形成过多石屑,即表明“过碾”,应将“过碾”部分碎石挖出,筛除细小石料,添加带有棱角的新科再行碾压; 5.2.3.5碎石基层应在嵌缝前碾压坚实稳定;

5.2.3.6在轻碾稳定碾压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如发现有高低不平现象,高出处应适当均匀撤出粒料,低凹处应适当填加粒料后再行压实。

碎石基层质且或允许偏差表表5.2.5.3

序号 允许偏差 项 目 △ 嵌缝 压实 密度 2 厚度 不嵌缝 ≥2.1 t/m 3检验频率 范围 点 数 检验方法 1 1000m 21 灌砂法见附录A ≥2.0t/m 3±10% 1000m 21 路 <9 1 9- 15 2 宽 >15 3 (m) l 用钢尺量 3m直尺和塞尺 量取较大值 3 平整度 ≤10mm 20m ≦设计 4 宽度 规定十B 5 中线高度 ±15mm ±l20mm且 6 横断高程 横坡差≧ ±0.3% 20m 20mm 1 路 <9 2 9-15 4 宽 >15 6 m 40m 用钢尺量 用水准仪具测量 用水准 仪具测量

注:B为施工要求的附加宽度。

5.2.4成活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碎石压好后应先泼水,再撤布15~25mm的嵌缝料,每100m2约0.5m3,扫墁均匀,每压2~3遍应泼水一次,用水量每m2不宜大于1kg;

5.2.4.2嵌缝料的成活碾压,应用12t以上的压路机,碾速每分钟40~50m,不宜多压;

5.2.4.3 随碾压、随扫墁、随泼水,个别较大的空隙用小碎石“点补”; 5.2.4.4 碾压至表面平整、稳定,12t压路机压过,轮迹小于5mm,且压实密度达到质量要求即告成活;

5.2.4.5未铺装路面层前,对已成活的碎石基层应继续进行养护,并不得开放交通。

5.2.5 碎石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1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5.2.5.2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 5.2.5.3 碎石基层质量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3的规定。 ■石灰类基层

5.3.1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1稍具粘性的土壤 (塑性指数大于4)砂性土、粉砂土、粘性土均可使用;以塑性指数10~15的亚粘土、粘土为宜; 5.3.1.2 土的有机物含量宜小于10%;

5.3.1.3 使用特殊类型的土壤如旧路的级配砾石、砂石、杂填土等应经试验决定。 5.3.2 石灰、水和掺加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5.3.2.1石灰宜用1~3级的新灰。对储存较久或经过雨期的消解石灰应先经过试验、根据活性氧化物的含量,决定能否使用和使用办法。石灰的等级见表5.3.2.1;

5.3.2.2 水:饮用水及不含油等杂质的中性水 (pH6~8);

5.3.2.3掺加料:利用级配砾石、砂石、碎砖等材料时,其最大粒径不宜超过0.6倍分层厚度,且不应大于1Ocm,掺入量应根据试验决定。

石灰等级标准表 表5.3.2.1

级别 项目 灰渣(%)≧ 活性氧化物(%)> 一级 7 85 钙质石灰 二级 11 80 三级 17 70 一级 10 80 镁质石灰 二级 14 75 三级 20 65 注:灰渣系未消解残渣含量(5mm圆孔筛筛余)。

5.3.3 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5.3.3.1应根据设计要求,按土壤种类及石灰质量确定石灰用量。当无设计规定时,北京地区用于处理土壤的石灰用量为9%;用于基层石灰土的石灰用量为12%(以三级石灰为标准);

5.3.3.2 石灰土配合比按干质量计。施工时宜先测定石灰和土的含量及湿密度,然后将干质量的配合比换算成湿松体积比(北京地区石灰含量为12%的称3:7灰石;石灰含量为9%的称2:8灰土)。

5.3.4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用块灰时,应在用灰前2~3天进行消解,应有足够的水量和时间使石灰充分消解,不能消解的粒径不得大于10mm;消解石灰或筛灰时应有防护设备。

5.3.5在城区内宜采用厂拌灰土,人工少量拌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在挖方地段宜留一部分土堆放在沿线,在填方地段宜在取土点堆放土;所用土壤应事先打碎,拌土前过筛 (20mm方孔)

5.3.5.2应将已备好的土和石灰按配合比要求,分层均匀的交叠堆放在路基上,保持适度的含水量,翻拌后过筛 (20mm方孔),至颜色均匀一致为止。 5.3.6 厂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5.3.6.1厂拌石灰土应先筛除集料中不符合要求的颗粒,集料的级配和最大粒径应符合要求;

5.3.6.2 厂拌石灰土宜用强制式拌和机等机械进行拌和。配合比应准确;拌和均匀;含水量略大于最佳值;石灰土应过筛(20mm方孔);

5.3.6.3 应根据土和石灰的含水量变化、集料的颗粒组成变化,及时调整拌和用水量;

5.3.6.4 雨期,应采取措施保护土料和石灰免遭雨淋;

5.3.6.5 拌成的石灰土应及时运送到铺筑现场。运输中应采取防止水分蒸发和扬尘措施;

5.3.6.6 拌和厂应提供石灰土配合比、R7、R28强度标准值及石灰中活性氧化物含量。

5.3.7路拌石灰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5.3.7.1宜在已成活的路基上拌和石灰土。每次石灰土的拌和量应满足一个摊铺段、一步虚铺厚度的用量;

5.3.7.2应根据土和石灰含水量的变化,及时调整拌和用水量。 5.3.8摊铺应符合下列要求:

5.3.8.1摊铺前,路基应保持湿润,填土路基两侧应先填土压实,宽度不小于50cm或预安路缘石;

5.3.8.2摊铺虚厚按设计厚度乘以压实系数,经试验段确定;

5.3.8.3在干燥有风季节施工时,摊铺层的石灰土表面应洒少量水,以保持适当的湿润,石灰土过湿时应晾晒;

5.3.8.4 石灰土宜采用机械摊铺。采用机械摊铺石灰土时,应协调拌和、运输、摊铺机械的匹配能力。摊铺段长度宜为200~300m;

5.3.8.5摊铺掺有粗集料的石灰土时,应及时挖除粗或细集料集中点的材料,换用合格材料。石灰土摊铺后应整平、测控高程。 5.3.9碾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5.3.9.1石灰土摊铺长度约50m时宜进行试碾压,碾压应在石灰土接近最佳含水量时进行,试碾后应立即进行高程复核; 5.3.9.2 铺好的石灰土应当天碾压成活;

5.3.9.3 碾压应符合本规程5.2.3.1规定;

5.3.9.4 当采用碎石嵌丁封层时,嵌丁石料应在石灰土底层压实度达到85%时撤铺,然后继续碾压,使其嵌入底层,并保持表面有棱角外露;

5.3.9.5 在检查井、雨水口、构筑物、桥台背后等难以使用压路机碾压的部位,应采用小型压实机具或人力夯加强压实。 5.3.10 成活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0.1石灰土的找平应在碾压1~2遍后进行,检查表面平整度与高程,找补时应将石灰土翻松约1Ocm,用配合比相同的石灰土找补后再碾压,不得贴补薄层;

5.3.10.2碾压至表面坚实平整,无起皮、波浪等现象,且压实度达到质量要求时即告成活。

5.3.11接茬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1.1工作间断或分段施工时,应在石灰土接茬处预留30~50cm不予压实,与新铺石灰土衔接碾压时应洒水湿润;

5.3.11.2 宜避免纵向接茬缝,当需纵向接茬时,茬缝宜设在路中线附近;接茬应作成梯级形,梯级宽约50cm。

5.3.12 石灰土成活后应即行洒水 (或覆盖)养护,保持湿润,直至上部结构层施工为止。

5.3.13 雨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3.1 应随时了解天气预报及雨情预报;

5.3.13.2 备土宜堆成大堆,表面宜覆盖,四周应挖排水沟; 5.3.13.3 摊铺长度应缩短,摊铺的石灰土应当日成活。 5.3.14 冬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4.1 石灰土基层不应在冬期施工;

5.3.14.2 石灰土基层在进入冬期前一个月内不宜施工;

5.3.14.3 石灰土基层养生期进入冬期,应在石灰土内掺加防冻剂,当掺加硝盐时,掺量可为石灰土质量的3%~6%。5.3.15 石灰土基层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北京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最新苏教版2018年小学二年级下册语文全册教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