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厂区内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实行公安消防部门指导,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安全部门监管、各部门(单位)全面负责、全体职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部门主管是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财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经费纳入年度资金预算。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每位员工都有参加灭火救援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正常的生产工作日程,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培训的工作计划,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八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消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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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安委会是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各部车间设置兼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是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车间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以公司为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各部门负责组织义务消防队员为骨干的职工参加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任何人进入厂区,除在指定的区域外,严禁吸烟。 第十三条:严禁私接电源和无经批准使用明火作业。
第十四条:严禁在危险品、易燃易爆和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在危险品、易燃易爆和易引发火灾场所动火作业的部门或个人必须办理用火申请,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报公司安委会备案,经批准用火的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从事电焊、气割等具有引发火灾危险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各部门生产中使用的油漆、天那水、胶水、工业酒精、稀释剂等易燃危险品,按每日生产计划配送。现场存放量不能超过当天日产量的0.5陪用量,每日下班前,现场超量的易燃品要统一归库,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识,明确保管责任人。
喷漆等设备要严格按照设备的技术要求进行操作使用,设备维修人员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要建立日常的安全检查,使用者对各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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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业前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各部门、车间落实设备点检责任制。 第十七条:含有易燃、危险化学物质的垃圾必需当日全部清理出车间。禁止将含有易燃、危化品物质的垃圾堆垛,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氧气、煤气、乙炔、油料化学品库等易燃易爆品存放地点,易燃易爆品存放地点要保持通风,采取防爆晒措施;空气瓶和装满气体的气瓶要标识清楚,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运输、搬运、安装、使用易燃易爆和危化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配电室、空压机房要定期检修、保养,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确保设备使用的安全性能,设备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一条:电器产品、设备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仓库物料要分类整齐摆放,保持库房过道、消防箱的安全距离、出口通道畅通。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与其它物料要有隔离区域,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标明保管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严禁易产生爆炸的气体和危险化学品混合存放。 第二十四条:物流配送车辆进入库房,必须关闭发动机,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区,严禁使用火源。
第二十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挪位、拆除、停止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圈占、埋压消防栓,灭火器材,禁止占用防火间距,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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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厂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必须上报,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经常性的开展防火安全培训教育和灭火的疏散演练工作。
第四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修
第三十条:安全部门定期检查厂区、办公场所、生产车间配备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保证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根据生产安全需要,适时补充灭火器材。
1、厂内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属地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爱护及点检。
2、消防器材、设备、(包括移动灭火器)均要张贴点检表,明确责任人,责任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点检,并将点检情况记录在点检表上。
3、干粉灭火器的点检:压力表的指针在绿、黄色区域内有效,在红色区域内失效。
4、二氧化碳灭火器低于总质量的10%必须检修。
5、点检中对灭火器失效、设备损坏、玻璃破损的,由责任人报告公司安委会。给以及时维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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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消防箱及易损品(消防栓玻璃)有意损坏,公司安委会将所维修、更换产生的费用由损坏者加倍承担。
7、过失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视情节由部门或个人原价赔偿损失。
8、消防器材、设备周围0.8-1米禁止堆放物料或物料挡住通道,确保消防安全间距。
9、已使用过或失效的灭火器放在原位的地上。 10、水泵房设备由机修组负责点检,确保消防用水。
11、安全员对全厂范围内的消防器材、设备,每年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的对各部门的器材进行巡查抽检。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备、设施的维修:
1、须充装、更换和增加消防器材,各部门统一汇总后,把所需维修、更换的物品、准确位置、数量,报给公司安委会,公司消防管理人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数量,从备用器材中及时调整、更换。
2、厂区内损坏的消防设备、设施,由机修班负责维修,机修班确实无法修复的,报公司消防管理员,由消防管理员请有资质的单位修复。 3、在正常情况下,公司消防管理人每年度一次对失效的消防器材、设备进行维修、充装更换;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退后,保证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三十二条:消防控制室白天由机修班电工晚上由保安负责管理。
第五章 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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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所有进入公司厂区范围的人员都有参加灭火救援的职责和义务,发现火灾,立即报警。报警方法: 1、使用火警电话:119 2、火灾的详细地址、门牌号; 3、是否有人员被困;
4、是否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毒气泄露或其它事项; 5、报警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6、派人到主要路口等候消防队。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立即向安委会人员和安全员以及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司安委会、安全员、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力量扑救,疏散闲杂人员,易燃易爆物品要撤离到安全地带。
第三十五条:公司安委会是火灾现场总指挥,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 1、使用各种水源; 2、切断电源和拆除建筑物; 3、划定警戒区并派人警戒; 4、调集有利扑救火灾的人力、物资; 5、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员的调配。
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移交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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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的灭火工作。
第三十七条:灭火工作结束后,派人保护现场,便于公安消防工作人员对火灾原因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发生火灾,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在规定的区域吸烟;
(二) 现场易燃、危险化学品、存放量超出本规定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它妨碍安全疏散
行为的;
(四)挪用、挪位、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未按规定时间点检或点检不认真的; (六)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七) 含有易燃、危险化学物质的垃圾未按规定处理的; (七)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不配合火灾事故调查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尚未构成事故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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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四)消防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五)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六) 未办理动火手续,进行明火作业或私接电源的; (七) 发生火灾后,未及时报告,隐瞒不报的;
(八) 消防安全隐患短期内未内彻底整改,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因工作失职、失误,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过失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视情节赔偿损失,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其他消防安全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阻拦报火警或谎报火警; (三)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四)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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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违反《消防法》和《消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0日起实施。
主题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抄报:公司各部门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7月10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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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申请表
部门(单位) 动火地点 动火时间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部门主管 安 委 会 意 见 动火原因 申请人 年 月 日 时起至 月 日 时止 现场责任人 说 明 1.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割)作业者,动火部门和个人应办理用火申批手续。 2. 外协、外包、施工单位在厂内需动火者,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主管签字,报安委会批准。 3. 本公司所属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者,由该部门提出申请,报安委会批准。 4. 表中的“现场责任人”应是本公司责任部门的人员。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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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检查记录
检查部位 检查时间 检 查 内 容 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 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 消防(控制室)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 10、 防火巡查情况; 1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 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检 查 情 况 采取的 处理措施 检查人员 (签名)
被检查部位(单位) 负责人(签名) 11
防火安全检查记录
检查部位 检查时间 检 查 内 容 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 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 消防(控制室)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 10、 防火巡查情况; 1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 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检 查 情 况 采取的 处理措施 检查人员 (签名)
被检查部位(单位) 负责人(签名)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