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扣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信用体系,充分运用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规范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建造师)(建造师)的市场和现场管理行为,促使我市建筑市场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建造师)。
第三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工程建设中凡有本办法所列不良行为的扣分,采取累计积分制。每位项目经理(建造师)在一个周期内累计分值20分。建立项目经理(建造师)个人档案,按积分考核,考核结果与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复查、评优评先和承接工程(资格)挂钩。
第四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在一个周期内(一年为一个周期)记分未达到20分,记分予以清除,达到或超过20分的:
1由市建设委员会发出通知给该项目经理(建造师)所在单位,暂停该项目经理(建造师)职务3-6个月,责令该项目经理(建造师 按时参加强化培训班学习,同时将通知抄送扣分执行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建造师强化培训期间,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工程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工作。
2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建造师)累计扣分值达到25分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成其所在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该项目经理(建造师)2年内不得在肥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职务。
3 外地进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同样采用累计积分制,一年内达到20分,1年内取消在我市承接工程资格,由市建设委员会将信息情况函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在一个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20分,由市建设委员会责成其所在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该项目经理(建造师)5 年内不得在肥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职务。并视情况向发证部门建议取消其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另行参加考试和申报。
第五条 对全年未被扣分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相应的奖励:
1、作为各级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评选的重要依据。
2、通报表扬并记良好记录。
3、投标评标中,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建议优先考虑。
第六条 项目经理(建造师)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实施扣分处理:
1、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擅自开工的 扣6分
2、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 扣6分
3、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安全事故的 扣20分
4、施工现场发生重伤事故不报告的 扣6分
5、在各类执法监督检查、督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扣4分
6、同一施工现场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二次不达标的 扣4分
7、工程施工期间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的 扣3分
8、工程施工期间累计二次检查项目经理(建造师)不在岗的 扣3分
9、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技术规范施工的 一次扣3分
10、施工现场质量、技术、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在岗的 扣2分
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新工人进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扣2分
12、拒不执行监督管理机构整改通知的 扣4分
13、整改后,未及时提交整改完成报告的 扣2分
第七条 不良行为扣分与对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的纠正,处罚或者追究责任同步执
行。
第八条 不良行为扣分的执行。
1、不良行为的扣分由各相关监督机构和职能部门执行。实施不良行为扣分时,由监督人员将《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送达给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建造师),如无异议须给予确认同时生效。
2、被扣分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如果对扣分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向建委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相关部门接到申诉材料后应及时复查。经复查,情况属实,则驳回申诉,若不良行为扣分有误,则应及时纠正。
3、被扣分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在收到《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后,既不给予确认,又不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的,扣分自然生效。
4、扣分记录生效后,执行扣分部门须及时将《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送至建筑业管理处备案,同时在合肥市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www.JGJ.GOV.CN)进行公告,并提供查询方式,供项目经理(建造师)查询。
5、各相关监督机构和职能部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内部考核制度,自觉接受社会、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督。
6、各相关监督机构和职能部门监督人员对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的查究和扣分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市建委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电话:0551-2692762.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第一联)
:
你在 工程中的下列行为:
1、
2、
3、
4、
违反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根据《合肥市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扣分考核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对你下达扣 分通知。
以上问题,需在 日内整改完毕。如对扣分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到本单位执行申诉。在收到《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后既不给予确认,又不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的扣分自然生效。
特此通知
经 办 人 (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执行单位 (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通知书一式肆份。执行单位、当事人、建管处、窗口各一份
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第二联)
:
你在 工程中的下列行为:
1、
2、
3、
4、
违反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根据《合肥市项目经理(建造师)不良行为扣分考核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对你下达扣 分通知。
以上问题,需在 日内整改完毕。如对扣分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到本单位执行申诉。在收到《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后既不给予确认,又不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的扣分自然生效。
特此通知
经 办 人 (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执行单位 (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通知书一式肆份。执行单位、当事人、建管处、窗口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