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7号
时间:1994-8-9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鉴于物价和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和逐步改善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调整企业精减退职职工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单位中,凡按省委办〔1981〕24号,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劳人险(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生活补贴)低于120元的,改按120元发给。按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7)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生活补贴)低于160元,改按160元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生活补贴)低于150元的,改按150元发给。
按浙组〔1987〕1号、浙劳人险〔87〕114号文件规定享受每人每月10元医疗补助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按上述标准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医疗补助费仍继续发给。
二、以上提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已考虑出台的各项物价生活补贴因素,因此,本通知实施前出台的有关精减退职职工物价生活补贴的决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将通过逐步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办法来改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待遇,各种补贴不再发给。
三、提高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对象等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提高补助费标准所需的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劳动厅 财政厅 浙人薪[1997]141号[1997]财社47号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鉴于近年来生活水平和物价提高等实际情况,为保障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对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作如下调整:
一、符合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60元调整为2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50元调整为20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月10元调整为20元。
二、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1984]217号、省财政厅(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120元调整为160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已经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本通知从九月一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浙江省民政厅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通知 浙民计字[1999]183号 浙财社[1999]80号
关于提高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城镇低收入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其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
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希望各地认真落实,切实保障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精减职工 提标 通知 抄报:民政部、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办公厅
录入:章秀兰 校对:章秀兰 共印250份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1999年10月9日印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2001〕63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研究,决定对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0元调整为3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31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0元。 二、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调整为250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因此,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四、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二OO一年四月五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2003〕217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 调整为3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10元调整为34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3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0元调整为275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因此,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四、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