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及解释(全) (3)

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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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份解釋僅供參考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

万元。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问:(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 (2) 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解释:(1)如果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资不抵债,

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

(2)以现有资产抵掉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比例可

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法

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

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是新货时的价格。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于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他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和2.7万元,合计18.1万元。公司显然不能成立。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

解释: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是,公司全体股东的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

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解释:不符合规定。公司章程应由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根据规定, 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

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3到13人。该公司有15名董事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且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到3名监事 。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以

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2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同时章程中还规定: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该公司经登记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以其厂房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经营。后因效益不好,百货公司欲转让其出资给一服装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发生纠纷。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任何情况下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没有以货币(货币出资不低于30%)出资;百货公司向服装厂转让股权需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有优先购买权。纺织厂和科技服务必须自行购买商业大厦的转出财产,若30天内不购买则作同意。

4、某公司共有股份100股,其中股东甲持有15股,股东乙持有85股。现公司决定选举7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甲是否可以保证自己提名的人选进入董事会?

解释:投票制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甲拥有7

×15=105个表决权,股东乙拥有7×85=595个表决权,且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甲可将105票集中投给其中一个候选人,从而保证其当选。

5、王某是国民商业有限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11月,王某以华天商城的名义从国

外进口了一批家电产品,总计价值为380万元,后王某又将该批家电产品全部销售给某家电中心。国民公司董事会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并作出决议,责成王某解除该销售合同,将该批家电改由国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 问:国民商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释:不合法。虽然王某行为违反了《公司法》中对公司的忠诚义务第五条(不得未经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是根据《公司法》规定,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只需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6、 甲、乙均是国有企业。2006年2月,两企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

协议。协议约定:⑴甲企业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劳务50万元。 ⑵公司分别在A、

B两市设立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⑶公司设立5年后双方可各抽回各自出资的50%。

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不合法之处:1、国有独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乙公司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2、有限责任公司一旦成立,其各自的出资不得抽回。

7、某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是2006年5月8日经该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2006年12月1日,百货公司从某电风扇厂购进一批电风扇,共计价款3万元。双方约定的交货期是12月10日,付款日期是2006年12月28日由银行转账支付。当电风扇厂按期交货后,要求对方付款时,发现百货公司开业几个月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外债较多,已无力偿付货款。而百货公司的几个股东均为当地有名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于是,电风扇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的股东之一的某房地产公司偿还电风扇货款。

问:某电风扇厂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解释:该电风扇厂要求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由于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

司,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该电风扇厂要求百货公司的股东之一的某房地产公司偿还电风扇货款为不合法行为。

8、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

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解释:(1)该公司有三种出资方式:分别是A以实物出资,具有出资效力;B以货币出资,

具有出资效力;C以劳务出资,但不具有效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2)甲公司可以成立。甲公司的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股东),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但是C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

9、华声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2008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 (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3)2008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

(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

解释: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所得溢价应首

先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不对。正确做法应该先弥补公司之前的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3、2008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理由充分。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4、公司股东不能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因为《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解释:1、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P68 案例中满足上述条件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显然合伙企业已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朱丙要求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 并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3、合伙人不得抽回出资。所以朱丙无权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朱丙不执行合伙事务,为有限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某县的甲乙丙三人共同创办了一个汽车运输队,并于2009年3月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

三人各有一部“北京130G”卡车,另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长途客车。一次,另一司机发生事故,损失4 万元,丙提议将车队(营业执照上注明为合伙企业)改为公司,理由是公

司只负有限责任,并且名声好听,有利于经营。三人商定后,由乙去工商局办理登记,但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说要过一段时间才能予以考虑,后来三人决定先斩后奏,将公司命名为某县利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又仿制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人以此为凭证,与县建筑公司订立了一份长期运输合同。经营一段时间后,三人合作发生纠纷,丙提出退出公司,开走了自己的卡车,并要求得到长途客车的1/3价款。甲和乙称买车的贷款5万元未还,不能满足丙的要求。不久,甲在运货过程中卡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甲本人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汽车基本报废,赔偿损失费约23万元,保险公司可补偿4万元的保险费,还余19万元的债务,受害人分别向乙、丙索赔。此时乙已将自己的卡车(价4万元)和长途客车(价13万元)卖掉,其中,5万元偿还贷款,另外的8万元乙丙各得2.5万元,已死的甲的家属得3万元。“利发公司”即告解散,乙遂去南方经商,受害人找到丙要求其赔偿,丙称自己不负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一是自己在发生车祸前已退出公司;二是“利发公司”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现已破产了,出资的人对公司债务是不负责任的。 问:

⑴“利发公司”是否成立?为什么? ⑵该汽车队的企业性质是什么?

⑶甲乙丙三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解释:1、利发公司不能成立。因为工商局未给“利发公司”签发营业执照。

2、利发公司是普通合伙企业。

3、利发公司没有经过工商局办理登记,由普通合伙企业转置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利发公司仍然为普通合伙企业,则对甲乙丙三人仍要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已赔偿受害人4万元,则还剩下19万元,再加上5万元贷款,则利发公司共有24万元债务。乙卖掉的卡车有4万元和公司客车13万元,共17万元;另外,丙没有经过甲和乙同意而退伙,并擅自开走作为利发公司财产的一部分的卡车,则视为无效;所以丙仍要对利发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乙丙的卡车——北京130G视为同等价值的,即丙的卡车同样值4万元;所以利发公司以其总财产21万元还掉债务,但仍有3万元债务。甲在发生事故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即死亡日期为甲当然退伙生效之日。但是甲发生事故而成生的债务是发生在甲退伙之前,则甲仍要对利发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剩余3万元债务由甲乙丙三人按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债务,即每人1万元。假如甲无独立财产,则乙丙要对甲的1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乙丙两人各自分担甲的一半债务。此时,乙丙要承担1.5万元的债务。

答案:1、利发公司不能成立。因为利发公司在成立公司时没有货币做为出资,更没有到工

商局去办理登记;所以利发公司不能成立。 2、利发公司是普通合伙企业。

3、利发公司没有经过工商局办理登记,由普通合伙企业转置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利发公司仍然为普通合伙企业,则对甲乙丙三人仍要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美国强生父子公司是一家销售额达30多亿美元的著名跨国公司,以经营药品起家,随

后发展了医疗器械、消费品两大类产品。化妆品只是其消费品大类中的一部分。1989年盛夏,该公司的代表乘飞机抵达上海,欲与中国上海家用化学品厂(后更名为上海家用化学品联合公司)合资。当时的上海家化是中国规模最大、效益最好、品牌最著名的化妆品生产企

业,是具有90年历史的化妆品民族企业,年销售额达4.5亿元,利税1亿多元,拥有“美加净”和“露美”两个著名品牌,中国第一瓶摩丝,第一瓶二合一洗发香波,第一款混合香水,第一种磨面膏和护手霜等产品的品牌都是“美加净”。谈判期间,双方关于合资方式提出不同的方案。美商提出以7000万美元的价格。将上海家化厂全部合并到合资企业中去,而上海家化厂则提出将大部分职工和资产拿出去合资,原厂和小部分职工及资产保留。 1991年初,上海家化厂以2/3的固定资产、大部分骨干职工及“美加净”、“露美”两个著名品牌与美国强生父子公司合资组建了上海强生公司。上海家化厂的厂长葛文耀担任合资公司的中方副总经理,是上海强生公司决策层中惟一的中国人。根据协议,“美加净”、“露美”两个品牌归合资企业独家使用30年,30年后中方如要收回,需交至少 1000万元人民币的“赎金”。合资企业每年给“留守”的上海家化厂1500万元的“利益保底费”,以补偿因合资给该厂带来的利润损失。合营之后,上海家化年销售额从前一年的3亿多元一下子降至600万元 。上海强生公司对“美加净”、“露美”两品牌既不增加产品投入,也不增加广告投入,仅仅是维持原状而已。合资公司的产品用的是强生的系列品牌,对“美加净”、“露美”两个著名品牌丝毫不重视,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回到上海家化厂母体的葛文耀在分析了两个著名品牌的潜力及中国化妆品市场的发展速度后,于1995年秋,将两品牌从合资企业赎回。赎回的代价是:上海家化买下合资企业的一些原材料和不适用的设备,估计要损失600万元,另外还要接受200名员工,取消合资企业给上海家化每年1500万元的返利。两个著名品牌的合资与赎回引起人们的思索。

2、某外商投资企业长城电子公司决定开展多种经营,于2008年投资设立了子公司——东

方生物工程技术公司,该公司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同年,东方公司从长城公司购进一批设备,市场价格应为500万元,但东方公司只付了300万元即购得该批设备。

解释:本案中长城公司将200万元利润转移至东方公司,以逃避税收。

3、武汉某水泥建材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接洽,准备与之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

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合同中规定:⑴合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国家。⑵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外方以技术和设备方式出资,评估价为150万美元,中方以土地、厂房出资,作价250万美元。⑶双方如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可先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仲裁,并签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有如下内容:仲裁地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接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中国法律,或在日本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适用日本法律。合同签订之后,到有关的审批机构申请审批,审批机构认为合同有不妥之处,要求修改。双方修改合同后获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该合营企业宣告成立。后来,该合营企业与某市一房地产企业签订一经济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后来双方决定诉诸法院,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审判。合营企业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据此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问:1、双方签订的未经修改的合营企业合同有何不妥之处?

2、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 解释:1、(1)我国根据合资企业投资总额的大小分别制定了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标

准,则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应为500万美元,即其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标准请查课本)

(2)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它的货币出资必须在30%以上。而该合营企业只以实物、场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并没有涉用货币. (3)合营各方必须有固定的仲裁机构和适用的一国法律。

2、妥当。该合营企业在中国登记是中国法人,它与某市一房地产企业发生争议应适用《合同法》不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因为它们并没有谁是外国法人。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2007年月12月24日,B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第一百货公司申请该市前进服装

城破产一案。并于次日在《××晚报》及《××日报》上刊登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

告刊登后,前进服装城即将破产的消息不径而走,一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想方设法使其债权得以清偿。有的债权人将原来与服装城成交的商品中未销售完毕的商品提回去;有的则从服装城中拿走商品抵债;还有的债权人则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的手续,以及时收回债权。就这样,在短短的几天内,有12户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6.35万元。与此同时,法院还了解到:前进服装城曾于2007年12月15日给该商城19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商城每位职工一件;2007年10月17日,前进服装城总经理孙某擅自决定提前支付该商城欠红都皮装厂的货款74.6万元,该货款本应于2007年12月30日到期。 问:此案中债权人债务人的哪些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解释:红线部分全部都属于无效行为,与服装城成交的商品中未销售完毕的商品仍属于是

服装城的资产。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属于明显以不合理价格交易

2、东风化肥厂系一国有企业,其欠某煤炭公司的煤炭款

300万元,逾期后久拖不还。煤

炭公司经调查了解到,化肥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短时期内难以偿还欠款,便于2008年6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化肥厂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其破产。随后组织清算组,对化肥厂的财产进行清理,其清算报告提供的情况如下:

(一)化肥厂现有流动资金为270万元,固定资产1500万元,其他财产230万元。

(二)化肥厂现负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为320万元,应付税款为280万元,破产债权2000万元(包括欠煤炭公司300万元)合计2600万元。

(三)在化肥厂的固定资产中,有四处房产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其中1号房产和2号房产已于1992年3月向某建设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该两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00万元。 (四)在化肥厂的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专有财产,其评估价格为90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将其全部用于安置化肥厂的职工。 (五)化肥厂在破产还债的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现在根据化肥厂的清算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化肥厂的破产财产是多少?写明计算过程。 (2) 化肥厂的破产财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债务? (3) 煤炭公司可能得到清偿的债权数额是多少?

解释:1、化肥厂的破产财产有270+230+1500=2000万元

2、破产财产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支付破产费15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320万元,应付税款280万元,普通债权2000万元。

3、化肥工厂能用来偿还的资产额是2000-900(用来安置员工)-100

(该款项用来付银行的借款,因为银行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的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000万元;1000-150-320-280=250万元;即是用来偿还的财产只有250万元,(300/2000)250=37.5万元。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上)

1、某市嘉信公司为了兴建高层办公楼而在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引来了众多建筑公司

竞标。经过一番激烈的竞争,最终建安建筑工程公司以最低的报价和最优的条件中标。可是事后,建安公司经过内部协商,又认为报价太低,于是便拒绝与嘉信公司签订合同。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建安公司不能拒绝嘉信公司签订合同。因为建安公司最终建安建筑工程公司以最低

的报价和最优的条件中标,即它对嘉信公司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即合同成立。

2、1929年1月25日,美国人克莱因向考德威尔发出要约,以5000美元出售一块土地,规定

期限为8天,考德威尔必须在8天内答复。考德威尔在2月2号收到要约,2 月8号作出承诺。克莱因却拒绝成交,因为从1月25日算起,8天早已过去,而考德威尔说,我2月2号才收到信,2月8号就作出了承诺,怎么会超过8天呢?

解释: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考德威尔在2月2号才接到要约,所以

此日为生效日期;而考德威尔在2月8号就承诺了,没有超过规定期限,所以考德威尔胜诉。 6

3、2001年7月5日,我国某公司向菲律宾一公司发盘“以每吨800美元CIF菲律宾港口

的价格出售某种谷物300吨,7月25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商人接电话后,要求我方将价格降至750美元。经研究,我方决定将价格定为780美元。并于8月1日通知对方,“此为我方最后出价,8月10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方于8月8日来电接受我方最后发盘,但此前我方得知世界市场上该谷物价格已升至820美元/吨的消息,并于8月7日致函撤盘,但菲商认为合同已成立,我方撤盘属违约行为。 问:该合同是否成立?

解释:该合同成立。原因是7月5号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且合同法规

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时,要约不得撤销,即我方8月7号要约的撤销无效;所以该合同成立。

4、2001年6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B公司在2001年7月10

日之前答复,2001年7月初,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A公司通知B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于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A公

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 问:该合同是否成立?

解释:合同成立。因为第一次要约有确定的承诺日期,所以A公司第一次的要约,即订单

不可撤销;合同法规定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期限不接受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A公司在7月15号收到B回信,但在7月20号才回复B公司,没有做到及时通知,所以该合同有效。

5、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发盘:“马

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并且说明理由。

解释:合同不成立。在这里,德国加斯克尔为要约人,中国德福为受要约人,因中方向德

方说明承诺时有附加条件“请确认”,而德方未确认就退回信用证,所以合同不成立。

5、某甲决定独资购进一套机器设备开办塑料制品厂,但因资金不够向某乙借款20万元,

并写了一张“暂借某乙人民币20万元整,塑料厂开工2个月即奉还”的借条,由于是好友,某乙免收其利息。设备运到后,某甲发现生产塑料制品还不如倒卖塑料加工原材料赚钱,于是某甲将自己购进的机器设备租给了某丙,自己则利用某乙的无息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后,某乙催还欠款。某甲却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钱,现在虽有设备但未开工,故要等开工后才能还钱。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甲要还乙借款。因为塑料厂能否开工是不确定的,则该合同视为附条件合同。甲故

意将由制造加工出售改为购买原材料而以此为借口说塑料厂未开工,而不还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所以甲要还乙借款。

6、某市糖烟酒公司与某县酿酒厂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糖烟酒公司向酒厂购买10万瓶劣酒,

货价12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酒厂须加贴名酒商标,以便糖烟酒公司冒充名酒出售。合同履行时,糖烟酒公司借口手头紧拮,只付了8万元即提走全部货物。酒厂一再催讨无着,诉诸法院。

问: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解释:口头约定购销合同交易假酒,视为恶意串通——无效

销售假酒,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无效 贴名酒商标,触犯商标法——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7、某服装厂携服装样品

2件到某商场协商订立服装购销合同。商场人员看过样品后比较

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总价值为5万元的合同。当时,服装厂称样品用料是纯棉布料,商场主管人员看过后对此也没有异议。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但商场在销售该批服装时,有顾客提出此服装为涤棉布料,致使该批服装积压。后经有关部门化验证实,该布料含有10%的化纤成分,确实不是纯棉布料。商场遂称服装厂有欺诈行为,要求退货。但服装厂辩称该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买的,有发票为证,因此不同意退货,但同意每件成品降价2元。服装厂于是起诉至法院。 问:此合同效力如何?

解释:该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因为双方都因能力不足而将涤棉视为纯棉,

即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所以该合同可变更或撤销。但同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选择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强行撤销。这里服装厂不愿退货,即当事人其中一方选择变更,则该合同只能变更。

8、上海市75岁的杨某患老年痴呆症,喜怒无常,常说要将家中祖传的四张明代红木凳子

拿去换糖吃。但情绪稳定时又将四张凳子当宝贝。一天,杨某又说要换糖吃,邻居吴某的外甥刚从外地来沪,闻听此言即表示有意购买,并将凳子拿去请人估价,最终以四百元的价格买走了四张红木凳子。杨某的儿女得知此事后,立即要求吴某外甥返还凳子,对方不还,引起纠纷。

问:双方的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因为杨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其订立的合同待定。但是这里的法定代理人

没有追认该合同,所以该合同无效。

9、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订购彩电和录象机各

100台。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代

理的丙公司签订了购买彩电100台的合同。又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了购买日本电冰箱100台的合同。丙、丁两公司分别依约发货。甲公司收到丙公司的彩电后,认为质量有问题,便要求退货。收到丁公司的电冰箱后,验收合格,即按合同付款。另外,乙公司还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下属的某商店签订了购买录象机100台的购销合同。 问:这三份合同的效力如何?

解释:购买电冰箱为超越代理权,但是甲公司按合同付款,即已追认,所以购买电冰箱的

合同有效。因甲公司对购买彩电的合同不予以追认,所以该合同无效。购买录像机的合同待定,就看其质量能否被甲公司追认。

10、某百货公司甲书面授权其采购员乙赴丙公司代理其购买“羽绒制品”,并且在向乙发放

授权委托书时,其法定代表人向乙口头交代“不要购买羽绒被”。丙公司在审查了乙的授权委托书后,按照乙的要求,签订了包括“200条羽绒被”在内的总计10万元人民币的羽绒制品购销合同。此后,丙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品种、数量等全面、正确地向甲百货公司发货,而甲公司却拒绝受领乙“超越代理权”购买的200条羽绒被,拒付该200条羽绒被的货款。丙公司认为乙向其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表明乙具有购买“200条羽绒被”的代理权, 坚持要求甲百货公司受领该“200条羽绒被”并支付其货款。因此而发生纠纷。 问:双方购买羽绒被的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该合同有效。合同法规定,对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丙公司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即该合同有效。

11、2007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饮料厂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共同出资

50万元,发起设立某市君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⑴饮料厂出资30万元,运输公司出资20万元;⑵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⑶出资双方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

分担风险;⑷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饮料厂负责。 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之后,运输公司与饮料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此后,君山公司一直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运输公司向饮料厂催办数次,但饮料厂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08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饮料厂退还其全部出资20万元并赔偿损失。饮料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君山公司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所以没有成立。而之前双方已订立协议,并

且在同年的11月,运输公司已将自己的20万元投资汇入饮料厂的账户,即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在运输公司数次催饮料厂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而饮料厂却没有,即已构成违约。所以饮料厂应返还运输公司的出资,并且赔偿运输公司的20万元的利息。

12、国内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美国公司支付代理费,我

外贸公司独家代理其在国内的产品销售业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美国公司办理汇票的同时,我外贸公司需作好销售前的准备工作。我外贸公司依约作好了营销策划、广告制作、店堂租赁等一系列销售准备活动的前期工作,却迟迟不见美国公司办理汇票,在几次催告未有结果后,我方停止了上述前期准备工作。

解释:我方公司是行使同时抗辩权的体现。我方和美方约定在美国公司办理汇票的同时,

我外贸公司需作好销售前的准备工作;我方已经履行了相关工作的准备却迟迟不见美国公司办理汇票,在几次催告未有结果,所以我方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13、甲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了一个地产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先由乙公司完成土地的

“三通一平”工作,然后甲公司再注资5000万元支付乙公司的土地平整费用和工程后期投资。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开始施工,却调查发现甲公司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元,且在不久前的一笔投资中因经营不善亏损了1000余万元,乙公司停止了已开始的施工。甲公司知道后以乙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乙公司是否违约?

解释:乙没有违约。乙在行使自己的不安抗辩权,因为乙公司调查发现甲公司注册资金不

足1000万元,且在不久前的一笔投资中因经营不善亏损了1000余万元。即符合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⑵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14、金马集团与某信托投资公司于2001年1月订有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

300万元给金马集团,期限自合同订立起至2001年10月底。但直到2002年1月,金马集团仍未归还此笔款项,经查帐,金马集团账上资金仅有80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又获知金马集团曾借款300万元给正泰公司,约定2001年7月还款,迟迟未还,也未见金马集团上门催讨。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金马集团对正泰公司的债权。 解释:由于金马怠于行使其债权,对托信造成损害,所以托信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自己以

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而且,金马账户尚有80万元,所以托信实际向人民法院请求的代位权只有220万元。

15、中天建筑公司与富华集团于2003年9月订立了一份大理石板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中天公司应于2003年11月底付清货款。但直到2003年12月底中天公司还欠富华集团780万元。因中天公司正投资一个商住小区,占用了大笔流动资金,富华集团同意其延迟履行。2004年7月小区建设竣工,中天公司却出人意料地宣布将其在开发项目中价值约1000万元的股份赠与合作商瑞达地产公司,并立即办理了赠与公证。此举导致中天公司无法支付货款。

解释:中天无偿转让其1000万元的股份而无法偿还富华的贷款,损害了富华的利益,则富

华有向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力。但是因中天只欠富华780万元,所以中天只能向人民法院撤销780万元的请求。

16、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签订的购销电冰箱合同规定,甲必须在2004年9月30日前交货

给乙,货价执行国家定价,每台1800元。甲到2004年10月底仍不交货,此时国家定价每台冰箱上升为2100元,甲即以国家定价已发生变化为由,通知乙公司终止合同。乙公司不同意,并向法院起诉。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甲按每台1800元交货给乙。因甲逾期交货在前,根据合同法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

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

17、李某欠王某

20500元,并有欠条载明。其后李某归还部分欠款给王某,并在原欠条上

注明“还欠款18500元整”,同时,王某出具了收据一张给李某。后来王某向李某索要欠款18500元,李某则称仅欠王某2000元。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李某还要还王某18500元。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 按照合

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借条中,王某有收据在手,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李某仍然要还给王某18500万元。

18、香港某公司于2003年7月与深圳某纸厂订购了一批纸品,总货款8万元深圳方按约

于当年10月交齐了货品。但港方由于资金紧缺,提出延缓到12月中旬付款,纸品厂表示同意。到了12月中旬,深圳某纸厂要求对方付款,但港方提出他们已于2003年11月将全

部货品及整个合同转让给香港某实业公司,(该转让未与深圳方协商)因此该货款也应由实业公司承担为由,拒绝付款,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1)在这一纠纷中,哪一方违法?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1、港方违法。

2、港方为合同义务的转移,但是港方没有经债权人深圳方同意而擅自转移自己的义务,视为无效,则港方仍要继续履行其义务,并且承担相关的位于责任。

19、武胜机械厂虚构“购置冲压机两台”,与信用社订立了借款合同,向信用社贷款20000

元。该合同由私营企业福惠贸易公司担保。武胜厂将贷款挪为他用,购买了一辆微型汽车。至借款合同期满时,武胜厂仅归还了5000元贷款,其余贷款包括利息共16000元无法偿还。信用社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武胜厂和福惠公司偿还所欠贷款及其利息。 问:1、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上述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3、本案原告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

解释:1、该合同有效。但是因为这份合同是作为债务人的武胜以欺诈签订的合同,可以认

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以该合同在没有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2、该合同有效。该合同由私营企业福惠贸易公司担保,即该公司以信用作为担保;但同样地,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该合同没有被撤销之前是有效地。 3、原告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还所欠贷款及其利息合理。因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其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要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来衡量。所以原告要求合理。

20、深圳市某电子厂与香港某公司于2006年9月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由深圳方为港方

加工装配收录机,港方则负责提供收录机零件,并支付加工费。深圳方按约先后装配了收录机共16700部,并陆续由港方运走外销,尚库存4000多部暂未拉走。但港方长期来料不正常以及不支付加工费,深圳方多次协商无效而产生纠纷。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深圳方可以留置4000部收音机,在保证期满,即两个月后,港方还没付加工费的话,

深圳方可以将此4000多部收音机依法拍卖。但要以公平为原则,即拍卖的收音机数量要以加工费为标准。

21、深圳市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一份购销日本产罗纹钢合同。合同

签订后,深圳方依约向港方支付货物定金50万元。港方收款后到期无货供给。深圳方多次找其协商,但港方既不履约也不退款,深圳方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港方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合同法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双倍返还定金。

22、2005年10月8日,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上的需要与东升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江西

五十铃汽车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东升公司于本月底供给某新华书店江西五十铃双排座客

货两用车一台,价款10万元;某新华书店于提车时付款6 万元,余款两个月内付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订立后,东升公司如约向某新华书店提供了江西五十铃汽车一台,但某新华书店仅在提车时支付6 万元,余款迟迟未付。东升公司多次交涉,某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机关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机关认为:某新华书店未经市文化局的批准擅自购车,违反财经纪律,所签订的购车合同无效。为此,东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⑴新华书店是否有权订立该合同?

⑵市文化局是否有权干预新华书店履行合同?

⑶本案中最后关于新华书店与贸易公司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解释:1.有权订立该合同.新华书店有经营权,签定汽车购销合同是行使经营权.

2.没有权力干预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市文化局有监管权但没有经营权.

3.虽然新华书店是符合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但仍须承担违约责任.即是新华公司不仅需要支付贸易公司剩下的4万元,还赔偿违约金6千元 .

23、原告: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省某储运公司

2004年8月20日,原告到四川收购了一批干辣椒,价值5万元,准备用于出口。因收购时并没有组织好运输,故在当地与被告签订了保管合同,约定原告将这批干辣椒在被告仓库中存放7天,待原告派车来运。原告支付了保管费后即回去组织车辆来运。8月23日晚,被告仓库因电线遭雷击起火,致使原告装在麻袋中的干辣椒被火烧掉近一半。被告人员在废墟中将剩下的干辣椒清理出来,堆放在露天时里就各自回去睡觉了。半夜突然下了暴雨,原告装辣椒的麻袋经过火烧后不很结实,有的干脆放在地上,经雨这么一冲,且在雨水中浸泡了7个多小时,第二天被告人员上班时已面目全非,根本不能再用了。被告见此情景,遂以发生火灾为由拍电报给原告,要求原告来人处理。原告来人了解情况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双方的纠纷于是就被原告提到了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问:1、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1.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电线遭雷击起火,致使原告装在麻袋中的干辣椒被火烧掉近

一半,这是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另外一半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承担责任.

2. 四川省某储运公司需要承担一半责任.赔偿对方一半损失.

24、2004年3月,我国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蘑菇2400

吨,CIF香港。当我公司交付了1626吨蘑菇时,香港公司未能按时付清货款,我公司也因货源紧而暂时无货可供。但香港公司却借口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将已验收的50吨蘑菇退回。我方将这50吨蘑菇堆放在码头,因保管不善,全部变质,损失计人民币74000多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我方负主要责任,对港方退回的50吨蘑菇,我方因保管不善而导致损失扩大,负主

要责任;但香港公司却借口质量不符合合同标准,将已验收的50吨蘑菇退回。则有违约责任,负次要责任。

25、甲乙两公司订立了一份经济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货款总额为100万元,作为担保

的定金为货款总额的15%,违约金比例为20%。合同履行一半后,支付定金的甲公司发生违约行为,违约部分货款为50万元,由于违约给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5万元。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追究违约责任。

问:1、合同中违约责任既规定了定金又规定了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计算出金额。

解释:1、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又可以同时约定定金;

但一方违约时,未违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乙可以选择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选择违约金条款时,假如是按照总价款来承担的话,那甲要付给乙20%,即20万元;假如是按照违约部分来承担的话,即为10万元。当选择定金条款时,计算方法同上。

26、中国一家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A公司与日本B公司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

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B 公司购买A公司生产的灯具5000套,总价款8万美元;于1999年12月25日前交货;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和罢工;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还对违约金等做了规定。合同成立后,A公司立即进行生产,不料公司于同年10 月20日发生重大火灾,致使A公司无力履行合同。A公司于当年10月25日将有关部门证明此火灾事故系由雷电引起的文件寄予B公司,要求延迟履行合同3个月,B公司于当年11月8日电告A公司宣布解除合同。2003年12月29日,B公司要求A公司依合同支付违约金。A公司拒绝这一要求。B公司于2004年1月3日向A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1. A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是否违法?为什么? 2.B公司要求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

3.B公司请求有关机构解决纠纷是否符合时效的规定?

解释:1、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货,所以A公司违约;但是A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

——雷击而引起的火灾而发生的违约行为,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不可抗力事件而引起的违约可免除违约责任,所以A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不违法。 2、B公司做法不正确,因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即只能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所以B公司做法不正确。

3、B公司请求有关机构解决纠纷不符合合同法相关时效规定,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4年。该合同在1999年签订,而B公司在2004年提出诉讼,已经超过时效的规定。

27、朝阳贸易公司与钻石床单厂订立购销1000条床单的合同,约定床单厂于5月1日前

送货。经贸易公司多次催告,床单厂仍拖至5月29日才通知贸易公司准备送货,贸易公司未予答复,床单厂即于6月5日将货送到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拒收,双方发生纠纷。 问:①在这一纠纷中,何方违约? ②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1、钻石床单厂违约。

2、因钻石床单厂违约在先,所以根据合同法规定(P188解除合同③)当事人一方延

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钻石床单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贸易公司没有通告钻石床单厂,并对钻石床单厂运货来这个通知未予以答复,即没有尽到诚信义务,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贸易公司来承担。

28、M 市国有纺织机械厂原有产品销路不畅、亏损严重,2000年5月,看到市场上DVD

热销,于是决定转产DVD,由于没有资金,通过特殊关系向银行借款100万元。该企业改名为M市无线电厂,在无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技术的情况下,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获批准。6月2日,该厂法定代表人吴某登门拜访了该工商管理部门领导黄某,送给黄某2条红塔山香烟、2瓶五粮液酒和一个装有6000元人民币的信封。6月7日,该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在没有生产场所、无技术的情况下生产DVD。2000年6 月21日,该无线电厂与新百大厦签订了一份DVD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无线电厂在2000年9月10日前向新百大厦供应50台DVD机 ,每台价款2100元,共10500元。新百大厦于7月1日前交付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新百大厦按期交付了定金,但该无线电厂直到9月底仍没有交付DVD。新百大厦多次催该无线电厂交货都没有结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实际损失2000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无线电厂的成立是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的,所以其成立无效。且其成立之后所签订

的从合同亦无效,所以也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只需返回定金原额 和赔偿损失即可。

29、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厂经理陈某,闲聊中

张某得知乙厂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厂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厂签订合同时已是公司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厂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厂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厂所需的仪器。乙厂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再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公司所需的精密仪器。乙厂为此损失15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厂提出解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⑴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⑵甲公司与乙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属于订立的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变更,是否有效?为什么?

⑶乙厂向甲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解释: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P179表见代理)对行

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合同中,乙厂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即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所以该合同有效。

2、 甲公司与乙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属于订立的新合同是原合同的变更

该变更的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所订立的,所以该变更后的合同有效。 3、 乙厂向甲公司提出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因为在变更的合同中,甲公司再次违约,根据合同法94条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根据相关规定,甲公司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因为甲公司的违约造成了乙的15万损失,符合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30、红星商场与新华电器公司于2005年11月份订立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由新华公司于2006年5月底交付空调500台给红星商场,价格为3000元/台,红星商场应先交付定金30 万元。2006年3月,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将持续高温,新华公司的空调供不应求,且订价达3500元/台。2006年3月底新华公司书面通知红星商场,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 红星商场为了防止新华公司向他人交付货物,于2006年4月初向法院起诉,要求新华公司实际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新华公司辩称,合同履行期限未到,拒绝承担违约 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新华公司取消合同无效,要按照合同将500台空调交付给红星商场。因为

新华公司合同期限未到,但是新华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预期违约,则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下)

1、某大型养鱼场与某水产批发公司于2005年5月初签订了一份鲜鱼购销合同。合同约定,

由养鱼场提供3000公斤鲫鱼给水产公司,每公斤15元,于当年6月1日后6月10日前由水产公司至养鱼场提货。同年6月5日,养鱼场催促水产公司前来提货,并告知近期将有暴雨,会影响鲫鱼的存放,水产公司未予理会,至6月10日仍未派人前来提货。6月12日开始,因连日大雨,养鱼场鱼塘内的水涨满并溢出,为水产公司单独存养的鱼大都游入邻近的河塘中。6月下旬水产公司前来提货,得知养鱼场不能如数供货后即要求养鱼场赔偿损失。

解释:合同法规定(P206),买受人自己提货的,卖出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时间,但出

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应给买受人留下合理的在途时间。双方约定在当年6月1日后6月10日前由水产公司至养鱼场提货,而某大型养鱼场在六月五号通知批发公司,即此时间为提货时间,但是批发公司没有理睬,而导致损失,则该责任由批发公司承担。

2、某拖拉机厂和某机械厂是长期合作单位,关系很好。2002

年下半年,拖拉机厂因资金

周转困难,与机械厂协商拆借资金。双方商定由机械厂借给拖拉机厂80万元人民币,由所在地区的工业局为此笔借款作保证人,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合同签订后,工业局在合同上签字并保证,如果拖拉机厂不能按期偿还机械厂的借款及利息,愿承担担保责任。一年后,拖拉机厂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机械厂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拖拉机厂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工业局承担保证责任。 请根据本案的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拖拉机厂与机械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工业局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3)如何处理本案,请你提出处理意见。

解释:1、拖拉机厂与机械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因为企业之间不可以借贷,而必须到相

关的金融机构。

2、不需要。因为工商局做为公共机构,因此不能作为担保;所以该担保无效,即不需要承担责任。

3、由于该借款合同无效,则相关的担保也无效,所以本案中,机械厂只能要求拖拉机厂偿还80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而工商局,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3、200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

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丁分公司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丁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01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2003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3)丁分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5)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解释:1、不可以,因为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消失的两种情形,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显然甲公司符合第一种情形.

2、可以.它属于合同解除中的法定解除这中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可以解除.

3、不应当,因为这份担保合同是不合法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构不能作为保证人,除非企业法人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

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责任地.但此案例是口头授权.所以不能成立. 4、属于.因为房地产属于强制执行登记的,如果没有登记的话,此抵押合同无效.参

与破产分配,没有优先受偿权力.如果房地产已经登记了,那它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参与分配,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力.

5、不属于.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取回权.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通过管理人取回财产的权利

4、2005年5月27日,某市东风公司与红旗工程公司签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规定:东风

公司一幢职工宿舍的建筑工程由红旗工程公司承包建筑安装,东风公司提供建筑设计图纸。双方并对工期,质量,拨款,结算等作了详细规定,合同定于2005年6月15日开工,2006年5月15日竣工验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东风公司聘请工程师刘某进行监理,并与其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施工一切顺利,到2006年1月,工程主体结构已经完成。经东风公司同意,红旗工程公司将室内装修的工作交与满意装饰公司完成。2006年5月15日全部工程完工,经验收,发现存在墙皮剥落,门窗关启困难等问题,东风公司要求施工单位返工。红旗工程公司逐将门窗进行检修,但拒绝重新粉刷墙壁,理由是粉刷墙壁的工作是由满意装饰公司完成的。于是东风公司拒付已到期的剩余工程款5万元。双方产生纠纷。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红旗工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合同法对承揽人义务规定有一条:承揽人

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 叶某于某年5月7日在甲地火车站购买到乙地的特快火车票一张,票价185元。5月

10日下午,叶某搭乘该次列车时发现,该火车几乎逢站必停,根本不是特快。经询问列车员,得知此车从5月8日起更改为直快,车站方面并未通知旅客。到达乙地后其时间特快列车晚到了近5个小时,导致叶某未能按原定计划办理业务并因此而多耽搁一天。为此,叶某要求火车站按直快列车价格将多收的票款退回,并赔偿其因不能按时提货而多花费的费用。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合同法规定,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擅自改变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质量标准的,应

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少票款。所以火车站按直快列车价格将多收的票款退回。又因为火车站没有及时通知叶某,而导致其损失,还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

6、2006年2月28日,因经营需要,暂缺资金周转,华女士以自己为落款人写了一份借条,

向无锡一家润滑油公司借了80万元。借款时,双方说好短期周转后立即归还。但是,润滑油公司声称多次催讨也没有要回借款,便起诉要求华女士立即归还借款和利息。“我是代表特种油公司借的。借钱时已经告诉润滑油公司,实际借款人是特种油公司。”华女士辩称自己没有向润滑油公司借钱,对方不应该向自己要钱。为了支持诉讼请求,润滑油公司提供了一份落款人为华女士的借条。 华女士则认为借条是自己代表特种油公司写的,借来的钱也没有交给自己。润滑油公司的财务帐册上的确记载了“特种油公司(本票)(华女士借)”,借方金额及余额两栏也记载金额为80万元。华女士认为记载内容反映了借款人应为特种油公司,自己只是经办人。润滑油公司认为记载内容反映了借款的去向,应以借条为准认定借款人。华女士还提供了特种油公司委托她借款用来还贷的说明、润滑油公司借钱给特种油公司的进帐单等,以证明80万元的借款是通过银行本票形式直接由特种油公司进帐的。特种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证实,该公司确实委托过华女士从润滑油公司借了80万元用来偿还银行贷款,公司帐册上也有进帐记载,公司借的钱应由公司偿还。

解释:该合同中,润滑油公司的财务帐册上的确记载了“特种油公司(本票)(华女士借)”,

即为隐名代理(240)。华女士为受托人,特种油公司为委托人,则该贷款应该有特种油公司承担。

7、我国南方某出口企业A与当地一家知名外贸公司B签订了《代理销售合同》,并约定:

A公司为委托人,B公司为代理人;B公司替A公司寻找海外买家,并以B自己的名义从买家接单,A公司负责组织货物生产并安排出运。2002年3月,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美国买家C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合同金额50万美元。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货物生产并如期装运,C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被其下家退货为由,在应付款日届至后拖欠货款,并向合同签订方B公司提出了高额的反索赔要求。B公司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仅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为由进行抗辩,同时主张应由A公司对C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A公司以并非贸易合同签订方为由,认为应由B公司对C公司承担责任。

解释:合同履行主要是A、C公司,因C公司不知道A的存在;则为未披露委托的代理,

C公司且不知道A、B之间的代理关系。质量出现问题后,B披露了与A公司的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在未披露的代理中,第三人——C公司,有选择权,即可以选A或B承担责任。

第八章 工业产权法

1、日本某企业于2004年11月3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防眼疲劳镜片”的发

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已于同年5月23日就相同主题在日本提出了专利申请

2004年5月15日,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于2004年9月29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 问:改专利申请权应该归谁所有?

解释:该专利权应归日本所有,因为它的申请日在先.

根据优先权原则:一项发明的申请人首次向成员国这一申请专利后,在一定时期内(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6个月)可以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国必须将他在第一国申请日当作在其它成员国提出的申请日。

2、2005年初,某研究所副所长陈某应某市环保局之邀,研究开发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

陈某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人体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该所后勤工作。同年底,陈某利用业余时间在该所一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工具和试纸,对有关厂家提供的印染污水进行试验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并向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该研究所认为该发明应为职务发明创造,双方发生纠纷。 问:改发明创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解释:应该归陈某所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所谓的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但此案例中,陈某并不是在执行单位的任务并且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所以此发明创造应归陈某所有.

3、张某向技术员李某提供市场对“节油器”需求量大,但目前节油器质量低劣,实际效

果不大的信息,建议李某发明“新型节油器”,并保证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实验经费等条件。数月后,“新型节油器”研制成功。不久,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同东北某厂签订专利转让合同,该厂遂以“新型节油器”名称向中国专利局一处申请。当此项发明经专利局公布后,

李某产生异议,认为专利申请权应属于自己,并与张某发生争议。 问:“新型节油器”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

解释:新型节油器的专利申请权应归李某所有.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设计人。 并且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4、某研究所李某受某生产单位委托研究开发一种新的生产工艺。李某利用生产单位按合

同约定提供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完成了新工艺的开发,并就该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生产单位提出异议,认为该发明创造使用了本单位的设备和资料,所以专利申请权应归它所有。李某认为,双方在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时并未就新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过约定,所以专利申请权应归他本人所有,生产单位以后如需使用该项方法,应当支付使用费。

问:⑴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谁所有? ⑵李某要求某单位支付使用费是否合理? 解释:(1)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李某所有,因为双方并没有在订立开发合同上作

出过约定,且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设计人。

(2)李某要求支付费用是不合理的.李某是接受某研究所的委托研发该项发明的,

并且利用了该单位的设备和资料.该单位有免费使用权.(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5、陈某自行研制出一种用于农村房屋建筑的“整体型小青瓦”实用新型技术。2002年7月18日,陈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3月1日,中国专利局授予陈某“整体型小青瓦”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初,某实用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在陈某的“整体型小青瓦”实用新型专利的基础上又创造性地研制出一种“新型多节瓦”技术,并于2003年9月18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局于2004年8月28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2005年初,该研究所为实施其专利,请求陈某将其专利转让给自己功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愿支付相应的技术使用费。陈某未允,又无正当理由。该研究所即向中国专利局请求给予实施强制许可。

问:研究所的要求是否合理?

解释: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8、49、30条规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三种情况,其一、

由于具备实施条件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6、某电器开关厂于2004年5月24日研制成功了GN22型高压隔离开关,并于2004年7月3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国家专利局于05年8月2日正式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2005年9月初,该厂发现市场上有昆仑高压电器厂生产的同类产品销售,即 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昆仑厂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被告昆仑厂辩称:该产品是本厂于2004

年4月底自主研制成功的,且本厂已于同年6月进行试产,当时产量为10台/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不属于侵权行为。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不一定是违法行为,如果昆仑厂在日后的产量也是10台/日,不属于侵权行为,

如是超出此范围,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上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具体情形,

7、某汽车修理厂修理工张某发明了汽车发动机节能设备,并被批准为专利。邻近的化工

厂闻知,即请张某为其汽车改装,张某未允。但化工厂通过其他途径,弄到了节能设备的技术资料,于是利用本厂设备将本厂所有汽车按前述专利方法改装。待到张某追询时,化工厂认为,汽车是本厂自用,因此属于非为商品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发明,不是侵权。张某于是起诉至法院。 问:(1)化工厂是否侵权?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1)化工厂将其本厂所有汽车按专利方法改装,实际属于为商品生产经营目的而使

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发明,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2)张某可以向法院起诉.侵权人邻近工厂应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8、2002年,甲企业所属的技术人员乙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甲乙双

方因对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有争议,便于2003年8月在同日内分别向专利局就该饮料及其制造方法申请发明专利。不料同年10月,法国公民丙某也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就相同的产品和制造方法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且丙已于2001年6月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了同样的申请。中国专利局受理了此项专利申请但对丙要求享受优先权不予支持。丙认为中国专利局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制度,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⑴根据我国专利权初步审查制度的要求,对甲乙丙三方申请的发明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

⑵如果本案所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谁?为什么? 解释:(1) 申请的发明可以授予专利权.

(2)不确定,对丙来说,他不能享受优先权,因为他的优先权的有效期限已经超过

了12个月,所以他不享受优先权.也不能得到专利

对甲乙来说,也不能确定,因为不知道乙是不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如果是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如果不是的话,则归乙.

9、某市刀剪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将其已用于该厂制

造的菜刀上的“南京张小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南京张小泉”与已核准注册的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使用的“张小泉”商标相近似,因而驳回该次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该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请示商标评审

委员会进行复审,撤销商标局的初审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提出以下理由:⑴杭州剪刀厂已核准注册的“张小泉”是用于剪刀上的,而我厂是用于菜刀上的,不会混淆;⑵我厂的商标是文字商标,与杭州剪刀厂由剪刀图形与“张小泉”三字组成的组合商标不同,极易区别;⑶我厂建厂以来一直使用“南京张小泉”商标,使用历史已达数十年。 问:某市刀剪厂申请复审的理由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解释:不能成立,这是属于侵权行为,某厂菜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类似的商

品上使用与杭州剪刀厂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不管某厂菜刀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都属于侵权行为.并且菜刀厂要求复审所列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商标是类似的容易造成混淆.并且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原则和审请在先原则.而不使用在先为原则.

10、甲食品厂于2003年在其生产的糖果上申请注册了“白鸽”牌商标,使用在糖果的外

包装上。乙食品厂于2004年在其生产的糖果上使用“飞鸽”牌未注册商标。由于该商标与“白鸽”牌商标的图案颜色大小基本相同,甲厂认为乙厂的行为构成了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所以乙厂必须停止其侵权行为;但乙厂认为两商标名称不同,不构成侵权。 问:(1)乙厂是否侵犯甲厂的商标专用权?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释:

1、厂侵犯了甲厂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发生这种行为,不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侵权责任

2、乙食品厂应停止使用“飞鸽”牌商标 ,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因侵权而对甲食品厂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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