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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
作者:岑燕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9期
摘 要 “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提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途径,通过培育法治示范,营造法治氛围,加强法治服务,拓宽法治参与等途径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 公务员 作者简介:岑燕波,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39-02
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形成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法治成为社会的共同信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更显迫切。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目前,我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法治理念被人们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只有全社会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法治中国才会实现。因此必须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途径。
一、 以公务员群体为重点,培育法治示范
公务员是公权力行使主体,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尤其在当前,法治建设的意义与作用需要被社会化,公务员的法治素养将直接影响和推动着社会其它群体成员法治理念的形成。因此必须加强对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 (一)科学设计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内容
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内容不能单纯是法律知识的学习,还应该有法治情感的培养,法治意志的锻炼和法治理念的践行等内容。在具体教育中除了强化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意识,突出权利意识、契约精神和程序正义,从根本上解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政为民、依法执政等重大思想认识问题,还应按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分类设置针对性的法治知识与法治实践课程。
(二)加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