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区产业发展政策汇编-10.31日终稿(政策合集)

2018-11-12 20:19

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文件

天发?2014?11号

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天心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办法》

的通知

区属各工委、党委(党组),各街道,区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天心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沙市天心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办法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全力打造金融强区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产业结构,推进金融招商和服务工作,增强集聚效应,进一步提升金融生态环境,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1、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工商、税务关系注册登记在我区,且主营业务税收在天心区分享的各类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范围包括:①传统金融机构,即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用社等;②新兴金融机构,即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私募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③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即属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包括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等;④金融要素市场,即金融资产交易、股权交易等要素市场。

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是指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地在天心区,业务范围涵盖国际或全国,且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3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一级法人。 金融机构省级总部是指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地在天心区,业务范围跨省或涵盖全省,且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15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是指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地在天心区,业务范围涵盖本区或全市,且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1OO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

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15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按省级总部标准享受政策;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享受省级总部同等政策;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按其他金融机构标准享受政策。

2、新入驻金融机构是指市外迁入,且年度内工商、税务关系新注册登记在天心区、独立缴税的各类金融机构,不含通过更名、股改、本区内场所迁移等形式变更的金融机构。 二、奖项设臵 (一) 招商引资奖

凡新引进一家金融机构,引入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10万元。 (二) 企业入驻奖

1、关于购地奖励

(1) 金融机构总部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总部大楼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2号)执行,重大金融产业项目可申报“一事一议”。

(2) 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的,在总部建成营业后,由区财政按自建办公用房面积30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若奖励金额超过该机构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50%,则实行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 (3) 金融机构省级总部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的,在总部建成营业后,由区财政按自建办公用房面积20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若奖励金额超过该机构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50%,则实行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 (4)委托代建办公用房的,在其优惠政策兑现前,须出具金融机构总部书面协议。多家金融机构总部联合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的,按各金融机构的级别和自建办公用房面积分别享受上述政策。 2、关于购房奖励

(1)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天心区,形成营业税后,由区财政按150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金融机构省级总部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天心区,形成营业税后,由区财政按1OOO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其他金融机构以购买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天心区,形成营业税后,由区财政按20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上述奖励金额高于受奖企业当年产生区级财力,则实行分年兑现,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奖金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 3、关于租房补贴

(1)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以租赁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天心区,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按每年360元/m2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2)金融机构省级总部以租赁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天心区,自开业之日起前三年,按每年240元/m2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3)其他金融机构以租赁办公用房形式入驻天心区,自开业之日起前两年,按每年100元/m2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4)金融机构年度租房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50%。

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与购买办公用房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租金补贴的金融机构购地自建办公用房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奖励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

4、关于人才奖励

(1)新入驻天心区的金融机构,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按照50万元/家给予金融机构高管一次性落户补贴。

(2)金融机构新入驻天心区5年内,第一年,按照高管实际缴纳的工薪、奖金类个人所得税区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至第五年,年度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实际缴纳的工薪、奖金类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区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奖励人数为金融机构国际总部、全国总部不超过10人,金融机构省级总部不超过5人,其他金融机构不超过3人。

(3)在有关法律规定和区级权限范围内,区政府为入驻区内的金融机构高管在落户、家属随迁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金融机构高管子女、优秀骨干和贡献突出人才子女在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三) 企业发展奖 1、纳税贡献奖

对年度实缴税收总规模达到1000万、5000万、1亿元,其中产生区级财力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较上年产生区级财力有增长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税收增长奖

金融机构本年度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增长达到30%及以上的,按其产生区级财力增量部分给予10%的奖励。 3、企业上市奖

鼓励区内金融机构上市融资,做大做强,对已经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列入省重点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年度内成功在国内主板、国内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香港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四) 金融创新奖

金融创新奖不设年度产生区级财力门槛,成长性好且创新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享受略高于其他类金融机构的奖励政策。奖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提供了一年以上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金融机构。

2、通过改变机构组织形式或完善规章制度,金融组织创新或制度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对行业发展有较大示范效应的金融机构。 三、有关说明

1、本办法为《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金融机构细则,评选时间与《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同步,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或中介人在奖励兑现期内采用“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奖励。企业发展奖第1、2项同时获奖的,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单个金融机构年度受奖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总额。

2、符合本办法的金融机构,须经过街道、区直主管部门或园区推荐上报,由区金融办牵头初审,所有初审工作均需充分考虑园区、相关部门意见,企业税收情况由区财政局和税务部门负责核实。初审结果经区经济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最后进行公示表彰。奖励方式为按年度考核计奖,奖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奖金及时足额发放。

3、金融机构高管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4、区级财力是指实缴区级税收扣除体制性基数后的部分。

5、中介人是指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总部成功引进我区之前主动推荐,并提前报区金融办备案,对整个招商引进工作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自然人。对中介人的奖励不含政府公职人员。

6、跨区搬迁并注册本区的金融企业,根据《关于加强对市内已建金融机构跨区搬迁管理的通知》(长政函?2012?6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模企业跨区县(市)搬迁管理的通知》(长政函?2013?41号)有关规定执行。

7、重大金融产业项目的引进和特殊情况,可实行“一事一议”,另行商议扶持政策。对已享受特殊政策的企业,如本办法的奖励额度高于“一事一议”的奖励额度,可以补齐差额部分。

8、凡享受企业入驻奖的金融机构须签订5年内不得迁出我区的协议,如有违反须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奖励。

9、当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不予奖励: (1)偷税、逃税、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行为;

(2)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质量事故等被“一票否决”或发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3)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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