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2018-11-12 21:03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就 年_ 月_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及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补充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司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出卖人已明确告知项目所在地及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具体位臵、结构形式、户型、面积、朝向等基本情况,同时按照买受人要求相关事项做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对此已清楚知悉并认可。

第二条 对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应与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买受人应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向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其申请贷款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合法的资料、证件。

2、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则该部分贷款的付款方式,按照买受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出卖人仅协助、配合买受人递交材料。

3、如买受人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内发放房屋贷款未到达出卖人帐户,即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可依《合同》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以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受人有义务催办贷款。如因买受人原因,其贷款申请未能获得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买受人应当自贷款未获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随时与买受人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房款总额的百分之壹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房款付清之日止,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及由于买受

人违约导致出卖人遭受的损失。

4、如买受人申请贷款金额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额度产生差额,该差额部分款项买受人应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在该期限内未予付清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5、该房屋单价不因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本协议书签订后,如因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或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税率调整、新增税费、贷款政策调整等)导致买受人购房成本增加或同类房屋市场价格下降的,该等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不得因此向出卖人提出变更价款、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或赔偿损失等任何请求,出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买受人已知悉国家政策可能导致贷款比例或利率等发生调整,买受人承诺如因住房贷款政策发生变化,要求买受人增加首付款比例的,买受人应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贷款申请要求。

6、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无效、不合法的: (2)未及时交纳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

(3)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他项权利证的:

(4)未按期偿还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

7、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在办理贷款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如变更贷款金额等),合同的付款期限不予顺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8、买受人以现金方式(包括以银行POS机刷卡方式)支付的,以出卖人开出的付款票据上记载的日期为付款日;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方式支付的,以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第三条 对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的补充约定

除合同第八条项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外,如遇到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视为买受人同意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顺延,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买受人迟延付款;

2、因为执行政府法令政策引起的延期、政府文件批准的迟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验收时

间滞后造成的延误、其他政府行为及公共事业部门所引起的社会原因等;

3、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度变更造成的延误;市政配套设施接通的延误,市政规划的改变。

第四条 对合同第九条(出卖人延期交房)的补充约定

如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买受人可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退房手续。如商品房交付时只是存在质量瑕疵和质量争议不影响商品房使用的,不构成买受人拒绝接受房屋的条件,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依法保修。如因出卖人逾期交房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买受人应在达到(具备)合同解除条件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解除合同的要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提出解除要求的,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同意出卖人延期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第五条 对合同第十一条(交接)的补充约定 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处理房屋交付事宜:

1、本项目通过政府部门的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时,即具备合格交付条件。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若房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质量保证书》规定承担保修责任,但无权拒绝办理入住手续,出卖人不因此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外,出卖人可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入伙(住)通知书》通知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买受人未收到《入伙(住)通知书》的,以《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交付时间,并视为出卖人已按照约定交付房屋,买受人验房合格。

3、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入住通知后,(未收到入住通知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前)应当亲自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验房,与出卖人或出卖人选聘的物业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买受人确实无法自行办理的,应当由其直系亲属或第三人持买受人经公证的授权文件及相关身份证明原件或其他有效证件代为办理。

4、买受人在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前,应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应付房款、违约金(如有)、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采暖费等及其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与出卖人签订相关协议。与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其他协议文件并予以遵守,按物业公司规定交纳物业管

理费及其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入住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直至买受人缴清上述费用并签署完毕上述协议、文件为止,且出卖人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5、自房屋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和物业管理费、采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均应由买受人承担。

6、如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出卖人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或者导致双方迟于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商品房毁灭、灭失的风险及商品房内设施漏水、漏电等的赔偿责任自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 对合同第十三条(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

合同附件三所列的主要装修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此种情形下,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共部分的装臵、装修、装饰及配套设施、设备,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拆除、增减或变更。

如买受人购买的为精装修房屋,买受人已知晓出卖人设臵的样板间仅为该房屋装修风格的参考,样板间、楼书及宣传资料等所陈列或宣传的家具、窗帘、电器、摆设、饰品等,不包括在交付范围内,具体交付的设施设备以《合同》附件三为准,且因地板、地砖、石材等材料自身特性、生产批次、施工工艺等原因存在的色差、纹理等差异,买受人明确表示可以接受,不以相关材料存在前述问题为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如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标准与附件三中约定标准不符的,出卖人应使之达到原标准或使用同等品质的其他品牌产品替换,但出卖人修改后的标准或使用的相关材

料标准等同于或高于原标准的,买受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保修期内设施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及时给予维修。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对合同第十四条(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正常运行)的补充约定

本项目系分期开发项目,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亦分期建成并交付。

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投入使用(如商铺开业)的具体时间由相关买受人或经营者确定。

第八条 对合同第十五条(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

如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或出卖人通知及时缴纳相关资料和税费、房款等,导致该商品房权属证书不能办理或者延期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第十五条项下的违约责任。

如出卖人提前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同意合同十五条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仍按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时间最后一日计算。

该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与出卖人无关。 第九条 对合同第十六条(保修责任)的补充约定

1、出卖人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对该商品房承担保修责任。该商品房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后,买受人自行改动、添臵的设施和设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2、买受人应当按照出卖人对合理使用该商品房所作提示内容(另见《住宅使用说明书》)合理使用商品房。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臵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但可协助买受人维修,维修费由买受人承担。因前述原因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者买受人及第三人损失的,均由买受人承担相应责任。

3、保修期内,为维修、维护房屋(包括相邻房屋)或者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需要进入该商品房建筑空间(包括商品房附随小院、花园、露台、地下室)时,买受人应当给予充分协助和便利,若在维修、维护过程中,给买受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若买受人不提供便利或者拒不协助,就由此产生及扩大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因相邻权利人、其他业主或者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如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放臵危险设备、设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该商品房的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出卖人不承担保修、拆除等相关责任,买受人应当与相邻权利人、其他业主或者第三人协商解决。

第十条 对合同第十七条的补充约定

本项目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屋面、屋顶、大堂及电梯间等,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或出卖人聘请的物业服务公司使用经营、发布广告等,所得收益用于补贴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对合同第十八条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附随的小院或露台不计入销售面积,出卖人无法向买受人提供办理产权的相应证明文件。出卖人同意该项目一层或顶层商品房附随的小院或露台由该商品房

的买受人单独使用,但使用人对该附随部分负有维修、绿化、养护的义务,并应遵守园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相关约定,不得因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出卖人在质保期内的维修义务除外)。附带(半)地下室、顶层阁楼或楼台的商品房,买受人应承担相应面积的采暖费用(根据政府相关规定交纳)。

2、本住宅区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停车位权益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停车位。出卖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地面及地下车位进行优化、调整,买受人应予以认可。

3、停车位依法能够登记在相关买受人名下的,买卖双方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若依现行法规政策无须办理产权登记的,双方无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若将来可以登记在相关买受人名下的,相关买受人可依法办理登记,出卖人应予以配合,但登记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的所有税费、地价等)由登记权利人承担。

4、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配套商业用房、经营性附属设施、地下车位、车库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等,均为出卖人所有,由出卖人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

5、为建筑区规划内楼宇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设施产生的声音和影响通行、通风等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园区规划的情况下,买受人不得以此要求变更设施、设备现状、退房以及要求赔偿。

第十二条 关于解除合同、退房的补充规定

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解除合同或退房时,买受人应当协助出卖人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贷款的提前还款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手续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能办理退款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延迟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及利息直至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办理完毕所需手续。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退款手续的,造成拖延还款时间所产生的利息,出卖人不予承担。 第十三条 关于房产的转让

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如对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的,买受人应保证其受让人、受赠人、抵押权人及承租人将无条件接受《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相关协议的约束。 第十四条 关于联系方式及通知义务

出卖人可按照但不限于如下方式向买受人履行通知义务:

(1)出卖人通知买受人签收,以买受人签收之日为通知送达日;

(2)出卖人按照买卖合同载明地址寄出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以寄出后的第五日视为送达日;

(3)出卖人将通知内容公告于当地权威报纸,以公告发布后的第三日为送达日。 买卖双方的联络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为准,买受人保证所载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邮递错误或延迟责任概由买受人负责。

第十五条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在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并聘任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出卖人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买受人接受并遵守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管理规则以及出卖人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时,应按照物业服务公司规定签署《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等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提请注意事项

本项目以政府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为依据,以最终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出卖人有权对本项目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如有局部调整或变动无需通知买受人。

出卖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均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最终文件为准,如非出卖人原因产生的变更,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买受人确认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已熟知所购房屋及本项目的全部情况,买卖双方确认合同及其附件、本补充协议完全取代双方在此之前有关该房屋及相关设施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同意、承诺或说明。

本项目系分期、分区开发并交付之项目,各区建筑形态以政府规划为准。后续住宅在开发过程中,对前期买受人有可能产生躁声、挡光影响,买受人予以认可和理解并不得以此对出卖人提出解除合同或任何索赔要求。 第十七条 关于销售广告

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买受人明知且充分理解出卖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售楼书、园区整体或局部立体沙盘、模型、空中鸟瞰效果图、光盘以及经艺术化的各类户型、房间平面效果图及样板间等仅为销售展示、演示用途,不作为出卖人对买受人作

出的任何承诺,不作为房屋交付标准,对买受人只作为参考。

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所有签订的协议及销售人员与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 关于红线外约定

本项目规划红线外非出卖人开发范围,因任何原因所引起的调整和变化均与出卖人无关,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出卖人免责约定

如因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等非出卖人原因导致对买受人的不利影响,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关于单方解约的违约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一方因自身原因需解除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同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格5%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生效

本补充协议自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如与合同条款有矛盾冲突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6年微生物与人类健康尔雅考试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