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氢氯吡格雷专利分析

2018-11-13 19:06

合理运用专利诉讼和专利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合理运用无效宣告程序

当企业遭遇到专利侵权诉讼时, 被控侵权的企业可以通过分析对方专利文献, 与自己的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如果发现自己没有侵权, 企业可以采取请求宣告对方专利无效的策略。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以专利权无效进行抗辩时, 若能够实现专利权被全部宣告无效或者使得可能构成专利侵权的权利要求无效。一般情况下, 将可以避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 由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权基础, 侵权诉讼将以原告撤诉或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而终结。另外, 若通过专利无效宣告, 在不能使专利权无效的情况下, 通过专利权人解释权利要求, 使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变小, 或者通过专利权人对专利创造性的争辩, 利用禁止反悔原则, 也可以实现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目的。

(2)运用现有技术进行不侵权杭辩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指控中抗辩理由的一种,意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提出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从而对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进行抗辩,进而否定侵权事实的行为。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是进入公有领域的公共财富,任何人均有权使用这种公共资源,如果将其判定为侵权行为则明显有违公平正义的原则。司法过程追求正义与效率的双赢,现有技术抗辩的产生使得被告能够有效及时的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不必请求宣告专利无效。

(3)积极应对诉讼

国际上的专利权的权利确认, 都是以司法终审为最终决定的。因此并非通过专利局审查并通过的专利就是没有缺陷的了。尤其在美国, 专利商标局授予专利权的时候条件比较宽松, 而各法院对于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则采取较为严格的条件。因此, 在中国, 一般的企业认为原告需要有很大的胜诉把握才会提起诉讼, 而在美国尤其是专利诉讼领域, 这实质上不过是一个商业机会。故企业在被控专利侵权后, 应当立即作出专利侵权的鉴定与分析, 根据其报告, 运用各种抗辩手段包括专利权无效、不正当行为、滥用专利权、实验性使用等来对抗原告的诉求和庭外和解结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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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借鉴现有技术,仿制创新结合开发高质量创新产品

创新永远是企业获得市场主动的不二法则。对于制药企业而言,如果要成功进入产业,则其提供的技术应足以抗衡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所拥有的相关技术,就必须走不断研发大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这条道路。然而,现阶段我国制药行业发展水平还比较低, 创新能力较弱,研发资金也不够充足,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制药行业整体而言必须要走模仿性创新的道路, 模仿性创新虽然创新程度不是很高,但也具有周期短、投资小和成功率高等特点,是比较适合我国大多数制药企业的研发策略。在此基础上,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避免他人侵权,守住现有的技术和市场优势。

仿制药企业则应利用已存在的有效专利,通过专利文献阅读与分析,根据专利公开内容和实体运作模式的比较进行回避设计。具体而言,就是利用专利权侵权判断的全要件原则,在分析各项技术特征使用之目的和实现方式的基础上,讨论达成该项技术特征的目的是否仍有其它方式替代,进而回避专利。

对仿制药企业来说,外围专利的开发值得关注。对于化学药的研发,从申请基本化合物专利扩展到化合物的衍生物(如改变晶型、体内代谢物、中间体等衍生专利),最后到申请药物新剂型专利、药物组合或复方专利、药物新用途专利等外围专利,时间长达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在此期间,仿制药企可以开发新的具有某种不同特点的非专利药产品,例如,改变剂型、给药途径及制备方法,或者开发药物的新用途;改进化合物的结构,如开发原有药物新的盐或酯形式、光学异构体等,使其具有更好的生物利用度、稳定性或溶解度等更好的技术效果。此外,还可以研究其前体药物、代谢产物、中间体等,通过改进型创新获得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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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结论

医药产品的研究开发是一项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仿制药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的竞争,药品知识产权问题是限制我国制药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瓶颈。专利是影响原研药和仿制药市场状况的重要因素,决定着制药企业竞争的成败。因此,在药物研究工作中,对专利的分析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仿制药来说,必须全方位掌握目标药物的专利保护现状,以获得目标药物的知识产权风险的综合评价。

通过对硫酸氢氯吡格雷国内外专利状况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较为清楚地了解该药物相关专利的总体布局与发展趋势。原研药和仿制药厂商围绕该药物在世界范围内申请了众多专利,对其仿制药产品形成了有力的保护,体现了严密有效的专利保护策略。国内企业围绕硫酸氢氯吡格雷的核心专利,有重点地针对该药物的新剂型、新晶型、新工艺等领域进行了专利的布局,反映出国内企业在该类药物的技术研发和专利占有量上具有了一定的实力,我国企业逐渐成熟的药物研发能力,以及优势明显的原料药生产相互配合,使硫酸氢氯吡格雷的本土优势正在不断加强。与世界上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制药企业在专利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国内仿制药企业如何从国外制药企业布下的严密的专利保护网中突出重围,进而把握主动权,在竞争激烈的仿制药市场竞争中胜出,是国内医药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制药企业今后必须提高认知和驾驭知识产权的能力,在企业的研发、生产和营销活动中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首先,企业要建立完整的专利管理制度,培养高水平的专利管理人才,也可以从外部的专业机构寻求法律咨询帮助,借助熟悉专业知识又具有专利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士为企业的专利管理工作提供诊断和咨询。第二,全面了解和掌握中国和目标市场国家,如美国和欧洲等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药品市场准入制度。第三,重视对专利文献信息的检索工作,运用高效的专利和法律数据库获得目标药物全方位的专利信息,如中国专利数据库(CPRS)、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数据库(WPI)、欧洲专利局专利文献数据库(EPODOC)、美化学文摘(CA)、STN国际联机检索系统(STN)、WESTLAW INTERNATIONAL等。第四,在对药物的专利信息进行全面检索的基础上,企业需要在药物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进行全面系统的专利情报分析,及时掌握该类药物国内外的专利布局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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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趋势企业、对该药物的重点专利和重要的竞争对手进行分析,对可能的专利风险进行评估,选择合理有效的应对策略。第五,当发生专利纠纷时,我国企业应当积极应对诉讼,运用无效宣告程序和进行现有技术不侵权杭辩等手段,摆脱不适当的侵权指控,合理运用专利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六,创新永远是企业获得市场主动的不二法则,企业可以对现有专利技术进行改进,开发新的具有某种不同特点的非专利药产品,例如,改变剂型、给药途径及制备方法,或者开发药物的新用途;改进化合物的结构,如开发原有药物新的盐或酯形式、光学异构体等,使其具有更好的生物利用度、稳定性或溶解度等更好的技术效果;还可以研究其前体药物、代谢产物、中间体等,通过改进型创新获得核心技术;在此基础上,获取自主创新专利,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获得市场优势。我国仿制药企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和特点,挖掘自身潜能,从现有的专利布局中寻找突破口,同时借鉴国内外原研药和仿制药公司的经验,为中国仿制药企业突破国际知识产权壁垒,参与国际竞争,改变经济增长模式,探索切实可行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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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讨论

专利分析主要用于分析和企业自身业务所属领域联系紧密的专利文献。该方法可以用来预测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确认技术上的主要竞争对手,判断产业的竞争态势和获取有关的法律情报。其局限是受专利文献披露技术信息的详实程度限制,一般还要与其他技术文献和竞争情报源结合使用。后续研究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和其他情报资源对重点领域进行进一步详细的分析和提出具体的专利策略,并继续跟踪和分析氯吡格雷基本化合物专利过期后专利技术的发展状况。

由于专利申请从申请到公开最长有18个月的期限,因此,2011-2012年申请的专利可能还有很多尚未公开,存在一定时间的滞后性,2011-2012年度的专利申请量并不完整。

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时,其翻译成中文的名称可能会有所不同,或者,由于公司兼并和改名等原因名称有所不同,在本文中,为了便于统计,对其名称进行了统一。例如,Sanofi-Aventis公司,名称为―赛诺菲公司‖或―圣诺菲公司‖或―赛诺菲-安万特公司‖等,在本文都称为―赛诺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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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0~2015年全球有近400种专利药物到期,为全球仿制药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中国制药企业面临全球仿制药市场蓬勃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和挑战。抗血栓药物硫酸氢氯吡格雷作为多年来全球销量第二的重磅炸弹级药品,在血栓性疾病治疗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临床地位。该药物的美国专利保护于2012年5月17日到期,立即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引发国内外药企争相仿制,未来几年,原研药与仿制药、仿制药与仿制药之间必然爆发激烈的竞争。

专利是影响原研药和仿制药市场状况的重要因素,决定着制药企业竞争的成败。为了全面系统地反映硫酸氢氯吡格雷相关专利技术的历史沿袭、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本论文首先研究了中国、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其药品市场准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制度,了解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其次就该药物的基本情况和专利技术情况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其发展趋势,重点对原研公司和仿制药公司的专利布局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对硫酸氢氯吡格雷的仿制药进入中国和欧美市场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的评估,从而为我国的药物研发和国内外市场运作提供指导。本论文还研究了国外品牌制药公司和仿制药公司的专利保护策略,以及仿制药公司在欧美市场中竞争的专利案例,为我国制药企业进入欧美市场提供借鉴。

国内仿制药企业需要从国外制药企业布下的严密的专利保护网中突出重围,进而把握主动权,才能在竞争激烈的仿制药市场竞争中胜出。我国制药企业今后必须提高认知和驾驭知识产权的能力,在企业的研发、生产和营销活动中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全面了解和掌握中美欧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药品市场准入制度,分析研究对象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趋势,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同时借鉴国外制药公司的经验,选择合理有效的应对策略,为中国仿制药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突破国际知识产权壁垒,改变经济增长模式,探索切实可行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硫酸氢氯吡格雷;专利;分析;仿制药

I

Patent Analysis of Clopidogrel Bisulfate

Abstract

From 2010 to 2015, nearly 400 kinds of patent medicines expire. Global patent drug market will have lost sales of 50 billion to 80 billion, which will be provid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generics huge space. Chinese pharmaceutical enterprises are facing historic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of the global generics market booming.Antithrombotic drug clopidogrel bisulfate as global sales over the years blockbuster drugs.The drug is irreplaceable in the treatment of thrombotic diseases.. The drug's compound patent protection have expired on May 17, 2012, immediately became the focus of the market.

Patents are important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original and generic drug market conditions, determine the success or failure of the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compete. In order to fully reflect the historical lineage of clopidogrel bisulfate patented technology, research status and development trends, the thesis fir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and are familiar with its pharmaceutical market access involv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to understan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ort judgments. Secondly, in respect of the drug situation and the patented technology analysis and research, and summarizes trends based on system analysis and research, with a focus on the layout of the original research companies and generic drug companies patent bisulfate chlorine clopidogrel generics into China and the U.S. and European marke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sk assessment, to provide guidance for our drug development and operation of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markets.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must improve the awareness and ability to manage intellectual property. Fully understand and maste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the pharmaceutical market access system, the analysis of the stud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tatus and trends, carry out risk assessmen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learn from the foreign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to select a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response strategy in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breaking the barriers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of practical road.

Keywords: clopidogrel bisulfate; patent; analysis; generic drugs

目 录

第1章 概述 ................................................................................................................................... 1

II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 1.2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 2

1.2.1 研究方法 ......................................................................................................................... 2 1.2.2 数据来源 ......................................................................................................................... 3 第2章 研究内容与结果 ............................................................................................................... 4 2.1中美欧医药知识产权制度 ......................................................................................................... 4

2.1.1 中国、美国和欧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4 2.1.2 中国、美国和欧洲药品市场准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制度 ......................................... 6 2.1.3. 药品专利侵权判断原则 ................................................................................................ 8 2.2硫酸氢氯吡格雷的专利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 9

2.2.1 市场概况 ......................................................................................................................... 9 2.2.2 药物的基本信息 ........................................................................................................... 10 2.2.3 硫酸氢氯吡格雷专利技术的现状分析 ....................................................................... 11 2.2.4 硫酸氢氯吡格雷的专利纠纷案例 ............................................................................... 21 2.2.5 硫酸氢氯吡格雷的专利技术发展趋势 ....................................................................... 38 2.4中国仿制药企业专利策略 ....................................................................................................... 40

2.4.1树立专利意识,建立专利管理制度 ............................................................................ 40 2.4.2把握专利信息,提高分析和运用专利的能力 ............................................................ 41 2.4.3依托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咨询帮助 ............................................................................ 42 2.4.4建立预警机制,积极防范和应对专利纠纷 ................................................................ 42 2.4.5借鉴现有技术,仿制创新结合开发高质量创新产品 ................................................ 44 第3章 结论 ................................................................................................................................. 45 第4章 讨论 ................................................................................................................................. 47 参考文献 ......................................................................................................................................... 48 附 录............................................................................................................................................. 49 致 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III

第1章 概述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制药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生产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原料药生产国与出口国。但是,原料药处于医药工业金字塔的相对底端,附加值低,生产工艺环境污染严重,而中国的环保、人力成本压力正逐步显现。因此,如何实现制药产业跨越式发展,由低端的原料药生产向较高端的仿制药生产甚至更高端的专利药生产转变,已经成为中国制药行业特别是大型制药企业面临的重大挑战。

与此同时,中国制药企业也面临全球仿制药市场蓬勃发展和全球―研发与制剂‖大规模转移的历史性发展机遇。2010年全球仿制药销售额超过了1200亿美元,约占全球药品市场的14%[1]。在作为全球最大非专利药市场的美国,2008年,美国仿制药销量(处方量)占比高达68%,销售额占比达14%[2]。此外,2009-2014年,有2300亿美元的专利药失去专利保护,其中包括立普妥、波立维、舒利迭等年销售额60亿美元以上的―重磅炸弹‖,这给仿制药企业带来了极好的发展机遇,其未来增速将远高于药品整体市场。因此,不仅仿制药公司,各大品牌制药公司都纷纷申请和生产仿制药。

表1. 2007年美国按处方量排名前10位的仿制药公司

排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公司名称 TEVA MYLAN LABS,INC. NOVARTIS (SANDOZ) WATSON PHARMA BARR LABORATORIES MALLINCKRODT APOTEX CORP QUALITEST PRODUCTS GREENSTONE (PFIZER) ACTAVIS US 前10位合计 处方量(亿) 4.55 2.99 1.9 1.85 0.99 0.92 0.89 0.87 0.81 0.73 16.5 市场份额 19.00% 12.50% 7.90% 7.70% 4.10% 3.80% 3.70% 3.60% 3.40% 3.10% 69.00% 1

到2009年,美国FDA批准的11500个药品中,大约9000个有仿制药上市,占78.3%[3]。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出现了一批仿制药巨头,按处方量计算,2007销售量排名前10位的仿制药公司如表1所示,它们占仿制药总市场份额(处方量)的69%。

制药行业是对专利保护依存度最高的行业之一,品牌制药公司会根据研发、营销、知识产权的优势利用基本专利和后续专利策略、核心专利和外围专利策略,对研发过程中的新技术进行专利保护,获得并尽可能延长专利保护期。即使专利药的基本专利到期,品牌制药公司也会设下各种各样的专利壁垒,阻碍仿制药上市,以获得最大的利润。因此,如何避开品牌制药公司设下的专利壁垒,使得仿制药能成功上市,成为摆在仿制药公司面前的一个难题。

近年来,为了摆脱化学原料药在低端市场的恶性竞争,我国制药企业需要将眼光投向广阔的国际医药高端市场。经过多年国际化战略的实施,我国制药企业已经有多种原料药产品通过了美国FDA和欧盟COS认证,出口到欧美等主流发达市场。但是,如何进一步提高产品等级,由原料药出口为主转向制剂出口为主,实现由低端向高端的升级,是我国制药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在于:

(1) 围绕酸氢氯吡格雷这一具有重要市场价值和发展前景的药物品种,全面系统地分析酸氢氯吡格雷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评估硫酸氢氯吡格雷进入中国和欧美市场的知识产权风险,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2) 以本论文研究为契机,在对硫酸氢氯吡格雷进行专利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有效的应对策略,为中国仿制药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突破国际知识产权壁垒,改变经济增长模式,探索切实可行的发展道路。

1.2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1.2.1 研究方法

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包括:

(1)研究中国、美国、欧洲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研究中国、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其药品市场准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制度,了解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

2

有这些事实认定,以及正确的法律适用,很好地支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没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Sanofi的该专利是无效的。 2.2.4.5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2.2.5 硫酸氢氯吡格雷的专利技术发展趋势

在本论文上述数据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看出硫酸氢氯吡格雷的发展在呈现以下几个特点和发展趋势:

(1)近年来,硫酸氢氯吡格雷专利申请量处于较高的水平,该药物正处于技术生命周期的成熟期,市场竞争激烈,专利布局日趋严密和完善。

(2)该药物专利申请和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较高,美国和欧洲是其专利申请量和市场份额最大国家/地区;在该药物领域技术实力最强的国家依次是美国、中国、印度和欧洲等。

(3)硫酸氢氯吡格雷的基本化合物专利于2012年5月17日过期,立即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引发国内外药企争相仿制, 未来市场将进一步扩大,竞争也愈加激烈。

(4)另外还有3项非常重要的核心专利,分别保护了硫酸氢氯吡格雷的治疗用途、2型晶型及其组合物和制备方法。仿制药企业在进行硫酸氢氯吡格雷原料药和药物制剂的研发和上市工作时需密切关注这些专利,抓住专利到期的时机。

(5)硫酸氢氯吡格雷原研公司——赛诺菲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分层次进行了严密的布局,涉及该药物的化合物、衍生物和用途等核心和基本专利,以及组合物、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化合物晶体和换控释制剂等外围和后续专利,体现了严密有效的专利保护策略,非常值得我国新药研发企业和仿制药企业借鉴和学习。

(6)该类药物的专利申请和研发是紧紧围绕仿制药的二次开发进行的,主要集中在组合物或制剂、用途,以及化学制备方法和晶体上。仿制药厂商也围绕该药物在世界范围内申请了众多专利,对其仿制药产品形成了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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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该药物的专利技术在中国的发展起步较晚,但经过一段迅速增长期得到大幅度提高,目前仍有增长的趋势,国内申请人的申请量迅速增长,并超过国外在华申请量,反映出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和科研机构对该药物的高度重视,研发活动日益密集。

(8)从申请人来看,大量硫酸氢氯吡格雷的核心技术专利都掌握在国外原研和仿制药大公司手中,反映出国际品牌药和仿制药行业对于该药物中国市场的重视程度,以及对其专利的竞争激烈程度。

(9)国内企业围绕硫酸氢氯吡格雷的核心专利,有重点地针对该药物的新剂型、新晶型、新工艺等领域进行了专利的布局,反映出国内企业在该类药物的技术研发和专利占有量上具有了一定的实力。我国企业逐渐成熟的药物研发能力,以及优势明显的原料药生产相互配合,使硫酸氢氯吡格雷的本土优势正在不断加强。

(10)与此同时,由于该药物的原研/上市单位,以及众多国外仿制药公司均对该药物进行了数量较多的专利申请,专利布局较为严密,在该药物的仿制药的开发过程中,需要企业高度关注和注意规避专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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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中国仿制药企业专利策略

仿制药产品的研究开发是一项直接关系到人们健康和国家安全的工作,投资大、难度高、周期长、市场广、意义重是新药开发的特点。药品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的竞争,药品研发的成果只有通过良好的专利保护才能在市场上发挥更大的效益。

通过对硫酸氢氯吡格雷国内外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风险的分析,我们可以较为清楚地了解硫酸氢氯吡格雷专利技术的总体布局与发展趋势。如何从国外制药企业布下的严密的专利保护网中突出重围,进而把握主动权,在竞争激烈的仿制药市场竞争中胜出,是国内医药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专利策略是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不可或缺的经营理念。与世界上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制药企业在专利方面存在如下不足:专利意识淡薄,缺少正规的专利管理和系统的专利战略;项目前期研究少,创新药物研发能力弱,开发技术落后,制剂水平不高;缺乏药品专利技术和专业的专利管理人才。

本文在硫酸氢氯吡格雷专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内仿制药企业的特点,为我国仿制药企业提出专利策略,帮助企业提高驾驭知识产权的能力,制定科学的知识产权战略,合理安排研发、注册、生产和营销等各项工作,实现风险的最小化和利益的最大化。

2.4.1树立专利意识,建立专利管理制度

首先最重要的是要重视专利工作,企业领导者不仅要具有专利意识,而且也要具备一定的专利知识,公司决策层领导的专利意识与专利知识,直接决定企业的专利决策与部署。企业领导的专利意识和重视决定了企业专利工作成与败,而专利工作的成与败又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企业内部要建立完整的专利管理制度,在专利申请、专利信息调研、新产品立项前的专利可行性分析,以及产品在生产、销售等环节中追踪等,都要有相应的专利管理制度及高水平的专利管理人才,特别是医药类和法律类复合型人才。

企业必须要重视各种药物研发类型中各个环节的专利管理,加强医药企业内部的专利管理保护能力,医药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注重专利人才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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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完善专利预警机制,全方位构建专利保护,加强专利信息的检索分析利用,提高专利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专利管理人员做好企业科研人员与专利代理人的协调和沟通,才能有效实现从科研开发、市场销售等各环节的专利保护工作;建立有效的专利奖励和分配制度,有效引导科技工作者及时申请专利并从中获得收益;从制度上构建企业专利保护的基础和激励机制,才能最大限度保障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并最终推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并实现长远发展。

2.4.2把握专利信息,提高分析和运用专利的能力

药品专利不仅是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还可以为药企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信息和丰富的市场信息,帮助企业获取侵权预警,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参考信息[26]。

以专利文献为主要载体的专利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竞争情报源,它包括技术信息、法律信息、经济信息、著录信息和战略信息。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发明成果的 90%到95%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找到,其中相当部分是在其它科技文献中难以找到的。据世界知识产权(WIPO)的统计,在科研开发研究活动中,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研究开发时间可以节约60%,科研经费可以节省40%[27]。

医药企业在进行药物研究开发前,必须重视对专利文献信息的检索分析利用,掌握国内外药物研发水平和动态,寻找技术空白点,选择合适的途径和方法,进行改进和创新,避免低水平重复研发,进行成功开发。国外的医药企业都十分重视药品专利情报研究,很多大型制药企业如史克、辉瑞等几乎都设有专门的竞争情报部门,负责药品从研制、生产到销售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专利情报调研分析。

专利保护是具有地域性的,我们检索的专利,如果是在国内生产,就主要是关注有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如果是出口,就要特别关注产品在出口国的专利情况。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目标市场选择相应的对策。

第一,收集并跟踪药品专利信息,了解相关药品专利在目标地域的法律状态及到期期限,以避免日后的专利侵权纠纷; 同时也可以提前做好非专利药的开发及创新工作,力争在原创专利药到期后迅速将自己的产品推向目标市场。第二,组织人员进行专利分析方法的理论学习,并引导其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的药品专利分析中,通过专利分析获取丰富的关于目标药品开发的专利情报; 同时摸索出目标药品在目标领域的专利技术分布规律和特点,有效地指导企业进行非专利药的开发。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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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分析研究专利文献,初步判断绕开相关专利壁垒的可能性,掌握一定的非专利药开发技术,并在原专利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2.4.3依托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咨询帮助

仿制药开发前的研究工作是复杂而又必要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该项目的成败。在仿制药的开发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来自专利药商或其他非专利药商的潜在阻挠,因此对专利的分析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国仿制药企业或科研单位尚缺乏专利保护的有效措施和专业人士,因此,有必要借助熟悉专业知识又具有专利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士为企业的专利申请和专利策略提供诊断和咨询,企业可以从外部的专业机构寻求帮助。

政府专利工作部门为企业提供了许多培训和法律咨询帮助,帮助企业了解和熟悉国外的法务环境和法律规则体系。只有通过学习,企业才能够熟练地分析和利用专利信息,通过实证性的专利信息分析,了解对手的经营和技术动向,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都会开展一些与企业合作的专利分析相关的课题和帮扶,课题组和帮扶专家通过赴企业调研以及与企业管理层、知识产权人员及研发人员以面谈、电话、邮件等各种形式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对企业进行专项培训,听取企业在新药研发中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想法和困惑,了解企业的需求,帮助企业解决专利申请和保护工作方面亟需解决的具体问题,为企业药物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

2.4.4建立预警机制,积极防范和应对专利纠纷

对于仿制药来说,首先应当全方位掌握目标药物的专利保护现状,以获得目标药物的知识产权风险的综合评价。需要注意的是,除了重点关注原研公司和仿制药公司的专利初步判断仿制的可行性之外,在已经基本确定具体的产品和工艺之后,要进行全面的检索和分析,规避该药物后续相关专利,避免陷入专利纷争。对于存在瑕疵的专利, 应当积极地通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摆脱不适当的侵权指控。积极应对诉求, 运用公知技术进行侵权抗辩, 并尽力在侵权赔偿中降低赔偿数额。我国企业应转变观念,熟悉并善用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 以防范风险, 获取自主创新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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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三年后,Sanofi分离了名为PCR3233的化合物的对映体,该化合物在桥碳上有一个乙基,比噻氯吡啶具有更好的抗血小板活性。然而,分离出来的两个对映体活性都与外消旋体无异,因此对PCR3233的分离也没有任何好处。Sanofi的证人作证说,他们相信对噻吩并吡啶类化合物的对映体进行分离没有什么作用,一直到1985年1 1月,Maffrand博士决定对PCR4099的对映体进行研究前,没有其他消旋体被分离。

PCR4099的分离任务被分配到了Mr. Alain Badorc身上,他是一位曾分离PCR1033和PCR3233对映体的化学家。地区法院指出,这种分离既复杂又费时,因为除了一个碳原子上的空间取向不同外,对映体的其他方面都是相同的,而且往往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化学和物理性质。地区法院接受了此证词,即虽然化学文献表明至少有10种分离技术可以尝试,但并不能预知哪种技术可能有效。

记录显示Mr. Badorc经过5个月的实验,最终使用一种叫做非对映体成盐法的方法成功分离了对映体。这种方法由Louis Pasteu建立,是在对不同成盐成分和形成条件进行试验的基础上,找到一种幸运的试剂复合物,该试剂能优先选择其中一个对映体以光学纯的形式从溶液中结晶出来。在Mr. Badorc成功的实验中,他先制备了30种由PCR4099与各种不同的酸组成的混合物,在不同浓度和不同溶剂中进行试验,约一个月后,在以4:10混舍的(+)樟脑酸和PCR4099的丙酮溶液中析出了晶体。从这种复合物中最终得到了纯的左旋异构体,紧接着就可以分离出纯的右旋对映体,地区法院在SanofiⅢ,492 F. Supp. 2d at 372 -73中讨论了上述实验。

然后Sanofi测定了PCR4099对映体的生物学性质,发现它们具有罕见的―绝对立体选择性‖特点:右旋对映体提供了所有有利的抗血小板活性而没有明显的神经毒性,而左旋对映体没有产生抗血小板活性但几乎包含了所有的神经毒性。双方专家一致认为虽然公知对映异构体可以表现出不同的生物活性,但这种立体选择性的程度和类型是罕见的,是不可预测的。专家们解释说,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对映体的活性比另一个高,该活性会既包括有利也包括有害的性质。

由于这些结果,Sanofi在1987年4月终止了外消旋PCR4099的商业开发,虽然其自1980年就开始开发,而且已经到了人体I期临床实验阶段,花费超过几千万美元。Sanofi继而对右旋异构体进行了多年开发,并为它取了个通用名叫―氯吡格雷‖。Sanofi还发现,盐酸盐形式适合用于加工和压片PCR4099外消旋体,但不适合于氯吡格雷。经过进一步研究,Sanofi发现硫酸氢盐(也称为酸式硫酸盐)适合压片。1998

28

年在美国FDA批准了氯吡格雷硫酸氢盐的申请,同意使用商品名Plavix (R)。

Sanofi于1987年2月17日在法国对氯吡格雷及其一些盐类以及药物组合物提出了专利申请,然后在美国和其他国家也相继提出申请。诉讼涉及的专利是美国‘265专利。‘265专利的说明书指出,具有与氯吡格雷化学分子式相同的外消旋化合物在早期的法国,247专利中已经提到,对应早期的美国‘596专利。‘265专利论述了存在于右旋和左旋对映体之间的不同寻常的生物学性质选择性。审查过‘596专利的美国的专利审查员,在要求‘265专利在权利要求中阐明右旋和左旋对映体是―完全分开‖之后,通过了权利要求。

Apotex承认其产品确实侵犯了‘265专利的权利要求3。地区法院经过充分的调查,包括听取双方专家提供的大量的证词,裁定权利要求3是有效的,可实施的。Apotex财法院在可预见性和显而易见性问题上的判决提出了上诉,对判决中有利于Sanofi的不可实施性和双重专利性的问题没有提出上诉。 2.2.4.4.1关于可预见性

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不是新的而是已知的,那么它就是可―预见‖的。依据此理由判断无效性,要求权利要求中的每个元素和限定条件必须在现有的单个参考文献中有明示或暗示,从而使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掌握该发明。见Schering Corp.v. Geneva Pharms.,Inc.,339 F.3d 1373, 1379 (Fed. Cir 2003); Continental Can Co. USA v. Monsanto Co.948 F. 2d 1264,1267–269 ( Fed. Cir 1991)。用来说明可预见性的参考文献必须是可实施的,即文献中的描述必须让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用进行过多的实验就能实现该主题。见Amgen Inc. V.Hoechst Marion Roussel, Inc.,457 F.3d 1293, 1306 - 07(Fed. Cir2006); Elan Pharms., Inc.v.Mayo Found. for Med. Educ.&Research, 346 F. 3d 1051,1054 ( Fed,Cir 2003)。可预见性是一个事实问题,地区法院通过审查有没有明显错误来对这一事实进行认定。见Merck&Co. v. Teva Pharms. USA, Inc., 347 F.3d 1367, 1369 ( Fed. Cir. 2003)。

A

地区法院认为‘265专利权利要求3的限定条件是,完全同左旋异构体分离的MAT TPCA的右旋异构体的硫酸氢盐。Apotex引用的参考文献是‘596专利或其对应的加拿大‘875专利。Apotex公司认为,两个参考文献都披露了PCR4099消旋体还有它的盐以及对映体形式。地区法院认定这些参考文献只披露了PCR4099的消旋体,

29

而没有披露对映体或其硫酸氢盐。地区法院认定,虽然现有技术描述了PCR4099的消旋体,但没有任何参考文献明示或暗示过‘265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右旋对映体和它对应的盐。

法庭听取来自了双方的专家证词,专家们一致认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道含有不对称碳原子的化合物具有对映异构体。‘596专利说明书指出:―这些含有一个不对称碳原子的化合物有可能以两个对映体的形式存在。该发明涉及每个对映体及其混合物。‖见‘596专利第1卷,39 -41行。然而,就加证人承认的那样,‘596专利中的化合物都是消旋体,21个实施例和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没有显示拆分出对映体的情况。地区法院认为,本发明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没有得到有关PCR4099右旋对映体或硫酸氢盐的指导。

Apotex公司认为,地区法院在法律认定上犯了错误,‘596专利中披露了特定的外消旋体PCR4099,并指出该专利中的化合物有对映异构体,那么PCR4099的对映异构体就是被包括在该发明中的。Apotex公司指出,即使费时或需要一些实验,对映异构体的分离仍是常规操作,因此参考专利中不需要进行分离或描述如何进行分离。Apotex公司指出PCR4099对映异构体的属性是其外消旋体本身所具有的,必然存在于外消旋体中,所以当对映异构体被拆分后,以前观察到的性质就会―立刻表现‖在这个或另一个对映异构体上。

Apotex公司强调,‘596专利的例1是对PCR4099的具体描述,而且,596权利要求中提到了―与药学上可接受的无机酸或有机酸成的盐‖,―可以是各对映异构体与酸成的盐或它们的混合物与酸成的盐‖。对应的加拿大‘875专利指出当所需的结构被分离得到后,如果有需要,―可以拆分出对映异构体,或进一步与无机酸或有机酸成盐‖。Apotex公司承认,该参考文献没有显示任何分离的对映体或如何将它们分开,但认为这些细节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普通技术人员都知道分离对映体的现有技术。Apotex公司因此认为,从法律上说MATTPCA的右旋异构不能被视为是新的。然而,地区法院认为这是对可预见性法律条款的错误理解,因为可预见性法律条款要求有对主题的具体描述和实现。可预见性要求参考文献中―不仅要揭示整个文档内权利要求中的所有元素,还必须揭示那些元素在权利要求中的安排方式。‖见Net MoneyIN,Inc.v. VeriSign,Inc.,545 F. 3d 1359. 1369 (Fed. Cir2008)(引用Connell v.Sears, Roebuck&Co.722 F. 2d 1542, 1548 (Fed. Cir1983》; 另见,In re Arkley, 455 F.2d 586,587,59 C. C. P. A. 804 (CCPA 1972) (―该参考文献必须明确地揭示申请保护的?发

30

明‘或引导本领域的熟练技术人员指向该发明,而不需要任何选取、选择,或对被引用文献中所教导的各种不直接相关的被披露因素进行组合‖(强调原始性))。

地区法院分析认为此问题在于普通的揭示是否足以预见该分类中的一切,而答案要根据具体揭示的实际情况和案件中的具体产品来确定。见Atofina V.Great Lakes Chem. Corp.,441 F.3d 991, 999( Fed. Cir. 2006) (―该案确认,对现有技术中一个属类的揭示并不一定必然会对该属类内的每一个种类造成揭示‖。) 在Inre Ruschig,343F. 2d 965, 974, 52 C.C.P.A. 1238, 1965 Dec.Commr Pat. 482 ( CCPA 1965)案中,当对属类的描述不能将一个普通技术人员引导向―小范围的具有共同属性的类‖时,最高法院拒绝认定揭示的属类造成了对属类内的所有种类的揭示。在本案中,地区法院恰当地拒绝了认定‘596专利中提到这些化合物由对映体构成是对分离的PCR4099右旋异构体的揭示。

地区法院讨论了Apotex特别依赖的案例:In re Petering. 301F. 2d 676, 49 C.C.P.A.993, 1962 Dec. Commr Pat. 232 (CCPA1962)案和Inre Schaumann,572 F. 2d 312( CCPA 1978)案,法院指出,在Petering和Schaumann案中,参考文献中的普通揭示确定了具体的参数选择,而这与后来描述的种类相符。我们没有看出地区法院在认定此案中的参考文献没有此类具体的参数选择时有明显的错误。虽然参考文献显示了PCR4099是具有理想的生物学性质的化合物之一,但地区法院在认定该参考文献的揭示不能将一个普通技术人员引导到一个明确的或暗示的对右旋对映体或其硫酸氢盐的揭示时并没有明显的错误。

Apotex公司还引用In re Adamson,275 F. 2d 952,47 C. C. P. A. 839, 1960 Dec. Commr Pat. 177 (CCPA 1960)案,但法院认为,虽然参考文献并没有说明揭示的化合物是外消旋体,但一个普通技术人员应该知道合成出的手性化合物是外消旋的。Sanofi没有质疑这种关于立体化学的表述,但指出,对映异构体存在的知识不是对与另一个对映体完全分离的特定的对映体的描述,就像‘265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对映体那样。地区法院引用了In re May. 574 F. 2d 1082 (CCPA1978),该案表明―现有技术对外消旋体的揭示不能否定其光学异构体的新颖性‖。Adamson和May案都被认为不具有显而易见性,而且两个案子都没有确认或暗示已知的消旋体能够作为对先前没被分离的未知对映体的预见。

地区法院认为‘596专利和其加拿大对应专利中对产物由对映体构成的申明不是对右旋对映体氯吡格雷的描述,或对其不寻常的立体特异的性质的暗示,在上述认

31

定中法院没有明显的错误。关于对映异构体可以拆分的认知不是对一个特定的还未被分离的、未确定的、还没测定性质的对映体的预见。地区法院恰当地作出判决,‘596专利和其加拿大对应专利都没有包含对‘265专利中权利要求3所揭示的主题的预见。

B

双方还讨论了可预见性的可实施性问题。地区法院认为,提出的参考文献是不可实施的,因为其中没有包含如何分离PCR4099对映体的指导。根据庭审中引用的证据,法院作出判决,没有针对PCR4099对映体分离的指导,过度的实验是必需的。

Apotex公司认为,由于提出的参考文献是专利文件,从专利的有效性可推定其是可实施的,因此可以推定(参考文献中关于对映体分离的描述)是可实施的,见Amgen Inc.v. Hoechst Marion Roussel,Inc.314 F. 3d 1313, 1355( Fed. Cir. 2003)。(―我们认为,被指控的侵权人同样有权要求地区法院对被告人提交的用来驳斥原告的现有技术专利中申明和未申明材料推定为可实施。‖)Apotex认为,因为引用的现有技术专利属于Sanofi,所以在这里推定为可实施是极为可能的。所以,Apotex公司认为,参考专利有关对映体的普通描述可以作为PCR4099对映异构体分离可实施的推定。Apotex公司说,参考文献中有没有说明特定的对应异构体的分离并没有关系,因为一个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会知道所有现有的立体异构体的分离技术,并应该被推定为已经成功进行了该特定的分离。Apotex公司指出,即使需要一些试验,但Sanofi最终使用的方法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方法。对现有技术可实施牲的任何推定都不排斥考虑是否需要过度的实验来达到可实施性。见Elan Pharms. 346 F. 3d at 1054(参考文献必须教导如何实现发明而无需过度的实验), In re Wand。. 858 F. 2d 731,737 (Fed. Cir. 1988)案中讨论了过渡性实验的决定因素,包括:实际所需实验的数量,参考文献中提供的指导的数量,是否有实验过程的实际例子,关于审议主题的已有知识的状况,在特定的科学或技术领域的可预测性和不可预测性。‘596参考专利仅表示―如果有需要的话,其对映体可以分离‖,其加拿大对应专利也是类似的说明。地区法院认定,这些参考文献不包含如何分离PCR4099对映体的描述,即使一个对相关技术非常熟悉的人员,要发现通过什么方法和如何组合来进行分离也是十分困难和不确定的,需要过度的实验。SanofiⅢ,492 F. Supp. 2d at 387.这一事实的认定没有明显错误。在Forest Laboratories, Inc.v. Ivax Pharmaceuticals, Inc. 501 F.3d 1263( Fed. Cir. 2007) 案中,法院确认了对映体分离的困难性和其性质的不可预测性,并认为参考文献中只卢称化合物有对映体而没有教导如何获得这些对映体就不能说明已经进行了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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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映体的分离。我们认为地区法院认定参考文献不会促使一个普通的技术人员通过与左旋对映体完全分离来获取氯吡格雷,是没有明显的错误的。

在此确认地区法院的裁定:‘265专利权利要求3没有因为可预见性而无效。 2.2.4.4.2显而易见性

显而易见性的认定是个以基本事实认定为基础的法律问题,在确认过程中,Graham v. John Deere Co.,383 U.S.1,86 S.Ct.684,15 L. Ed. 2d 545 (1966) 案中认定的因素指导了法庭的调查。

根据§103条款,判断主题的显而易见性或非显而易见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以及被解决的相关技术领域中常规技术的水平。其次会考虑如商业上的成功,长期存在但一直没有解决的需求,以及他人的失败等来显示关于寻求申请专利的主题的起源情况。

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是要将主题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将权利要求分开来鉴定。见KSR Int'I Co.v. Teleflex Inc.,550 U. S. 398,127 S. Ct. 1727, 1734, 167 L.Ed. 2d 705 (2007); Kimberly-Clark Corp.v. Johnson&Johnson, 745 F.2d 1437, 1448 ( Fed. Cir. 1984),对于化合物,在进行显而易见性的判定时,其结构和性质是不可以分开考虑的。见In re Sullivan, 498 F.3d 1345, 1353 (Fed. Cir. 2007); In re Papesch, 315 F.2d 381, 391, 50 C.C.P.A.1084, 1963 Dec. Comm'r Pat. 334 (CCPA 1963)。先例确定了一种分析程序,当新化学合成物和现有技术化合物之间具有结构相似性时,通常认为是建立了一个显而易见性的初步证据,从而将举证非显而易见性的责任转移到了专利权人身上。证据可能采用各种形式,需个案认定,见Takeda Chem.Industries, Ltd.v.Alphapharm Pty., Ltd., 492 F.3d 1350, 1358, 1362 -63 (Fed. Cir. 2007)(初步证据依赖于现有技术是否提供了一个建议或理由来选择一个特定的先导化合物进行修改,或是对有争议的化合物进行特定的修改);Eisai Co.v. Dr. Reddy's Labs.,Ltd.,533 F. 3d 1353,1359( Fed. Cir. 2008),依据Graham因素,法院最终决定由挑战方承担最终举证责任,提供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专利无效。见Pfizer, Incv. Apotex, Inc., 480 F.3d 1348, 1360(Fed. Cir, 2007)。

地区法院指出Apotex基于参考专利公开的PCR4099外消旋体已经掌握了显而易见性的初步证据,因为专利陈述的是对映体,而对映体可以分离并且分开后的两者在生物学性质上可能不同是一般常识。但在考虑Graham因素后,法院认为右旋对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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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这种不可预见和不寻常性质及由此产生的治疗优势,使其更倾向于对非显而易见性的支持,Apotex对此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Apotex辩护说,现有技术对PCR4099是由对映体组成的确认比分离出的右旋异构体所具有的意想不到或无法预测的特性更有说服力。Apotex指出,先前Sanofi选择PCR4099作为一种有希望取代噻氯吡啶的替代物的行为,有可能引导一个熟练的技术人员将PCR4099作为先导化合物进行进一步的研究。Apotex陈述说,即使不能预知性质在对映体间的精确分布,但对映体可以拥有不同等级的生物活性,是众所周知的,因此分离对映结构体和确定他们的性质就是显而易见的。Apotex继续争辩说,唯一可能役有在现有技术中明确说明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的特点——将右旋异构体从左旋对映体分离出来并且将其制成硫酸氢盐——并没有需要超出公知的化学方法。Apotex列举了一些已知的其他手性化合物显示立体选择性的例子,认为,性质可能有利地分布的常识足以使分离对于一个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Apotex公司因此认为分离PCR4099的对映体是有动机的,即使需要一些实验,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也是可以用已知的程序进行操作的,对映体分离后,用常规的测试方法就能揭示出有利的性质被分布到了右旋异构体上。

Apotex引用本法院在Pfizer. 480 F. 3d at 1364时的评述―判例法很明显地指出只要有一个合理的成功可能性就不能因本领域某种程度的不可预知性而忽略显而易见性‖,声称,这种分布是否是事先未知和难以预料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有合理的可能性对对映体成功地分离和评估。

Sanofi对Apotex的法律观点表示质疑,并就争论的事实依据引用了证据。在审讯期间,双方证人都认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都应该知道对映异构体会表现出不同的生物活性。然而,专家们还认为这种差异即使有,对其强弱或如何表现也无法预测。专家们认为没有一条已知的科学准则可以用来预测立体异构体在疗效和毒性方面差异的程度。专家们认为,对映体在生物学性质上表现出较弱的立体选择性比表现出较强的立体选择性要更普遍一些,而表现出绝对的立体选择性则是相当少见的。Sanofi证人的意见同研究小组根据早期对另外两个噻吩并吡啶类化合物分离结果得出的观点一致,认为分离对映异构体不可能有价值。Apotex的专家,在被问到能否提前预测对映异构体的疗效和毒性时,说到:当然不能。我不相信有人可以在没有分离出来并且测验之前就能预测到。我无法想像有人可以假定任何事。专家们还认为,活性和毒性更趋于正相关性,以至于降低毒性的同时,

34

也降低了有益的活性。证人们还解释说化合物的生物活性在体内是通过代谢传递的,胃的酸性环境或其他代谢过程会将对映体还原到外消旋状态,因而会消除分离的对映体可能具有的正面作用。基于这个审查证据,地区法院以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可能预测到右旋异构体会具有所有抗血小板的活性而完全没有不利的神经毒性。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没有明显的错误,据此而得出的非显而易见的结论同样没有明显的错误。

地区法院还讨论了有关分离PCR4099对映异构体工艺的证据。Apotex认为Sanofi的分离方法是公知的,因此从法律上来说,由已知外消旋体通过已知方法分离得到的单独组分,不管它们是否都被认为具有不可预知的性质,都是显而易见的。地区法院注意到,在1987年,至少有10项技术被用来分离对映异构体,并且这些技术都必须经过试验才能确定对于一个特定的化合物是否有用,包括对试剂、溶剂、浓度、温度以及大量其他条件的选择。法院注意到Pasteur的非对映体成盐法这一技术虽然早就在化学教材中描述过,但是教材同时解释说这一技术是非常困难的,对分离来说没有―包治百病的秘方‖。

地区法院参考了Sanofi的专家Stephen G. Davies博士的证词,他在讨论非对映体成盐法时说,要将一种对映体从溶液中结晶出来,而另一种保留在溶液里的确是很困难的。在预期一个结果并采取行动时,Mr. Badorc在使用了很多其他已知的拆分对映异构体的策略失败后才最终获得了成功。法院注意到,尽管Sanofi之前曾分离了其他两个噻吩并吡啶类化合物的对映体,但非对映体成盐法只在一个实例中成功了,在另一实例中却失败了。法院认定,普通技术人员应该能认识到分离PCR4099对映异构体的难度会远远大于Mr. Badorc之前分离的另两个化合物,因为化学家明白PCR4099的甲酯取代基会使产品变得更易于消旋化而阻碍得到分离的产品。

地区法院认为,这种分离方法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常规方法,能否成功分离以及性质的分布都是不可预测的。法院注意到,Apotex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文献能够明示或暗示分离类似化合物的可靠方法。法院形容此分离是―屡试屡败的范例‖,认为,在Sanofi还在计划是否要对PCR4099对映体进行研究的时候,不管是Sanofi的化学家或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不可能预测到能够拆分得到PCR4099的对映体,即使能得到柏关产品,他们也不可能预测是使用哪种方法和配置。法院认为,Sanofi在分离出对映异构体之前,对于外消旋体PCR4099的长达几年耗资几千万美元的开发,足以对抗拆分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认定。另外,Apotex在地区法院关于对映异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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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拆分的困难性及不可预测性的延伸事实认定中也没有找到明显错误。这些无异议的事实认定削弱了Apotex在本诉讼中认为的拆分是显而易见的论点。只有―事后诸葛亮‖似地知道右旋对映体具有高度有利的性质,Apotex才能认为选择这一特定外消旋化合物并且进行艰巨的拆分工作是显而易见的。在现有技术还没显示能够预测一个对映体能具有这一特定右旋异构体具有的性质和优点时,―事后诸葛亮‖式的做法是不恰当的。见Craham,383 U.S.at 36(警示,不能将后见之明曲解到现有技术上);又见KSR v. Teleflex,127 S. Ct. at 1742(确认在判断显而易见性时―后见之明式的偏见‖和―事后推理‖都是不恰当的)。

至于硫酸氢盐,地区法院没有找到证据能支持Apotex的‘596专利教导了PCR4099的右旋对映体应采用硫酸氢盐形式这一论点。在?596专利中PCR4099外消旋体是以盐酸盐而不是以硫酸氢盐的形式存在的。地区法院发现科学文献列举了80种酸作为碱性药物成盐的试剂,其中的53种已在FDA批准的药物中使用。双方的专家一致同意,是否能从一个特定的酸碱组合中得到适合制药的结晶盐是不可预测的。地区法院认为这一案件中的事实与Pfizer F. 3d 1348.案的事实不同,在后者中有证据证明根据现有技术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把盐的种类缩减到几种,包括权利要求中的苯磺酸盐,而前者,Sanofi的证据显示,现有技术教导了不要把硫酸与对映异构体一起使用,因为强酸可以促进外消旋化。关于地区法院根据庭审证据认定本案与Pfizer案的事实不同,Apotex没有找到明显的错误。

基于这些事实的认定,地区法院作出判决:不论拆分PCR4099对映异构体或制备右旋异构体的硫酸氢盐是否是―显易尝试‖的,众多的可能性结果,以及其拆分后的化合物表现出的不太可能有的最大的抗血小板聚合活性而没有神经毒性,使得氯吡格雷硫酸氢盐具有―非显而易见性‖。Apotex谀为地区法院使用了不正确的调查方向,而正确的调查方向不在于拆分得到的对映异构体的性质是否是可预见的,而在于基于公知的对映异构体可以表现出不同性质的认识,分离测试对映体是否是显而易见的。Apotex引用了In re Adamson,275F. 2d at 955, 47 C. C. P. A. 839,1960 CCPA LEXIS 327这一案例,在这一案件中,CCPA认为对映异构体相对于其外消旋体是显而易见的。然而,Adamson案中的科学事实与这里是有区别的,在Adamson案中,法院认为对于某一特定对映体会具有已被观察到的性质,是―特别希望的‖。Sanofi针锋相对地指出,在In re May,574 F. 2d at1095案中,CCPA认为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对映异构体,上诉人―对于非常重要的性质组合建立了大量关于不可预见性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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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显而易见性是根据每个案子中的事实来判断的。见Craham,383 U. S. at 17 -18。在Forest Laboratories,501 F. 3d at 1269案中,法庭认为由于西他罗仑的(+)对映体表现出了意想不到的治疗性质,其相对于外消旋体是非显而易见的。而在Aventis Pharma DeutschlandGmbH V.Lupin, Ltd. 499 F.3d 1293, 1302 ( Fed. Cir. 2007)案中,法庭认为雷米普利异构体的效力,―相对于其与另一个无效或几乎无效的立体异构体组成的混合物,是可以预见的‖。Apotex认为Aventis案与本案很相似,但这观点明显与证据不符。本案中地区法院关于氯吡格雷意想不到的、不可预见性的性质的延伸事实认定是:依据现有技术,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氯吡格雷性质的立体选择性是被精确预见的,如同Aventis案那样。

Apotex在此次上诉中,重申了其在地区法院的审判中的观点,认为Sanofi分离PCR4099的旋光对映体只是出于满足将来可能的考虑。Apotex认为这种将来的可能会让普通技术人员意识到分离的必要,因此分离是显而易见的。地区法院发现这种一般的可能性的唯一证据是Sanofi的一个内部备忘录,它是在Sanofi由于偏向右旋对映体而终止PRC4099外消旋体开发几个月后记载的;法庭还引用了证词和书面证据说明Sanofi是因为要研究PCR4099不利的神经毒性才进行拆分的,而不是为了满足将来的可能。Sanofi逐指出就如本领域常识确认的那样,认识到立体异构体会表现出不同的性质并不等于教导了会出现什么结果或如何拆分给定的对映体。我们认为地区法院很快跳过此争论没有什么错误。

Apotex还认为,地区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到最高法院在KSR v. Teleflex案中的判决,即―根据已知方法对熟知元素的组合如果没有产生超出预期的结果,那么该组合就很可能是显而易见的‖。见127S. Ct. at 1739。Apotex陈述说,Sanofi只是分离了对该映体异构体并测定了它们的性质,而那些性质就是消旋体所具有的性质,只是如预见的那样,那些性质被分布在了异构体中。Sanofi指出,本案与KSR案中由已知组件构成且具有那些组件性质的组合不同,不涉及―熟知元素的组合‖。庭审中的证据充分支持了对应异构体的分离结果是不可预见的这一事实的认定。对于地区法院确认KSR原则不影响本案裁决的决定,我们认为没什么错误。

地区法院深入讨论了许多问题和Apotex的提出的论点。我们认为地区法院在认定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背景下不可能预见到分离得到的异构体会同时具有有利的抗血小板活性且没有不利的神经毒性这一绝对选择性的事实时没有什么错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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