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活动记录
工程名称:道寒输变电改造工程 编号:001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主持人(交底) 内容: 2013年2月29日 施工项目部会议室 于万品 安全专题会议 工程施工已经开始正常进行,作为施工中的头等大事——施工安全,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今天召开安全专题会议,也是出于此意。首先我们认真学习一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监理单位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设备的提供单位的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等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就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用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执行。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通过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学习我们可以看出,工程安全生产与我们在座各位密切相关,出了事我们都脱不了干系,下面就来谈谈我们工地的安全工作。 第一点,我们要认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安全也就没有质量,也就没有进度和效益。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安全与质量同等重要。建筑施工野外、露天作业多,交叉环节多,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工人基本都是农民工,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缺乏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因此安全工作是一件大事,一定要当大事来抓。 第二点,安全支出一定不能小气,不管是购买还是租赁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一定要使用合格产品。 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必须制度化、经常化,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建筑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标准和规程,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工作,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从而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施工项目部首先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保障体系,建立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由各部门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管理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并组成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工地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工程规模,本工程的安全员不得少于3人,安全不但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还要随工程进度做好安全资料工作。 做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龙头,特别是专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还要向监理部报审。在实施中要认真交底,各种安全措施、装置的实施要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与劳务作业队要签定安全生产合同,并督促班组长加强班前、班后安全教育,对工人安全防护措施实施情况要定期检查,要常抓不懈。 安全检查检查内容要查思想、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项目部应每周或每旬检查一次,有书面记录。安全员要每日检查,有书面记录。生产班组每天要进行班前教育和班前检查。 安全用电要由专业维修电工负责,认真落实“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临时用电必须编制临时用电方案,详细计算用电的负葆及线径;架空线路高度应符合要求,线与线间距离应符合要求;拖地或埋地的必须采用小电缆,不允许花线与护套线;保险丝用铜丝代替;配电箱内出线严禁直接将线插在插孔内,必须采用插头。 对于大型机械(塔吊、起重升降机)要保险装置齐全到位,经有关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对于机械,应定人定岗定责,悬挂验收合格牌及责任牌。 脚手架要规范搭设,必须与建筑物做好拉结,拉结还要牢固,洞口临边防护要同步。高处作业要系好安全带,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脚手架要随工程主体施工同步搭设。 第三点,认真落实安全施工十项措施:按规定用“三宝”;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塔吊等起吊设备必须要有限位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地或接零;电动机械或电动手持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脚手架材料或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措施;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不准穿硬底或带前松钉易滑的鞋靴;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对施工临时用电、施工高处作业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教育要抓好对新工人要实行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经常性教育。切实防止工人“三违”(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现象的发生,做到切实防止机械伤害、防止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防止 触电、防止 坍塌等多发性伤亡事故的出现。雨季施工,基坑要挖好排水沟,做好现场排水工作,严格防止基坑坍塌。 同时要认真做好安全管理资料,严格按江苏省安全资料要求去做,资料要如实记录工作,认真反映现状,促进全面、全员、全过程地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以下资料要向监理部报审:安全应急求援预案、安全生产交底记录、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临时用电、基坑开挖与支护、现浇结构模板工程、外脚手架工程)、钢筋机械、木工机械、瓦工机械的合格证及维修保养卡、机械操作工上岗证、特殊工种 上岗证。 以上是我们监理部对安全工作的一些要求,这些要求在我们看来很必要,我们提出来,希望能引起你们的重视,促进你们把安全工作做好,从而保证工程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加人(签字)
质量/安全活动记录
工程名称:道寒输变电改造工程 编号:002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主持人(交底) 2013年2月29日 施工项目部会议室 于万品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第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六条 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第七条 工序检查是通过检查上道工序质量是否满足要求,从而确认是否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而进行的相关监理活动。 第八条 见证是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第九条 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全过程质量监督、控制活动。 第十条 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控制活动。 第十一条 平行检验是为了解施工实体质量状况以及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第三章 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以形成独立的监理能力作为项目监理部资源配置的最低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质量监理工作的承诺,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检测等设施、工具,并备齐与质量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及相关文件。 监理员应熟悉本专业工作(应具备两年及以上本专业施工、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了解工程建设监理基础知识,熟悉监理工作手段和工作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开展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有效控制,并监督施工单位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转,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程规范、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一)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监理工作体系,明确每个岗位监理人员的质量监理工作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质量监理工作责任制、监理部内部质量管理培训及质量技术交底、监理质量工作例会、以及施工质量控制(含质量文件审查、见证、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制度。 (三)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管理纲要》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制定质量监理工作目标,明确质量控制措施和工作要点,确定文件审查、见证、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手段在本工程的应用范围,明确监理工作程序,明确应达到的工作效果,并报经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针对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对监理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监理项目部应根据质量管理培训计划及技术交底制度的要求,根据工程不同阶段和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对从事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项目的监理人员,还须经相关技术培训后,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工作。 监理项目部应填写《监理人员上岗培训统计表》(见附表一),并存档。 第四章 质量监理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图进行预检,并形成预检意见;参加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会检,负责编发会检纪要,并负责有关工作的落实。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下列(不限于)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及时签署审核意见: (一)审查相关单位资质。核对主要施工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重点审查施工技术能力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以及方案(措施)的可行性、针对性。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创优实施细则、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审查拟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重点核对主要人员资格,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能力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核查本工程相关的试验室的资质、能力和业绩,确认其出具真实、有效工程试验结果的能力。 (四)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审查施工现场使用的计量和测量器具的合格证明及有效期,审查大型机具的进场合格证明。 (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中间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文件、资料。 (六)依据合同约定,审核设计单位报审的有关设计文件,如设计创优实施细则、设计强条实施计划、设计变更等相关文件。 (七)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的技术鉴定书,审核其在本工程的应用申请报告,签署意见后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批。 (八)参加有关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调查,并跟踪处理过程;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审核工程移交档案。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规划》的相关规定,采用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手段,对施工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一)工程开工前、工序交接前及隐蔽工程隐蔽前,监理单位应进行检查、确认。 1.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检查与核实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审查施工资源配备、技术准备等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和连续施工的要求。 2.主要工序交接前,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对上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 3.隐蔽工程隐蔽前,监理单位应对相关工程实物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 (二)工程所需的钢材、水泥、砂石等原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取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有资格的监理人员对原材料、试件的取样进行见证,对并检(试)验报告进行审核。 (三)对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全过程,必须派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认真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见附表二)。 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详见附录。 (四)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展,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重点检查施工质量管理是否到位、施工作业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监理人员施工质量巡视周报表》(见附表三)。 (五)监理单位应做好平行检验工作,平行检验检测量不应小于受检工程量质检项目的 10%,且应均匀覆盖关键工序。平行检验所用表格可参照各专业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中的表格,或由监理单位自行编制平行检验用表。 (六)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质量验评规范,主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评和单位工程质量初检。 监理初检包括资料检查和质量检查两部分。初检比例为:电气工程应全检;土建工程和线路工程按30%比例初检;其它工程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初检。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单位工程验收后,提交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施工,任何更改都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停工整改,并报建设管理单位。 1.发现重大施工质量隐患,或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 2.无作业指导书、无质量保证措施施工; 3.作业人员未经技术交底施工,特殊工种无证上岗; 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按作业指导书施工; 5. 施工人员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6. 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 7. 未经资质审查的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8.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擅自隐蔽。 9.其它严重不符合施工规范的施工行为。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经复核上述问题已消除,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复工令,并抄报建设管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负责组织对进入工程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物资的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相关的施工,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结合月度工程例会,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质量工作的意见,对存在的质量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质量分析和整改要求写进月度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各类质量缺陷及问题的整改,并督促责任单位形成闭环管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理记录必须及时、真实、齐全、规范。 第二十六条 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管理单位汇报,同时组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收集事故相关情况,参与或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工序 以下工程关键部位和工序(不限于)、监理单位应进行旁站监理: 一、输电线路工程: 1.基础阶段:灌注桩钢筋笼入孔;混凝土浇筑; 2.立塔阶段:大跨越铁塔组立;铁塔接地线焊接及敷设。 3.架线阶段:导地线压接、OPGW光缆接续、特殊跨越施工、导线展放(张力场)。 二、变电站工程: 1.土建工程:重要设备基础、建筑物、道路、高边坡的土方回(换)填,桩基础混凝土浇筑,防水保温层施工,主体混凝土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重要设备基础混凝土浇筑,大型构架吊装,穿墙和穿板的防水套管安装。 2.电气安装工程:主变压器和高压电抗器就位、器身检查、套管安装、耐压及局放试验。GIS 设备组装与耐压试验、接地网测试、高压电缆头制作与耐压试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