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产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6.4.4.4督促、检查、指导相关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作业; 6.4.5 作业监护人职责:
6.4.5.1 熟悉作业情况并懂得操作和使用灭火器材,熟悉报警和紧急关断要求; 6.4.5.2 准备应急器材,对作业现场进行不间断的守护和监视;
6.4.5.3对作业现场周围至少5m范围内(包括任何隔墙或障碍物的另一边)进行检查;
6.4.5.4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和不规范行为; 6.4.5.5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求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 6.4.5.6提醒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注意存在的风险或环境影响。 6.4.6 作业人员职责:
6.4.6.1 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素质; 6.4.6.2懂得使用现场防护和必要的应急设备,掌握安全环保措施; 6.4.6.3 对作业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6.4.6.4 密切注意作业场地的周围情况,做到“四不伤害”,如条件发生变化,随时准备停止工作,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6.4.6.5每天工作完成后,及时清理好工作现场。 6.5 作业许可审批单申请、审查和签发的办理 6.5.1提出申请:
6.5.1.1 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危险作业,在进行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查看现场和环境状况,确认进行何种许可作业后,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提出作业许可申请;
6.5.1.2 根据作业许可的类型,填写作业许可审批单内容;
6.5.1.3 作业许可证上应明确作业内容、作业起止时间、作业地点、直接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负责人、签发人等内容。
6.5.1.4 申请者应在“作业起止时限”栏内注明作业的大致起止时间。根据作业许可审批单规定的时限要求(特殊情况具体确定),若超过时限,作业许可证自动作废,应重新办理。
6.5.2作业许可审批单的审查、签发
6.5.2.1作业许可审批单由安委会签发,安全部负责对许可证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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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2审查者接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证申请后,应对所申请的作业许可内容和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和确认(包括到现场察看),有问题时,及时提出并整改; 6.5.2.3审查者在确认符合要求后,交相应的领导签发。 6.6.5 危险作业许可的具体实施,按照相应的作业控制程序执行。 7. 附录 无
顾客及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公司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方、租赁方及临时工、外来施工、参观等人员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合同要点,同时,规定了厂内外来施工人员、临时作业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租赁方及厂区内非本公司人员。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术语和定义
无 4. 培训和资格
公司生产部、安全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熟悉并掌握本规定的要求。公司办理承发包业务的合同草拟、流转、审核及批准签认人员需熟悉并掌握本规定的管理要求。 5. 职责
5.1 安全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安全部负责:
a)公司业务活动中安全协议的拟订、编制工作; b)参与非常规业务谈判中安全协议的商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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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5.2 生产部负责签订临时工合同,并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 5.3 生产部负责:
a)对拟订的安全协议条款进行审核;
b)提供对外业务中安全协议所需的法律支持。
5.4 各发包方或出租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负责安全教育,负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审核。用工部门、生产部负责:
a)根据业务承包的具体内容调整安全协议内容并报安全部、生产部审核; b)代表公司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c)对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相关方进行安全教育并保存记录。 6. 管理要求
6.1外来施工承包方安全管理
6.1.1 各单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a)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取费资格证、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b)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c)承包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6.1.2 实施安全保证条件确认,由安全部组织、有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6.1.3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发包单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6.1.4 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需到安全部备案。 6.1.5 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a)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b)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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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安全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向乙方介绍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d)发包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e)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要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并报安全部审核存档备案。 6.1.6 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a)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发包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b)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c)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d)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全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e)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其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企业发包方和安全部备案。
f)为加强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企业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企业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6.2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6.2.1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或协议)前,应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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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b)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6.2.2 出租单位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安全部与出租单位及承租或承包单位共同起草。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应向安全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2.3 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为承租或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或承包单位租赁(承包)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形成记录,双方签字、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2.4 承租或承包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由公司生产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安全部,由安全部进行施工安全审核,并办理开工证后,方可实施。
6.2.5 安全部、生产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2.6 安全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6.3临时工安全管理
6.3.1 凡在企业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生产部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的内容,并同时办理工伤保险。
6.3.2 依据生产部签订的合同,分别由安全部、用工部门及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进行三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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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XXXXXXXX有限公司安全部 编制
加强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 范围
为使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安环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及时纠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业务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保类的各项检查。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术语和定义 无 4. 培训和资格
公司各层级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学习并掌握本规定要求 5. 职责 5.1安全部负责
5.1.1编制各类检查的要求和细则;
5.1.2跟踪、验证公司层面隐患及部门整改的进度并负责对其进行考核; 5.1.3评估和验证检查项是否执行纠正预防措施程序。 5.2各部门负责
5.2.1按照公司和部门的要求开展各类检查,并保持检查记录; 5.2.2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的要求并做好记录和反馈工作。 6. 工作要点
6.1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由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6.2部门级安全生产检查,由各部门安全员或安全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6.3二级部安全生产检查,由二级部负责人组织、部门安全员具体实施,有关职能管理人员、外包工程队责任人及等相关人员参加。
6.4作业区、班组、外包工程队的安全生产检查,由区域负责人、班组长、外包工程队负责人组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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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由子公司负责人组建安全管理机构,分级管理。 6.6安全部督促各部门落实检查,对重大隐患督促整改。 6.7安全检查内容
6.7.1查制度:查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贯彻执行,是否有“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6.7.2查组织:查各级安全机构是否健全,管理人员是否尽职,是否真正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齐抓共管。
6.7.3查隐患:查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和生产工装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工艺流程和操作方法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6.8安全检查形式 6.8.1安全生产日查
a)生产班组(包括外来劳务队)以施工人员自查和班组长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班组长负责开展每日班前、班中及班后的安全检查,检查个人的劳护用品穿戴,使用的工具、设备性能完好及相关工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b)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及外包工程队的现场负责人,对布置生产任务时进行的安全措施交底落实情况及施工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检查,加强过程跟踪,负责将安全、消防、环保及职业卫生等措施要求落实到位,及时纠正作业人员不规范行为,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c)安全部现场安全员做好日常的现场巡查和抽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督促各部门将现场安全、消防、环保及职业卫生等措施要求落实到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及时地进行整改。
d)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日常安全检查参照以上内容要求进行。 6.8.2安全生产每周自查
a)每周各作业区要组织人员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施工人员是否存在“三违”现象,安全文明生产和现场“5S”工作到位情况。
b)各部门每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c)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至少每周进行一次现场综合安全检查或专业性安全检查。 6.8.3安全生产例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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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每周由安全部组织,相关部门安全员参与,对公司的生产区域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b)安全部要根据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情况,组织专业性安全检查。 6.7.4安全生产季查
由公司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组织,安全部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参加,进行综合安全检查。
6.8.5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是指根据公司生产特点、特种作业和设备设施的具体情况,以及伤亡事故的实际情况而进行的某种单项的专业性安全检查活动。
具体有:电气安全、起重机械、吊索具、压力容器、机动车辆、化学危险物品、有毒有害作业、易燃易爆作业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等。 6.8.6季节性安全检查
a)每年夏令之前,对防暑降温的设施、设备的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b)梅雨季节来临之前,对安全用电进行检查。 c)台风季节的安全检查。
d)汛期前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组织落实情况、思想落实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渡讯。
e)冬令季节,对防寒防冻设施的安全检查。 6.8.7法定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 a)每年的法定假日前的检查。
b)对生产现场各安全措施落实,设备性能的检查。
c)厂区内储存仓库、化学危险品仓库、重点站房、计算机房、监控中心及其它重要场所的检查。
d)对加班人员的行为检查。 6.8.8安全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结合公司每年开展的安全月活动和其他安全活动进行综合性的安全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对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对生产环境的现场检查,对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查,对“三违”现象的检查,对各重点部位的检查等。 6.9以上各类检查应建立并保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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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隐患整改
所有的安全检查必须有书面总结记录。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必须落实整改,做到“三定”,定具体整改责任人、定具体整改措施、定具体整改时间。
6.11凡符合以下情形者,开立纠正预防措施记录单,交相关部门整改; a)违反作业许可规定,现场安全措施没有到位且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b)现场隐患连续三次复查未整改完成的;
c)事故、险肇事故未按规定上报、调查、处理并采取整改措施的;
d)一个作业区一个自然月内违章人员数超过作业中心总人数10%的(含劳务队); e)班组未按要求落实班前会安全交底,或流于形式弄虚作假,且上述情形超过部门班组数5%的(含劳务队);
f)应急救援资源(人员、物资)短缺达到20%的; g)一个部门一个自然月内被开立整改通知书超过3份的; h)部门人员法定持证率低于90%,且未上报培训计划的; i)遭到政府部门开立整改通知书或者处罚的;
6.12凡符合以下情形者,交公司督办、并提请公司启动问责机制,同时勒令停工:
a)一个自然月内两次违反作业许可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 b)一个自然月内两次未按规定上报事故和险肇事故的; c)上述达到纠正措施落实不力,仍然存在重大隐患的; d)遭到政府部门开立整改通知书或处罚,造成公司名誉损失的;
6.13安全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异常和隐患,根据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6.14安全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异常和隐患,除了开整改通知单,还进行评估、审核输出纠正预防措施记录单。 7. 附录
7.1 HSE检查记录(附录1) 7.2 HSE罚款通知单(附录2) 7.3 HSE整改通知单(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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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相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6.3.6职能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a)部门第一责任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综合检查;
b)重大危险源具体负责人每周对重大危险源检查一次,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每天对重大危险源检查一次,班组员工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
c)安全部、生产部等职能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检查一次。 6.4安全部、生产部分别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安全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重大危险源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重大危险源报表; b)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c)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d)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评估)报告; e)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f)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6.5安全部至少每两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完善相关的监控措施。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b)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情况。 c)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d)重大危险源单元划分与等级确定。 e)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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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g)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h)应急救援措施、应急能力和预案效果评价。 i)评价结论与建议。
j)与安全评价有关的其他内容。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方法科学、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6.6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相关部门必须立即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7安全部组织制订公司级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部门具体制定重大危险源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公司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演练前应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规模、方式、范围、内容。演练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总结,根据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并将修订情况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b)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c)应急能力评估与物资装备保障。 d)应急设备与设施。 e)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f)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g)保护措施与程序。 h)事故发生后的恢复与程序。 i)培训与演练。
公司应建立应急自救队伍,配备必须的应急器材、设备和所需的应急物资。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避险方法等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及其人员; 6.8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贮存设施、新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应符合政府制定的综合性土地使用政策,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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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7. 附录 无
作业许可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为规范公司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危险作业许可活动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术语和定义
无 4. 培训和资格
公司生产部、安全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承包单位相关人员需熟悉并掌握本规定的要求。 5. 职责
5.1安全部、生产部等职能部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5.2各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5.3承包商负责其所属工作范围内的危险作业许可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 6 工作程序
6.1 危险作业活动及安全管理要求 6.1.1危险作业活动包括: 6.1.1.1高处作业; 6.1.1.2动火作业; 6.1.1.3有限空间作业;
加强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产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6.1.1.4电工作业(带电作业、临时接电); 6.1.2危险作业活动实行“作业许可审批单”制度。 6.1.3 基本要求:
6.1.3.1任何危险作业活动,必须先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许可审批单和签发批准前不得实施作业;
6.1.3.2所有作业许可(包括承包商)都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作业指导;
6.1.3.3在向承包商委托施工任务时,必须明确交代需要办理作业许可的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6.1.3.4作业许可审批有时效限制,超过时效必须重新办理。 6.1.4作业许可审批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则许可视为无效: 6.1.4.1危险条件进一步恶化,许可证的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 6.1.4.2主要作业人员发生变化时; 6.1.4.3发生险情需要撤离时。 6.2各类危险作业活动的适用范围 6.2.1高处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6.2.1.1厂房结构安装及拆除作业;
6.2.1.2离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高度的其它作业。 6.2.2工业动火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6.2.2.1气焊、割作业; 6.2.2.2电焊作业;
6.2.2.5在油罐(箱)等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进行产生火花的作业。
6.2.3有限空间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进入其他空间狭窄或活动受限的作业场所。
6.2.4 带电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
6.2.4.1在低压配电盘、控制柜、配电箱、电源干线上进行的一般带电维护作业; 6.2.4.2 在400V以上高压用电设备、配电系统上进行带电或不带电的安装或维护作业;
6.2.4.3其他可能导致触电伤害的带电作业。
加强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产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6.3 危险作业许可证的签发:
6.3.1安委会负责危险作业活动的作业许可证签发。 6.4 危险作业许可的相关职责
6.4.1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者管安全”的原则,确定许可证的审批签发人及相关人员,并落实其职责。 6.4.2作业许可证签发人职责:
6.4.2.1负责管理范围内作业许可证制度的落实;
6.4.2.2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员,负责现场具体作业的安全检查、监督; 6.4.2.3负责对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 6.4.2.4负责对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6.4.3 现场安全监督职责:
6.4.3.1负责对作业设备、设施及作业人员进行检查,落实许可证上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安全措施;
6.4.3.2指定作业监护人,并对其进行必要指导和培训,确保监护人对设施的安全状态和人员的安全作业实施全程监控;
6.4.3.3每次作业前对作业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需要检测时,达到作业要求后,向作业申请人发出作业指令;
6.4.3.4对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对不符合健康安全环境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作业人员立即整改;当作业出现不安全隐患或情况时,有权终止或暂停作业,并收回作业许可审批单;
6.4.3.5定期向签发人报告作业的安全状态,发现危急情况时,按规定的应急程序指挥应急处理。
6.4.3.8 作业完成后负责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 6.4.4 作业负责人(作业许可申请人)职责: 6.4.4.1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6.4.4.2对作业活动的安全负责,负责落实施工辅助机具、材料、设备、人员,按许可证的要求做好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4.4.3把所有的危险及安全预防措施告知所有与此项作业相关的员工,负责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加强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产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6.2.2初步设计应严格按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设计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落实HSE预评价报告有关控制措施及其专家评审会结论和批复意见。如有变更,应征得原审批单位的同意或向原审批单位备案。
6.2.3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写安全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专篇和消防专篇等。
6.2.4初步设计HSE专篇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6.2.5生产部应将审查结论和批复意见报安全部备案。
6.2.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自行组织评审工作规则》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自行组织评审。 6.3施工图设计
6.3.1初步设计阶段HSE专篇及其审查结论和批复意见应作为项目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安全部应督促和监督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安全、卫生、消防、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落实并不断完善。
6.3.2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规范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6.4建设施工(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
6.4.1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应满足公司施工项目HSE管理相关规定和HSE管理体系的其他相关要求;对承包商HSE管理应按承包商HSE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6.4.2在施工过程中,若有重大工艺、设备变更,应对其进行风险评价,并征得设计部门和安全部的同意,并形成记录。
6.4.3公司在项目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进行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参加项目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会的成员应包括:HSE专家、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等。根据项目特点要求,审查组成员应足够、且是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人员,以便能够提供客观的和全面的安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方面: a)公司是否建立HSE政策、目标,并传达给所有相关方; b)是否建立对承包商监督管理制度以及落实情况;
c)是否根据项目风险特点及对承包商管理模式配备HSE监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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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是否与承包商建立定期沟通机制;
e)承包商是否制定HSE计划并在设计、建造过程中予以落实; f)是否建立HSE监督机构并配备足够监督管理人员;
g)是否按计划完成设计阶段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并得到项目单位认可, 必要时,应进行危害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h)确认已经建立变更控制程序;
i)确认已经进行所要求的专家审核,其结论和意见已被采纳和整改。 6.5试生产前HSE检查
6.5.1公司的建设项目应进行试生产前HSE检查,未经检查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前的HSE检查一般应选在设施设备调试基本完成即将进入运行之前进行。
6.5.2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HSE检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安全预评价报告、环境保护预评价报告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b)安全环保设施已经按设计批准的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和作业要求,负责安全健康环保检验、检测、监理的第三方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c)安全消防环保设施及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可。 6.5.3具备检查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公司在申请检查时间之前15个工作日提出试生产HSE检查申请。
6.5.4试生产前HSE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a)检查单体调试已经圆满完成,装置已经备妥,已准备好投入试运行; b)确认试运行操作人员经过充分培训具有工作资格,并且所有必要的程序齐备; c)确认业务单位/现场为试生产做好充分准备; d)确认已经建立应急响应程序;
e)确认与设计相偏离的情况已经得到足够重视,并不会对HSE造成影响。 6.5.5试生产HSE检查组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检查、测试的基础上,对项目安全状况进行评分。任缺一项或检查组认为有不适宜试生产的其它问题时,不得投入试生产;确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后,检查组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项目安全状况进行评分,评分分数不合格者,不得投入试生产。
加强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产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6.5.6建设项目单位应满足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三同时”管理要求,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批准;环保设施试生产前经过主管部门预检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6.6竣工验收
6.6.1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正常后,应由安全部和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验收。确定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消防、环保装备、设施是否满足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并做好预验收记录。对预验收中查出的问题,明确整改单位、落实监督整改的单位及整改完成时间等事项。
6.6.2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6.3正式投产前,建设项目单位应向有管理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竣工验收如:环保、安全等方面竣工验收,相关验收意见或批复应报公司安全部备案。同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应证件。 7. 附录 无
检修和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为保证公司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术语和定义
无 4. 培训和资格
公司质检部、安全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熟悉并掌握本规定的要求。
加强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产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 职责
5.1 质检部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理。 5.2 使用部门对分管的生产设施要严格遵循操作规程,认真检查生产设施运行中的动态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安全。
5.3 生产设施的检维修由质检部负责。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4 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由质检部负责。质检部负责人应对拆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报废、拆除过程的安全工作。 5.5 安全部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6.控制程序
6.1 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6.1.1 生产设施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a)质检部每天进行生产设施安全运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b)维修工每天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c)操作工严格按照岗位作业指导书操作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表及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6.1.2 质检部对生产设施的管理与监督
a) 日常检查:巡检人员每天对生产设施进行认真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b) 对主要生产设施的检查:巡检人员每周一次对主要生产设施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的压力、温度、声音、振动、油压、油温、油位、电流、电压及轴承润滑点、防腐保温、主要泄漏点等,如发现问题,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一同会诊处理。 6.1.3 生产设施隐患的处理
a) 生产设施使用部门根据查出的生产设施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b)质检部在接到生产设施使用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人,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反馈生产设施使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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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和安全部。
c) 隐患整改通知单反馈至安全部后,安全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签署复查意见。
d)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及时整改或组织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彻底者,按未整改对待,除加倍经济处罚外,还要拿出处理意见,并纳入年终考核。 6.2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6.2.1 特种设备的采购
a) 采购部门接到采购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计划后,应对特种设备供方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其是否具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b) 特种设备进厂时,采购部门应核查特种设备随机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给生产部。
c) 生产部收到资料后,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料入档。 6.2.2 特种设备的安装、注册
a)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核实委托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b)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安装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或报检。 c)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6.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a) 安全部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应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写报告,报分管副总批准后,由安全部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参加培训、取证。
6.2.4 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6.2.4.1 质检部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6.2.4.2 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a) 使用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并作出记录。 b) 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自检,如需校验,及时通知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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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对于需外协校验的,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实施。
6.3 生产设施安全检维修管理 6.3.1 维修前的准备
a)设备维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b)根据设备维修项目的要求,检修部门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维修人员、维修组织、安全措施。
c)设备维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进入设备内作业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d)维修前的交出手续由设备所在单位办理。静止设备清理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6.3.2 维修前的安全教育内容
a)维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
b) 维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c)维修作业中身体防护用品和用具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d) 维修作业项目、任务、维修方案和维修安全措施。 6.3.3 维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a)安全检查和措施应详细填写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
b)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c)转动设备维修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d)对维修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e) 对维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f) 对维修中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g)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h) 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
加强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产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i)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j)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障畅通无阻。 k)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6.3.4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a) 参加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b) 检修作业的各工种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公司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各种设备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c) 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d)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当班班长联系沟通,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e) 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3.5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a)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b)因检修需要而转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正常。 c)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除。 d)设备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6.3.6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使用
a)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公司质检部负责管理。
b) 维修前,设备所在单位应制定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c) 维修时,设备维修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d) 设备所在单位、维修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e) 安全部只对主要关键设备的检修审查《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并填写审查意
加强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产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见。
f) 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质检部、安全部各一份。
6.4 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6.4.1 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
a)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拆除部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经联合签字批准后,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b)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生产部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c)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下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d)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道、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e)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f)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 6.4.2 生产设施的报废
a)生产设备使用或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b)由归口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 c)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示。
d)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财务部办理报批手续。 6.5 特种设备的安全作业 6.5.1 特种设备的维修
a)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需外协维修,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通知质检部,由质检部组织外协维修。
b) 质检部在联系特种设备维修、维护时,应先审查维修、维护单位有无相应资质。
c) 特种设备维修、维护单位在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6.5.2 特种设备的检验
a) 质检部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加强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产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b) 使用部门应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做要相应工作。
c)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6.5.3 特种设备的报废
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质检部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 7. 附录 无
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 范围
为充分、持续辩识危险源,确定公司重大危险源,正确评价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和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等级,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消除、降低风险可能导致的各种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 3.术语和定义
无 4. 培训和资格
公司生产部、安全部、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熟悉并掌握本规定的要求。 5. 职责
5.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全面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5.2安全部
5.2.1负责建立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档案;
加强安全法治 保障安全生产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2.2组织制订并完善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公司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3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相关部门
5.3.1负责所辖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 5.3.2建立部门重大危险源的档案;
5.3.3制定并完善部门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5.4其他部门
生产部等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按各自的管理职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6.控制程序
6.1按照规定,公司现有重大危险源0处。
6.2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重大危险源辨识后,应对其进行风险分析评价。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与机制; b)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c)评价危险事件的后果;
d)进行风险评价,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
e)风险控制,将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否则需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6.3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通过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和管理。
6.3.1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订和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
6.3.2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留记录。
6.3.3重大危险源场所应当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6.3.4生产部及有关部门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仪器、仪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并在台帐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