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恒康

2018-11-14 13:03

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如果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则对其资本充实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是其他发起人股东,不包括非发起人股东。本案中,北京双鹤药业公司是通过受让股份成为股东的,不是湖北恒康药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能因为北京双鹤药业公司受让了湖北恒康药业公司的发起人之一湖北医药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而令北京双鹤药业公司对湖北医药公司的资本充实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二审判决基于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义务分配了责任,但只判令湖北双鹤医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湖北医药公司对湖北双鹤医药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判令北京双鹤药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不公平,也违反了法律规定。(二)北京双鹤药业公司没有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行为,其对湖北双鹤医药公司的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终审判决以北京双鹤药业公司明知湖北医药公司出资不实受让股份为由,认定其应对湖北双鹤医药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没有法律根据。2002年12月24日,湖北医药公司与北京双鹤药业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即要求湖北医药公司保证在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完成时,将其作为向湖北恒康药业公司原始出资的三块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湖北双鹤医药公司的名下,从而补足其向湖北恒康药业公司的出资。2003年4月23日,湖北医药公司、北京双鹤药业公司及工行汉口支行签订了协议书,工行汉口支行明确表示,即使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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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医药公司替代抵押土地的抵押手续没有办理完毕,用于出资的土地上还存在抵押,其也将同意将出资土地过户给湖北双鹤医药公司。北京双鹤药业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湖北医药公司用于出资的土地过户将没有任何障碍,如果不是因为工行汉口支行申请查封,用于出资的土地将按约顺利过户。北京双鹤药业公司在敦促湖北医药公司办理土地过户登记手续未果后,还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对于土地过户手续最终没有办理完毕这一结果,北京双鹤药业公司无任何过错。北京双鹤药业公司为使土地过户至湖北双鹤医药公司名下已尽了自己的义务,其股权收购行为并未使湖北双鹤医药公司的责任财产减少,并在其后向湖北双鹤医药公司增资。因此,北京双鹤药业公司并未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其与贵州益佰制药公司的损失无任何关系,不应对湖北双鹤医药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贵州益佰制药公司辩称:(一)北京双鹤药业公司与湖北医药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湖北医药公司在湖北恒康药业公司中全部67.5%的股份,又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湖北双鹤医药公司81.16%的股份。湖北双鹤医药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法人人格进行否定,北京双鹤药业公司对湖北双鹤医药公司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未违反《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不成立。(二)北京双鹤药业公司在受让前曾委托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对湖北恒康药业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并知晓湖北医药公司作为原始出资的三块土地已向银行设定了抵押,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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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障碍,湖北医药公司2700万股份为瑕疵股权,为此,北京双鹤药业公司还与湖北医药公司、工行汉口支行三方于2003年4月2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抵押的条件,但该《协议书》约定的抵押尚未解除,北京双鹤药业公司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于2003年5月16日将2411.1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了湖北医药公司,并在工商局过户取得湖北医药公司2700万瑕疵股权,成为控股股东。尽管北京双鹤药业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要求湖北医药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因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实现。因此,北京双鹤药业公司应当承担第一位出资义务,湖北医药公司承担补充出资义务。(三)依照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东出资不到位,是股东未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适当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因此,股东相应的出资义务并不消灭,公司对未出资股东形成债权和请求权,公司仍然有权请求股东缴付出资。湖北双鹤医药公司的债权人贵州益佰制药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北京双鹤药业公司清偿债务,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构成要件。二审法院判决北京双鹤药业公司对湖北双鹤医药公司不能清偿贵州益佰制药公司的债务,在2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正确。

湖北医药公司辩称:我公司所持有湖北恒康药业公司2700万股是以位于武汉市珞南街明家湾武大路66号、黄家大湾(武汉市常青路138号)、汉西一路32号的三处不动产作为出资而取得。湖北双鹤医药公司成立后,我公司为理顺产权关系做了一系列的工作。但由于我公司欠工行汉口支行的贷款5340万元,被法院对上述三块地进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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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保全而未能过户到湖北双鹤医药公司名下,导致我公司对湖北双鹤医药公司的出资不能到位。对此,北京双鹤药业公司在与我公司商谈合作之时就知晓。同时,我公司与北京双鹤药业公司、工行汉口支行达成了三方协议,我公司与北京双鹤药业公司均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协议。但因法院对相关资产的查封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出资的房产权证变更登记事宜,并非我公司不履行约定。因此,对北京双鹤药业公司将湖北双鹤医药公司目前的困境归结于我方投资不实所致不能完全接受。

湖北双鹤医药公司辩称,与贵州益佰制药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存在的,将积极进行清算,收回债权,为清偿债务做准备。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同时,本院还查明:1992年9月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达鄂改(1992)35号《关于组建湖北恒康药业公司的批复》,批复同意荆州地区医药公司改组为湖北恒康药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向法人和内部职工定向募股的股份制企业。1992年10月29日湖北恒康药业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第七项规定,“各发起人出资方式及出资数额和持股比例:荆州地区医药公司以经评估并经国资局确认的净资产400万元折价人股,折为400万股,占总股本的40%;湖北医药公司的出资为可支配资产300万元人股,折为300万股,占总股本的30%。宜昌采购供应站以可支配资产100万元人股,折为100万股,占总股本的10%”。同年10月湖北省荆州地区审计事务所出具审事验字(1992)41号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书,该报告书记载:申请注册资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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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1000万元,但原注册资金总额、核定注册资金总额以及固定资金(净值)和流动资金处为空白;审验意见为:“经审验该公司现有注册资金总额1000万元。其中核定企业法人股390万元(包括湖北医药公司等25家单位投股)。”1996年11月12日湖北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鄂万信验字(1996)061号验资报告,该报告记载:湖北恒康药业公司变更前的注册资本和投入资本均为10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截止到1996年9月30日,增加投入资本1000万元,变更后的投人资本总额为2000万元。与上述变更后的投入资本总额相关的资产总额为59727833元,负债总额为35111565.10元。该验资报告附件“变更前后注册资本、投入资本对照表”中记载,湖北医药公司在注册资本变更前金额为300万元,占30%,变更后金额为1100万元,占55%;在投入资本变更前金额为300万元,占30%,本次变更增额为800万元,变更后金额为1100万元,占55%;该验资报告附件“验资说明”中记载:本次扩股增资投入货币资金为200万元,商品为800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及投入资本均为2000万元;而商品转交清单只有盖有湖北医药公司的章。1996年12月9日湖北恒康药业公司规范自查报告中记载:公司成立时,股本金全部到位。1996年12月28日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达鄂体改(1996)546号《关于湖北恒康药业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批复》,该批复记载:湖北恒康药业公司经认真对照公司法自查,已完全达到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所规定条件,同意转为以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2月31日下达鄂体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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