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70-01-01 08:00

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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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营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 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东营市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有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

第六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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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八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

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 商住 工业 仓库 市政公用设施 绿 化 号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R M1 M2 M3 U1 U2 U3 U4 U5 U6 G1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2 多层住宅、其它低层住宅 ▲ ▲ ○ ▲ ○ ▲ ○ ○ ▲ 3 高层住宅 ○ ▲ ○ ○ ○ ▲ ▲ ▲ 4 单身宿舍 5 中小学、托幼 ▲ ▲ ▲ ○ ○ 6 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7 小区行政管理设施(居委会、▲ ▲ ▲ ○ ▲ 派出所等) 8 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9 小区文化设施(活动站、文化▲ ▲ ▲ ○ ○ ▲ 馆) 小区市政公用设施 10 ▲ ▲ ▲ ○ ○ ○ ▲ ○ ○ ○ ○ 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 ○ ▲ ○ ○ 11 小区农贸市场 12 ○ ▲ ▲ ○ ▲ ○ ○ ▲ ▲ 小商品市场 13 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14 ○ ▲ ▲ ▲ ▲ ○ ○ ▲ ▲ 小区以上级(居信区级、市级)15 行政管理设施 小区以上级(同上)商业、服 ○ ○ ▲ ▲ 16 务设施 序W1W2 2

17小区以上级(同上)文化设施18小区以上级(同上)娱乐设施 ○ ○ ▲ ○ ▲ ▲ ○

续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 商住 工业 仓库 市政公用设施 绿 化 号 R1 R2 R3 C1 C2 C3 C4 C5 C6 C/R M1 M2 M3 U1 U2 U3 U4 U5 U6 G1 G2 小区以上级(同上)体育设施 ▲ ○ 19 序W1W220小区以上级(同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特殊医院 21 一般办公机构 22 一般旅馆 26 旅游旅馆 24 商住综合楼 25 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 26 职业、技工、成人、业余学校 27 28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社会停车场、库 29 ▲ ▲ ▲ ▲ ▲ ▲ ▲ ▲ ▲ ▲ ○ 加油站 30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31 ○ ○ ○ 汽车修理、保养场 32 客、货运公司站场 33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34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35 ○ ○ ○ ○ 汗水处理厂、垃圾场 36 ○ ▲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37 ○ 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工的工厂 38 普通仓库 40 危险品仓库 41 39对环境有轻度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2特殊教育设施 ○ ○ ▲ ○ ○

注:▲ 允许建设 ○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 空 不允许建设

第十条 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2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在东营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是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

按照“围水造山围绿造山”原则鼓励小高层建设其指标按照高层多层比例分别计算控制建筑总量。规划高层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2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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