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

2018-11-14 13:15

一,司法考试科目及题型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2010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包括单选/多选/不定项),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及论述题。 司法考试科目各卷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从2009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二、司法考试各科复习重点及所占比例

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集中在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关系、法的溯及力、法律体系、法的运行方式、法的继承和移植、法与道德、法与人权、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理学所占的分值也逐渐加大,接近50分。根据近几年出题的规律,法理学的测试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法制史的内容比较少,教材上所有的内容仅占几十页,考查的形式是选择题,分值在10分上下。法制史的重点一直比较突出,中国法制史方面集中在各朝法制思想、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著名法典、重要刑罚制度及其入律时间、清末修律、“预备立宪”等内容上。外国法制史主要掌握罗马法、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大陆法系中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这些知识点要理解并能够运用其分析相关案例。相比较而言,法制史的考题难度不大,是考生拿分的科目。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地位和法制史相类似,分值在12分上下。司法制度的重点内容集中在司法的基本原则、审判、检察、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道德的重点内容包括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类型,这部分内容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学习,会起到更好的效果。选择题

民法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所占分值最多的科目,2008年司法考试中民法就占到了100分之多,民法总则部分,主要集中在意思表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诉讼时效、代理、特殊侵权等重点内容。物权法的重点主要包括物权变动、物权的效力、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合同法中,重点是要约规则、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等。婚姻法主要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承担,继承法集中在遗产的分配这一重要考点上。知识产权法在14分左右,《著作权法》是重心,试题难度也最大。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命题越来越集中于侵权行为的认定。《著作权法》还易于考核权利主体、合理使用和权利内容。《专利法》易于考核专利的新颖性,《商标法》易于考核商标的构成条件。由于知识产权法愈来愈侧重理论考查,试题几乎都是拟制的案例,考生仅仅靠复习法条是绝对行不通的。

刑法也是司法考试中体现“重者恒重”这一特点的学科。在刑法总则中,着重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排除犯罪事由、共犯、犯罪停止形态及其处罚、罪数形态、刑罚的种类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刑法分则的罪名当中,盗窃、抢劫、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诈骗、贪污贿赂犯罪是历年考查的重点,必须要牢牢掌握。刑法的试题难度较大,需要投注较多的精力复习。除了对教材的细致把握之外,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也是重点内容。

宪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为20分左右。宪法的内容比较多,但考查难度不大,虽侧重于对法条的考查,但近几年对理论也有加强考查的趋势,而且论述题的出现,也需要考生对宪法基本理论予以把握。宪法

的重点主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选举制度、立法体制以及港澳基本法的重点内容。

行政法由于学科特点以及理论的深度决定了对该科的掌握难度较大。在司法考试中,对行政法的考查内容繁杂、题目灵活,考生不易得分。行政法涉及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应急条例等内容。行政诉讼法的考查集中在证据以及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另外,需要格外关注的是,自2003年始至今,有3年都考了行政法的论述题,而且都是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就需要在对行政法的掌握深度上,比其他学科要深刻。

民诉 从题型来看,无论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都有考查民事诉讼法的题目。所占分值在 70分左右,也是司法考试的“大户”。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故掌握起来宜按照程序的开始、进行、结束这一过程来学习。从历年司法考试出题的内容来看,管辖、审理程序是必然的重点。此外,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据、调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执行等也是重要内容。仲裁法部分主要集中在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作为程序法来说,司法考试考查的题目几乎都可以从法条找到依据,因此,对《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掌握非常重要,但是,随着司法考试整体上对理论考查力度的加大,对当前的理论热点也要予以关注。如,2006年就出过一道公益诉讼的题目。

刑诉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相比较民诉而言,在所占分值上略高于民诉。其内容更多、程序更细致,掌握起来的难度也更大。具体而言,复习法条是必要且非常有效的方法。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比较多,集中在管辖、侦查程序、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回避、辩护人、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刑事附带民诉、死刑复核程序。尤其要注意公、检、法在处理某一案件时,相互的联系和制约。另外,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近几年来也是热点,也有出论述题的可能,不能掉以轻心。刑事诉讼部分要拿高分,《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高检规则》等法条必须牢记。

商法部分考查的部门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商法所占分值在 50分左右,每年新修改的法律会成为当年的重点。其中,《公司法》是传统的重点,其次是《保险法》和《票据法》,这两部法律还会考查基本的理论。因此,商法的学习不仅要注重法条,教材的论述或教师的讲解都是有必要参考的。 经济法所占分值 40分左右,考查的部门法更多。包括:《劳动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承包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环境保[非法词被屏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会计法》和《审计法》。其中《劳动法》和“土地法”作为一贯的重点分数较多,其他的单行法地位相当。经济法部分理论性弱,绝大多数就是法条题,因此,在复习时最简洁的方法就是反复阅读法律条文。在复习时也不能忽视各单行法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都成为了考核对象。

国际法在考试中所占分值约40分强,是看起来难理解、难掌握,实际上容易得分的科目。首先,国际公法可以说在三国法中最简单,主要是靠记忆。国际公法考点较为分散,几乎章章有题,每章内容轮换出题进行考查,但题目难度不高。主要涉及国家的管辖权、国家豁免、国籍、引渡、国际法上承认与继承、国际法律责任、海洋法的各区域、外交领事的豁免、条约、战争法、国际争端解决等。

国际私法的题目难度处于中等。试题侧重于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包括有关民商事法律适用的立法、涉外民事诉讼立法、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区际国际私法立法,由于现今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条文总数量不大,且可考部分非常集中,考点比较容易掌握。此外,识别、反致、冲突规范、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准据法等概念一定要理解。

国际经济法是三国法中难度最大的,但是重点很集中,就是在国际贸易部分。由于国际经济法应用性强,出题较为灵活,所以在国际经济法复习中,尤其着重掌握国际贸易术语、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提单运输、保险、托收及信用证、“两反一保”、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WTO争端解决机制、知识产权条约与投资保险等知识点,在记忆的同时加以理解,在此基础上分析法律关系,弄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 、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法/律教育网整理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 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语言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突原则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 政策 习惯)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的根据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法/律教育/网整理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二章 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教育/网整理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 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 寻找法律规范 推导法律决定)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演绎法律推理 归纳法律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 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 立法者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 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 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

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 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入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

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 五刑 契约与婚姻继承

法律 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 秦汉律的法/律教育/网整理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文景帝废肉刑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 八议 五服制 罪) 司法制度(大司寇 五听 三刺 廷尉 春秋决狱 秋冬行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了解:永徽律疏,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 十恶 六赃 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 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 明律与明大诰 清律与例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 刺配 凌迟 奸党罪)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故杀与谋杀) 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 御史台与都察院 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翻异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与厂卫会审 死刑复奏)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理解:清末“预备立宪”。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基本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理解:罗马法的发展,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熟悉: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罗马《十二表法(Dodicl Tavole)》的制定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 物法 诉讼法)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学说汇纂(Digesta)》、《新律(Novellae)》 罗马法的复兴及其意义] 第二节 英美法系

基本要求:了解:历史沿革,英国法的渊源。理解: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熟悉: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 衡平法 制定法) 《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宪法的制定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英美司法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陪审制度 辩护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基本要求:了解:历史沿革。理解: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熟悉: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和宪法l946年日本“和平宪法”] 《法国民法典(Code Napoleon)》与《德国民法典(Bürgediches Gesetzbuch für das Deutsche Reich)》 司法制度(法院组织 民事、刑事诉讼)大陆法系的特点

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政的含义与特征。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 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行宪法的修改)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一般功能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宪法典的结构(序言的效力 正文 附则)

第六节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 最高权威性 原则性 纲领性 相对稳定性) 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 第七节 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的表现 宪法与条约关系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的内容。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性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三资”企业)]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务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候选人制度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 式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

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要求:了解:公民与国籍的含义,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一般原理,人权与公民权的含义,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内容与特点。熟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并结合宪法文本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效力 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基本权利与人权2004年修宪载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项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生命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基本要求: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与划分。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责任制原则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机关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

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基本要求:了解:宪法实施的特征与意义,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熟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并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或相关的宪法事例。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 最高性和原则性直接性和间接性)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 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 通过公布)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 宪法解释的方法 宪法解释的程序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

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体制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l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l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1999年l2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了解:法治,法治理念,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四次重大创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三者统一”与“三个至上”的重大意义。熟悉并能够运用:“三个至上”的精神实质法/律/教育网整理及其内在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 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基本要求: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理解: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第三节 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第四节 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第五节 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要求的内容。理解: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熟悉并能够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立法、司法工作,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健全完善立法

健全完善立法的基本要求(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法制统一 体系完备) 第二节 坚持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 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节 严格公正司法

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维护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第四节 其他基本要求

加强制约监督 自觉诚信守法 繁荣法学事业 坚持依法执政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基本要求:了解: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的概念

司法的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制度的范围 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 司法独立 司法考试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职业的概念 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审判制度,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与职责,法官法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审判制度的概念 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主要审判制度 第二节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人民法院的业务机构 审判组织 第三节 法官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 法官的权利与义务 法官的考核与培训 法官的等级及其升降 法官的奖励和惩戒 法官的辞职与辞退 法官的保障与退休 第四节 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保障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 保持清正廉洁 遵守司法礼仪 加强自身修养 约束业外活动) 第五节 法官职业责任

法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了解:检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和职权,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检察制度,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检察官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检察制度概述

检察制度的概念 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主要检察制度 第二节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第三节 检察官

检察官的条件与任免 检察官的权利与义务 检察官的考核与培训 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 检察官的辞职与辞退 检察官的保障与退休 第四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第五节 检察官职业责任

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 检察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了解: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分类,律师的概念,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和依据,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律师执业的条件、程序、限制性规定和基本原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管理制度,律师收费制度,律师业务范围,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熟悉并能够运用:执业律师的权利义务,律师执业行为的基本规范、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述

律师制度的概念 我国律师制度的特征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第二节 律师

律师的概念 律师的业务范围 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执业的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 律师收费制度 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职业道德的依据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关注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履行会员义务) 律师的执业职责 第五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执业前提 执业组织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律师收费规范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执业推广 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 第六节 律师职业责任

律师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五章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了解:公证制度的概念、特征,我国公证管理体制,公证机构的概念及性质,公证员的概念,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依据。 理解:公证业务范围,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法定公证制度,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证员的权利义务,公证的程序,公证的效力,公证职业责任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公证制度的概念 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第二节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法律|教育网整理。

公证员的概念 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 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机构的概念公证机构的设立 公证业务范围 法定公证制度 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 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节 公证程序与公证效力

公证的申请 公证的受理 公证的审查 出具公证书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公证书的认证 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证据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公证的救济 第四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第五节公证职业责任 公证员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根据l986年l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修订 根据2006年lo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995年2月28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200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法发[2009]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04年6月1日第十届第十三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04年6月21日发布施行) 高检发[2004]11号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2004年3月19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ll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lll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

起施行)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l0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3月1日 中国公证员协会发布)

、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修订、命题基本指导思想

1、原则:基本稳定,适当调整,不断完善。

2、具体内容: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知识和考试地位维持不变。

b、刑法以通说(法律有明确依据的)为准。将来根据可能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适当调整考点和内容。 c、国际私法的考点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内容全面调整。

3、命题的基本动向:

a、肯定2010 年命题的成功之处,并坚持下来。 b、具体要求:

(1)严格按照大纲、教材(三大本)的体例、框架出题,增大基础试题的数量。 (2)对小法的考察将适当扩大考察范围,减少教材的中的出题的死角。

(3)大法的出题将扩大理论性试题的考察范围,并以教材中的观点为正确答案。

四、复习策略

策略之信念篇 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求其下,必败。 首先要树立通过司法考试的必胜信心,以“不考则已,一考必中”的昂扬斗志投入到司法考试复习当中去。

“尽吾志而力不达,无悔矣”。

策略之时间篇 考前集中两三个月也就差不多了。

策略之法条篇 牵牛要牵牛鼻子。法条就是司法考试的“牛鼻子”。尤其是后期阶段,应以法条为主。面

对厚厚的一大本法条,的确有些令人望而生畏。我们不妨把所有法条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必须熟记的重点法条,数量在15%左右;第二类是次重点法条,数量在20%左右,考查的几率也很大,应充分记忆;第三类是次要法条,考分极少,时间来得及,可稍微浏览一下或者就大胆放弃。对于多款多项的法条应格外注意,它们是多项选择题的绝佳材料,命题人对之很青睐。有些易得分的法条(多为考点密集型),应誓在必得。比如,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等。就考试而言,以法条为主进行复习的指导方针是可取的。但理论性知识点亦不容忽视。今年的司法考试明显加强考题的理论性。并且,这也预示着某种命题趋势。不过,法条背后大多有法理依据。

策略之真题篇以史为鉴,可以知得失。

历届实考题应当说是最好的训练材料,特别是2002年至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司法考试试题与律考试题

一脉相承),指导意义更强。通过做真题,不但可以体味考试重点、难点、常考点,而且能够把握命题风格、题型及各部门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比重。这样一来,应考能力得到加强,复习方向就会更加明确,大大节省时间。况且,司法考试试题中不乏往届律考真题,比如,今年司法考试试卷卷三就有大约10%的题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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