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工建协(2016)1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计费指

2018-11-15 12:43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费

计费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规范监理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实现优质优价,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指导监理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蒙古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费计费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工程监理费,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服务计取的费用。

施工阶段包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监理服务费构成见附录A。

第四条 工程监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严禁监理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减少人员数量、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在大量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测算和论证,制定并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服务费社会平均价,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监理活动计取费用的指导性依据。

第二章 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

第七条 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方法分为综合费率法和人年综合费用法。

第八条 综合费率法的计算方法:

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额×综合费率×工程难易程度系数 计费额是指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第九条 人年综合费用法的计算方法:

工程监理服务费=Σ(人年综合费用i×监理人员数量i×服务年限i)×工程难易程度系数

人年综合费用包括项目监理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企业管理费率,综合资质企业一般为35%-50%,其他资质企业一般为30%-45%计取;利润费率由各企业自行确定;税金费率按国家规定计取。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监理服务中的部分工作内容委托监理单位时,可按照其委托部分占全部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监理服务费。当仅委托质量控制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时,监理服务费不应低于全部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80%。

第三章 工程监理服务社会平均价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服务社会平均价,是指工程监理单位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监理服务,为建设单位提供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所需的社会平均价格。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于2016年测定的工程难易程度系数见附录B,社会平均价综合费率见附录C,社会平均价人年综合费用见附录D。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服务社会平均价测定时,未考虑以下工作所需费用,监理单位在承接业务时,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另行计费:

(一)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要求监理单位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的费用;

(二)工程缓建、暂停及工程量增加等附加工作的费用; (三)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设备监造、项目试运行和项目运营阶段及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费用;

(四)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及相应设施的建设、拆除或租赁费用; (五)工程所需的而非监理单位工作范围内必须提供的专业顾问服务,导致监理单位聘用各类专家顾问的各项费用; (六)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组团外出考察相关工程技术、项目管理等内容的费用;

(七)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向其提供任何专用人员、车辆及其他任何设施的费用;

(八)建设单位对服务内容或服务质量的其他特殊要求所需费用。

第四章 监理企业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以社会平均价为计取服务费的基础,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根据市场供求状况、项目难易程度、监理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服务质量及人员配备要求、管理成本及保障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利润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计费方式和合理的服务费用,并通过公平竞争或协商等形式承接监理业务。

监理服务费下浮不得超过社会平均价的20%。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费等,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坚持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计费行为,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合理配置项目监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监理服务,为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的监理服务。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将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概况、监理服务内容、人员配备情况及服务费计算方式和合同价格等数据定期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监督。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相关单位及个人如发现其他监理单位刻意降低报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应积极向协会反映。

第五章 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应对工程监理服务费市场化提供指导与服务,规范监理服务费计取,推动监理市场有序发展。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定期对监理单位上报的监理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向社会及会员单位公布工程监理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引导监理企业诚信经营,指导会员单位加强价格自律,对刻意降低报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监理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 (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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