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事故安全隐患责任追究规定

2018-11-15 20:20

煤矿重大生产事故及安全隐患

责任追究制度

产,制定本规定。

一、发生下列事故之一的:

1、全公司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事故; 2、局扇无计划停风2小时以上事故; 3、冒顶事故影响时间24小时以上事故;

4、采、掘、开、安、运、提升各专业机械事故影响时间24小时以上的;

5、地质构造探测不准,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失误,导致采掘工作面生产中断或影响矿井整体生产衔接安排的:

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对事故责任处罚如下:

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1至2年或开除矿籍处分; 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半年至1年处分;

3、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半年以上的处分或降职、停职处分; 4、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薪一年或降职、免职处分;

5、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500至1000元的罚款处分;对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罚款1000至2000元的处罚;

6、对事故单位给予10000元罚款。 二、发生下列事故之一的:

1、采、掘、开、安、提升机械事故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不足24小时的: 2、局扇无计划停风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 3、冒顶事故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不足24小时的;

4、瓦检员脱岗、虚报瓦斯检查数据、瓦斯超限不汇报,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5、严重“三违”造成事故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和安全隐患的; 6、重大跑车事故;

7、水文地质预测预报不准,造成采掘工作面停产24小时以上或生产严重受阻一周以上不能正常

为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重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

生产的;

8、小煤窑贯通地点、隔离区没有提前预测并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和水害的。 对事故责任者处罚如下:

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半年至一年的处分; 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三个月至半年的处分;

3、对负有现场领导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或降薪一级三个月的处分; 4、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200至500元的罚款; 5、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100至200元的罚款; 6、对事故单位给予2000至5000元罚款。 三、发生下列事故之一的:

1、因工作安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生产指挥失误,造成重大生产事故,设备损坏、生产中断、经济损失的;

2、因设计不合理,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政策、规范、规定和要求,技术措施缺乏针对性,技术措施编制不严密与实际不符或执行不力,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隐患的;

3、采、掘衔接失调,导致停产或生产组织混乱,多工种、多队组平行交叉作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4,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隐患的; 5、监测监控系统中断或井下通讯中断0、5小时以上的;

6、支护材料、机械设备、配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7、由于基础资料不全或失真,对生产误导,造成重大生产决策失误、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隐患的。

对事故责任者处罚如下:

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薪一级三个月至半年的处分; 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罚款500元的处分; 4、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给予罚款300元的处分; 5、对事故单位给予2000元罚款。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电气设备失爆或私甩保护作业; 2、主要提升设备保护不灵敏或失效的;

3、危险化学品、火工品放射性物质流失或丢失、煤气泄露;

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并实施应急求援预案的; 5、井下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或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监控装置或监测监控装置误差超过规定; 6、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作业地点风量不足;

7、有害气体超限,或无计划停风、停电未按规定撤走人员的; 8、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对事故责任者处罚如下:

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分; 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500元的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罚款300元的处分; 4、对责任单位给予5000元罚款。 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

1、防火门关不严或失效,风门闭锁装置失良的; 2、倾斜运输巷道没有按要求安设防跑车装置或失效的;

3、开掘工作面不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失效及支护质量差或超空顶距作业的; 4、特殊工种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5、有重大危险的地点、设备、设施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6、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监测装置数量不足或失效的。 对事故责任者处罚如下:

1、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罚款500元的处分; 2、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300元的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的处分; 4、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六、故意破坏井下安全设施或生产设备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留2年或开除矿籍的处分;对领导责任者给予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0至20000元的罚款。

七、本规定未涉及到的类似事故和情况,比照以上相应条款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它规定条款按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解释权归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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