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018-11-15 21:13

间距的,北侧拟建建筑退街巷中心线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拟建建筑北侧为城市道路,道路北侧用地的退让参照多层建筑退让该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北侧多层建筑允许设施商业的、商业层高按4.5米进行模拟)。

——拟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置或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布置进行日照叠加分析。

B7 建模的有关规定

(1)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主体框架。其屋顶的附属构筑物如构架、挑檐、屋顶电梯机房(长×宽小于8×8米、高度在6米以内)、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等均不参与建模。

(2)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4)违法建设、临时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5)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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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6)现状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7)日照分析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指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不足0.9米的按0.9米计算。规划设计中一般取1.35米,建筑设计中按实际发生值计算。

(8)日照分析时间统计方式:日照时间可分段累计,时间间隔为1分钟。

(9)室外地形高差: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10)日照分析技术误差在6分钟以内视为合理误差。 B8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CAD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0标高、各层层高等。

B9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

(2)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3)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

(4)日照计算方法、各种参数、软件名称及其版本,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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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B10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结果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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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目 录

第1章 总 则 .......................................................................................... 3 第2章 建设用地 .................................................................................... 4 第3章 建筑间距 .................................................................................... 6 第4章 建筑退让 .................................................................................. 11 第5章 容积率核算 .............................................................................. 17 第6章 停车配建 .................................................................................. 21 第7章 绿地控制 .................................................................................. 23 第8章 环境景观 .................................................................................. 25 第9章 配套设施 .................................................................................. 28 第10章 四线控制 ................................................................................ 31 第11章 单元控制 ................................................................................ 33 第12章 监督检查 ................................................................................ 36 第13章 附则 ........................................................................................ 38 附录A:名词解释 ................................................................................... 40 附录B: 日照分析规则 ............................................................................ 44 附录C:附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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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 则

1.1 制定目的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1.2 适用范围

阜阳市中心城区及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1.3 城市地域划分

旧区范围:东至沙河路、南至一道河路、西至颍西路、北至泉河;

新区范围:指城市规划区除旧区范围之外的区域。 1.4 实施管理

在通则实施过程中,为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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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建设用地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执行。

2.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性质相容性原则,并符合“地块图则”个案性的规划管理规定。

表2-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适 建 范 围 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一类/二类 R R1/R2 托、文化、体育、商业(不含批发市场)、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居住用地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零售商业用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B11/B12 地/批发市的市场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场用地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B13 餐饮用地 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B14 旅馆用地 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B 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管理与服务设B2 商务用地 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娱乐康体设B3 乐设施等用地,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射击场、通用航空、水施用地 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产品展示馆、配套办公、单身宿舍(公租房)、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M 工业用地 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物流仓储用配套办公、单身宿舍(公租房)、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包括附W 地 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小型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G1 公园绿地 环保设施等用地。 G2 防护绿地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 G 小型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G3 广场绿地 环保设施等用地。 用地代码 用地类别 — 4 —

注:①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②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③小型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

④一般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天桥、地道等;

⑤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2.3 土地适建和使用规定

在明确土地主导属性时,土地适建比例应满足下列要求: (1)以居住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70%;

(2)以商业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商业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60%;

(3)一般绿地与广场用地,适建的管理用房、小型服务设施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5%;

(4)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适建用地范围及适建比例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

2.4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基地10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2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3000平方米。 2.5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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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

A14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可按单元式出租、出售的公寓,满足公共建筑的消防要求,允许少量(30%以内)单元降低日照要求,按居住建筑处理。

A15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A16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标注。也称建筑控制线。

A17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A18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标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A19主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A20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

A21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为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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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A23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A24室内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A25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A26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OOm 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A27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A28采光: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

A29通风: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A30开放空间: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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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进行预留、设置;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8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3)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4)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5)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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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日照分析规则

B1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拟建建筑对自身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高度、室内地面高度、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B2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B3 日照分析适用于住宅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B4 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标准,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B5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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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B6 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1)拟建高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1倍,最大不超过100米;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28倍,最大不超过30米。(见下图):

(2)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对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最大不超过100米。

(3)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

(4)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

——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则,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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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设置防护设施。

第10章 四线控制

10.1 城市绿线 10.1.1 绿线的管控

管理单元中,应明确绿地类型、界线(实线)、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地界线(实线)的具体坐标,保证管理单元范围内的绿地总量。

10.1.2 公共绿地的建设

(1)按照300米见绿地、500米见公(游)园的标准,建设改造公园绿地,加快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均衡的公园绿地系统。阜阳市旧区公园(街头游园)绿地控制在0.2-0.5公顷/处,新区公园(街头游园)绿地不小于0.5-2公顷/处。

(2)新建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比例、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等规范与标准的控制要求。

(3)城市公共绿地应严格管控,不应挪作他用,因特殊需要,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10.1.3 绿线的调整

(1)城市绿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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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10.2 城市黄线 10.2.1 黄线的管控

城市黄线线形廊道的位置、宽度和沿线的防护距离等为强制性内容。非线性设施的数量和用地面积为强制性内容,位置和用地边界可以作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当作为引导性内容时,其位置只允许在管理单元内合理调整,且应符合合理的服务半径要求和相应的建设要求。

10.2.2 黄线的调整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确需调整的,应符合《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0.3 城市蓝线控制 10.3.1 蓝线的划定

城市地表水体的位置、面积、水位(内河)控制标高、断面形式、护坡(驳岸)形式为强制性内容,规划新增景观水体的边界可以作为引导性内容,其他水体的边界为强制性内容。

10.3.2 蓝线的管控

(1)颍河、泉河蓝线单独划定,根据《安徽省水工程管理条例》,颍河蓝线控制范围为河道堤防背水侧坡脚外20米,泉河为10米。

(2)阜阳市河道等级按三级进行管控,其中颍河、泉河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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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蓝线的调整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0.4 城市紫线 10.4.1 紫线的划定

管理单元中,应标出城市紫线的具体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作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10.4.2 紫线的管控

阜阳市文物保护单位主要有资福寺、文峰塔、奎星楼、刘公祠、东岳庙-相让台、会老堂、城隍庙、古城墙、金种子酿酒古窖池群、等,其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应符合阜阳市相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及城市风貌等管控要求。

10.4.3 紫线的调整

城市紫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应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11章 单元控制

11.1 管理单元划分

阜阳市中心城区主要由河西片区、颍南片区、城南片区、阜合片区、泉北片区、河东片区等6个分区构成,共划分为94个管理单元,其中:河西片区20个管理单元、颍南片区12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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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城南片区13个管理单元、阜合片区8个管理单元、泉北片区10个管理单元、河东片区31个管理单元(见附录C)。

11.2 开发强度分区

阜阳市规划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为2.1—2.2,城市居住用地共分为三级开发强度分区,分别为:低强度区(1.0<容积率≤2.0)、中强度区(2.0<容积率≤2.4)、高强度区(2.4<容积率≤2.8)。

11.3基本控制内容 (1)主导属性

指管理单元主导功能的概括与描述,是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功能在管理单元上的落实和体现,作为确定用地兼容性的依据之一。

(2)建筑容量控制

指管理单元内各地块开发建设的建筑容量的控制,作为核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前期开发地块建设量突破或少于规划图则规定时,应对后期开发地块建设量进行调整,须使该管理单元建筑总量控制在规划图则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建筑总量的动态平衡。

表11-1 主要建筑容量指标控制表

用地位置 建筑容量 指标 建设用地性质 城市规划区范围 备注 建筑密度(D) 容积率(FAR) — 34 —

R二类居住用地 2 R R商住综合用地 b A1 A A5 B1 B Bb2 旅馆商业用地 ≤40 ≤4.0 Bb1 医疗卫生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 商办用地 ≤30 ≤50 ≤35 ≤2.0 ≤4.5 ≤3.5 行政办公用地 ≤35 ≤3.0 ≤35 ≤3.0 ≤25 ≤2.5 按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M 工业用地 定控制 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工业区配套物流仓储用地 W 单独存在的物流仓储用地 GG 1 注:①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②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文化艺术、幼托、各项市政设施以及特殊用地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③ 对于城中村、棚户区、旧区更新等改造地区,应进行专题研究,在充分考虑拆迁安置、补偿合理、居民意愿、经济相对平衡等因素基础上,综合研究确定容积率。

公园绿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规定控制 35-50 0.8-1.8 — 35 —

(3)人口容量控制

人口容量是管理单元规划居住人口的上限值,是城市总人口在管理单元上的分解和落实,是管理单元内落实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模的依据,规划确定的管理单元的居住人口规模原则上不应突破或较大幅度减少。

在开发过程中,管理单元内某地块的人口规模突破或少于规划图则规定时,应对管理单元内其他地块的人口规模进行调整,须使该管理单元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图则规定的范围内,实行人口总量的动态平衡。

(4) 配套设施

管理单元内应布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其数量与规模为强制性内容,其位置与用地边界既可以为强制性内容,也可以为引导性内容,但其位置只可在管理单元内调整,用地边界应考虑相应设施经济合理的建设要求和使用要求。

第12章 监督检查

12.1 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各阶段验收规定

12.2 规划核实阶段有关情况的处理

(1) 建设工程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可不按违法建设处理,应补交相关费用(擅自修改建筑设计方案的除外)。

(2)建设工程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外,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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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违法建设,没收违法所得。

(3) 建设单位在已批准地下停车库面积少建的部分,应由市容局按相关规定征收异地建设费。

12.3 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审批需要,对建设单位、工程测绘单位、规划编制单位提供的报建材料,委托第三方有技术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12.4 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城市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通则和控规要求及国家相关规范出具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规划条件规定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并把超容积率建设没收非法所得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房产预售环节管理,合理设置预售门槛,适当预留预售房屋面积;产权登记部门在做产权确权登记时,应按房产测量规范及本通则中容积率核算相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应按本通则要求,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

12.5 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规划设计、工程测绘等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建设单位,需对提供的技术成果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逐步建立技术中介机构信誉档案和黑名单制度,规范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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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附则

13.1 通则适时性

(1)如本通则所依据的国家或省、市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应按新标准执行;

(2)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3)已编、在编的地块控规与本通则不符的,以本通则为准;

(4)未编制控规的地块,可以依据本通则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5)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确需调整容积率的,须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并符合本通则相关规定(已审批的方案除外)。

13.2 解释权属

本通则由阜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13.3 生效日期

本通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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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3.本通则中所称“大于”、“以上”,均包含本数;“小于”、“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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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名词解释

A1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A2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基地面积的比例(%)。

A3绿地率: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A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

A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不高于24m的建筑。 A6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A7超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

A8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A9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A10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A11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A12大型商业设施:指单层商业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总商业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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