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考试-天津商业大学-金融双学位

2018-11-16 21:21

国际结算的概念:

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方式的内容:

1.按照买卖双方议定具体的交单与付款方式办理单据和货款的对流; 2.结算过程中,银行充当中介人和保证人,正确结清买卖双方债权和债务; 3.买卖双方可以向银行提出给予资金融通的申请;

4.结算方式必须订明具体类别、付款时间、使用货币和所需单据和凭证。 票据定义: 广义

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狭义

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的约定由自己(本票)或另一人(汇票或支票)支付一定金额。 票据的特性

(一)流通性: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其它人。

(二)无因性:(1)票据是否成立,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均不受上述票据原因的影响;(2)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上述票据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所有权利。

(三)要式性:指票据从书面形式上包含的必要条件,符合票据法规定,它才是有效的票据。

(四)提示性:票据债权人(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提示期限内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给票款;

(五)返还性:一方面,票据的持票人收到支付的票款时,将已收款的票据交还付款人;另一方面,付款人的付款责任被解除,并将上述票据归入其档案。

(六)权力性: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 汇票定义:

是一个人(出票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与书面支付命令。 汇票的必要项目:

(一)汇票上必须标明“汇票”字样 (二)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三)出票地点和日期 (四)付款时间/付款期限 (五)一定金额的货币

(六)付款人(Drawee)名称和地址

(七)收款人(Payee)名称

(八)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远期汇票

到期日的计算

①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汇票

该汇票:“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如遇假日顺延”,见票日即为承兑日;

比如,At 90 days after sight,如果见票日为4月15日,则从16日开始计算,并计算末尾一天,计算如下:

4月16~30日=15天 5月 1~31日=31天 6月 1~30日=30天

7月 1~14日=14天,合计90天的最后一天,即第90天,因此此汇票的到期日为7月14日,遇假日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银行营业日。

②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汇票

该汇票:“应该为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天是到期日”。比如, At 3 months after 15 Jan.的到期日为4月15日; At 1 months after 31 May的到期日为6月30日;

At 2 months after 31 Dec.的到期日为2月28日。 ③从说明日期起若干天付款

从说明日期起若干天付款:算头不算尾。比如,

At 90 days from 15 April,到期日为7月13日(注意与A相比)。 汇票基本当事人涵义:

(1)出票人:是开立汇票、签发、交付汇票的人

(2)付款人:指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款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债务人。既是接受汇票之人,也是接受支付命令之人。

(3)收款人:指收取票款的人,他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兑,他是第一持票人; 汇票基本当事人的责任:(了解) (1)出票人

1.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

2.保证汇票被退票后,出票人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书人。 (2)付款人 “签名生效”,即签名之前,付款人不是汇票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付款的责任;签名之后,则承担。 (3)收款人

收款人是主债权人,他可以凭票取款,也可以背书转让他人。

交付: 交付转让是指持票人只须将票据交付与他人,即可将其所持有的票据上的权利让与他人这种方式。由于这种转让并不需要将转让人、受让人记载于票据上,适用于无记名票据。 背书: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可加文字说明,也可不加文字说明。

承兑:①普通承兑: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通常所称的承兑即指普通承兑。 ②限制承兑: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词,改变汇票承兑后的效果。一般持票人不接受限制承兑。 行使追索权的基本条件:

①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在合理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未经提示,持票人不能对其前手追索。 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通知:退票日后的次日,将退票事实通知前手,后者再通知其前手,直到出票人。 ③外国汇票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由持票人请公证人作成拒绝证书。

贴现定义: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也称为折扣)后,将净款(又称汇票现值)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 贴现息的计算

贴现息是指按照贴现天数(指距到期日提早付款天数)乘以贴现率。 贴现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360)×贴现率 本票的定义

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支付承诺,由一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一)本票与汇票的相同点

1.债权人的角度:本票与汇票相同,写明收款人;

2.主债务人的角度:本票的制票人相似于汇票的承兑人;

3.从债务人的角度:本票的第一背书人相似于已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他与出票人是相同的一人。 (二)本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1.基本当事人

本票: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

汇票: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付款方式

本票: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他向收款人承诺自己付款,本票为承诺式的票据

汇票: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 3.名称含义

本票:直译为“承诺券”,它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

汇票:英文直译为“汇兑票”,它包含两笔交易的结算 4.承兑等项

本票:无需(1)提示要求承兑;(2)承兑;(3)参加承兑;(4)发出一套(只能单张) 汇票:汇票必须要(1)提示要求承兑;(2)承兑;(3)参加承兑;(4)发出一套 5.拒绝证书

本票: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需作成拒绝证书 汇票:国际汇票遭到退票,必须作成拒绝证书 6.主债务人

本票:制票人

汇票: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支票的定义

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账户的银行开出的,授权该银行即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支票的种类

(一)按照收款人的不同分类

1.来人支票:又称为不记名支票,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可以仅凭交付而转让。 2.记名支票:收款人为记名当事人,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后方可支取。 (二)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类

1.银行支票:银行支票的出票人是银行。

2.私人支票(Personal cheque):私人支票的出票人是个人。 (三)按照支票是否划线分类

1.划线支票:支票上带有划线,只能转账付款。

2.未划线支票:又称为开放支票,指支票 不带有划线,可以以现金付款 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1.出票人/付款人

支票:银行客户/开立账户的银行 汇票:无限制的任何人 2.性质

支票:授权书 汇票:委托书 3.信用/支付工具

支票:支付工具 汇票:支付/信用工具 4.主债务人

支票:出票人 汇票:(远期汇票)承兑人

5.是否保付

支票:可以 汇票:无保付,但可请求第三者保证 6.是否划线

支票:可以 汇票:(一般)不可以,银行即期汇票/类似支票的票据可以 7.付款行的负责对象

支票:(划线)真正所有人;(未划线)持票人 汇票:(即期汇票)持票人 8.是否可以止付

支票:可以 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 9.是否整套开出

支票:不可以(一张) 汇票:可以 国际汇兑

顺汇法: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资金的流向),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交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的结算方法。又称为汇付法。

逆汇法:逆汇是由债权人以开出汇票的方式(结算工具的传送方向),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索取一定金额(资金流向)的结算方式。又称为出票法。 汇款结算方式:

按照不同的结算工具,汇款可以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 汇款头寸

头寸:是指汇款资金的调拨与偿付。

票汇、电汇、信汇的概念

电汇:是指汇款人(付款人/债务人)委托银行以电报(Cable)、电传(Telex)、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SWIFT)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银行(其分行或代理行)作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信汇:是指由汇款人申请,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M/T Advice)或支付委托书(Payment Order)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的比较(了解) 1.支付工具

电汇:电报、电传、SWIFT,用密押证实 信汇: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用签字证实 票汇:银行即期汇票,用签字证实 2.汇款人的成本费用 电汇:费用最高 信汇:费用较低 票汇:费用较低 3.安全角度

电汇:比较安全,能在短时期迅速到达对方

信汇:安全性不如电汇,因为它须通过银行和邮政系统完成

票汇:较为灵活,但有丢失或毁损的风险,背书易引起纠纷,丢失后挂失比较麻烦。 4.汇款速度

电汇:最快捷,在途时间短,目前广泛使用

信汇:在途时间长,手续麻烦,日趋落后,很少使用 票汇:灵活简便,使用量仅次于电汇 信汇业务程序图(了解):见课件 托收涵义

是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求: ①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 ②凭着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 ③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的契约关系

托收申请书

托收指示/委托书

代收 委托人 托收方式的种类

托收行

1.光票托收

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或带有部分单据(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实际上,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的托收。其付款时间:(1)即期汇票(2)远期汇票 (二)跟单托收

是指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交给国内的托收行,再委托国外的代收行代收货款;或以发票代替汇票,连同有关的货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托收,以避免印花税负担 (三)直接托收

是指卖方/委托人从他的银行即托收行那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由他自己填写,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货款,并将已经填妥的托收格式副本送给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收视同本行办理一样。

跟单托收:是指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交给国内的托收行,再委托国外的代收行代收货款;或以发票代替汇票,连同有关的货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托收,以避免印花税负担

直接托收:是指卖方/委托人从他的银行即托收行那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由他自己填写,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货款,并将已经填妥的托收格式副本送给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收视同本行办理一样。

托收指示:是指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 Letter),由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的。托收单据必须伴随托收指示,注明托收受托收统一规则的约束

托收指示的重要性:

(1)托收指示与托收业务一一相应;

(2)代收行仅依托收指示中的指示行事;

(3)托收指示是代收行行事的惟一依据。

出口押汇:是指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或装运单据,而作为跟单汇票的持票人。 托收方式中的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一)出口商的风险

1.货物价格原因: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或承兑取单,就藉口货物规格不符,或包装不良等原因而要求减价。

2.政治/经济原因:因政治或经济原因,进口国家改变进口政策,进口商没有领到许可证,或是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汇,以致货物抵达进口地而无法进口,或不能付款。

3.进口商的经营原因:进口商因破产或倒闭而无能力支付货款等。 (二)防范措施 1.做好事前调查;

2.建立自己的驻外机构或代理处;

3.应该以CIF(到岸价)成交,拒付或遇损失时,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议付:即出口押汇,是指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或装运单据,而作为跟单汇票的持票人。 贴现与议付的异同:

寄售:指出口商(委托人)先将货物运至进口国,委托进口国的商人(受托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待售出后,受托人将货款按规定扣除佣金后全部汇交出口商

国际保理: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方式(Open Account,缩写为O∕A)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保理业务的作用

1.在信用额度内具有百分之百的安全收汇保证。 2.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可以得到保证。 3.便利出口商获得融资。

4.减少托收方式的进出口风险。

5.提供多种货币的分类服务。

6.利用银行优势,使客户避免外汇风险。 7.事先对进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 双保理优点

⑴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出口保理商负责所有事宜; ⑵出口商可以获得融资便利;

⑶进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业务争议易于解决;

⑷督促进口商清偿债务。

信用证的定义: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详细讲,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的自主性:根据独立和分离原则,即:

1. 开证行/保兑行与其他当事人

当单证相符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应独立地履行其付款承诺,不应受到其他当事人的干扰; 2.信用证与销售合同

信用证(约束的是开证行和受益人及其它当事人)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约束的是买卖双方)分离; 3.单据与货物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单据与货物分离。

信用证操作业务程序图:

合同 卖方受益人 买方申请人 信 申 用 请 证 书 可撤销信用证的涵义:

是指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可以随时修改、撤回或注销,无需经受益人同意,甚至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直到它被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接到受益人交来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立即付款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或承兑汇票或议付之时为止。 不可撤销性信用证的修改

必须得到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和受益人的明确同意,修改书才能生效。 开证行:自其发出修改书时起,修改书生效,即对开证行起着约束作用。

保兑行: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书,并应自其通知修改书时起修改书生效,即对保兑行起着约束作用。 受益人

受益人接到修改书后,做出明确表示接受或拒受修改,即:

①收到修改书后,受益人立即发出接受修改通知,则修改书生效,即对受益人起着约束作用;

②受益人也可不立即发出接受通知,直到交来单据符合尚待接受的修改书时,该修改书生效,即对受益人起着约束作用;

③受益人在交单时仍不接受修改书,应作出拒受通知,则修改书对受益人无效。 可转让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

是指一个中间商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开证行

际供货商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用证作为保证,依据该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商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比较 1.信用证的开立

背对背信用证:依据受益人的意旨而开立,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 可转让信用证:依据申请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加列“transferable”字样 2.与原始信用证的关系

背对背信用证:凭着原始信用证开立背对背信用证,两证同时存在。

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出去,该证就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在。 3.第二受益人的付款保证

背对背信用证:得不到原始信用证的付款保证 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证行的地位

背对背信用证: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

可转让信用证: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变更条款的新的可转让信用证,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然是转让行

循环信用证的涵义

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使用规定的金额后,能够恢复再度使用其金额,周而复始,直至使用到规定的次数和金额终止时为了结。 备用信用证的定义 一、国际商会的定义

是一种信用证的安排,它代表了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不管其称谓或代表方式如何: 1.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或预付给申请人,或记在申请人账户的款项; 2.支付由于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 3.支付由于申请人在履行义务上的违约。 二、联合国公约的定义

是一种承诺,这种承诺是独立地承担责任,在国际惯例中被认为是备用信用证(或是独立保函),由银行或其他机构或个人(担保人/开立人)开立,凭着简单索款要求或伴随其他单据,与承诺条款及任何单据条件相符,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或确定的金额,表明或推断付款是应该支付的,因为违背了应履行的责任,或因为另一个偶然事故,或因为借款或预付款项,或因为任何由于委托人/申请人或其他个人承担责任的到期。 备用信用证的特点

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 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不同点(了解)

1. 用途

商业信用证:多用于贸易结算货款方面

备用信用证:多用于非贸易或贸易上的担保或融资方面 2. 付款要求

商业信用证:每证必须付款

备用信用证:并非每证必须付款,它带有预备性

3. 有关期限要求

商业信用证:规定全套各种单据和装运期、交单期、有效期

备用信用证:规定索款要求、违约声明,只有有效期,没有装运期和交单期 4. 国际惯例和条例

商业信用证:UCP500号 备用信用证:ISP98,或UCP500 5. 付款条件

商业信用证:受益人的“履约”(单证一致) 备用信用证:申请人“没有履约”(即违约) 6. 主要单据

商业信用证:商业发票、运输单据,种类比较复杂

备用信用证:索款要求、违约或其他提款事由的声明,种类比较简单

银行保函的定义:国际间银行办理代客担保业务时,应委托人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文件,称为保函。为区别于其它金融机构的保函而称为银行保函

保函的基本当事人

(一)直接(三方)保函结构下的当事人

1.委托人或申请人:是指向担保行申请开立保函的人。

2.受益人:是指有权按保函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行索取款项的人。 3.担保人:是指开立保函的银行。

(二)间接(四方)保函结构下的当事人 1.委托人; 2.受益人; 3.担保人;

4.指示方:指委托人的往来银行,向担保人发出反担保函。 银行保函的当事人的权责

(一)委托人的责任

1.偿付垫款:在担保行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委托人须立即偿还担保行垫付之款 2.负担款:负担保函项下的一切费用及利息。

3.预支押金: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二)担保行的责任

1.开出保函:担保行一旦接受开立保函申请书,就有责任按照申请书开出保函。

2.履行保函承诺:担保行一旦开出保函,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对受益人付款。

3.追索垫付之款:如果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则担保行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担保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三)受益人的权利:

依保函索款,受益人按照保函规定,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有权向担保行索偿,并取得付款 投标保函

1.主要应用合同种类:国际招标

2.担保内容:投标人出现下列违约事项之一,担保行负责向招标人赔付: (1)投标有效期内,撤回该项投标或修改原报价; (2)中标后,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在招标人规定的日期内,未提交履约保函。 3.担保金额:投标金额的1%~5% 4.有效期

(1)止于开标日+(3~15天的索偿期);

(2)如果投标人中标,自动延长至投标人与招标人签定合同,交来履约保函时为止 直接(三方)保函程序图

①订立基础合同 委托人/申请人/卖方/供货人/承包人 ②合申 ⑥ 订同请 索单 立或开 偿据 保 赔偿立 并 ③保函 ④索赔书及违约声明 函 偿付保 转 担合函 递 保同 ⑤付款 受益人买方/业主 通知行 (可有可无) 担保人 (委托人的往来银行,其 (受益人所在国家 营业地同委托人 ) 保函 的代理行)

间接(四方)保函程序图

①订立基础合同 委托人/申请人/卖方/供货人/承包人 ②合申⑤ ⑥ 订同④ 索声 付 立或保 赔明 款 赔函 书 偿及 担偿付合请反担保函 受益人 买方/业主 索偿 ⑥ 单 据 并 转 递 同

违 指 示 方 ( 委托人的往来银行,其 保 担 保 人 (受益人所在地银行) 约 营业地同委托人) ③反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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