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蒋町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草案》

2018-11-17 18:36

蒋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股份改革

(草案)

为保障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其成员的利益,以市场为导向,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为主要内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运行体制,盘活集体资产资源,保障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增加。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同意,决定于2016年8月1日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我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我村集体经济健康

长远发展,进一步明确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改变集体资产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中“人人无份”的状态,真正做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让农民开始享有稳定的分红收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广大村民的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努力使村民通过改革拥有长期而稳定的财产性收入。。

2. 坚持公平公正,全程监督的原则。改革方案要经过充分论证,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展开,把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贯穿于改革全过程。

3. 坚持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完善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所有事项都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操作,以程序办事,实现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改革程序

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要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下,村党总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遵循以下程序:

(一) 成立机构、健全队伍

成立以皇孝顺为组长;宗保元、张杏慧为副组长;皇孝奎、宗军、李翠花、、张飞跃、禹言民、陈拥军、魏秀芳、宗和义、禹言浩为组员的蒋町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

责我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同时下设以村主任为组长;各自然村包村干部为副组长;各村民小组组长及社员代表为组员的蒋町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配合领导小组具体开展我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另设部分老退休村干部村民组长和有威望的党员、群众担任顾问组,帮助、协调、监督蒋町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培训干部,统一思想

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及改革领导小组,工作组及其成员认真学习有关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学习其他地区改革经验,充分认识到推进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统一思想,掌握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方法。

(三)制定方案

在镇产权制度改革改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草拟本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必须张榜公布,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上报镇党委、政府审查批准实施。

(四)清产核资

在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村抽调有经验、熟悉情况的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所属集体资产全面清理核实。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对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张榜

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附:《清产核资报告》

(五)资产量化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营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解决,将经营性净资产以股份(份额)形式量化到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股权设置

设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由集体经济组织或群众自治组织持有,其余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股 (含基本股、农龄股 ),由其本人持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股权设置。

(七)股权界定

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认,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人员界定、农龄登记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把握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法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股东。

第一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参加人员

(1)1984年12月31日以后在册的农业人口及截止到改制之日(2016年8月1日)止衍生的农业人口,包括婚嫁迁入的

媳妇和女婿。婚嫁迁入本村人口以户口为准、外村人口以结婚证为准;新出生人口以出生证为准。

①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到本区范围内的,基本股、农龄股由嫁入村解决,嫁出村不予解决;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出到本区范围以外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向迁出村申报,根据本人实际在村的年限给予相应的农龄股,不给基本股。

②改制之日前不满16周岁的(包括已转非的新生儿),只享受基本股。

(2)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转非或转为小城镇户口未获得社会保障的享受基本股和农龄股;农转非或转为小城镇户口获得社会保障的不享受基本股,只享受农龄股,农龄计算从满16周岁开始,截止到其转非之日。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义务兵,服役期间计算农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计算农龄。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离异、丧偶的配偶及子女户口仍在本村的,享受基本股和农龄股。

2、不参加人员

(1) 1984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的。

(2) 1984年12月31日以后是行政事业在编及离退休人员。

(3) 1984年12月3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本村农业户口享受企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职工。

3、以上未涵盖人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步:发布公告

在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农龄登记的同时,在《淮北日报》进行公告,自发布公告起1个月内,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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