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运转,并且在解决“进水口”问题之前,就应该把“出水口”的问题解决。
2、非银行金融中介的培育与完善
非银行金融中介主要是指在间接或直接融资过程中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估机构、投资银行、券商、资产管理中介等等,它们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专业信息的生产和提供。例如,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是开展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能是对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估值,客观评价其价值;信用评估机构的职能则是对证券发行主体发行的证券的资质和信用能力提供评估;投资银行或券商的职能是参与发行价格的确定。
由于,在注册制下公司新股发行的门槛降低,而上市公司的情况良莠不齐,会潜在地增加股票市场的风险水平,而投资者完全则是基于所披露的信息做出投资判断,所以,这些专门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所披露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就显得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是典型的以银行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非银行金融中介的层次和规模与发达市场经济体相比有巨大的差距。要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非银行金融中介的培育与完善也是一个前提条件。 3、市场监管与法规的完善
注册制的实行需要具备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体系作为保障。完善的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需要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作为评判标准,同时监管部门有效的稽查和司法力度,可以打击虚假信息的披露,保证
股票发行制度的顺利执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是监管与法律法规严重滞后,表现在虚假信息、操纵价格、内幕交易、极限投机等多个方面,而在监管职能行使中表现为头痛医头、方法单一、法规不完善、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等情况,问题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要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市场监管与法规的完善同样是前提。
四、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改革路径选择
任何改革都不应该是一蹴而就的,能否选择正确的改革路径决定着注册制改革能否成功。笔者认为,台湾的经验值得借鉴, 采用渐进式的改革路径,有步骤地推进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实行具有混合特征的发行审核制度及配套制度, 是最可行的办法。台湾地区向注册制的过渡,起初只是引入注册制的成份, 随后逐渐增加注册制的比重, 最终演化到完全采用注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