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担保情况;
(7)调查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贷款提出初步意见,包括贷款金额(或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用款方式、抵(质)押物价值和抵(质)押率等。 调查人员必须在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在《内部运作表》中填写调查意见。
(三)调查经办人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财务管理系统。 (四)调查同意的,调查人员填写信贷资料交接清单,将《内部运作表》及有关信贷资料送交审查部门审查,并办理交接和登记手续。
三、贷款审查
审查部门审查人员(包括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下同)应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从基本要素、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一)基本要素审查
1、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全;2、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3、相关资料的要素填写是否完整。(二)主体资格审查
1、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关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规定;
2、借款人是否具有有效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的是否具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合伙企业还应同时
审查合伙协议;承包租赁企业还应同时审查承包租赁协议,该企业是否为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
3、借款人及其配偶和保证担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贷款投向企业的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三)信贷政策审查
1、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2、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和用款方式等是否符合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相关规定。
(四)信贷风险审查
1、复测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和自然人保证担保人的信用等级;
2、分析借款人的职业背景、经营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情况; 3、分析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担保情况,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4、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协议是否已到期,是否已超过合作协议的担保额度,不良率是否超过规定。
(五)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要根据借款人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担保等情况,分析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和第二还款来源是否足值有效,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金额(或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用款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审查人员签字后,按照规定将《内部运作表》及有关资料送贷审会审议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审查人员应撰写审查报告,审查人员必须在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在《内部运作表》签署审查意见。
审查部门对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贷款,可要求调查部门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将材料退回调查部门并做好登记。
四、贷款审议
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主要审议以下内容:
(一)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二)调查和审查意见是否客观;
(三)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切实有效; (四)其它需要审议的事项。 五、贷款审批
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和审查意见或贷审会审议情况进行审批,以运作表的形式批复。对审批同意的贷款要明确贷款金额(或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用款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
六、签订合同
客户部调查人取得同意办理贷款业务的批复后,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对于申请个人生产经营最高额可循环贷款的,与客户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一)签订合同
1、借款合同必须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2、合同必须采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多份合同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
3、借款合同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与贷款审批的内容应一致;
4、面签合同。借款人和抵押人(含共有人)、出质人、保证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时客户经理必须在场,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填制后,交法律审查岗(或信贷审查岗)审查以下内容:
1、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2、合同内容填写是否规范、要素是否完整、主从合同是否衔接;
3、合同主体和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内容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
4、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一致;
5、借款人和抵押人(含共有人)、出质人、保证人或授权代理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签字人为代理人的,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授权权限和期限是否明确。
法律审查岗(或信贷审查岗)审查后,在《内部运作表》的合同审查部分填写意见,并将借款合同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三)客户经理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与借款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1、抵押担保的要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人寿保险单等权利凭证质押的应办理止付和交接手续;
3、按规定办理保险手续的,明确抵押期间贷款行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
4、客户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应按有价单证入库保管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将办妥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抵押物保险单及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人寿保险单等权利凭证入库保管。
七、贷款发放
(一)贷款发放前,应进行放款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已依法办妥登记、质押物是否办妥止付和交付,是否按规定办理保险,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放款审核人在《内部运作表》填写意见。
(二)贷款发放
客户经理在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后,按照借款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作《个人借款凭证》,并提交会计结算部门。借款凭证的填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应与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应在借款合同生效日期之后;
2、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借款凭证金额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