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严禁乘坐人员携带超长、超重物品。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一侧布置带式输送机,一侧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定,并设置安全防护隔离网。
第三十条 对于斜巷轨道同时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最低点与轨道所运送的最高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m。
(二)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不得影响轨道运输。
(三)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绞车不得同时运行,两者之间须有可靠的电气闭锁。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其运行区间内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可摘挂吊椅架空乘人装置的,乘人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规定要求。吊椅存放应有足够空间,吊挂整齐。
第三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员地点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煤矿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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