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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 法学专业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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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民事案例7
案例:监护权变更 原告:李兰芝,女。 被告: 盛凡军,男。
原告李兰芝与被告盛凡军于1994年2月28日结婚,1995年5月12日生育女儿盛小欣。2004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盛小欣由盛凡车抚养教育。因盛凡军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盛小欣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当日,由盛凡军越草,双方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如下:“女儿盛小欣归盛凡军,因其服现役,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在条件成熟时,盛凡军可随时接回身边抚养。”后盛凡军不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女儿盛小欣于2002年9月人李半芝处回以其祖母家生活。因祖母家与盛小欣所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上学不方便,加上祖母身体有病,故盛小欣于2003年不再去上学。后李兰芝知道此事,于2003年11月30日将盛小欣接到身边并安排上学。2003年12月7日,李兰芝起诉到K县人民法院,要求变更盛凡军对盛小欣的监护,由自己对盛小欣进行监护。
评析
一、原告应享有监护盛小欣的资格。
我个人认为盛小欣母亲李兰芝应该对盛小欣有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案中盛小欣的监护权应该由她的爸爸妈妈享有。原本在离婚时,盛小欣的监护是由盛凡军享有。但由于盛凡军需要服役,所以由他起草,双方达成《离婚补充协议》“女儿盛小欣归盛小凡军因服现役,暂不具备抚养条件,现由李兰芝代为抚养,在此期间盛凡军每月按现在物价出抚养费200元。之后盛凡军并没有按照约定给盛小欣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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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导致后面盛小欣辍学。作为享有监护权的盛凡军并没有作好他的义务与责任,更可以说他没有做好一个爸爸,这是违背法律的,在法律上,既然盛凡军获得了监护权就必须履行这个职责。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监护人盛凡军并没履行他的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现由盛小欣的母亲李兰芝提出要对盛小欣享有监护权,盛小欣的母亲有监护盛小欣的能力,无论在盛小欣的生活上还是学习上,都会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并且在庭中,盛小欣也明确的表示愿意与她的母亲生活在一起。从这简单的一句话可以看出,盛凡军对女儿的生活并没有真正的关心过,更谈不上抚养与抚养与教育,相反李兰芝对女儿照顾有佳,所以女儿愿意与妈妈在一起生活。从多角度来判定,李兰芝应享有女儿的监护权。监护是作为父母应尽的义务,监护不仅仅是对孩子的人身安全及财产进行监护,更重要的还有抚养义务,抚养义务里面还包括提供抚养费,抚养费里面还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对于这些义务,盛凡军没有做到过。所以他不佩享有监护权,也没有按照法律来要求自己。
二、原告享有监护权会更好的照顾女儿
由本案可知盛小欣现在已经8岁了,是学习上抓住机会的时候,她的母亲本身是一位老师,在教育与学习会对盛小欣有一个很好影响,会鼓励她激励她,让她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与学习。在这样的生活状态里,她会忘记自己是在单身的家庭里成长的孩子,她会和其它的小朋友一样积极的热爱生活,没有忧虑与担心。同样会给自己拟定一个美好的未来,我想只有这样小孩子才能没有离奇的思想,才会健康的成长。如果在监护权还继续由盛凡军享有,我想盛小欣不会快乐的,作为小孩子来说,她现在首要的任务就是开开心心的学习,健健康康的生活。盛凡军带给她的没有快乐,没有好的教育,只会让她远离现代的社会,远离书本带给她的乐趣。也行可能还会因为无知而走向犯罪,所以说一个家庭对于一个孩子来说非常的重要。而盛小欣就像刚栽培好的小树,如果没有好的施肥与照顾,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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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歪,长的畸形。为了让盛小欣更好的生活,她的妈妈对其享有监护权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这只是我们单方面的想法还不够,但盛小欣在庭中明确指出,她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小小的孩子就能够这样要求,可想而知,她是多么需要母爱,她需要的温暖,她需的是母亲的怀抱,她需要是每天都接她一起上学放学的妈妈,她需要的是如此简单的爱。而这些小小的举动,盛凡军都做不到。我想我们应该听见盛凡军小朋友内心的呐喊,因为这样我们才能关怀小朋友的成长。关注她的生活状态。所以李兰芝应享有对盛小欣的监护权,我想李兰芝会全心全意的为女儿着想,并且会给女儿无尽的爱,让女儿享有最好的教育与生活。这应该是每一个家长都想做的,体现了她们多么的爱自己的孩子。
我想正是因为所有的原因都是倾向于李兰芝的,因为她会更好的尽到自己的职责,并行使好自己的监护权的职责。因此李兰芝是最应该享有监护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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