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能引起职业性噪声耳聋或引起神经衰弱、心血管疾病及消化系统等疾病的高发,会使操作人员的失误率上升,严重的会导致事故发生。露天开采的噪声主要产生于凿岩作业、空压机、破碎及爆破瞬间。凿岩作业产生的噪声强度较大(90分贝以上)、时间长、距人近,危害性较大;空压机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约为95分贝,但距人较远,危害性不大;破碎产生的噪声约为90分贝,采取减震措施并经一定距离衰减后,对人体危害性不大;爆破产生噪声虽然强度大,但具有瞬时性,一般距人远,有害性较弱。噪声与振动主要有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和气流的空气动力噪声。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和场所主要有: 1)挖掘机和作业场所;
2)运输设备和设备通过的道路; 3)水泵;
4)附近的机械设备等。 3 .高温
露天作业夏季除受太阳辐射外,还要承受被加热的矿石、地面和周围物体释放出的热能,易造成人员中暑、太阳紫外线的烧伤和灼伤。另外,高温、高温环境可影响劳动者的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及循环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等。高温还可以抑制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注意力分散,肌肉工作内能力降低,从而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七 、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方案
砖厂临近最近建筑物的距离是145米,对爆破安全距离进行核算: 145米>38.56米,爆破地震无安全隐患; 145米>67.75米,爆破冲击波无安全隐患;
145米<个别飞散物的安全距离(200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防范措施:
(1)量背向临近建筑;若不能自由选择采石工作面;
(2)破管理,实行定时爆破,保证在爆破时间里周围行人不要停留在爆破点周
围200米内;
(3)陈旧厂房进行翻修,以保证其强度在爆破震动范围内,避免出现爆破后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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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
(4)全距离核算,发现场区内有个别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处在爆破暴露区域之
内,有可能造成飞石砸伤人员或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应该堆上述建筑或设施搬离或加固处理;
(5)距离的建筑和建筑的人应该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如设置防护铁丝网,
堆积缓冲防护土坡。
(6)破人员的技能培训和作业管理,做到持证上岗。
八、 安全现场核查综合评价意见
通过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现场勘查,收集数据和系统分析,运用科学合理的安全评价方法,对照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标准,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 1、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基本建立但尚未健全;
2、特种作业工人经过职业资格培训有上岗证书,经验不足; 3、该企业设备机器没有定期检查、维修; 4、部分员工工作态度不端正,对工作不负责; 5、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6、生产台阶高度过大,存在安全隐患和不利于爆破。
7、爆破的隐患为厂房距离爆破点的距离有点近,警戒不到位,信号不完善,
安全距离不够;爆破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8、凿岩、运输及破碎生产过程产生粉尘危害,没有必要的防尘设施,造成工
作人员呼吸系统疾病。
9、没有必要的消防设施,防火措施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能及时处理,
容易造成人员、财产的重大损失。
10、在生产过程中电线乱拉乱放,且电线老化、破损,有的铜丝甚至都露出来
了,开关不是安全开关,容易造成设备短路、触电、漏电等事故。 11、汽车运输线路坡度过大和超载,影响汽车服务年限和出现生产安全事故。 12、必要的安全设施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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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措施: 1. 加强安全管理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贯彻实施《安全生产
法》、《矿山安全法》、《爆破安全规程》、《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
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还应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教育制度化
(1)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 所有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两次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
证上岗,每年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新从业人员上岗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3.爆破安全管理
(1)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
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2)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
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3)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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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岗哨,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4) 相邻砖厂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
应予以确定。相邻砖厂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明确由一个单位统一指挥。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爆炸物品的使用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使用爆炸物品时要有专人监管现场。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自上而下撬掉险石、大块浮石,未清理完毕前其下部不应生产。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4.现场安全管理
(1) 作业单位在砖厂开炉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
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砖厂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2) 进入砖厂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
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3) 矿山开采按设计进行,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台阶之间留有清扫平台。作
业场所在相应地段设立警示信号、危险标志。露天矿山开采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符合安全要求。能见度较低时,停止作业。
(4) 边坡设专人定期维护,及时清理疏松岩石。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异常情况立即处理。
(5) 砖厂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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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
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7) 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8)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
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9) 废石、废渣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
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渣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10)矿区运输道路和运输车辆的行驶要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要
求。
5.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1) 露天矿用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保持绝缘良好,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 (2) 横过道路、铁路的电缆采取防护措施。
(3)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
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6.防排水和防火安全管理
(1)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
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2)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采取妥善的防洪措
施。
(3)按规定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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