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中的法律责任(3)

1970-01-01 08:00

某市某区第三幼儿园为参加一项比赛,组织该园中班、大班幼儿练团体操。每天在是室外排练3个小时,排练期间不许幼儿小便,致使个别幼儿体力不适,直至晕倒。 区教育局在处理中认为,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然而,该幼儿园组织幼儿排练团体操,打乱了幼儿一日生活常规,违反了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6条关于“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7条“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第21条“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意幼儿的实践活动”的规定,故应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关于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理 5.幼儿园教师管理执法条例 吉林省某县新(个体)幼儿园

教师刘某因教育方法不当,对本员幼儿李某长期责骂、恐吓,造成李某夜间惊恐啼哭。

县教育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刘某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教师法》及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7条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规定,故应依据《教师法》第37条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第(一)项关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在处罚时,应根据该幼儿园所在行政区域的教育规章《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而造成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第27条关于“处罚可分以下六种(也可几种并罚);(一)警告并限期改进;(二)罚款五十至五百元;(三)赔偿经济损失(含医药费、误工工资及其他费用);(四)

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备案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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