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趋势(5)

2018-11-17 21:19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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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有认为是担保物权,有认为是不完全的所有权或对所有权的期待权、准所有权、共有权、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第6-8页;《德国民商法导论》,第187、202页。

[14] 《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第63-69页;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3-84页。 [15] 郭明瑞、杨立新著《担保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16] 关于生存利益、生存权与物权社会化及租赁权物权化的关系,参见《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第57-58、61-62页。 [17] 《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第58-59页。 [18] 《担保法新论》,第17页。

[19] 王泽鉴著《民法物权》第一册,台湾1992年9月第2版,第8页。

[20] 同 [17],第9-10页。 [21] 同 [17],第73-74页。

[22] 《民法物权》第一册,第4、7-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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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德国当代物权法》,第44页。 [24] 同 [23],第43页。

出处:原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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