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4)

2018-11-17 21:29

第十六条 各单位提出工程设计变更,填写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报总监办签注详细审核意见后,统一由总监办报送建管处技术部,建管处根据变更规模大小,其中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按工程设计变更程序审批,下发总监办,总监签署工程变更令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变更,总监办可先采取临时处治措施,同时马上报建管处,由技术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代表立即赶赴现场,并在最短时间内拿出可行的处治方案,经建管处研究确定方案后及时进行处治。驻地监理或承包人负责录制好抢险过程中的影像资料,技术部负责整理好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紧急抢险的理由说明等),完善变更手续,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申请工程设计变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设计变更审批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及里程、合同段号、工程变更内容及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情况、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等); 2、工程设计变更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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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设计变更应附资料:

(1)变更说明(主要阐述变更提出过程、变更理由、论证材料等); (2)工程设计变更技术方案;

(3)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后勘察设计图纸; (4)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及预算;

(5)审批所需其它资料(计算书、影像资料等)。其中隐蔽工程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必须附影像资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在确认变更时,对变更内容审查后,必须明确签署变更意见是否合理和增减工程量审查结果。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部审查确认变更时,主要签注是否同意变更,并对工程增减数量予以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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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均为一式七份,建管处保留三份(综合办、工程管理部、工程技术部),设计方保留一份,监理保留两份(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保留一份,由总监办或驻地办转发。 第二十二条 在上报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建管处对一般变更方案自受理之日起7天内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方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所有工程变更未经审批的均不能支付。

第二十四条 建管处和总监办对工程变更的申请不同意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变更提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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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申请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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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高管局批复文件申请表须附变更内容及详细说明包括:1、变更理由及详细说明;2、变更工程量及计算书;3、变更工程单价分析及说明提交申请通知变更审核通过,签发正式变更通知;审核未通过,发通知说明原因。签发正式变更通知签发正式变更通知变更总金额大于150万审查通过,签发批复文件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筹建处(审核)高管局(审批)审核通过,发红头文件批复变更总金额大于5万小于150万 施工单位 (填写申请表)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筹建处(审批)上级单位、设计单位及地方政府提出变更变更总金额小于5万总监理工程师(批复)变更通知抄报筹建处

工程变更令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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